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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中国社会和文明的不断进步,图书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并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普及公共图书馆事业,保障民众的图书馆权利,已经成为中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主流方向。为了图书馆事业理性、正确和健康地发展,我国图书馆界必须重视图书馆权利和职业道德的建设,理性的图书馆事业应该是在以道德为底线和以法律为上线的空间内的自由发展。
关键词:图书馆权利;读者权利;职业道德
一、图书馆权利
《辞海》中的权利,指自然人或法人依法享有的权力与利益,它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关于图书馆权利,可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从图书馆用户角度看,权利是指用户在接受图书馆服务过程中依法所享受的利益;就图书馆而言,图书馆权利是图书馆保障公民自由、平等获取知识,保护图书馆用户借阅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从这个角度理解,图书馆权利更象是一种义务,一种图书馆保障用户信息权利不受侵犯的义务。这种职责或义务的实践,离不开国家法律、政治的支持,同时需要图书馆人的责任感、使命感来完全。图书馆权利并不是图书馆对用户施加某种限制的权利。图书馆权利有别于图书馆权力,图书馆无权向用户施展权力,图书馆权利发端于对用户阅读行为的支持之上,是用户获取信息的重要保障。各国图书馆事业皆以保障公民信息权,消除信息障碍为己任。
二、图书馆权利的实现需要法律作保障
纵观世界,图书馆事业的蓬勃发展需要有效的管理机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保障。由于图书馆在我国的社会公众认知程度较低,我国图书馆立法工作仍进展缓慢。2001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立法工作正式启动。至2002年6月,法律草案形成第三稿。第三稿中对图书馆的权利表述为:“国家保障公民、法人及非法人单位享有公平、自由、合法利用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的权利”。图书馆界在研究和维护读者权利时发现;图书馆和图书馆工作人员为了更好地履行所承担的社会职责,为了更好地维护读者权利,自身必须具备一定的自由空间和职务权利,如获得必要经费、依法自主管理等,这就是图书馆的权利。图书馆界不应该因为属于服务性行业而曲意迎合行政意志或社会舆论,甚至放弃对自身职业价值和职业精神的追求,而应该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对抗各种干扰或者有关法律对知识信息共享的限制,甚至可以对读者的不合理要求说“不”。尽管这些主张有些超出了我国当前的国情,但图书馆界总算是发出自己的声音了。
李国新教授也从理论上证明了读者权利与图书馆权利的一致性。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图书馆权利和读者权利仍然存在矛盾。当读者要求权利的时候实际上意味着图书馆应该承担相应之义务。如果读者对自身权利要求过高,以致超出了图书馆履行义务之能力,或者以损害图书馆权利为代价,读者权利的实现自然会受到抑制。图书馆权利固然不能成为一种特权,但是为了读者权利而牺牲图书馆合法权利,显然也是不公正的。例如,图书馆工作人员也有获得尊重的权利和休息权,如果要求图书馆工作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开放图书馆的话,他们依法享有加班报酬的权利。图书馆为了履行社会职责有权利安装监测仪器和电视监控设备,尽管这有可能损害读者的人格权。如何在充分维护读者权利的前提下,保证图书馆权利的独立性,应该引起图书馆界的思索。
关于图书馆平等原则,李国新教授认为包括两层含义,从国家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和图书馆服务系统的角度说,应该满足所有人的所有需求,所有国民的权利是平等的;就具体图书馆来说,还有一个“比例原则”:同样比例人享受同样比例的图书馆服务。不同图书馆实行的不同的比例原则的总和,成就了整个图书馆服务系统的平等原则。
三、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现状
与国外相比,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起步较晚,图书馆数量少,分布不均衡,2006年3月20日,《南方日报》以《公共图书馆在农村几乎是空白》的醒目大标题披露零点调查发布的《2005年度零点中国公共服务公众评价指数报告》调查数据:“数据显示在我国农村公共图书馆的普及率仅为5.9%,90.3%的农村居民表示当地没有任何可供借阅图书或音像的公共图书馆,在当前中国所有的公共服务事业中,农村地区的公共图书馆得分仅24.89分,是所有调查项目中得分最低的一项” 。我国约46万人分到一家公共图书馆。另外,我国民众对利用图书馆的意识淡薄:2001年中国科协对社会公众科学素养调查结果表明:全国有78%的人没进过图书馆。与此对照,60%英国成年人使用公共图书馆服务,1996年日本公共图书馆的登录利用者人数就占到了总人口的40% 以上……迄今为止,阅读仍然是接受文化洗礼的最有效方式,但绝大多数农民都没有条件接触到图书馆,很难想象在这样的条件下,农村的文化建设能取得什么样的进展。文化建设需要硬件的支持,我想应该把图书馆、剧院这样的文化场所也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的名单,当然,建好之后如何用好管好也是很重要的问题” 。
四、图书馆职业道德
在读者权利维护方面,道德是起着经常性、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作为图书馆服务工作主体的图书馆员素质或职业精神,需要全面提高。法律只能设定一个伦理底线,而道德才是创建和谐图书馆的最佳润滑剂。一个高素质的、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的图书馆工作人员必然是维护读者权利的模范。用《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来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每一个图书馆工作人员都能做到爱岗敬业、文明热情、保守读者秘密、尊重读者权利,读者权利被侵害的事件就会大大减少。图书馆人文管理既要注重“读者至上,服务第一”的服务宗旨,又要强调“以工作人员为本”的主观能动意识。在诸多图书馆管理客体要素中,以人为中心来配置管理资源,培植人文精神,实施人文关怀,营造人文环境,充分调动和开发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最终达到创新服务的目的。
纵观世界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各个国家的图书馆学会或协会都非常重视对馆员职业道德的培养,注重职业道德建设。美国图书馆协会早在1939年就制定了图书馆员职业道德规范, 2002年底,中国图书馆学会颁布试行了《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这表明中国图书馆界已经向行业自律的道路迈出了历史性的第一步,现今,我们可以在已有的《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图书馆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加强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培养。
五、注重人才培养,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素质
图书馆必须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注重对人才的培养,将人才资源当作图书馆“活”的资源,对于人才的培养要有新思维、新观念。根据现代化图书馆发展的要求,可以把培养的重点放在非图书馆学专业毕业的工作人员身上,尤其是鼓励一些年轻有为的精通计算机、外国语言的非图书馆学专业毕业的骨干去进行深层次的学习和研究,充分利用图书馆的资源优势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素质教育,让他们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从根本上保证图书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辞海》辞海编辑委员会.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1.
