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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高职教育为我国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技术人才保障,理所应当得到社会在多方面的大力支持。我国高职教育的社会支持主要包括立法支持、经费支持、觀念支持。通过对立法支持、经费支持、观念支持的现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还存在一些缺陷导致我国高职教育的社会支持度偏低。通过完善高职教育法律体系,拓宽高职教育经费来源渠道,树立正确的职业教育观,提升我国高职教育社会支持度。
关键词:高职教育;社会支持;立法;经费;观念
作者简介:储君,女,天津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学原理。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47(2017)07-0006-05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技能知识逐渐成为必不可少的要素投入生产,为创造社会财富撑起一片天,而高职教育正是通过传授技能知识,为实现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人才保障。高职教育与社会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共同体,高职教育在向社会源源不断输送优秀人才和注入新鲜血液的同时,也需要得到社会给予强有力的支持,从而促进高职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为了促进高职教育更好的发展,分析我国高职教育的社会支持现状,研究如何提高高职教育的社会支持度,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高职教育社会支持的内涵
社会支持在20世纪70年代作为一个专业术语被正式提出,此后,我国陆续有不少学者对社会支持的内涵进行阐释和解读。本文借鉴了吴小桃的观点,认为高职教育的社会支持是指是建立在社会网络机构上的各种社会关系对高职教育的主观或客观的影响力。[1]在高职教育领域,以客观形态存在的社会支持手段主要包括立法支持、经费支持,以主观形态存在的社会支持手段则主要是观念支持。
(一)高职教育立法支持的内涵
高职教育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及其授权的其他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有关高职教育的法规,包括高职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命令、章程、条例、决议等规范性文件。[2]高职教育立法支持是指为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和促进高职教育的发展,通过制定和颁布法规,调整和规范高职教育,给予其一定的支持。从高职教育立法主体视角看,我国高职教育立法主体主要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省级地方人大,在立法内部它们存在着从属、统一的关系。从高职教育立法的原则视角看,是立法主体用以进行高职教育立法活动的重要准则,主要包括:客观与科学性原则、公平与民主性原则、专门与针对性原则、具体与可操作性原则,以及先行性与同步性原则。从立法支持的功能视角来看,高职教育的立法支持为解决高职教育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起着重要的规范和保护作用。还可以认为,我国将高等职业教育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是明确了高职教育的社会地位和重要性,具有一定的定向或导向性作用。
(二)高职教育经费支持的内涵
高职教育的经费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投入于高职教育领域的全部经费总额。高职教育的经费支持是一个国家、地区或单位根据高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向我国高职教育事业投入经费,给予其一定的支持。从经费支持来源视角看,我国高职教育经费支持来源大致包括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民办学校中举办者投入、社会捐赠经费、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等五类。从经费支持水平视角看,衡量一个国家高职教育的经费支持水平,包括总体规模、结构构成和相对发展三个维度。[3]总体规模指主要考察一定时期内投入于高职教育事业经费的总量。结构构成维度主要考察一定时期内投入于高职教育事业的经费的分配状况。相对发展维度主要考察一定时期内投入于高职教育事业的经费的相对水平。从经费支持功能视角看,高职教育的经费支持在高职教育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高职教育事业只有经费的足额筹集,才能保证高职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同时,高职教育也是衡量一个国家高职教育发展水平及其地位的重要指标。从长远来看,它在一个国家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高职教育观念支持的内涵
高职教育观念是指人们关于高职教育的观念,是人们形成的对高职教育现象相对稳定的认识和看法,是对特定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科技发展水平的反映,是民族特点、地理环境等文化传统与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社会实践共同作用下的产物。高职教育观念不皆是正确无误的,会有先进和落后之分。先进的高职教育观念对高职教育的发展起着促进、支持作用,落后的职业教育观念对高职教育的发展起着阻碍作用。高职教育的观念支持是指社会群体所持有的先进的高等职业教育观念,主要包括尊重、理解、认可等,给予高职教育一定的支持。从观念支持的主体看,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特定群体或集体。一般而言,往往是指某一群体或集体所持的高职教育观念对于高职教育的支持程度。从观念支持的外延视角看,其表现形式丰富,主要包括本质观、价值观、人才观、知识观和课程观,等等。从观念支持功能视角看,在高职教育的发展过程中,高职教育的观念支持起着重要的导向和促进作用,换言之,高职教育的发展需要依托一种以认同、信仰为特征的观念支持。它还决定着人们高职教育实践,决定着高职教育经费支持和立法支持的力度。
