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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采侵权责任的立法模式抑或物权请求权模式,在学界有不同看法。前者虽有其合理性,但弊端更为显著,不仅可能模糊侵权行为法的功能,更有颠覆侵权行为法价值的危险,在立法上不足采。对后者来说,物权请求权使民法的性格得以彰显,符合请求权作为权利的内在逻辑。因此,物权请求权模式也具有更充分的存在理由,为立法所采实为理性选择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