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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一个21岁的大学生,因为女友被莫名杀害,有关部门采用“有罪推定”的刑法体系,指控他为“杀人犯”,并3次被判处死刑。8年后的今天,在杀人真凶并未归案的前提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又根据“无罪推定”这个基本原则,依法宣告了这名大学生无罪释放,上演了一幕极其罕见的“刀下留人”的正剧。这名大学生,由此也成为我国罕见的用“无罪推定”获得无罪释放“死刑犯”。
扛着一个“军绿”旧背包走出云南省第四监狱的时候,孙万刚仰起头长长地出了口气,阳光洒在脸上,有一种眩晕的感觉。
时间停顿在2004年2月10日15时,一个灿烂的午后。这一刻,距离女友陈兴会被残忍杀害并让他错误地被捕被判,已经8年多了,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无罪判决,让他终于重获自由。大难不死的他在这8年多里面,已经三次被宣判了死刑。
正如云南省高院审判监督庭一位领导表示的:孙万刚是一个典型的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原则的受益者。在真凶并未归案的前提下,含冤者能得以被宣告无罪,在我国是极其罕见的。
8年的冤狱“打磨”,他经历了怎样的心路历程?孙万刚出狱后不久,记者采访了他。
“情节极为恶劣,手段十分残忍”,孙万刚三次被判死刑
1975年11月4日,孙万刚出生在巧家县新华镇一个贫困的农民家庭,父亲是一所小学的老师。由于经济上非常贫穷,四个兄弟姐妹中,就数他文化最高,并被当作全家人的希望,以自费的形式,于1995年10月7日来到了云南省财贸学院读书,主攻计算机专业。此间,他认识了比自己高一级的同学和老乡陈兴会。不久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开始热恋。由于都是穷人家的孩子,他们平时都很节俭,在学习和生活上都相互帮助和支持。有一次,在考试前陈兴会交不上报考费了,孙就从同学李安福处借了350元给女友。
谁也没法想像,“强奸”和“故意杀人”这两个罪恶的名词会悄悄出现在这对相爱的年轻人之间。
1996年1月2日,陈兴会在巧家县城郊被残酷杀害,陈的尸体部分器官被切割,犯罪分子犯罪手段极其残忍。
1996年1月3日,孙万刚在家乡巧家县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为由收容审查,此后长达8年多的时间内,就一直是在看守所和监狱里度过的。
“我们既然是男女朋友关系,我怎么可能对自己的恋人下此毒手?!同学们都知道我们很相爱,说是我杀了她,没有任何人会相信”!面对这样的指控,孙万刚不禁目瞪口呆,在家人请的辩护人到看守所会见他时,他这样对自己的辩护律师说。
但是,基于所谓“查明”的“事实”,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定了检察机关所指控的全部内容,判处了孙万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当地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一度,“孙万刚”这个名字在众多不明真相的人眼里,几乎成为了“杀人恶魔”的代名词。始终在叫屈的孙在两次被判死刑而第二次上诉至省高院后,被改判死缓保住了生命。
“我是被冤枉的!”他痛苦地在记者面前回忆说:“1995年放寒假时,小会和我一起回到巧家县我家里,第二年元月2号晚上吃完饭后,她有事情要去当地水泥厂,我就送她去。路过一个草坪时,小会说要在这里玩一下,于是,我们就坐在草坪上聊天。突然之间,我不知被谁在头上猛砸了一下,晕了过去。醒来时,她已经不见了。后来,我终于找到那几个带走她的人,那几人声称是查卖淫的,我想我们是正常的同学和男女朋友啊,一定没事,加上我当时是喝了酒的,头晕乎乎的,就先去我朋友家了。在处理完自己头上的伤口后,我和朋友们说起这事,他们都觉得有点蹊跷,我们就商量着去报警。但很快就听说小会已经被人残忍地杀害了……”
呼吸着已经远离了8年多的自由空气,他不禁泪如雨下
在孙万刚失去自由期间,其家人从未放弃过为他八方奔走呼告,和寻求真凶的努力。
大约是在2002年6月,已经从教职上退下来的孙父孙伯新听说巧家县警方侦破了一起恶性的强奸、抢劫、盗窃案,案犯李某某供认系其杀害了自己的“儿媳妇”陈兴会。于是,几乎已经绝望了的老人又开始了申诉。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诉材料后,专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写了报告,最高检把此案列为2003年四大挂牌督办要案之一,派申诉厅王晋厅长亲赴昆明督办。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对李某某一案进行调查后,否定了孙伯新老人的说法。
但这个“误会”把孙万刚的命运引向了光明。为争取时间,云南省检察院决定不抗诉,而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2003年9月,在接到云检刑建(2003)第1号《检察建议书》并重新对全案进行审查之后,云南省高院发现确实存在大量疑点,于是,立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为抓住这最后的机会,家人特意从乡下赶到昆明,找到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的刘胡乐律师,作为孙万刚的辩护人。
在后来的审理中,刘律师指出,本案唯一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但这部分供述纯粹是来自于办案民警的逼供和诱供,是非法证据。而在间接证据方面,却存在大量问题:1、虽然孙万刚身上确实有陈兴会(即死者)的血迹,但当时他们一起坐在草坪上,有过拥抱等动作,在这样的情况下同时遭到袭击,陈的血如果流到他身上,是很自然的;2、从陈兴会身上所有的伤来看,都是锐器切割造成的,但案发现场却没能找到凶器;3、在现场发现的一枚白色四眼有机玻璃纽扣和金黄色皮带扣,经查,既不是孙万刚的,也不是陈兴会的。那么,可能是谁的呢?
