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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江西历史悠久,文化灿烂,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资源丰富,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人员短缺、资金短缺、队伍不稳等挑战。在资金监管方面,存在着多头管理、职能不清等体制性障碍。在专项资金审计方面,存在着法规不全、评价标准单一、审计人才短缺等问题。从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视角出发,分析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现状及其障碍,是创新非遗保护机制的需要。
【关键词】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绩效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1 【文献标识码】A
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0月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而根据全国人大于2011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遗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非遗种类繁多,但一般均具有非物质性、民族性和文化性等特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传承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一、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概况
江西历史悠久,文化灿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特别是两宋时期的江西文坛,星汉灿烂,涌现出众多开宗立派的文坛领袖,独领风骚数百年;诗词、书画、戏曲、音乐作品灿若群星,形成特有的“江西现象”。“瓷都”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享誉全球。湖口青阳腔、文港毛笔工艺、全丰花灯、赣南客家文化、傩舞、采茶戏等一大批非物质文化遗产,蔚为大观。根据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的统计,截至2015年年底,江西省拥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70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488项,已经形成门类齐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但与此同时,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正面临着巨大的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短缺。从当前非遗的管理体制来看,江西省还没有建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部门,通行的做法是在同级文化部门设立非遗保护中心,人员编制得不到保障。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专业人员短缺,大量非遗保护工作只能由其他文化部门临时调剂人员来解决。
2.非遗传承人、从业人员青黄不接。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江西省拥有国家级非遗传承人36人(其中2人已去世),省级传承人314人,市县级传承人1 945人。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中,年龄最大的89岁,最小的也有43岁。其中60岁以上的有28人,比重达82%。传承人年龄总体偏大,使得非遗传承日渐力不从心;再加之时代变迁,商业冲击,非遗从业人员回报偏低,造成非遗从业人员青黄不接、后继无人的窘境,部分非遗传承人面临着“人死艺亡”的困局。
3.非遗保护专项资金杯水车薪。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我国逐年加大非遗保护投入。自2006年起,中央财政累计投入35.14亿元用于非遗保护。与此同时,江西省政府对非遗保护的拨款也逐年增加。公开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7年,江西省每年投入100万元用于非遗保护,2008年增加到300万元,2009至2011年增加到400万元,2012年投入更是高达1 933万元,2015年,江西省财政厅设立关爱非遗传承人专项资金150万元等等。尽管省财政对非遗保护的投入每年都在增长,但是如果均摊到数以百计的国家级、省级项目上,实际上每个项目能得到的资金支持非常有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江西省每年从数百项非遗项目中挑选几十项进行重点支持,其他项目只能等以后轮流解决。但即便如此,资金缺口依然非常大。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非遗项目的资金支持问题,将会使非遗保护面临严重的挑战。
二、江西省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管
我国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对非遗项目保持每年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政府的财政投入构成了非遗项目主要的资金来源。为了加强对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管,国家于2006年出台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专项资金的分类及开支范围、申报与管理、监督与检查等作出了制度性的规定。这是国家相关部委对专项资金监管出台的第一部部门规章。根据这一文件的精神,江西省财政厅、文化厅也于同年出台了《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对国家层面规定的细化和具体化。为了进一步规范非遗的保护和管理,明确法律责任,国家于201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西省也加快立法进程,于2015年出台了全国首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应该说,针对非遗保护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和江西省两级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都是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来源均为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均要求接受财政、审计、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更进一步的,两级《暂行办法》均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考评制度,文化等相关部门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两级《暂行办法》为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管提供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需要明确若干问题。
首先,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但由于我国体制的原因,财政、审计及文化等部门对公共资金的监督职能多有交叉和重复。比如,财政部门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专项资金预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这些职能与审计部门的职能有较大的交叉和重复。考虑到财政部门财政监督任务非常繁重,以及当前国家和地方机关简政放权的背景,我们建议财政部门将部分监管的权力委托授权给审计部门。这样既可以使财政、审计部门的权力边界更清晰,又可以解决专项资金多头管理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其次,对于专项资金的监管,财政部门是否比审计部门有更多优势?我们注意到,两级《暂行办法》在开篇就指出,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而我国传统财政监督的主要职能是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这些审查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则制度作标准。但一旦涉及审查资金的使用效益,这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对“效益”的界定、评价标准、模型等重大理论问题尚处于探索过程中,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效益的审查并无更多优势。相反,审计部门长期处于审计理论与实践的第一线,对审计资金效益有更多探索,积累了大量审计案例和经验。此外,审计部门拥有更多的审计专业人才,这也使审计部门具有更多的专业优势。
综上,对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管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应该进一步加强和发挥审计部门的作用和专业优势,一方面可以解决专项资金多头管理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专项资金的科学化管理。
三、江西省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现状
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因此,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主要是通过政府审计进行的。那么,江西省针对非遗保护专项资金政府审计的现状又是怎样的呢?
