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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是贯彻全面深化改革决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201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以中发〔2015〕6号文件印发了《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3月,国务院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全面启动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工作。中央财政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8项财政政策,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
一、支持国有林场改革顺利推进
根据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精神,经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工作小组会议审议同意,2011年确定江西、湖南、河北、浙江、安徽、山东和甘肃等7省开展全国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其中江西、湖南省为全省试点,其余五省分别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为支持开展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2012—2014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36.7亿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国有林场分离场办学校和医院等社会职能费用、先行自主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省奖励补助,以及其他与改革相关的支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效地发挥了引导作用,带动了各级财政投入,促进建立了新的管护经营机制。同时,为支持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十二五”以来,中央财政还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良种培育、造林和森林抚育补贴等林业补助资金12.3亿元,用于国有林场所属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支持国有林场加强林木良种繁育、造林和森林抚育,增加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安排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71亿元,用于天保工程区内1312个国有林场的森林管护、职工社会保险补助、政策性社会性支出等;安排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61.4亿元,用于支持解决国有林场经营困难等问题。2015年,中央财政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工作。
二、支持国有林场扶贫开发
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贫困国有林场的扶持力度,2004—2014年,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共安排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26.7亿元,其中2014年安排3.6亿元。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有贫困林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特色产业、引进和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培训职工技能等。今后,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国有贫困林场的扶持力度,促进国有贫困林场加快发展步伐。
三、支持化解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金融机构债务
中央财政非常重视并积极支持化解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金融机构债务问题。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起,分四批共免除天保工程区森工企业所欠金融机构债务103亿元。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央文件要求,对国有林场所欠金融债务情况进行摸底,按照平等协商和商业化原则积极进行化解。同时,根据债务形成原因和种类,分类化解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
四、完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
目前,中央财政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林业贷款进行贴息,主要贴息对象和贴息范围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林业龙头企业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二是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三是国有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四是农户和林业职工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贷款项目。地方单位和个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5%。2011-2014年,中央财政共计安排林业贷款贴息资金40亿元,对造林、木本油料、林下经济和林业小额贷款等符合相关规定的贷款给予贴息,累计贴息贷款总额为1208亿元。政策涉及小额贷款农户20多万户,其他经济实体项目1万多个。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完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继续支持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与发展。
五、支持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开展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试点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案,2014年,中央财政增加安排天保工程财政资金23.5亿元,支持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开展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试点。按照“花钱买机制”的要求,中央财政新增安排的天保工程资金,以保障林区干部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持林区社会的正常运转为重点,推动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以全面停伐试点为契机,改革林区经营管理体制,将森工企业原来承担的社会管理、森林资源管理和采伐经营的职能尽快转变成森林资源管理和为林区提供公共服务。与此同时,中央财政还建立了天保工程改革奖励补助机制,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对天保工程区国有林业单位承担的消防、环卫、街道等社会公益事业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对天保工程区国有林业单位承担的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职能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中央财政按照天保一期工程补助标准和已移交人数给予补助;对改革积极性高、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省(区、市)予以适当奖励。
六、研究实施天然林保护全覆盖政策
根据习总书记关于“争取把所有天然林都保护起来”的指示精神,中央财政就实施天然林保护全覆盖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目前,天然林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已纳入政策保护范围的天然林存在保护补助标准低等问题;未纳入政策保护范围的天然林未纳入政策保护范围的天然林面临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成本高、涉及集体和个人林权复杂等问题。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和中央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支持全面停止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适当提高天保工程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天然林保护政策全覆盖,把所有天然林都保护起来。
七、完善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2009年以来,我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了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在农户和地方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为投保林农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引导和支持其参加森林保险,促进森林保险市场化运作。2012年,进一步将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地区扩大至全国,其中包括国有林区,各地均可自主开展,按规定申请中央财政补贴。2009—2014年,中央财政共拨付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37.9亿元,其中2014年拨付14.1亿元。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实施,有力推动了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增强了林业抗风险能力,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做好森林保险工作,支持国有林区改革,更好地发挥森林保险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八、实施棚户区改造住房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的要求,支持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和《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包括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在内四类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可享受减征或免征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对包括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在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责任编辑:洪峰
