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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法院诉讼执行活动情况:付某某与青海某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钛业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海高院)作出(2011)青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某钛业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付某某借款人民币2800万元;二、某钛业公司以其位于甘河滩工业园区厂区内的所属地上附着物以及位于祁连县金属镁厂某钛业公司投资所建的所属地上附着物抵偿上述借款(不得与法律规定优先受偿的情形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