二、高职教育社会支持的现状
综上所述,高职教育的社会支持手段主要有立法支持、经费支持和观念支持三种,故我国高职教育获得的立法支持、经费支持、观念支持的现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支持的现状。我国高职教育已有30多年的发展历史,尤其近些年取得的空前发展,离不开我国社会在立法、经费、观念方面给予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高职教育社会支持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依旧存在诸多问题,阻碍着我国高职教育进一步发展。
(一)高职教育立法支持的现状
国家已经意识到高职教育的重要性,目前已有“五部现行法律”确立了高职教育的法律地位,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这是我国高职教育立法支持取得的成效。遗憾的是,高职教育的立法支持仍存在一些问题,滞后于我国高职教育的蓬勃发展态势。 1.立法缺乏针对性。目前,我国没有专门为高职教育出台的法律,只是在上述“五部现行法律”中相当少的法律条款涉及我国高职教育工作。以《高等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为例,可以发现:《高等教育法》中涉及高职教育工作的法律条款不多。例如,顾坤华、赵惠莉的《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立法探究》一文中提出,高职教育与普通本科教育“均属于”高等教育”这一层次,但是我国《高等教育法》的96项条文大多在规范普通本科教育,对于高职教育这一块的规定甚少,通篇只有一处“高等职业学校”的字样(第68条附则中)。[4]《职业教育法》中涉及高职教育工作的法律条款也不多。纵观《职业教育法》全部条款,不难发现,大多数条款是在规范中等职业教育,仅有一条提及“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由于缺乏“高等职业教育法”,高职教育处于规范不足,界定不清、标准不明的状态。可见,我国高职教育立法忽视了高职教育的独特性,长此以往,不利于高职教育的发展。
2.立法缺乏操作性。我国关于高职教育的法条仅注重宏观指导性原则的规定,忽视了具体程序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主要体现在法律结构、法律内容和法律语言三个方面。(1)从法律结构上看,有一些关于高职教育的法条与政策之间存在“撞车”现象,两者规定不一致,导致实施者难以操作。如《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提出高职毕业生毕业不包分配,不发教育部印制的毕业证,不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教育事业费以学生缴费为主,省级财政补贴为主,即“三不一高”。这与《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相违背。(2)从法律内容上看,缺乏刚性,过于抽象,缺少硬性规定。比如,德国的《职业训练条例》和《职业培训规章》都明文规定违反条例者可“判处关押”或“处以不超过一万马克的罚金。”而我国的《高等教育法》与《职业教育法》却缺少“违法责任”方面的规定。(3)从法律语言上看,表述有些模糊、笼统。如“支持”、“鼓励”、“可以”、“适当”等措辞在《高等教育法》中频频出现。由于高职教育法条缺乏操作性、强制性,难以保证执行力度,可能成为一纸空文,不能起到规范的作用。
3.立法缺乏时代性。时代不断地发展,社会不断地进步,外界对于高职教育的要求和其自身的发展需求也在不断更新变化,法律制度应当与时俱进。以我国对高职教育起规范作用的《职业教育法》为例,其颁布时间为1996年,距今已有 20年之久,虽功不可没,但是确实缺乏时代精神,面对“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等未来的发展趋势,仅凭借一部法律能够独当一面吗?[5]
(二)高职教育经费支持的现状
通过对近年我国高职教育经费投入数据分析,可以发现,我国高职教育经费投入呈持续快速增长态势[6],但依旧难以满足我国高职教育的蓬勃发展态势。高职教育美国著名教育经济学家约翰·斯通提出教育利益获取原则:根据市场经济“谁收益、谁付款”的原则,教育的成本应当由多个受益主体共同分担。那么,依据我国国情、高职教育的特点以及教育利益获取原则,我国高职教育成本应主要由政府、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7]但政府、企业对我国高职教育事业投入都非常有限,阻碍着其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1.政府财政投入不足。根据《2014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统计数据,不难发现,高等职业院校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远远低于高等本科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同高等本科教育相比,高职教育与高等本科教育都属于高等教育层次,且高职教育的办学成本高于高等本科教育,但获得的国家财政性投入却远远低于高等本科学校。比如,2013年,国家投入4 796.8亿元作为普通高等学校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其中,高等本科学校、高职高专学校分别为3 973.2亿元、823.67亿元,分别占总投入的82.8%、17.16%。同中职教育相比,中等职业学校获得的财政性经费也高出高职教育不少。比如,2013年,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经费投入占全国教育经费投入的56.7%和86%。[8]
