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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校领导决策失误后,教职工围绕着“应该怎样行使自己的权利,如何纠正领导的失误”争论不休……
事情还得从1990年说起。当时,学校为解决教职工子女入学问题,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在校外空地建起了一所新的独立的附小教学楼。原来的附小教学楼闲置。当时学校教职工的住房紧张,有近20位教师由学校出资在校外租房住。这既给学校经济带来巨大的压力,又给教职工生活带来不便。为改善这种状况,学校领导决定将原附小教学楼改建为教工宿舍。24套住房改建共耗资约20多万,相当于新建24户宿舍的费用。对此,教职工很有意见,认为学校还有建筑用地,而且现在的做法并不能节省费用,还不如建新房。但领导解释说:新建教职工宿舍需经许多上级部门审批,手续很麻烦,而改建手续则相对简单一些。对领导的不妥决策,教职工不知如何纠正。同时,多数人也盼望能早日住上自己的房子,就只好作罢了。原附小教学楼被改建为教工宿舍,一年后,教职工高高兴兴地搬进“新房”。
1995年,学校为进一步改善教师的住房条件,准备新建一幢教工宿舍。校领导召开会议,决定在校园围墙边兴建,并决定只按图纸分房然后再建房,采用户主部分集资的方式盖房。后来,部分住户觉得房子地理位置不好,要求学校领导更改方案(有的领导自己就住在改建的宿舍楼内,也觉得位置不好,希望更改位置,且把他们的意见直接带到会上)。于是,校领导未征求多数教职工的意见,便决定在改建的教工宿舍前面新建房。但此位置会影响原宿舍楼中9户教职工的利益,而学校在建成新教工宿舍之前又无法解决他们的困难,于是引起了许多不满。他们提出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领导的错误进行纠正。但是校领导既未征求教师的意见,也未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讨论就决定强行拆除旧房。此决定遭到教师的强烈抵制,其中的3户始终未拆旧房,因而影响了施工进度。不过胳膊拧不过大腿,最终新宿舍楼仍按计划完工。实际上,这幢花了20多万改建的教工宿舍仅仅用了4年就被拆除了。
学校舆论哗然!短短几年间建了拆,拆了建,没完没了,既浪费了钱,又弄得干群矛盾重重……
评析
文中的学校领导之错不仅仅是决策失误,真正的错误是越权,也就是学校领导凌驾于教职工代表大会之上的越权行为。原因有二:
其一,对学校领导体制的构成不清楚。校长虽然是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系统的中心,是一校之长,但不是学校领导体制的全部。组成学校整个领导体制的应是校领导、党支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这三要素。这就是既有以校长为首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的管理系统,又有党支部和教代会的监督与民主管理系统。他们各有自己的地位、作用和职责。校领导包办甚至取代别人的职责必然造成越权。
其二,摆不正与教代会的关系。校长的中心地位必须建立在民主基础上。校领导与教代会是各司其职的平等关系,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同时也是相互依赖、相互支持的关系。这个关系摆不正,校长就难免会独断专行,越俎代庖,领导、指挥教代会的工作。校长如此越权,教代会将难以发挥民主监督、管理的作用,必然挫伤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一定要按章办事,提交教代会讨论,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尊重教代会的职权。案例中的校领导未经教代会讨论,就强行拆房、建房,破坏了平等关系,是一种明显的越权行为。校长没有弄清楚,或者不想处理好自己与教代会的关系,以为校长是中心就得校长说了算,从而侵犯了教代会的职权。
那么,一旦出现领导重大决策失误,教职工应如何纠正呢?
