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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犯罪,被称为“不落腰包的腐败”,其造成的损失、危害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所带来的损失、危害,不可小视。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表示:“渎职个案平均损失是贪污的17倍。”
伴随着反渎职侵权犯罪宣传月活动开展,打击渎职犯罪呼声越来越高,随着政府职能的改革逐渐深入,政府慢慢从市场经济的操作者转变成监管者。监管者是尽职还是渎职,是决定经济能否健康发展、法制能否得到有效维护、社会能否平安祥和的关键所在。而渎职已成为社会不和谐的诱因。但是,当前查办渎职侵权犯罪面临许多的困境,渎职侵权犯罪易发多发的严峻态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一、当前查处渎职侵权案件面临的困境
2007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反渎职侵权犯罪的困难还是比较多的,概括起来叫做三难一大: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阻力大。”经深入调查分析,笔者认为,造成这些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既有渎职罪自身特征的原因,也有外部办案环境的原因。
从渎职罪的自身特征来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渎职侵权案件发生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智能性。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的罪名多达30余种,范围涉及公、检、法、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土地、林业、教育、文物、卫生防疫等诸多行业和部门。“隔行如隔山”,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行业规定和管理法规,涉及的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局外人一般都难以掌握。因此,发生在这些领域和行业的渎职犯罪,也难以为一般人所发现。同时,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的甚至是掌握实权的领导干部,他们大多接受过高等教育或专业培训,有的甚至是某一方面的专家或资深人士,通晓本单位、本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阅历深、见识广,处事老练,擅于钻法律、政策的空子,其犯罪手段十分狡诈、慎密,呈现出很强的智能性特征。
(二)渎职侵权案件发生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一方面,渎职犯罪通常掩盖在职务行为背后,实际上就是一种“作弊”行为。如徇私舞弊,犯罪活动是在十分诡密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因犯罪行为与职务行为紧密地交织在一起,很难为他人所察觉。而徇私舞弊案在一般情况下,又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很难获取有关物证。同时,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都是执法犯法,深知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因此,往往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就订立了攻守同盟,即使犯罪行为被发现,该行为也可能被伪装成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的职务行为。
另一方面,渎职案件绝大多数都是行为人因徇私或者徇情,应原案当事人的请求实施犯罪的。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与原案当事人之间大多具有行为的相关性和利益的一致性。双方因此结成一个利益联盟,如果不被发现,都可从中获取一定利益,如果有一方行为败露,则势必危及另一方,不但既得利益保不住,而且双方都难逃脱法律的追究。所以,这类案件一般难于发现、难于突破。即使行为露出马脚,他们也会竭力掩盖真象,千方百计阻挠侦查,规避法律。
(三)渎职侵权犯罪特别是玩忽职守犯罪,与一般工作失误有时很难界定,故特别容易被“失误”或“缺乏工作经验”所掩盖。
渎职犯罪都与职务行为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更是与行政法规、条例和行政机关的实际工作程序密切联系。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缺乏严密、科学的执法程序;一些基层执法单位和人员忽视执法程序,以无所谓的态度把执法程序看成可有可无、可左可右的东西,甚至以我为本,依利行政,随意执法。因此,在此类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辩解自己的行为是工作中的惯性操作,是因为单位制度不健全,不承认自己有罪,或者退一步,承认自己有做错的地方,但仅是工作失误而已。由于某些罪名确实存在上述问题,造成了认定犯罪有一定的难度。
(四)渎职侵权案件往往牵涉人员多、职权大,具有责任的分散性和背景的复杂性。
如前所述,渎职案件的犯罪主体多为握有一定实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的甚至是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这些人关系网多,保护层厚,犯罪手段隐蔽狡诈,反侦查能力强。一般外围调查不能知内情,深入调查难免触及其关系而打草惊蛇,调查难以深入。加之此类犯罪特别是玩忽职守,往往涉及人员多、责任分散、背景复杂,故稍有风声,即草木皆兵。一些人从本单位、本部门的利益出发,片面强调保护干部的积极性,过多顾及单位和领导的声誉、面子,瞒案不报,内部消化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甚至设置障碍,阻挠办案。同时,由于职务行为引发的犯罪具有行为过程、动机、后果和责任都难以认定的特点,收集证据比较困难。不仅如此,渎职类犯罪分子大都知法懂法、具备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和职务上的便利,有条件接触原案的当事人和其他知情人,稍有风吹草动,便可能威胁、恐吓当事人翻供、证人翻证,或者毁灭证据,串供串证,干扰侦查活动的进行。这一切,都给渎侦办案工作增添了很大难度。
