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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社会,历代统治者以“吏治”思想为思想基础,通过不断地发展演变,形成了比较系统的职务过失犯罪的法律体系。具有比较广泛的立法规定和一定程度的理论建构。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职务过失犯罪论责不考虑主观心理,仅依据危害结果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具有明显的结果责任色彩。因此,必然存在着不能将职务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间接故意犯罪加以区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