一、支持国有林场改革顺利推进
根据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精神,经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工作小组会议审议同意,2011年确定江西、湖南、河北、浙江、安徽、山东和甘肃等7省开展全国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其中江西、湖南省为全省试点,其余五省分别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为支持开展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2012—2014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36.7亿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国有林场分离场办学校和医院等社会职能费用、先行自主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省奖励补助,以及其他与改革相关的支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效地发挥了引导作用,带动了各级财政投入,促进建立了新的管护经营机制。同时,为支持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十二五”以来,中央财政还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良种培育、造林和森林抚育补贴等林业补助资金12.3亿元,用于国有林场所属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支持国有林场加强林木良种繁育、造林和森林抚育,增加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安排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71亿元,用于天保工程区内1312个国有林场的森林管护、职工社会保险补助、政策性社会性支出等;安排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61.4亿元,用于支持解决国有林场经营困难等问题。2015年,中央财政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工作。
二、支持国有林场扶贫开发
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贫困国有林场的扶持力度,2004—2014年,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共安排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26.7亿元,其中2014年安排3.6亿元。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有贫困林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特色产业、引进和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培训职工技能等。今后,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国有贫困林场的扶持力度,促进国有贫困林场加快发展步伐。
三、支持化解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金融机构债务
中央财政非常重视并积极支持化解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金融机构债务问题。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起,分四批共免除天保工程区森工企业所欠金融机构债务103亿元。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央文件要求,对国有林场所欠金融债务情况进行摸底,按照平等协商和商业化原则积极进行化解。同时,根据债务形成原因和种类,分类化解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
四、完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
目前,中央财政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林业贷款进行贴息,主要贴息对象和贴息范围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林业龙头企业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二是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三是国有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四是农户和林业职工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贷款项目。地方单位和个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5%。2011-2014年,中央财政共计安排林业贷款贴息资金40亿元,对造林、木本油料、林下经济和林业小额贷款等符合相关规定的贷款给予贴息,累计贴息贷款总额为1208亿元。政策涉及小额贷款农户20多万户,其他经济实体项目1万多个。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完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继续支持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与发展。
五、支持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开展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试点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案,2014年,中央财政增加安排天保工程财政资金23.5亿元,支持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开展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试点。按照“花钱买机制”的要求,中央财政新增安排的天保工程资金,以保障林区干部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持林区社会的正常运转为重点,推动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以全面停伐试点为契机,改革林区经营管理体制,将森工企业原来承担的社会管理、森林资源管理和采伐经营的职能尽快转变成森林资源管理和为林区提供公共服务。与此同时,中央财政还建立了天保工程改革奖励补助机制,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对天保工程区国有林业单位承担的消防、环卫、街道等社会公益事业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对天保工程区国有林业单位承担的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职能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中央财政按照天保一期工程补助标准和已移交人数给予补助;对改革积极性高、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省(区、市)予以适当奖励。
六、研究实施天然林保护全覆盖政策
根据习总书记关于“争取把所有天然林都保护起来”的指示精神,中央财政就实施天然林保护全覆盖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目前,天然林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已纳入政策保护范围的天然林存在保护补助标准低等问题;未纳入政策保护范围的天然林未纳入政策保护范围的天然林面临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成本高、涉及集体和个人林权复杂等问题。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和中央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支持全面停止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适当提高天保工程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天然林保护政策全覆盖,把所有天然林都保护起来。
七、完善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2009年以来,我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了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在农户和地方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为投保林农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引导和支持其参加森林保险,促进森林保险市场化运作。2012年,进一步将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地区扩大至全国,其中包括国有林区,各地均可自主开展,按规定申请中央财政补贴。2009—2014年,中央财政共拨付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37.9亿元,其中2014年拨付14.1亿元。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实施,有力推动了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增强了林业抗风险能力,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做好森林保险工作,支持国有林区改革,更好地发挥森林保险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八、实施棚户区改造住房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的要求,支持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和《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包括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在内四类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可享受减征或免征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对包括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在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责任编辑: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