1.绩效审计已是政府审计的主流。早在《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已经明确要全面推进绩效审计,提高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并表示到2012年,所有审计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进一步强调,要把全面推进绩效审计作为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来抓。2010年出台的《江西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绩效审计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后续3年审计厅开展绩效审计的项目要占到全部审计项目的40%、60%及80%以上,2013年后所有审计项目全部开展绩效审计。应该说,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政府层面,都已将绩效审计提高到战略高度,绩效审计已经成为政府审计的主流。
2.针对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理论和实践仍然鲜见。尽管绩效审计已经成为政府审计的主流,审计署和省审计厅也在大力推进绩效审计在政府审计工作中的比重,但有关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案例和经验不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交叉性的理论研究成果不多。一方面,非遗保护已经成为学术热点,理论成果颇丰;另一方面,政府绩效审计的研究也如火如荼,成为审计理论研究的一大流派。但是,将这两者结合起来研究的理论成果,换句话说,从政府绩效审计的角度来研究非遗保护的理论成果仍然非常少见。(2)审计实践案例匮乏。查阅省审计厅、文化厅、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网、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等相关网站,以及上述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发现,几乎难以看到对非遗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审计的案例。通过查阅近年年鉴,在审计相关栏目中,难以看到对非遗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审计的描述。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从江西省范围来看,对于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无论是广度和深度,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阻碍绩效审计在这一领域的发展呢?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绩效审计又具有怎样的“特性”呢?
四、江西省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实施的障碍分析
前已述及,江西省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理论和实践仍然鲜见,具体表现在:实践上,相关的审计案例和经验不多;学术研究上,存在着非遗保护研究和政府绩效审计研究“两张皮”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
(一)政府绩效审计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我国审计规范体系的研究基本集中在民间审计领域。在政府审计领域,全国人大于1994年8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并于2006年2月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此外,审计署于2010年9月颁布了《国家审计准则》。纵览上述法律条文,没有发现用以专门指导和规范政府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
例如在《审计法》中,就没有对政府绩效审计的相关职责和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在《国家审计准则》总则中,规定审计机关要“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从总则对“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解释不难看出,政府审计关于“真实性”、“合法性”的规定,更多是对财务审计的要求;“效益性”虽然反映了绩效审计的部分特征,但它多数情况下是一种事后评价,与绩效审计强调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还有相当的距离。此外,被国际审计界普遍认可的政府绩效审计“3E”评价标准(即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在上述法律法规中也没有作出规定。实际上,我国政府绩效审计仍处于一种尚未完全的法律授权状态。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如深圳市、珠海市、湖南省等先后出台了《审计监督条例》,对绩效审计进行了法律上的探索。但国家层面亟需研究制定统一的政府绩效审计法律法规框架,对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权威的规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审计的特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种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作为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和民族文化个性化的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物质性、民族性和文化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审计具有与其他审计对象不尽相同的特点。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使其产业发展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上进行适度的市场化运作并形成产业,是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对繁荣文化产业也有积极意义。但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多种多样,有些适合产业发展,有些则不适合。王志平、郑克强(2012)按 “能否进入市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为规模开发型、市场培育型及静态保护型三种类型。按照这一分类,规模开发型项目具备市场上一般商品的属性,可以按市场规律进行产业开发;市场培育型项目也能通过适度的产业开发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因此对这两种类型可以按通用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也适合按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与前两者类型不同的是,静态保护型项目往往对其存在空间、文化地域性有着严格要求,一般不宜进行市场化和商业开发,就其会计核算而言,产出或收益就无从计量,如果对其进行绩效审计,“绩效”就无从评价。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准公共品”的特性对绩效审计的评价标准提出挑战。