从办案工作的外部环境来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宣传发动工作不十分到位,人民群众还不能深刻认识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而缺乏与之作斗争的自觉性。
一方面广大干部群众对刑法规定的渎职犯罪知之不多,对一些行为特别是新罪名行为,根本就没有认识到是犯罪。同时,渎职犯罪一般也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很多人即使认识到某种行为是渎职犯罪,也因为事不关己而采取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漠然态度,因此,少有控告和举报。另一方面,有些人虽然也对渎职犯罪有所认识,但总认为“渎职犯罪多为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没有中饱私囊,对其危害性认识不够,因而恨不起来。有的甚至对犯罪嫌疑人表示理解、婉惜,觉得他们“为公犯罪”划不来而感到同情。殊不知,渎职侵权与贪污贿赂一样,会给社会造成危害,甚至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所带来的危害。我国各级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的案件中,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给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案件屡见不鲜。如广东省兴宁市大兴煤矿透水事故,造成1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25万元;又如四川省成都市住房改革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灿智滥用职权,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2亿多元。据检察机关统计,2003年以来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57.3亿元。
(二)现行法律对基层渎侦办案机制缺乏有效的抗干扰性和针对性。
现行渎侦办案体制,分市院虽也派人协查案件,但实际侦查工作仍以基层院为主进行。而基层检察人员与同级国家机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较为熟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易受人情干扰。同时,基层院为了避免关系僵化,影响以后工作,自身也要注意和其他机关协调关系,因而在办案中不能完全放开手脚,遇到干扰和阻力,往往深查不下去。同时,基层渎侦部门查处案件范围窄、经验不足,加之人少力单,形不成拳头,不利于大要案的突破。
(三)渎侦队伍的素质与执法水平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用。
现行《刑法》规定的渎职侵权犯罪中新罪名占较大比例,如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商检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等,领域新、层次高、技术性强、更加智能化、专业化,易与行政行为、法人行为相混淆。以前渎职检察部门从未接触过,对这些领域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操作程序等不熟悉,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识别能力。相当一部分检察人员缺乏对工商、税务、海关、土地、环保、森林、教育、卫生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了解,同时,很多人缺乏实际办案经验和积累,面对新形势、新知识又不愿学习钻研,知识面窄,业务技能不精,关键时刻上不去,只能“望案而兴叹”。
(四)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现象严重,不足以震慑渎职官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2006年,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629名犯罪嫌疑人中,已经对370人作出了刑事处理,其中,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8人。法院已经作出刑事判决的有249人,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31人,占判决总数的52.6%;宣告缓刑107人,占判决总数的43%;判无罪2人,占判决总数的0.8%;判处实刑9人,占判决数的3.6%;还有113人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尚未宣判。数据分析显示,在已经作出的刑事判决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不足以对渎职侵权犯罪分子形成震慑,也挫伤了检察干警办案的积极性。
二、对策探析
综上所述,制约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认识上的原因,又有复杂常变的客观因素。就渎职检察部门而言,当务之急是以变应变,做到广开思路,群策群力,在严格公正执法,服务经济建设大局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认真思考并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渎职检察部门要积极主动根据不同时期渎职犯罪的特点,有的放矢,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和外地侦查终结的典型案例深入持久开展法制宣传,做到以案释法,努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检察机关渎职检察部门通过严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扩大社会影响,提高检察机关的知名度,进一步调动干部,群众的举报热情,为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提供可靠的案源基础。事实上,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一样,是最为严重的腐败现象,它的发展蔓延,已危及到国家政权的稳定。而目前的司法实践也表明,渎职犯罪往往与贪污贿赂或其它经济犯罪交织在一起,也常常与刑事犯罪同时发生。如公安、司法人员渎职犯罪,滥用司法权,甚至与黑社会相勾结,恶意串通律师,侵吞国有资产,放纵犯罪等,此类案件占渎职案总数的三分之一,它比单纯的经济犯罪、刑事犯罪危害更烈。
(二)要建立案源收集机制,畅通信息渠道。
