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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七年,四川地方政府为治理生产领域的私盐问题,借鉴中国传统基层社会治理的保甲制度,在四川地区推行盐业保甲之制,对从事盐业生产的井灶户加以编联管理,旨在防止私盐从生产领域溢出。然而,由于地方政府缺乏对四川盐业诸多问题的综合考量,忽视了其从编甲和管理等方面出现的运行阻碍,最终导致该制度形同虚设,其私盐治理成效背离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