我们知道,当前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为“3E”标准,即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3E”标准已得到国际普遍认可并进行了广泛实践。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在于其“准公共品”的特性。这一特性主要表现在:(1)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公共资源)的支持;(2)市场规律难以有效发挥作用,这主要表现在:由于存在空间和文化地域性的限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不存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从而导致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难以准确定价,成本和收益就无法准确计量。由此带来的后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营者无法保证通过项目获得盈利,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需要政府主导,市场只能充当“配合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一特征,给为纯经济项目“量身定做”的“3E”标准提出挑战。换句话说就是,“3E”标准已经无法全面评价一个非遗项目传承和保护的“好”或“坏”,应该为非遗“定制”其他标准。
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经营管理者的会计核算水平也给绩效审计提出挑战。前已述及,江西省非遗传承人、从业人员青黄不接,许多非遗项目属于独门绝技,依靠传承人的口传心授。纵观江西省非遗传承人,或生活困顿,或年事已高,许多非遗项目面临着断代和失传的风险。与之相对应的是,许多非遗项目采用的是家族式、小作坊的运营方式,经营管理人才缺乏,会计核算水平不高,对于专项资金的管理难以达到国家的相关要求。如果不能准确核算相关的会计项目,不能提供完整的会计资料,那么绩效审计就无从谈起。
(三)政府审计人力资源短缺。何永清(2010)对江西省审计机关人力资源状况进行过详尽的统计研究。研究显示,江西省审计机关人力资源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非业务人员比重较大(22.5%);(2)审计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中青年比重较低(30岁以下占9.9%);(3)高学历(研究生学历)、高职称人员比例较低,分别占1.2%和6.6%;(4)人员专业结构较单一(会计审计以外专业比重为9.6%)。近年来政府审计工作日益繁重,政府审计人力资源的缺口会越来越大。
········参考文献·····················
[1]刘蓉.关于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发展现状的研究[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3,(5).
[2]王志平,郑克强.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发展的SWOT分析[J].企业经济,2012,(8).
(作者单位:九江学院会计学院)
【关键词】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绩效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1 【文献标识码】A
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0月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而根据全国人大于2011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遗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非遗种类繁多,但一般均具有非物质性、民族性和文化性等特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传承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一、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概况
江西历史悠久,文化灿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特别是两宋时期的江西文坛,星汉灿烂,涌现出众多开宗立派的文坛领袖,独领风骚数百年;诗词、书画、戏曲、音乐作品灿若群星,形成特有的“江西现象”。“瓷都”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享誉全球。湖口青阳腔、文港毛笔工艺、全丰花灯、赣南客家文化、傩舞、采茶戏等一大批非物质文化遗产,蔚为大观。根据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的统计,截至2015年年底,江西省拥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70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488项,已经形成门类齐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但与此同时,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正面临着巨大的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短缺。从当前非遗的管理体制来看,江西省还没有建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部门,通行的做法是在同级文化部门设立非遗保护中心,人员编制得不到保障。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专业人员短缺,大量非遗保护工作只能由其他文化部门临时调剂人员来解决。
2.非遗传承人、从业人员青黄不接。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江西省拥有国家级非遗传承人36人(其中2人已去世),省级传承人314人,市县级传承人1 945人。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中,年龄最大的89岁,最小的也有43岁。其中60岁以上的有28人,比重达82%。传承人年龄总体偏大,使得非遗传承日渐力不从心;再加之时代变迁,商业冲击,非遗从业人员回报偏低,造成非遗从业人员青黄不接、后继无人的窘境,部分非遗传承人面临着“人死艺亡”的困局。
3.非遗保护专项资金杯水车薪。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我国逐年加大非遗保护投入。自2006年起,中央财政累计投入35.14亿元用于非遗保护。与此同时,江西省政府对非遗保护的拨款也逐年增加。公开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7年,江西省每年投入100万元用于非遗保护,2008年增加到300万元,2009至2011年增加到400万元,2012年投入更是高达1 933万元,2015年,江西省财政厅设立关爱非遗传承人专项资金150万元等等。尽管省财政对非遗保护的投入每年都在增长,但是如果均摊到数以百计的国家级、省级项目上,实际上每个项目能得到的资金支持非常有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江西省每年从数百项非遗项目中挑选几十项进行重点支持,其他项目只能等以后轮流解决。但即便如此,资金缺口依然非常大。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非遗项目的资金支持问题,将会使非遗保护面临严重的挑战。
二、江西省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管