获取案件线索是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基础。举报仅仅是取得案源的一个渠道。要广辟案源,必须改变以往主要由依赖举报和移送,等案上门,转变为增强职业敏锐性,依法主动出击,摸排线索,广辟案源;要重视建立多渠道、多视野、多层次、全方位地获取渎职侵权犯罪线索的工作机制。首先,要建立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机制。通过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的反贪、侦监、公诉、控申、民行等部门与渎职检察部门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反馈等机制,畅通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渠道,增强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其次,要加强与有关单位协作,建立联络机制,畅通情报信息渠道。(1)加强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执法执纪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起协调、畅通、快捷的案件线索移送和情况反馈机制。(2)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的联系,发挥他们的特殊地位作用,通过他们的视察、考察、评议、检查等活动,从中获取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信息。(3)加强与当地新闻机构联系,注意从新闻单位曝光、采访的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中发现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线索。第三,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情报信息联网。通过计算机联网,逐步建立起上下级院侦查部门的信息网络,实现情报信息资源的共享。建立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信息库。对于人民群众举报的公务员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和查案中发现的公务员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中比较模糊不宜初查或查处时机不成熟时的,暂时储存起来,继续收集有关信息,待线索清楚或时机成熟后再及时查处。(下转第50页)(上接第39页)
(三)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渎职侵权犯罪侦查规律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一,积极推进检察系统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建设,实行以省级院为龙头、市(分、州)院为主体、县级院为基础,上下一体、区域联动、指挥有力、协调高效,能够破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和阻碍的反渎职侵权侦查办案机制等。第二,建立快速反应的查案机制。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的调查对象的反侦查能力和干扰能力比较强,因而要加强对初查工作的领导,形成领导统一指挥,专门办案组主办,其他办案组配合,兵分几路,同时内查外调,集中突破的侦查机制。在这种机制下,有利于在较短时间内获取、固定各种立案工作所必须的证据材料,为传唤犯罪嫌疑人做好充分的准备,利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第三,要针对当前渎职侵权犯罪与贿赂犯罪相交织的特点,加强反贪、渎检部门的协作配合,实现在人力物力上的互相支持,案件线索上的“资源”共享,侦查过程中优势互补,集中使用侦查力量,整合内部侦查资源,用好用活侦查策略,提高突破案件能力。第四,建立渎职检察部门与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机制。因渎职侵权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其涉及的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强,因而要与公安、法院、工商、税务、审计、土地等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协作配合工作机制,以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整体合力。
(四)要大力加强渎职检察部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
首先,要针对各个行政执法机关,深入学习各行政法规,区分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前面提到,行政执法机关的渎职犯罪往往与工作失误相联系,所以我们要深入学习各行政法规,弄清楚哪些行为是正常、合法的工作行为,哪些行为是不正常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照各罪名的立案标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土地管理法》中对于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也有明确规定,哪些用地由国务院审批,哪些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哪些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都有明确规定。在审批用地中,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便触犯刑法,达到了立案的标准。又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环保部门如何对环境实施监督管理有明确规定,如果环境监管人员失职导致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轻伤10人以上的,便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通过学习各行政法规,了解具体规定,可以使办案人员心中有数,快速找到案件的重点,突破案件。