辩护人在庭上言词激烈:本案完全是个别办案人员违法而导致的错案、冤案,孙万刚完全是无辜的!
今年2月10日,被最终宣告无罪的孙万刚独自一人走出了位于曲靖市的云南省第四监狱,老父亲孙伯新和大女婿因为还在路上,都没接到他。在那个阳光灿烂的下午,呼吸着已经远离了8年多的自由空气,他不禁泪如雨下。
沦为阶下囚这8年的岁月里,孙万刚说他心中实在有着太多太多的感慨。
“小会是一个很单纯的女孩,很温柔也很懂事,我们非常相爱,虽然相恋时间不长,但每天都在一起打饭吃,一起上晚自习。我们甚至都在计划毕业后就领结婚证,然后一起留在昆明打天下,等有了钱之后再补办一个像样的婚礼。但那时我们都还保持着很纯洁的关系,现在检察机关竟然说我不仅强奸而且杀害了她,还死得那么那么惨……别人知道了会怎么看我啊,小会的家人知道了又会怎样地仇恨我啊……”他说刚“进去”头一个月,几乎夜夜失眠,每天晚上都在不住地追问自己:是我杀了小会吗?!真的是我杀了小会吗?!
一向都是孝子的他更放心不下的还是父母和家里的老人。他不知道,在他服刑期间,家人走在外面经常有人在身后漫骂、吐口水,老父亲为申冤而到处借钱,把以前不少非常尊敬自己的学生家长都借怕了,一见到就躲,而最疼爱他的爷爷奶奶也都已经先后离开人世,“万刚、万刚”,两个老人家弥留之际都还在叨念着他的名字。
“2月12号那天回到家時,家里的狗都不认得我了,不停地叫。家里住的还是那一排土墙房子,有几间可能是没钱维修,都垮了。爹妈从屋子里冲出来时,我见他们的头发都白了许多。弟弟的孩子都已经会走路了。妈妈抱着我,一下就哭了。我呢,只有强忍着,我自己也哭的话,其他人又怎么受得了呢?”记者面前的孙万刚看上去瘦弱不堪,身高一米七几的他说体重只有一百零几斤,而以前则有一百三。那样子看上去已经是欲哭无泪了。
“我太冤了!我的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
事实上,在一审判决尚未下达前,孙万刚就在不停地对自己的监友、前来探望自己的家人,以及来会见自己的辩护人重复这样的话。
在一份《控告状》中,孙万刚写道:“(第一次审讯时)他们强行让我跪下,不跪就打,我如实说完那几天我做了些什么事时,他们就说我不老实,对我拳打脚踢,当即我口鼻就流血不止……(多次审讯期间)办案人员对我施以种种酷刑和非人的折磨,最常见的形式是‘三不’:不给饭吃,不给水喝,不给觉睡。当我实在饥渴难耐时,他们就递给我一杯浓度极高的盐水……跪、肩铐、拳打脚踢是家常便饭,还不让穿鞋,稍不如意,他们就用皮鞋猛跺我的脚趾。而皮鞭、棍棒更是逢闪念必备的道具……此外,一旦我不回答出他们想要的内容,就会被上起肩铐,然后再塞入柴火、砖块等物,视我的态度而定,再酌情升级……他们还找来较粗的麻绳,把我悬吊在窗户上,脚尖只微微着地,有时,还在两脚上拴绳子,往两边拉。”
“因凶案并非我所为,我对整个案情一无所知,回答审问时显然无法应对。反反复复,说得不对他们就打,打得支撑不住了又编。就这样,在他们的授意和提示下,才说对了(陈兴会的)左眼(被刺破)、左乳(被割)、强奸了,杀人了,他们才罢休。”
在这份《控告书》中,孙万刚还提到了有当时看守所的医生,及同押一室的姜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可以证实。
