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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事诉讼法在我国首创了公诉转自诉的制度,进一步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公诉转自诉制度的表现却并不尽如人意,也因此成为了刑事诉讼法中一项徒有虚名的制度。本文阐述了公诉转自诉制度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建议删除公诉转自诉制度,以司法审查申请制度取代公诉转自诉制度,以完善我国刑事自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