我国高职教育相比西方起步较晚,理应获得更多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支持,但我国的教育经费明显向普通本科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倾斜,导致高等职业学校所获经费严重不足,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2.社会经费投入有限。我国高职教育的社会经费投入主要包括企业投入和社会捐赠。从企业投入看,虽然我国已经开始大力鼓励和支持校企合作,引导企业投入经费到高职院校,但企业的经费投入工作落实的并不到位,表现的并不积极。比如,2013年,我国高职教育经费的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经费为14.73亿元,占总投入的1%,与国家财政性投入和学费相去甚远。[8]从社会捐赠看,社会捐赠是引导社会力量帮扶高职教育,替高职教育分担成本的主要途径。[9]其实,在其它发达国家,社会捐赠是高职教育总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社会捐赠占高职教育经费投入的比重亦微乎其微。如2013年,我国社会对高职教育的捐赠经费仅有3.95亿元,仅占总投入的0.26%。
长期以来,我国高职教育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资金投入,由于高职教育的招生规模增长过快,国家财政已面临难以负担的困境,因此,有必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进来,从而实现高职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三)高职教育观念支持的现状
任何一种观念都不可能凭空出现,往往是在一个国家的传统文化和历史背景的影響下潜移默化形成的。在中国的文化传统影响下,我国逐渐形成了鄙薄职业教育的观念,这种观念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妨碍了我国职业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10]我国鄙薄职业教育的观念主要体现在人才观、价值观和知识观,
1.一味崇尚当“干部”的人才观。所谓人才观是指关于人才现象和问题的基本观念体系。[11]长期以来,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如孟子提出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论断,导致人们对“人才”的认识局限于当“劳心人”,即现代社会所说的“当干部”、搞“管理”“坐办公室”。在大部分人们的潜意识中,只有毕业于普通本科院校的智力型人才,才能、才可以当“干部”,成为踏入社会的“佼佼者”,才能够受人尊重,被优待,免于边缘化。而高职教育培养出技术型人才未来只能在次要劳动力市场做体力活,社会地位低下,始终被上级管制,最终沦为二等公民。这是由于人们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产生了对职业教育的种种误解。实际上,世上三百六十行,本无高低贵贱之分,只是社会分工不同,人们应该改变自己的观念。
关键词:高职教育;社会支持;立法;经费;观念
作者简介:储君,女,天津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学原理。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47(2017)07-0006-05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技能知识逐渐成为必不可少的要素投入生产,为创造社会财富撑起一片天,而高职教育正是通过传授技能知识,为实现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人才保障。高职教育与社会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共同体,高职教育在向社会源源不断输送优秀人才和注入新鲜血液的同时,也需要得到社会给予强有力的支持,从而促进高职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为了促进高职教育更好的发展,分析我国高职教育的社会支持现状,研究如何提高高职教育的社会支持度,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高职教育社会支持的内涵
社会支持在20世纪70年代作为一个专业术语被正式提出,此后,我国陆续有不少学者对社会支持的内涵进行阐释和解读。本文借鉴了吴小桃的观点,认为高职教育的社会支持是指是建立在社会网络机构上的各种社会关系对高职教育的主观或客观的影响力。[1]在高职教育领域,以客观形态存在的社会支持手段主要包括立法支持、经费支持,以主观形态存在的社会支持手段则主要是观念支持。
(一)高职教育立法支持的内涵
高职教育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及其授权的其他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有关高职教育的法规,包括高职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命令、章程、条例、决议等规范性文件。[2]高职教育立法支持是指为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和促进高职教育的发展,通过制定和颁布法规,调整和规范高职教育,给予其一定的支持。从高职教育立法主体视角看,我国高职教育立法主体主要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省级地方人大,在立法内部它们存在着从属、统一的关系。从高职教育立法的原则视角看,是立法主体用以进行高职教育立法活动的重要准则,主要包括:客观与科学性原则、公平与民主性原则、专门与针对性原则、具体与可操作性原则,以及先行性与同步性原则。从立法支持的功能视角来看,高职教育的立法支持为解决高职教育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起着重要的规范和保护作用。还可以认为,我国将高等职业教育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是明确了高职教育的社会地位和重要性,具有一定的定向或导向性作用。
