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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前性是安全科学发展的基本趋势。我国安全生产法片面强调实害犯,使得预防为主的原则得不到很好的贯彻落实。过失危险理论及国外相应的立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把握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与谦抑性原则和法益保护理念的统一中提出“违犯法令禁止的危险行为”这一新的概念,为安全法学的重构提供一个新的逻辑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