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无人驾驶技术的逐步成熟,未来无人驾驶汽车的逐步普及也是大势所趋。然而,目前无人驾驶汽车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交通事故,由于无人驾驶汽车与传统机动车的巨大差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文分析了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提出了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构建。
关键词: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
一、无人驾驶汽车概念
谈及无人驾驶汽车首先须了解“人工智能”。所谓“人工智能”的定义可以分为两部分,及“人工”和“智能”。“人工”体现为通过人来制造和操作的;“智能”是智力和能力,及体现为智能性。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温斯顿教授认为:“人工智能就是研究如何使计算机去做过去只有人才能做的智能工作。”
人工智能的运用范围极为广泛,当其与汽车相结合时就会出现智能汽车这一概念。而无人驾驶汽车就是智能汽车的一种,也可以称为轮式移动机器人,主要是依靠车内精密的激光测距仪、视频摄像头、车载雷达、传感器、人工智能系统为一体实现其自动驾驶功能的机动车。
二、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构建
(一)归责原则
(1)无人驾驶汽车之间的归责原则
当无人驾驶汽车和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在世界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都十分严峻,特别是高速公路的安全更为严峻。而无人驾驶汽车的安全性将会远远超过传统汽车,因为所有的无人驾驶汽车都有防碰撞装置,除非有设计缺陷,一般是不会发生交通事故的。无人驾驶汽车的最终目标,就是极大地减少交通事故。如果排除驾驶人操作失误的情形,则两辆无人驾驶汽车之间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若真的发生了交通事故,也往往可能是其自身的机械故障或程序错误等原因,则此时应适用严格的产品责任,由无人驾驶汽车的软件设计者、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2)无人驾驶汽车与传统机动车之间的归责原则
为了方便传统机动车车主一方维护自己的权利,笔者认为应当进行举证责任倒置。无人驾驶汽车和传统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使得传统机动车一方处于有利的诉讼地位,加重了无人驾驶汽车制造商的证明责任,切实地保护了传统机动车一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因为普通人要证明无人驾驶汽车存在过错,真的是强人所难,其并不具备检测无人驾驶汽车是否合格的专业水平,其则出于不利的法律诉讼地位。因而无人驾驶汽车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无人驾驶汽车有过错,那么就使得被侵权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
(3)无人驾驶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归责原则
无人驾驶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应与传统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相同的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首先,只要无人驾驶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就推定无人驾驶汽车一方有过错,以减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的举证责任。其次,如果无人驾驶汽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则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但是,若非机动车、行人故意碰撞的,则无人驾驶汽车一方可以完全免责。
(二)责任主体
(1)无人驾驶汽车的设计者、生产者和销售者
无人驾驶汽车的设计和生产,决定了汽车在运行时的可靠性。若无人驾驶汽车在设计研发阶段出现了问题,则会影响到产品从生产到使用的整个环节。无人驾驶汽车也是属于商品的一种,因此在设计生产阶段出现问题,则可向产品的设计者和生产者追责。
产品销售者的责任在于销售前妥善地保管产品并与消费者进行公平交易。若因销售者的过错在产品运输、保管的过程中使产品存在缺陷,从而使无人驾驶汽车在运行时发生事故,则应当由无人驾驶汽车的销售者承担责任。
(2)无人驾驶汽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无人驾驶汽车本身无需控制即可将驾驶人送达目的地,但在其运行前,仍需驾驶人进行简单的操作。若因驾驶人操作失误或在无人驾驶汽车运行期间违反操作规范或无人驾驶汽车的所有人未尽到注意及維修保养的义务从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无人驾驶汽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承担责任。
(三)免责事由
(1)产品免责事由
无人驾驶汽车属于产品的范畴,因此其自然适用于产品的三种免责事由。第一,无人驾驶汽车还未进入市场流通,还未产生大量潜在危险可能性的;第二,无人驾驶汽车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第三,无人驾驶汽车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2)不可抗力
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致使无人驾驶汽车造成损害的,不应承担责任。
(3)受害人故意或过失
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仍然追求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当受害人因故意构成免责事由时,应免除侵权者的责任。过失是指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4)第三人原因
该过错主体是指除加害方和受害方之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如黑客通过网络篡改无人驾驶汽车的驾驶系统致使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该黑客承担责任。
三、结束语
无人驾驶汽车已逐渐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正确地对待无人驾驶的发展,明确地认定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增加消费者对无人驾驶汽车的认识,使无人驾驶汽车更加快速的进入市场。同时初步构建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也有利于逐步地满足未来人工智能高速发展的需要,以此为踏板构架人工智能的一般规则。
参考文献
[1]杨雨淋.我国无人驾驶汽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研究[J].理论观察,2019(03):115-117.
[2]杨立新.自动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设计[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3):75-88+169.