(二)高职教育经费支持的内涵
高职教育的经费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投入于高职教育领域的全部经费总额。高职教育的经费支持是一个国家、地区或单位根据高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向我国高职教育事业投入经费,给予其一定的支持。从经费支持来源视角看,我国高职教育经费支持来源大致包括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民办学校中举办者投入、社会捐赠经费、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等五类。从经费支持水平视角看,衡量一个国家高职教育的经费支持水平,包括总体规模、结构构成和相对发展三个维度。[3]总体规模指主要考察一定时期内投入于高职教育事业经费的总量。结构构成维度主要考察一定时期内投入于高职教育事业的经费的分配状况。相对发展维度主要考察一定时期内投入于高职教育事业的经费的相对水平。从经费支持功能视角看,高职教育的经费支持在高职教育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高职教育事业只有经费的足额筹集,才能保证高职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同时,高职教育也是衡量一个国家高职教育发展水平及其地位的重要指标。从长远来看,它在一个国家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高职教育观念支持的内涵
高职教育观念是指人们关于高职教育的观念,是人们形成的对高职教育现象相对稳定的认识和看法,是对特定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科技发展水平的反映,是民族特点、地理环境等文化传统与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社会实践共同作用下的产物。高职教育观念不皆是正确无误的,会有先进和落后之分。先进的高职教育观念对高职教育的发展起着促进、支持作用,落后的职业教育观念对高职教育的发展起着阻碍作用。高职教育的观念支持是指社会群体所持有的先进的高等职业教育观念,主要包括尊重、理解、认可等,给予高职教育一定的支持。从观念支持的主体看,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特定群体或集体。一般而言,往往是指某一群体或集体所持的高职教育观念对于高职教育的支持程度。从观念支持的外延视角看,其表现形式丰富,主要包括本质观、价值观、人才观、知识观和课程观,等等。从观念支持功能视角看,在高职教育的发展过程中,高职教育的观念支持起着重要的导向和促进作用,换言之,高职教育的发展需要依托一种以认同、信仰为特征的观念支持。它还决定着人们高职教育实践,决定着高职教育经费支持和立法支持的力度。
二、高职教育社会支持的现状
综上所述,高职教育的社会支持手段主要有立法支持、经费支持和观念支持三种,故我国高职教育获得的立法支持、经费支持、观念支持的现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支持的现状。我国高职教育已有30多年的发展历史,尤其近些年取得的空前发展,离不开我国社会在立法、经费、观念方面给予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高职教育社会支持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依旧存在诸多问题,阻碍着我国高职教育进一步发展。
(一)高职教育立法支持的现状
国家已经意识到高职教育的重要性,目前已有“五部现行法律”确立了高职教育的法律地位,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这是我国高职教育立法支持取得的成效。遗憾的是,高职教育的立法支持仍存在一些问题,滞后于我国高职教育的蓬勃发展态势。 1.立法缺乏针对性。目前,我国没有专门为高职教育出台的法律,只是在上述“五部现行法律”中相当少的法律条款涉及我国高职教育工作。以《高等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为例,可以发现:《高等教育法》中涉及高职教育工作的法律条款不多。例如,顾坤华、赵惠莉的《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立法探究》一文中提出,高职教育与普通本科教育“均属于”高等教育”这一层次,但是我国《高等教育法》的96项条文大多在规范普通本科教育,对于高职教育这一块的规定甚少,通篇只有一处“高等职业学校”的字样(第68条附则中)。[4]《职业教育法》中涉及高职教育工作的法律条款也不多。纵观《职业教育法》全部条款,不难发现,大多数条款是在规范中等职业教育,仅有一条提及“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由于缺乏“高等职业教育法”,高职教育处于规范不足,界定不清、标准不明的状态。可见,我国高职教育立法忽视了高职教育的独特性,长此以往,不利于高职教育的发展。
2.立法缺乏操作性。我国关于高职教育的法条仅注重宏观指导性原则的规定,忽视了具体程序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主要体现在法律结构、法律内容和法律语言三个方面。(1)从法律结构上看,有一些关于高职教育的法条与政策之间存在“撞车”现象,两者规定不一致,导致实施者难以操作。如《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提出高职毕业生毕业不包分配,不发教育部印制的毕业证,不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教育事业费以学生缴费为主,省级财政补贴为主,即“三不一高”。这与《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相违背。(2)从法律内容上看,缺乏刚性,过于抽象,缺少硬性规定。比如,德国的《职业训练条例》和《职业培训规章》都明文规定违反条例者可“判处关押”或“处以不超过一万马克的罚金。”而我国的《高等教育法》与《职业教育法》却缺少“违法责任”方面的规定。(3)从法律语言上看,表述有些模糊、笼统。如“支持”、“鼓励”、“可以”、“适当”等措辞在《高等教育法》中频频出现。由于高职教育法条缺乏操作性、强制性,难以保证执行力度,可能成为一纸空文,不能起到规范的作用。