其次,还要切实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各种岗位练兵活动,大力加强现有侦查人才和其他办案骨干的业务培训和培养工作,加快引进专业人才步伐,提高侦查指挥和办案实战能力;要健全和完善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考评考核机制,调动和激发干警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积极性。
伴随着反渎职侵权犯罪宣传月活动开展,打击渎职犯罪呼声越来越高,随着政府职能的改革逐渐深入,政府慢慢从市场经济的操作者转变成监管者。监管者是尽职还是渎职,是决定经济能否健康发展、法制能否得到有效维护、社会能否平安祥和的关键所在。而渎职已成为社会不和谐的诱因。但是,当前查办渎职侵权犯罪面临许多的困境,渎职侵权犯罪易发多发的严峻态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一、当前查处渎职侵权案件面临的困境
2007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反渎职侵权犯罪的困难还是比较多的,概括起来叫做三难一大: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阻力大。”经深入调查分析,笔者认为,造成这些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既有渎职罪自身特征的原因,也有外部办案环境的原因。
从渎职罪的自身特征来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渎职侵权案件发生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智能性。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的罪名多达30余种,范围涉及公、检、法、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土地、林业、教育、文物、卫生防疫等诸多行业和部门。“隔行如隔山”,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行业规定和管理法规,涉及的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局外人一般都难以掌握。因此,发生在这些领域和行业的渎职犯罪,也难以为一般人所发现。同时,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的甚至是掌握实权的领导干部,他们大多接受过高等教育或专业培训,有的甚至是某一方面的专家或资深人士,通晓本单位、本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阅历深、见识广,处事老练,擅于钻法律、政策的空子,其犯罪手段十分狡诈、慎密,呈现出很强的智能性特征。
(二)渎职侵权案件发生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一方面,渎职犯罪通常掩盖在职务行为背后,实际上就是一种“作弊”行为。如徇私舞弊,犯罪活动是在十分诡密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因犯罪行为与职务行为紧密地交织在一起,很难为他人所察觉。而徇私舞弊案在一般情况下,又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很难获取有关物证。同时,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都是执法犯法,深知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因此,往往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就订立了攻守同盟,即使犯罪行为被发现,该行为也可能被伪装成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的职务行为。
另一方面,渎职案件绝大多数都是行为人因徇私或者徇情,应原案当事人的请求实施犯罪的。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与原案当事人之间大多具有行为的相关性和利益的一致性。双方因此结成一个利益联盟,如果不被发现,都可从中获取一定利益,如果有一方行为败露,则势必危及另一方,不但既得利益保不住,而且双方都难逃脱法律的追究。所以,这类案件一般难于发现、难于突破。即使行为露出马脚,他们也会竭力掩盖真象,千方百计阻挠侦查,规避法律。
(三)渎职侵权犯罪特别是玩忽职守犯罪,与一般工作失误有时很难界定,故特别容易被“失误”或“缺乏工作经验”所掩盖。
渎职犯罪都与职务行为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更是与行政法规、条例和行政机关的实际工作程序密切联系。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缺乏严密、科学的执法程序;一些基层执法单位和人员忽视执法程序,以无所谓的态度把执法程序看成可有可无、可左可右的东西,甚至以我为本,依利行政,随意执法。因此,在此类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辩解自己的行为是工作中的惯性操作,是因为单位制度不健全,不承认自己有罪,或者退一步,承认自己有做错的地方,但仅是工作失误而已。由于某些罪名确实存在上述问题,造成了认定犯罪有一定的难度。
(四)渎职侵权案件往往牵涉人员多、职权大,具有责任的分散性和背景的复杂性。
如前所述,渎职案件的犯罪主体多为握有一定实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的甚至是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这些人关系网多,保护层厚,犯罪手段隐蔽狡诈,反侦查能力强。一般外围调查不能知内情,深入调查难免触及其关系而打草惊蛇,调查难以深入。加之此类犯罪特别是玩忽职守,往往涉及人员多、责任分散、背景复杂,故稍有风声,即草木皆兵。一些人从本单位、本部门的利益出发,片面强调保护干部的积极性,过多顾及单位和领导的声誉、面子,瞒案不报,内部消化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甚至设置障碍,阻挠办案。同时,由于职务行为引发的犯罪具有行为过程、动机、后果和责任都难以认定的特点,收集证据比较困难。不仅如此,渎职类犯罪分子大都知法懂法、具备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和职务上的便利,有条件接触原案的当事人和其他知情人,稍有风吹草动,便可能威胁、恐吓当事人翻供、证人翻证,或者毁灭证据,串供串证,干扰侦查活动的进行。这一切,都给渎侦办案工作增添了很大难度。
从办案工作的外部环境来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宣传发动工作不十分到位,人民群众还不能深刻认识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而缺乏与之作斗争的自觉性。