作者简介
陈峻林(1998—),男,汉族,四川眉山,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
邹孟甫(1999—),男,汉族,四川眉山,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
罗霞(1997—),女,汉族,四川泸州,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关键词: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
一、无人驾驶汽车概念
谈及无人驾驶汽车首先须了解“人工智能”。所谓“人工智能”的定义可以分为两部分,及“人工”和“智能”。“人工”体现为通过人来制造和操作的;“智能”是智力和能力,及体现为智能性。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温斯顿教授认为:“人工智能就是研究如何使计算机去做过去只有人才能做的智能工作。”
人工智能的运用范围极为广泛,当其与汽车相结合时就会出现智能汽车这一概念。而无人驾驶汽车就是智能汽车的一种,也可以称为轮式移动机器人,主要是依靠车内精密的激光测距仪、视频摄像头、车载雷达、传感器、人工智能系统为一体实现其自动驾驶功能的机动车。
二、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构建
(一)归责原则
(1)无人驾驶汽车之间的归责原则
当无人驾驶汽车和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在世界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都十分严峻,特别是高速公路的安全更为严峻。而无人驾驶汽车的安全性将会远远超过传统汽车,因为所有的无人驾驶汽车都有防碰撞装置,除非有设计缺陷,一般是不会发生交通事故的。无人驾驶汽车的最终目标,就是极大地减少交通事故。如果排除驾驶人操作失误的情形,则两辆无人驾驶汽车之间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若真的发生了交通事故,也往往可能是其自身的机械故障或程序错误等原因,则此时应适用严格的产品责任,由无人驾驶汽车的软件设计者、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2)无人驾驶汽车与传统机动车之间的归责原则
为了方便传统机动车车主一方维护自己的权利,笔者认为应当进行举证责任倒置。无人驾驶汽车和传统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使得传统机动车一方处于有利的诉讼地位,加重了无人驾驶汽车制造商的证明责任,切实地保护了传统机动车一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因为普通人要证明无人驾驶汽车存在过错,真的是强人所难,其并不具备检测无人驾驶汽车是否合格的专业水平,其则出于不利的法律诉讼地位。因而无人驾驶汽车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无人驾驶汽车有过错,那么就使得被侵权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
(3)无人驾驶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归责原则
无人驾驶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应与传统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相同的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首先,只要无人驾驶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就推定无人驾驶汽车一方有过错,以减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的举证责任。其次,如果无人驾驶汽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则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但是,若非机动车、行人故意碰撞的,则无人驾驶汽车一方可以完全免责。
(二)责任主体
(1)无人驾驶汽车的设计者、生产者和销售者
无人驾驶汽车的设计和生产,决定了汽车在运行时的可靠性。若无人驾驶汽车在设计研发阶段出现了问题,则会影响到产品从生产到使用的整个环节。无人驾驶汽车也是属于商品的一种,因此在设计生产阶段出现问题,则可向产品的设计者和生产者追责。
产品销售者的责任在于销售前妥善地保管产品并与消费者进行公平交易。若因销售者的过错在产品运输、保管的过程中使产品存在缺陷,从而使无人驾驶汽车在运行时发生事故,则应当由无人驾驶汽车的销售者承担责任。
(2)无人驾驶汽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无人驾驶汽车本身无需控制即可将驾驶人送达目的地,但在其运行前,仍需驾驶人进行简单的操作。若因驾驶人操作失误或在无人驾驶汽车运行期间违反操作规范或无人驾驶汽车的所有人未尽到注意及維修保养的义务从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无人驾驶汽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承担责任。
(三)免责事由
(1)产品免责事由
无人驾驶汽车属于产品的范畴,因此其自然适用于产品的三种免责事由。第一,无人驾驶汽车还未进入市场流通,还未产生大量潜在危险可能性的;第二,无人驾驶汽车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第三,无人驾驶汽车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2)不可抗力
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致使无人驾驶汽车造成损害的,不应承担责任。
(3)受害人故意或过失
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仍然追求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当受害人因故意构成免责事由时,应免除侵权者的责任。过失是指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4)第三人原因
该过错主体是指除加害方和受害方之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如黑客通过网络篡改无人驾驶汽车的驾驶系统致使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该黑客承担责任。
三、结束语
无人驾驶汽车已逐渐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正确地对待无人驾驶的发展,明确地认定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增加消费者对无人驾驶汽车的认识,使无人驾驶汽车更加快速的进入市场。同时初步构建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也有利于逐步地满足未来人工智能高速发展的需要,以此为踏板构架人工智能的一般规则。
参考文献
[1]杨雨淋.我国无人驾驶汽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研究[J].理论观察,2019(03):115-117.
[2]杨立新.自动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设计[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3):75-88+169.
作者简介
陈峻林(1998—),男,汉族,四川眉山,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
邹孟甫(1999—),男,汉族,四川眉山,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
罗霞(1997—),女,汉族,四川泸州,本科,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