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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是上市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的一种主要手段。但定向增发认购协议中锁定期权的安排很容易被上市公司控制者滥用作抵制敌意收购、排挤异议股东的手段。尤其是我国目前上市公司仍然普遍存在“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的情况下,这种滥用很容易发生。我国目前法律对这种滥用的规制还非常薄弱,存在诸多缺陷,亟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