身在狱中的孙万刚无法知道,其实,有关部门早就注意到了他所控告的问题。据了解,案件再审前,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还给云南省公安厅出具了另一份“检察建议”,其中就提到民警在办理孙案过程中“可能存在”逼供行为。而省检察院某领导的说法则是,“警方办案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当时就只有那样的侦察和技术手段。比如孙万刚身上沾有和死者相同血迹这个关键细节吧,当时只做了血型鉴定就予以确认了,要是现在,就可以做DNA鉴定”。他强调说,省检察院对孙案是非常重视的,院里的“一把手”李春林检察长多次亲自出面,就此案与公检法等多家单位进行协调,甚至连写给最高检的报告都是李检察长亲手修改和定稿的。“对于其中的一些问题,我们应该用历史眼光辩证地来看待”。
虽然现在终于被判无罪了,但孙万刚多年来不懈指控的“刑讯逼供”行为并未得到任何形式的确认,在(2004)云高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此就只字未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向凯副庭长表示:这和孙案本身已经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了。“这个问题我无法作出回答,因为法院不具有侦查权,如果存在逼供,应该由检察机关去侦查,然后就此向法院提出指控和举证。”
那么,宣告孙万刚无罪的依据又何在呢?
“依据就是‘无罪推定’。”向凯副庭长解释说,“以前我们国家刑法体系所采用的是‘有罪推定’,也就是说,对任何一个被告人都首先推定他是有罪的,他必须去证明自己的无辜,否则,就面临着被判刑的危险。这是很不合理,也是和国际惯例相孛的。在修改《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后,我国开始确立了‘无罪推定’这一基本的刑事案件审判思路。本案中,因为确实存在其他的可能性,不能绝对证明就是孙万刚杀害了陈兴会,所以,根据‘无罪推定’这个基本原则,我们理应改判孙万刚无罪。在真凶并未归案的前提下,孙能得以被宣告无罪,是极其罕见的。”
众所周知,冤案一旦得以平反,就必然会引发出国家赔偿。关于这个问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向凯副庭长表示:国家对此是有明确规定的,该怎么办,就只管按照法律程序去走。
为对帮助过自己重获自由的人表示感激,2月19日、20日,孙万刚特意定做了四块匾,分别送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以及自己的辩护律师。几乎每到一处,孙年近六旬的父亲孙伯新都是唯有老泪两行,孙万刚本人则几乎都是直接跪倒在地,一时之间无法表达自己内心的感受。
而就在给省高院送完牌匾走出高院后,父子二人带着一份律师写好的《国家赔偿申请书》来到了该院的立案庭。“要不要交啊,要不要?”一只手刚送出感激的匾,一只手又伸出去要钱——这对淳朴的农民父子觉得这样做似乎有点对不住宣告自己无罪的省高院。犹豫了大约半个多小时,他们还是把申请材料交了进去。
这是一份没有明确索赔金额的“模棱两可”的申请书。“我也不知道该要多少,20万?50万?50万就能补偿我这8年青春被葬送的损失吗?但这8年的苦不能白吃啊,虽然我对省高院还我清白之身满怀感激,但该要的我一定要拿到!”