3.立法缺乏时代性。时代不断地发展,社会不断地进步,外界对于高职教育的要求和其自身的发展需求也在不断更新变化,法律制度应当与时俱进。以我国对高职教育起规范作用的《职业教育法》为例,其颁布时间为1996年,距今已有 20年之久,虽功不可没,但是确实缺乏时代精神,面对“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等未来的发展趋势,仅凭借一部法律能够独当一面吗?[5]
(二)高职教育经费支持的现状
通过对近年我国高职教育经费投入数据分析,可以发现,我国高职教育经费投入呈持续快速增长态势[6],但依旧难以满足我国高职教育的蓬勃发展态势。高职教育美国著名教育经济学家约翰·斯通提出教育利益获取原则:根据市场经济“谁收益、谁付款”的原则,教育的成本应当由多个受益主体共同分担。那么,依据我国国情、高职教育的特点以及教育利益获取原则,我国高职教育成本应主要由政府、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7]但政府、企业对我国高职教育事业投入都非常有限,阻碍着其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1.政府财政投入不足。根据《2014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统计数据,不难发现,高等职业院校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远远低于高等本科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同高等本科教育相比,高职教育与高等本科教育都属于高等教育层次,且高职教育的办学成本高于高等本科教育,但获得的国家财政性投入却远远低于高等本科学校。比如,2013年,国家投入4 796.8亿元作为普通高等学校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其中,高等本科学校、高职高专学校分别为3 973.2亿元、823.67亿元,分别占总投入的82.8%、17.16%。同中职教育相比,中等职业学校获得的财政性经费也高出高职教育不少。比如,2013年,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经费投入占全国教育经费投入的56.7%和86%。[8]
我国高职教育相比西方起步较晚,理应获得更多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支持,但我国的教育经费明显向普通本科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倾斜,导致高等职业学校所获经费严重不足,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2.社会经费投入有限。我国高职教育的社会经费投入主要包括企业投入和社会捐赠。从企业投入看,虽然我国已经开始大力鼓励和支持校企合作,引导企业投入经费到高职院校,但企业的经费投入工作落实的并不到位,表现的并不积极。比如,2013年,我国高职教育经费的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经费为14.73亿元,占总投入的1%,与国家财政性投入和学费相去甚远。[8]从社会捐赠看,社会捐赠是引导社会力量帮扶高职教育,替高职教育分担成本的主要途径。[9]其实,在其它发达国家,社会捐赠是高职教育总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社会捐赠占高职教育经费投入的比重亦微乎其微。如2013年,我国社会对高职教育的捐赠经费仅有3.95亿元,仅占总投入的0.26%。
长期以来,我国高职教育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资金投入,由于高职教育的招生规模增长过快,国家财政已面临难以负担的困境,因此,有必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进来,从而实现高职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三)高职教育观念支持的现状
任何一种观念都不可能凭空出现,往往是在一个国家的传统文化和历史背景的影響下潜移默化形成的。在中国的文化传统影响下,我国逐渐形成了鄙薄职业教育的观念,这种观念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妨碍了我国职业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10]我国鄙薄职业教育的观念主要体现在人才观、价值观和知识观,
1.一味崇尚当“干部”的人才观。所谓人才观是指关于人才现象和问题的基本观念体系。[11]长期以来,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如孟子提出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论断,导致人们对“人才”的认识局限于当“劳心人”,即现代社会所说的“当干部”、搞“管理”“坐办公室”。在大部分人们的潜意识中,只有毕业于普通本科院校的智力型人才,才能、才可以当“干部”,成为踏入社会的“佼佼者”,才能够受人尊重,被优待,免于边缘化。而高职教育培养出技术型人才未来只能在次要劳动力市场做体力活,社会地位低下,始终被上级管制,最终沦为二等公民。这是由于人们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产生了对职业教育的种种误解。实际上,世上三百六十行,本无高低贵贱之分,只是社会分工不同,人们应该改变自己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