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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的社长与总编辑被撤职,如此大的处罚动作,未能激起一点波澜。这或许显示出,在新闻界的“自律”无法自处的时候,“他律”已经生效了——尽管围观者是以冷漠、不明所以的态度表现出来。然后,胡舒立草成《新闻寻租不可恕》一文,以自律为名强调了这种冷酷。
胡舒立在这篇《不可恕》的评论里面,几乎点到了全部的问题:陈永洲的操守疑点、央视的宣传审判、警方办案的污点、新闻寻租的危害等等。只是,胡舒立在重组这些问题以确立她的论证时,使用了一系列“然而”,将矛盾过渡,最终指向新闻界本身。
正如孙旭阳在那篇批驳文章里所言,胡舒立的立论在任何时候都是成立的,她用一个随时都不会失效的观点去针对如此难堪的具体事件,要说不会产生遮盖的效果,恐怕万难。这也使得胡舒立的“反求诸己”,在现时的环境下,更像是某种退步。
陈永洲事件,无外乎三条线索:自律、他律与法律。考究新闻界的实际,自律只有在自立的前提下才能完成,否则就是“奉旨自律”。再以法律观之,法从一开始就弯曲了,“法”律已经不能。此种境况下,自律即为自戕自贱,只怕他律也不忍责备。
如果要确立自律的基础,需要包括胡舒立在内的新闻界搞清楚陈永洲事件的前前后后。退一步说,即使周全的调查报道难以为继,至少可以对新快报的18篇涉案报道做出专业上的鉴定,看看存在什么样的事实问题。如果胡舒立能以财经报道界的权威,作此鉴定,一定强过泛泛的“自律”呼吁。假如18篇报道没有问题,新快报头版放人的呼吁就可以成立,而胡舒立将其引为“辛辣的嘲讽”就是不恰当的评断。也就是说,为了不让“自律”沦为轻浮的号召,新闻界当有实际的勇气面对这件事,让自律的动机成为厘清陈永洲事件的一种动力。
陈永洲事件可归纳为“四不”:事实不清,司法不义,舆论不张,审判不公。在“四不”之下,新闻界的自律不仅不能,也容易沦为虚伪之饰,进一步自取捆绑;而以读者为主的他律,也易陷入盲目境地。扭曲的自律不仅会加深新闻界的畸形,也会扭曲他律。
真正的自律,不该是修辞上的表演,而应该体现为实实在在的新闻行动。
胡舒立在这篇《不可恕》的评论里面,几乎点到了全部的问题:陈永洲的操守疑点、央视的宣传审判、警方办案的污点、新闻寻租的危害等等。只是,胡舒立在重组这些问题以确立她的论证时,使用了一系列“然而”,将矛盾过渡,最终指向新闻界本身。
正如孙旭阳在那篇批驳文章里所言,胡舒立的立论在任何时候都是成立的,她用一个随时都不会失效的观点去针对如此难堪的具体事件,要说不会产生遮盖的效果,恐怕万难。这也使得胡舒立的“反求诸己”,在现时的环境下,更像是某种退步。
陈永洲事件,无外乎三条线索:自律、他律与法律。考究新闻界的实际,自律只有在自立的前提下才能完成,否则就是“奉旨自律”。再以法律观之,法从一开始就弯曲了,“法”律已经不能。此种境况下,自律即为自戕自贱,只怕他律也不忍责备。
如果要确立自律的基础,需要包括胡舒立在内的新闻界搞清楚陈永洲事件的前前后后。退一步说,即使周全的调查报道难以为继,至少可以对新快报的18篇涉案报道做出专业上的鉴定,看看存在什么样的事实问题。如果胡舒立能以财经报道界的权威,作此鉴定,一定强过泛泛的“自律”呼吁。假如18篇报道没有问题,新快报头版放人的呼吁就可以成立,而胡舒立将其引为“辛辣的嘲讽”就是不恰当的评断。也就是说,为了不让“自律”沦为轻浮的号召,新闻界当有实际的勇气面对这件事,让自律的动机成为厘清陈永洲事件的一种动力。
陈永洲事件可归纳为“四不”:事实不清,司法不义,舆论不张,审判不公。在“四不”之下,新闻界的自律不仅不能,也容易沦为虚伪之饰,进一步自取捆绑;而以读者为主的他律,也易陷入盲目境地。扭曲的自律不仅会加深新闻界的畸形,也会扭曲他律。
真正的自律,不该是修辞上的表演,而应该体现为实实在在的新闻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