孙万刚说目前他有两个最大的心愿。“刚被错误逮捕后不久,云南财贸学院就把我除名了。在当时那种情况下,对学校来说,这当然是有道理的。现在我想再回去继续读书,不知道行不行?但是,这些年为了给我申冤,家里已经债台高筑,哪还有那经济条件啊?”而另外一个心愿就是他从不曾放弃的追究当初办案民警的刑事责任。对此,云南省检察院一位领导表示:逼供行为是一种摧残人性的非法的办案手段,孙要求追究当初办案民警责任,这是可以理解的,但真要实施起来,举证方面的难题恐怕很难解决。这不能不让人感到遗憾。
2月20日晚上8时许,记者送孙氏父子返回老家巧家县。在长途车站,孙万刚突然跪倒,再度泪水长流。记者赶忙将他扶起。孙父在一旁哽咽说:“温记者,我代表我们和陈兴会两个家庭,感谢你们以及所有关心我们帮过我们的好人……”
汽车发动了,孙万刚瘦削的脸还挂在窗口,紧紧咬住嘴唇的他,已经说不出话来。
黄昏时分,初春的昆明残阳如血。
扛着一个“军绿”旧背包走出云南省第四监狱的时候,孙万刚仰起头长长地出了口气,阳光洒在脸上,有一种眩晕的感觉。
时间停顿在2004年2月10日15时,一个灿烂的午后。这一刻,距离女友陈兴会被残忍杀害并让他错误地被捕被判,已经8年多了,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无罪判决,让他终于重获自由。大难不死的他在这8年多里面,已经三次被宣判了死刑。
正如云南省高院审判监督庭一位领导表示的:孙万刚是一个典型的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原则的受益者。在真凶并未归案的前提下,含冤者能得以被宣告无罪,在我国是极其罕见的。
8年的冤狱“打磨”,他经历了怎样的心路历程?孙万刚出狱后不久,记者采访了他。
“情节极为恶劣,手段十分残忍”,孙万刚三次被判死刑
1975年11月4日,孙万刚出生在巧家县新华镇一个贫困的农民家庭,父亲是一所小学的老师。由于经济上非常贫穷,四个兄弟姐妹中,就数他文化最高,并被当作全家人的希望,以自费的形式,于1995年10月7日来到了云南省财贸学院读书,主攻计算机专业。此间,他认识了比自己高一级的同学和老乡陈兴会。不久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开始热恋。由于都是穷人家的孩子,他们平时都很节俭,在学习和生活上都相互帮助和支持。有一次,在考试前陈兴会交不上报考费了,孙就从同学李安福处借了350元给女友。
谁也没法想像,“强奸”和“故意杀人”这两个罪恶的名词会悄悄出现在这对相爱的年轻人之间。
1996年1月2日,陈兴会在巧家县城郊被残酷杀害,陈的尸体部分器官被切割,犯罪分子犯罪手段极其残忍。
1996年1月3日,孙万刚在家乡巧家县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为由收容审查,此后长达8年多的时间内,就一直是在看守所和监狱里度过的。
“我们既然是男女朋友关系,我怎么可能对自己的恋人下此毒手?!同学们都知道我们很相爱,说是我杀了她,没有任何人会相信”!面对这样的指控,孙万刚不禁目瞪口呆,在家人请的辩护人到看守所会见他时,他这样对自己的辩护律师说。
但是,基于所谓“查明”的“事实”,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定了检察机关所指控的全部内容,判处了孙万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当地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一度,“孙万刚”这个名字在众多不明真相的人眼里,几乎成为了“杀人恶魔”的代名词。始终在叫屈的孙在两次被判死刑而第二次上诉至省高院后,被改判死缓保住了生命。
“我是被冤枉的!”他痛苦地在记者面前回忆说:“1995年放寒假时,小会和我一起回到巧家县我家里,第二年元月2号晚上吃完饭后,她有事情要去当地水泥厂,我就送她去。路过一个草坪时,小会说要在这里玩一下,于是,我们就坐在草坪上聊天。突然之间,我不知被谁在头上猛砸了一下,晕了过去。醒来时,她已经不见了。后来,我终于找到那几个带走她的人,那几人声称是查卖淫的,我想我们是正常的同学和男女朋友啊,一定没事,加上我当时是喝了酒的,头晕乎乎的,就先去我朋友家了。在处理完自己头上的伤口后,我和朋友们说起这事,他们都觉得有点蹊跷,我们就商量着去报警。但很快就听说小会已经被人残忍地杀害了……”
呼吸着已经远离了8年多的自由空气,他不禁泪如雨下
在孙万刚失去自由期间,其家人从未放弃过为他八方奔走呼告,和寻求真凶的努力。
大约是在2002年6月,已经从教职上退下来的孙父孙伯新听说巧家县警方侦破了一起恶性的强奸、抢劫、盗窃案,案犯李某某供认系其杀害了自己的“儿媳妇”陈兴会。于是,几乎已经绝望了的老人又开始了申诉。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诉材料后,专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写了报告,最高检把此案列为2003年四大挂牌督办要案之一,派申诉厅王晋厅长亲赴昆明督办。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对李某某一案进行调查后,否定了孙伯新老人的说法。
但这个“误会”把孙万刚的命运引向了光明。为争取时间,云南省检察院决定不抗诉,而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2003年9月,在接到云检刑建(2003)第1号《检察建议书》并重新对全案进行审查之后,云南省高院发现确实存在大量疑点,于是,立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为抓住这最后的机会,家人特意从乡下赶到昆明,找到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的刘胡乐律师,作为孙万刚的辩护人。
在后来的审理中,刘律师指出,本案唯一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但这部分供述纯粹是来自于办案民警的逼供和诱供,是非法证据。而在间接证据方面,却存在大量问题:1、虽然孙万刚身上确实有陈兴会(即死者)的血迹,但当时他们一起坐在草坪上,有过拥抱等动作,在这样的情况下同时遭到袭击,陈的血如果流到他身上,是很自然的;2、从陈兴会身上所有的伤来看,都是锐器切割造成的,但案发现场却没能找到凶器;3、在现场发现的一枚白色四眼有机玻璃纽扣和金黄色皮带扣,经查,既不是孙万刚的,也不是陈兴会的。那么,可能是谁的呢?