首先必须认识到位。如果学校教职工对民主管理权利的认识不充分,就难于积极行使监督与参与管理权。比如,教职工对民主管理权利的认识只局限于与个人利益相联系方面,就不会采取有效的行动制止校领导的错误决策。
其次必须办法妥当。教职工可通过三条渠道纠正领导决策失误:第一,民主监督。可以与校领导对话,面对面开诚布公地指出其失误之处,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绝大多数领导者是会认真听取并积极采纳教职工的合理化建议的。可以通过党组织进行监督。请学校党组织召开全体党员大会,研讨并进行相应决议,以发挥学校党组织对重大问题的保证和监督作用。可以向学校的上级党政领导反映情况,请示上级领导进行调查研究,促成学校纠正错误决策。第二,行政申诉。如果学校领导的决策侵犯了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三十日之内做出处理。第三,依法诉讼。决策失误严重侵犯了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某校领导决策失误后,教职工围绕着“应该怎样行使自己的权利,如何纠正领导的失误”争论不休……
事情还得从1990年说起。当时,学校为解决教职工子女入学问题,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在校外空地建起了一所新的独立的附小教学楼。原来的附小教学楼闲置。当时学校教职工的住房紧张,有近20位教师由学校出资在校外租房住。这既给学校经济带来巨大的压力,又给教职工生活带来不便。为改善这种状况,学校领导决定将原附小教学楼改建为教工宿舍。24套住房改建共耗资约20多万,相当于新建24户宿舍的费用。对此,教职工很有意见,认为学校还有建筑用地,而且现在的做法并不能节省费用,还不如建新房。但领导解释说:新建教职工宿舍需经许多上级部门审批,手续很麻烦,而改建手续则相对简单一些。对领导的不妥决策,教职工不知如何纠正。同时,多数人也盼望能早日住上自己的房子,就只好作罢了。原附小教学楼被改建为教工宿舍,一年后,教职工高高兴兴地搬进“新房”。
1995年,学校为进一步改善教师的住房条件,准备新建一幢教工宿舍。校领导召开会议,决定在校园围墙边兴建,并决定只按图纸分房然后再建房,采用户主部分集资的方式盖房。后来,部分住户觉得房子地理位置不好,要求学校领导更改方案(有的领导自己就住在改建的宿舍楼内,也觉得位置不好,希望更改位置,且把他们的意见直接带到会上)。于是,校领导未征求多数教职工的意见,便决定在改建的教工宿舍前面新建房。但此位置会影响原宿舍楼中9户教职工的利益,而学校在建成新教工宿舍之前又无法解决他们的困难,于是引起了许多不满。他们提出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领导的错误进行纠正。但是校领导既未征求教师的意见,也未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讨论就决定强行拆除旧房。此决定遭到教师的强烈抵制,其中的3户始终未拆旧房,因而影响了施工进度。不过胳膊拧不过大腿,最终新宿舍楼仍按计划完工。实际上,这幢花了20多万改建的教工宿舍仅仅用了4年就被拆除了。
学校舆论哗然!短短几年间建了拆,拆了建,没完没了,既浪费了钱,又弄得干群矛盾重重……
评析
文中的学校领导之错不仅仅是决策失误,真正的错误是越权,也就是学校领导凌驾于教职工代表大会之上的越权行为。原因有二:
其一,对学校领导体制的构成不清楚。校长虽然是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系统的中心,是一校之长,但不是学校领导体制的全部。组成学校整个领导体制的应是校领导、党支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这三要素。这就是既有以校长为首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的管理系统,又有党支部和教代会的监督与民主管理系统。他们各有自己的地位、作用和职责。校领导包办甚至取代别人的职责必然造成越权。
其二,摆不正与教代会的关系。校长的中心地位必须建立在民主基础上。校领导与教代会是各司其职的平等关系,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同时也是相互依赖、相互支持的关系。这个关系摆不正,校长就难免会独断专行,越俎代庖,领导、指挥教代会的工作。校长如此越权,教代会将难以发挥民主监督、管理的作用,必然挫伤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一定要按章办事,提交教代会讨论,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尊重教代会的职权。案例中的校领导未经教代会讨论,就强行拆房、建房,破坏了平等关系,是一种明显的越权行为。校长没有弄清楚,或者不想处理好自己与教代会的关系,以为校长是中心就得校长说了算,从而侵犯了教代会的职权。
那么,一旦出现领导重大决策失误,教职工应如何纠正呢?
首先必须认识到位。如果学校教职工对民主管理权利的认识不充分,就难于积极行使监督与参与管理权。比如,教职工对民主管理权利的认识只局限于与个人利益相联系方面,就不会采取有效的行动制止校领导的错误决策。
其次必须办法妥当。教职工可通过三条渠道纠正领导决策失误:第一,民主监督。可以与校领导对话,面对面开诚布公地指出其失误之处,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绝大多数领导者是会认真听取并积极采纳教职工的合理化建议的。可以通过党组织进行监督。请学校党组织召开全体党员大会,研讨并进行相应决议,以发挥学校党组织对重大问题的保证和监督作用。可以向学校的上级党政领导反映情况,请示上级领导进行调查研究,促成学校纠正错误决策。第二,行政申诉。如果学校领导的决策侵犯了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三十日之内做出处理。第三,依法诉讼。决策失误严重侵犯了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