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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政策的许可下,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导向,通过对筹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取得“节税”效益,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活动。
一、存货计价法的选择
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按实际成本价计算,计算方法可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中任选一种。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以及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存货的发出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要经董事会或经理层(厂长)会议等机构批准,并上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一)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
当材料价格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使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的减少,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而采用先进先出法势必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减少税后利润。
(二)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
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企业各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使各期利润比较均衡。不会因为利润忽高忽低导致利润过高从而套用过高税率,加重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企业税后收益。另外,企业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就意味着在该期间内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就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以减少当期利润,减轻企业税负。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折旧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年数总合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是不相等的,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
(一)不同税制因素
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延缓纳税收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会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收益,也会出现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小于延缓纳税的利益的情况。这要看市场资金的折现率高低。所以,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企业需要进行比较分析才能做出最佳选择。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偏高。这种情况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纳税。当然,企业自身的条件、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以及银行利率的大小等因素也会对折旧的“税收挡板”效果产生影响。
(二)通货膨胀因素
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規定,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通货膨胀的存在使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此时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不仅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而且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更多的税收抵税额,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从而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延缓纳税额与延缓期间企业投资收益率的乘积)。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
(三)折旧年限因素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此来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四)资金时间价值因素
由于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交通征费稽查局齐齐哈尔处)
一、存货计价法的选择
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按实际成本价计算,计算方法可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中任选一种。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以及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存货的发出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要经董事会或经理层(厂长)会议等机构批准,并上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一)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
当材料价格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使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的减少,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而采用先进先出法势必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减少税后利润。
(二)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
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企业各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使各期利润比较均衡。不会因为利润忽高忽低导致利润过高从而套用过高税率,加重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企业税后收益。另外,企业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就意味着在该期间内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就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以减少当期利润,减轻企业税负。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折旧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年数总合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是不相等的,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
(一)不同税制因素
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延缓纳税收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会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收益,也会出现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小于延缓纳税的利益的情况。这要看市场资金的折现率高低。所以,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企业需要进行比较分析才能做出最佳选择。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偏高。这种情况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纳税。当然,企业自身的条件、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以及银行利率的大小等因素也会对折旧的“税收挡板”效果产生影响。
(二)通货膨胀因素
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規定,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通货膨胀的存在使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此时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不仅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而且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更多的税收抵税额,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从而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延缓纳税额与延缓期间企业投资收益率的乘积)。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
(三)折旧年限因素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此来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四)资金时间价值因素
由于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交通征费稽查局齐齐哈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