我国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对非遗项目保持每年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政府的财政投入构成了非遗项目主要的资金来源。为了加强对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管,国家于2006年出台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专项资金的分类及开支范围、申报与管理、监督与检查等作出了制度性的规定。这是国家相关部委对专项资金监管出台的第一部部门规章。根据这一文件的精神,江西省财政厅、文化厅也于同年出台了《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对国家层面规定的细化和具体化。为了进一步规范非遗的保护和管理,明确法律责任,国家于201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西省也加快立法进程,于2015年出台了全国首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应该说,针对非遗保护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和江西省两级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都是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来源均为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均要求接受财政、审计、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更进一步的,两级《暂行办法》均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考评制度,文化等相关部门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两级《暂行办法》为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管提供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需要明确若干问题。
首先,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但由于我国体制的原因,财政、审计及文化等部门对公共资金的监督职能多有交叉和重复。比如,财政部门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专项资金预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这些职能与审计部门的职能有较大的交叉和重复。考虑到财政部门财政监督任务非常繁重,以及当前国家和地方机关简政放权的背景,我们建议财政部门将部分监管的权力委托授权给审计部门。这样既可以使财政、审计部门的权力边界更清晰,又可以解决专项资金多头管理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其次,对于专项资金的监管,财政部门是否比审计部门有更多优势?我们注意到,两级《暂行办法》在开篇就指出,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而我国传统财政监督的主要职能是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这些审查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则制度作标准。但一旦涉及审查资金的使用效益,这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对“效益”的界定、评价标准、模型等重大理论问题尚处于探索过程中,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效益的审查并无更多优势。相反,审计部门长期处于审计理论与实践的第一线,对审计资金效益有更多探索,积累了大量审计案例和经验。此外,审计部门拥有更多的审计专业人才,这也使审计部门具有更多的专业优势。
综上,对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管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应该进一步加强和发挥审计部门的作用和专业优势,一方面可以解决专项资金多头管理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专项资金的科学化管理。
三、江西省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现状
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因此,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主要是通过政府审计进行的。那么,江西省针对非遗保护专项资金政府审计的现状又是怎样的呢?
1.绩效审计已是政府审计的主流。早在《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已经明确要全面推进绩效审计,提高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并表示到2012年,所有审计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进一步强调,要把全面推进绩效审计作为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来抓。2010年出台的《江西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绩效审计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后续3年审计厅开展绩效审计的项目要占到全部审计项目的40%、60%及80%以上,2013年后所有审计项目全部开展绩效审计。应该说,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政府层面,都已将绩效审计提高到战略高度,绩效审计已经成为政府审计的主流。
2.针对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理论和实践仍然鲜见。尽管绩效审计已经成为政府审计的主流,审计署和省审计厅也在大力推进绩效审计在政府审计工作中的比重,但有关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案例和经验不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交叉性的理论研究成果不多。一方面,非遗保护已经成为学术热点,理论成果颇丰;另一方面,政府绩效审计的研究也如火如荼,成为审计理论研究的一大流派。但是,将这两者结合起来研究的理论成果,换句话说,从政府绩效审计的角度来研究非遗保护的理论成果仍然非常少见。(2)审计实践案例匮乏。查阅省审计厅、文化厅、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网、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等相关网站,以及上述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发现,几乎难以看到对非遗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审计的案例。通过查阅近年年鉴,在审计相关栏目中,难以看到对非遗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审计的描述。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从江西省范围来看,对于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无论是广度和深度,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阻碍绩效审计在这一领域的发展呢?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绩效审计又具有怎样的“特性”呢?