一方面广大干部群众对刑法规定的渎职犯罪知之不多,对一些行为特别是新罪名行为,根本就没有认识到是犯罪。同时,渎职犯罪一般也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很多人即使认识到某种行为是渎职犯罪,也因为事不关己而采取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漠然态度,因此,少有控告和举报。另一方面,有些人虽然也对渎职犯罪有所认识,但总认为“渎职犯罪多为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没有中饱私囊,对其危害性认识不够,因而恨不起来。有的甚至对犯罪嫌疑人表示理解、婉惜,觉得他们“为公犯罪”划不来而感到同情。殊不知,渎职侵权与贪污贿赂一样,会给社会造成危害,甚至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所带来的危害。我国各级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的案件中,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给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案件屡见不鲜。如广东省兴宁市大兴煤矿透水事故,造成1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25万元;又如四川省成都市住房改革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灿智滥用职权,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2亿多元。据检察机关统计,2003年以来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57.3亿元。
(二)现行法律对基层渎侦办案机制缺乏有效的抗干扰性和针对性。
现行渎侦办案体制,分市院虽也派人协查案件,但实际侦查工作仍以基层院为主进行。而基层检察人员与同级国家机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较为熟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易受人情干扰。同时,基层院为了避免关系僵化,影响以后工作,自身也要注意和其他机关协调关系,因而在办案中不能完全放开手脚,遇到干扰和阻力,往往深查不下去。同时,基层渎侦部门查处案件范围窄、经验不足,加之人少力单,形不成拳头,不利于大要案的突破。
(三)渎侦队伍的素质与执法水平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用。
现行《刑法》规定的渎职侵权犯罪中新罪名占较大比例,如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商检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等,领域新、层次高、技术性强、更加智能化、专业化,易与行政行为、法人行为相混淆。以前渎职检察部门从未接触过,对这些领域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操作程序等不熟悉,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识别能力。相当一部分检察人员缺乏对工商、税务、海关、土地、环保、森林、教育、卫生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了解,同时,很多人缺乏实际办案经验和积累,面对新形势、新知识又不愿学习钻研,知识面窄,业务技能不精,关键时刻上不去,只能“望案而兴叹”。
(四)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现象严重,不足以震慑渎职官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2006年,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629名犯罪嫌疑人中,已经对370人作出了刑事处理,其中,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8人。法院已经作出刑事判决的有249人,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31人,占判决总数的52.6%;宣告缓刑107人,占判决总数的43%;判无罪2人,占判决总数的0.8%;判处实刑9人,占判决数的3.6%;还有113人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尚未宣判。数据分析显示,在已经作出的刑事判决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不足以对渎职侵权犯罪分子形成震慑,也挫伤了检察干警办案的积极性。
二、对策探析
综上所述,制约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认识上的原因,又有复杂常变的客观因素。就渎职检察部门而言,当务之急是以变应变,做到广开思路,群策群力,在严格公正执法,服务经济建设大局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认真思考并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渎职检察部门要积极主动根据不同时期渎职犯罪的特点,有的放矢,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和外地侦查终结的典型案例深入持久开展法制宣传,做到以案释法,努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检察机关渎职检察部门通过严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扩大社会影响,提高检察机关的知名度,进一步调动干部,群众的举报热情,为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提供可靠的案源基础。事实上,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一样,是最为严重的腐败现象,它的发展蔓延,已危及到国家政权的稳定。而目前的司法实践也表明,渎职犯罪往往与贪污贿赂或其它经济犯罪交织在一起,也常常与刑事犯罪同时发生。如公安、司法人员渎职犯罪,滥用司法权,甚至与黑社会相勾结,恶意串通律师,侵吞国有资产,放纵犯罪等,此类案件占渎职案总数的三分之一,它比单纯的经济犯罪、刑事犯罪危害更烈。
(二)要建立案源收集机制,畅通信息渠道。