辩护人在庭上言词激烈:本案完全是个别办案人员违法而导致的错案、冤案,孙万刚完全是无辜的!
今年2月10日,被最终宣告无罪的孙万刚独自一人走出了位于曲靖市的云南省第四监狱,老父亲孙伯新和大女婿因为还在路上,都没接到他。在那个阳光灿烂的下午,呼吸着已经远离了8年多的自由空气,他不禁泪如雨下。
沦为阶下囚这8年的岁月里,孙万刚说他心中实在有着太多太多的感慨。
“小会是一个很单纯的女孩,很温柔也很懂事,我们非常相爱,虽然相恋时间不长,但每天都在一起打饭吃,一起上晚自习。我们甚至都在计划毕业后就领结婚证,然后一起留在昆明打天下,等有了钱之后再补办一个像样的婚礼。但那时我们都还保持着很纯洁的关系,现在检察机关竟然说我不仅强奸而且杀害了她,还死得那么那么惨……别人知道了会怎么看我啊,小会的家人知道了又会怎样地仇恨我啊……”他说刚“进去”头一个月,几乎夜夜失眠,每天晚上都在不住地追问自己:是我杀了小会吗?!真的是我杀了小会吗?!
一向都是孝子的他更放心不下的还是父母和家里的老人。他不知道,在他服刑期间,家人走在外面经常有人在身后漫骂、吐口水,老父亲为申冤而到处借钱,把以前不少非常尊敬自己的学生家长都借怕了,一见到就躲,而最疼爱他的爷爷奶奶也都已经先后离开人世,“万刚、万刚”,两个老人家弥留之际都还在叨念着他的名字。
“2月12号那天回到家時,家里的狗都不认得我了,不停地叫。家里住的还是那一排土墙房子,有几间可能是没钱维修,都垮了。爹妈从屋子里冲出来时,我见他们的头发都白了许多。弟弟的孩子都已经会走路了。妈妈抱着我,一下就哭了。我呢,只有强忍着,我自己也哭的话,其他人又怎么受得了呢?”记者面前的孙万刚看上去瘦弱不堪,身高一米七几的他说体重只有一百零几斤,而以前则有一百三。那样子看上去已经是欲哭无泪了。
“我太冤了!我的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
事实上,在一审判决尚未下达前,孙万刚就在不停地对自己的监友、前来探望自己的家人,以及来会见自己的辩护人重复这样的话。
在一份《控告状》中,孙万刚写道:“(第一次审讯时)他们强行让我跪下,不跪就打,我如实说完那几天我做了些什么事时,他们就说我不老实,对我拳打脚踢,当即我口鼻就流血不止……(多次审讯期间)办案人员对我施以种种酷刑和非人的折磨,最常见的形式是‘三不’:不给饭吃,不给水喝,不给觉睡。当我实在饥渴难耐时,他们就递给我一杯浓度极高的盐水……跪、肩铐、拳打脚踢是家常便饭,还不让穿鞋,稍不如意,他们就用皮鞋猛跺我的脚趾。而皮鞭、棍棒更是逢闪念必备的道具……此外,一旦我不回答出他们想要的内容,就会被上起肩铐,然后再塞入柴火、砖块等物,视我的态度而定,再酌情升级……他们还找来较粗的麻绳,把我悬吊在窗户上,脚尖只微微着地,有时,还在两脚上拴绳子,往两边拉。”
“因凶案并非我所为,我对整个案情一无所知,回答审问时显然无法应对。反反复复,说得不对他们就打,打得支撑不住了又编。就这样,在他们的授意和提示下,才说对了(陈兴会的)左眼(被刺破)、左乳(被割)、强奸了,杀人了,他们才罢休。”
在这份《控告书》中,孙万刚还提到了有当时看守所的医生,及同押一室的姜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可以证实。
身在狱中的孙万刚无法知道,其实,有关部门早就注意到了他所控告的问题。据了解,案件再审前,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还给云南省公安厅出具了另一份“检察建议”,其中就提到民警在办理孙案过程中“可能存在”逼供行为。而省检察院某领导的说法则是,“警方办案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当时就只有那样的侦察和技术手段。比如孙万刚身上沾有和死者相同血迹这个关键细节吧,当时只做了血型鉴定就予以确认了,要是现在,就可以做DNA鉴定”。他强调说,省检察院对孙案是非常重视的,院里的“一把手”李春林检察长多次亲自出面,就此案与公检法等多家单位进行协调,甚至连写给最高检的报告都是李检察长亲手修改和定稿的。“对于其中的一些问题,我们应该用历史眼光辩证地来看待”。