四、江西省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实施的障碍分析
前已述及,江西省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理论和实践仍然鲜见,具体表现在:实践上,相关的审计案例和经验不多;学术研究上,存在着非遗保护研究和政府绩效审计研究“两张皮”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
(一)政府绩效审计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我国审计规范体系的研究基本集中在民间审计领域。在政府审计领域,全国人大于1994年8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并于2006年2月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此外,审计署于2010年9月颁布了《国家审计准则》。纵览上述法律条文,没有发现用以专门指导和规范政府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
例如在《审计法》中,就没有对政府绩效审计的相关职责和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在《国家审计准则》总则中,规定审计机关要“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从总则对“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解释不难看出,政府审计关于“真实性”、“合法性”的规定,更多是对财务审计的要求;“效益性”虽然反映了绩效审计的部分特征,但它多数情况下是一种事后评价,与绩效审计强调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还有相当的距离。此外,被国际审计界普遍认可的政府绩效审计“3E”评价标准(即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在上述法律法规中也没有作出规定。实际上,我国政府绩效审计仍处于一种尚未完全的法律授权状态。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如深圳市、珠海市、湖南省等先后出台了《审计监督条例》,对绩效审计进行了法律上的探索。但国家层面亟需研究制定统一的政府绩效审计法律法规框架,对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权威的规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审计的特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种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作为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和民族文化个性化的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物质性、民族性和文化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审计具有与其他审计对象不尽相同的特点。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使其产业发展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上进行适度的市场化运作并形成产业,是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对繁荣文化产业也有积极意义。但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多种多样,有些适合产业发展,有些则不适合。王志平、郑克强(2012)按 “能否进入市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为规模开发型、市场培育型及静态保护型三种类型。按照这一分类,规模开发型项目具备市场上一般商品的属性,可以按市场规律进行产业开发;市场培育型项目也能通过适度的产业开发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因此对这两种类型可以按通用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也适合按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与前两者类型不同的是,静态保护型项目往往对其存在空间、文化地域性有着严格要求,一般不宜进行市场化和商业开发,就其会计核算而言,产出或收益就无从计量,如果对其进行绩效审计,“绩效”就无从评价。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准公共品”的特性对绩效审计的评价标准提出挑战。我们知道,当前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为“3E”标准,即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3E”标准已得到国际普遍认可并进行了广泛实践。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在于其“准公共品”的特性。这一特性主要表现在:(1)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公共资源)的支持;(2)市场规律难以有效发挥作用,这主要表现在:由于存在空间和文化地域性的限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不存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从而导致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难以准确定价,成本和收益就无法准确计量。由此带来的后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营者无法保证通过项目获得盈利,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需要政府主导,市场只能充当“配合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一特征,给为纯经济项目“量身定做”的“3E”标准提出挑战。换句话说就是,“3E”标准已经无法全面评价一个非遗项目传承和保护的“好”或“坏”,应该为非遗“定制”其他标准。
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经营管理者的会计核算水平也给绩效审计提出挑战。前已述及,江西省非遗传承人、从业人员青黄不接,许多非遗项目属于独门绝技,依靠传承人的口传心授。纵观江西省非遗传承人,或生活困顿,或年事已高,许多非遗项目面临着断代和失传的风险。与之相对应的是,许多非遗项目采用的是家族式、小作坊的运营方式,经营管理人才缺乏,会计核算水平不高,对于专项资金的管理难以达到国家的相关要求。如果不能准确核算相关的会计项目,不能提供完整的会计资料,那么绩效审计就无从谈起。
(三)政府审计人力资源短缺。何永清(2010)对江西省审计机关人力资源状况进行过详尽的统计研究。研究显示,江西省审计机关人力资源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非业务人员比重较大(22.5%);(2)审计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中青年比重较低(30岁以下占9.9%);(3)高学历(研究生学历)、高职称人员比例较低,分别占1.2%和6.6%;(4)人员专业结构较单一(会计审计以外专业比重为9.6%)。近年来政府审计工作日益繁重,政府审计人力资源的缺口会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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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蓉.关于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发展现状的研究[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3,(5).
[2]王志平,郑克强.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发展的SWOT分析[J].企业经济,2012,(8).
(作者单位:九江学院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