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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努力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物价局等5个部门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45号)精神,从今年8月起,广西将按规定给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扩大保障范围所需资金由各地政府解决。
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条件有哪些?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联合制定的《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指出,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条件有以下三条:
第一,以地级市为单位,当各市的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连续3个月平均涨幅达到或超过5%时,各市政府应立即启动低收入居民临时价格补贴机制,由有关部门按月向补贴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当各市的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连续3个月平均涨幅回落到5%以内时,即停止发放低收入居民临时价格补贴。
第二,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补贴对象按月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直至停止联动当月。
第三,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6个月以上,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提高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标准有哪些?
《实施方案》指出,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连续3个月平均涨幅达到或超过5%时,每月补贴标准按以下计算公式计算。
每人每月补贴额=现行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月度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
启动联动机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其计算公式为:调整后标准=现行标准×年度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同比指数。
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达到和超过15%时,另行研究补助标准和办法。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具体办法。当物价涨幅较大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大中专院校食堂、家庭困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
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资金的来源是什么?
《实施方案》指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所需的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安排解决。其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所需的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条件有哪些?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联合制定的《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指出,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条件有以下三条:
第一,以地级市为单位,当各市的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连续3个月平均涨幅达到或超过5%时,各市政府应立即启动低收入居民临时价格补贴机制,由有关部门按月向补贴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当各市的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连续3个月平均涨幅回落到5%以内时,即停止发放低收入居民临时价格补贴。
第二,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补贴对象按月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直至停止联动当月。
第三,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6个月以上,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提高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标准有哪些?
《实施方案》指出,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连续3个月平均涨幅达到或超过5%时,每月补贴标准按以下计算公式计算。
每人每月补贴额=现行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月度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
启动联动机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其计算公式为:调整后标准=现行标准×年度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同比指数。
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达到和超过15%时,另行研究补助标准和办法。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具体办法。当物价涨幅较大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大中专院校食堂、家庭困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
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资金的来源是什么?
《实施方案》指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所需的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安排解决。其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所需的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