虽然现在终于被判无罪了,但孙万刚多年来不懈指控的“刑讯逼供”行为并未得到任何形式的确认,在(2004)云高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此就只字未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向凯副庭长表示:这和孙案本身已经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了。“这个问题我无法作出回答,因为法院不具有侦查权,如果存在逼供,应该由检察机关去侦查,然后就此向法院提出指控和举证。”
那么,宣告孙万刚无罪的依据又何在呢?
“依据就是‘无罪推定’。”向凯副庭长解释说,“以前我们国家刑法体系所采用的是‘有罪推定’,也就是说,对任何一个被告人都首先推定他是有罪的,他必须去证明自己的无辜,否则,就面临着被判刑的危险。这是很不合理,也是和国际惯例相孛的。在修改《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后,我国开始确立了‘无罪推定’这一基本的刑事案件审判思路。本案中,因为确实存在其他的可能性,不能绝对证明就是孙万刚杀害了陈兴会,所以,根据‘无罪推定’这个基本原则,我们理应改判孙万刚无罪。在真凶并未归案的前提下,孙能得以被宣告无罪,是极其罕见的。”
众所周知,冤案一旦得以平反,就必然会引发出国家赔偿。关于这个问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向凯副庭长表示:国家对此是有明确规定的,该怎么办,就只管按照法律程序去走。
为对帮助过自己重获自由的人表示感激,2月19日、20日,孙万刚特意定做了四块匾,分别送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以及自己的辩护律师。几乎每到一处,孙年近六旬的父亲孙伯新都是唯有老泪两行,孙万刚本人则几乎都是直接跪倒在地,一时之间无法表达自己内心的感受。
而就在给省高院送完牌匾走出高院后,父子二人带着一份律师写好的《国家赔偿申请书》来到了该院的立案庭。“要不要交啊,要不要?”一只手刚送出感激的匾,一只手又伸出去要钱——这对淳朴的农民父子觉得这样做似乎有点对不住宣告自己无罪的省高院。犹豫了大约半个多小时,他们还是把申请材料交了进去。
这是一份没有明确索赔金额的“模棱两可”的申请书。“我也不知道该要多少,20万?50万?50万就能补偿我这8年青春被葬送的损失吗?但这8年的苦不能白吃啊,虽然我对省高院还我清白之身满怀感激,但该要的我一定要拿到!”
孙万刚说目前他有两个最大的心愿。“刚被错误逮捕后不久,云南财贸学院就把我除名了。在当时那种情况下,对学校来说,这当然是有道理的。现在我想再回去继续读书,不知道行不行?但是,这些年为了给我申冤,家里已经债台高筑,哪还有那经济条件啊?”而另外一个心愿就是他从不曾放弃的追究当初办案民警的刑事责任。对此,云南省检察院一位领导表示:逼供行为是一种摧残人性的非法的办案手段,孙要求追究当初办案民警责任,这是可以理解的,但真要实施起来,举证方面的难题恐怕很难解决。这不能不让人感到遗憾。
2月20日晚上8时许,记者送孙氏父子返回老家巧家县。在长途车站,孙万刚突然跪倒,再度泪水长流。记者赶忙将他扶起。孙父在一旁哽咽说:“温记者,我代表我们和陈兴会两个家庭,感谢你们以及所有关心我们帮过我们的好人……”
汽车发动了,孙万刚瘦削的脸还挂在窗口,紧紧咬住嘴唇的他,已经说不出话来。
黄昏时分,初春的昆明残阳如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