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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标志是否属于智力成果范畴是知识产权定义之争的焦点问题.商业标志的设计和选择需要投入智力劳动,其使用及其信誉产生过程实际上是经营者智力劳动的投入过程.商业标志的价值或信誉是商业标志智力成果的集中体现.商标法等商业标志法虽规定以显著性作为商业标志保护的条件,但从显著性和创造性之间的密切联系、商业标志法的历史起源、法律的公平理念等方面考察,商业标志的价值或其信誉仍是商业标志受到法律保护并使其成为财产权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