获取案件线索是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基础。举报仅仅是取得案源的一个渠道。要广辟案源,必须改变以往主要由依赖举报和移送,等案上门,转变为增强职业敏锐性,依法主动出击,摸排线索,广辟案源;要重视建立多渠道、多视野、多层次、全方位地获取渎职侵权犯罪线索的工作机制。首先,要建立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机制。通过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的反贪、侦监、公诉、控申、民行等部门与渎职检察部门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反馈等机制,畅通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渠道,增强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其次,要加强与有关单位协作,建立联络机制,畅通情报信息渠道。(1)加强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执法执纪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起协调、畅通、快捷的案件线索移送和情况反馈机制。(2)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的联系,发挥他们的特殊地位作用,通过他们的视察、考察、评议、检查等活动,从中获取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信息。(3)加强与当地新闻机构联系,注意从新闻单位曝光、采访的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中发现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线索。第三,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情报信息联网。通过计算机联网,逐步建立起上下级院侦查部门的信息网络,实现情报信息资源的共享。建立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信息库。对于人民群众举报的公务员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和查案中发现的公务员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中比较模糊不宜初查或查处时机不成熟时的,暂时储存起来,继续收集有关信息,待线索清楚或时机成熟后再及时查处。(下转第50页)(上接第39页)
(三)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渎职侵权犯罪侦查规律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一,积极推进检察系统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建设,实行以省级院为龙头、市(分、州)院为主体、县级院为基础,上下一体、区域联动、指挥有力、协调高效,能够破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和阻碍的反渎职侵权侦查办案机制等。第二,建立快速反应的查案机制。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的调查对象的反侦查能力和干扰能力比较强,因而要加强对初查工作的领导,形成领导统一指挥,专门办案组主办,其他办案组配合,兵分几路,同时内查外调,集中突破的侦查机制。在这种机制下,有利于在较短时间内获取、固定各种立案工作所必须的证据材料,为传唤犯罪嫌疑人做好充分的准备,利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第三,要针对当前渎职侵权犯罪与贿赂犯罪相交织的特点,加强反贪、渎检部门的协作配合,实现在人力物力上的互相支持,案件线索上的“资源”共享,侦查过程中优势互补,集中使用侦查力量,整合内部侦查资源,用好用活侦查策略,提高突破案件能力。第四,建立渎职检察部门与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机制。因渎职侵权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其涉及的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强,因而要与公安、法院、工商、税务、审计、土地等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协作配合工作机制,以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整体合力。
(四)要大力加强渎职检察部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
首先,要针对各个行政执法机关,深入学习各行政法规,区分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前面提到,行政执法机关的渎职犯罪往往与工作失误相联系,所以我们要深入学习各行政法规,弄清楚哪些行为是正常、合法的工作行为,哪些行为是不正常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照各罪名的立案标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土地管理法》中对于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也有明确规定,哪些用地由国务院审批,哪些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哪些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都有明确规定。在审批用地中,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便触犯刑法,达到了立案的标准。又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环保部门如何对环境实施监督管理有明确规定,如果环境监管人员失职导致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轻伤10人以上的,便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通过学习各行政法规,了解具体规定,可以使办案人员心中有数,快速找到案件的重点,突破案件。
其次,还要切实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各种岗位练兵活动,大力加强现有侦查人才和其他办案骨干的业务培训和培养工作,加快引进专业人才步伐,提高侦查指挥和办案实战能力;要健全和完善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考评考核机制,调动和激发干警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