[2] 蒋建林.我国图书馆人文精神研究综述.图书馆,2004,(1):30~ 34.
[3] 刘羚.现代图书馆人文精神的技术体现.河北科技图苑,2004,17(6):19~21.
[4] 李国新.图书馆权利的定位、实现与维护.图书馆建设,2005,(1).
[5]《南方日报》,2006年3月20日.
关键词:图书馆权利;读者权利;职业道德
一、图书馆权利
《辞海》中的权利,指自然人或法人依法享有的权力与利益,它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关于图书馆权利,可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从图书馆用户角度看,权利是指用户在接受图书馆服务过程中依法所享受的利益;就图书馆而言,图书馆权利是图书馆保障公民自由、平等获取知识,保护图书馆用户借阅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从这个角度理解,图书馆权利更象是一种义务,一种图书馆保障用户信息权利不受侵犯的义务。这种职责或义务的实践,离不开国家法律、政治的支持,同时需要图书馆人的责任感、使命感来完全。图书馆权利并不是图书馆对用户施加某种限制的权利。图书馆权利有别于图书馆权力,图书馆无权向用户施展权力,图书馆权利发端于对用户阅读行为的支持之上,是用户获取信息的重要保障。各国图书馆事业皆以保障公民信息权,消除信息障碍为己任。
二、图书馆权利的实现需要法律作保障
纵观世界,图书馆事业的蓬勃发展需要有效的管理机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保障。由于图书馆在我国的社会公众认知程度较低,我国图书馆立法工作仍进展缓慢。2001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立法工作正式启动。至2002年6月,法律草案形成第三稿。第三稿中对图书馆的权利表述为:“国家保障公民、法人及非法人单位享有公平、自由、合法利用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的权利”。图书馆界在研究和维护读者权利时发现;图书馆和图书馆工作人员为了更好地履行所承担的社会职责,为了更好地维护读者权利,自身必须具备一定的自由空间和职务权利,如获得必要经费、依法自主管理等,这就是图书馆的权利。图书馆界不应该因为属于服务性行业而曲意迎合行政意志或社会舆论,甚至放弃对自身职业价值和职业精神的追求,而应该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对抗各种干扰或者有关法律对知识信息共享的限制,甚至可以对读者的不合理要求说“不”。尽管这些主张有些超出了我国当前的国情,但图书馆界总算是发出自己的声音了。
李国新教授也从理论上证明了读者权利与图书馆权利的一致性。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图书馆权利和读者权利仍然存在矛盾。当读者要求权利的时候实际上意味着图书馆应该承担相应之义务。如果读者对自身权利要求过高,以致超出了图书馆履行义务之能力,或者以损害图书馆权利为代价,读者权利的实现自然会受到抑制。图书馆权利固然不能成为一种特权,但是为了读者权利而牺牲图书馆合法权利,显然也是不公正的。例如,图书馆工作人员也有获得尊重的权利和休息权,如果要求图书馆工作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开放图书馆的话,他们依法享有加班报酬的权利。图书馆为了履行社会职责有权利安装监测仪器和电视监控设备,尽管这有可能损害读者的人格权。如何在充分维护读者权利的前提下,保证图书馆权利的独立性,应该引起图书馆界的思索。
关于图书馆平等原则,李国新教授认为包括两层含义,从国家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和图书馆服务系统的角度说,应该满足所有人的所有需求,所有国民的权利是平等的;就具体图书馆来说,还有一个“比例原则”:同样比例人享受同样比例的图书馆服务。不同图书馆实行的不同的比例原则的总和,成就了整个图书馆服务系统的平等原则。
三、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现状
与国外相比,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起步较晚,图书馆数量少,分布不均衡,2006年3月20日,《南方日报》以《公共图书馆在农村几乎是空白》的醒目大标题披露零点调查发布的《2005年度零点中国公共服务公众评价指数报告》调查数据:“数据显示在我国农村公共图书馆的普及率仅为5.9%,90.3%的农村居民表示当地没有任何可供借阅图书或音像的公共图书馆,在当前中国所有的公共服务事业中,农村地区的公共图书馆得分仅24.89分,是所有调查项目中得分最低的一项” 。我国约46万人分到一家公共图书馆。另外,我国民众对利用图书馆的意识淡薄:2001年中国科协对社会公众科学素养调查结果表明:全国有78%的人没进过图书馆。与此对照,60%英国成年人使用公共图书馆服务,1996年日本公共图书馆的登录利用者人数就占到了总人口的40% 以上……迄今为止,阅读仍然是接受文化洗礼的最有效方式,但绝大多数农民都没有条件接触到图书馆,很难想象在这样的条件下,农村的文化建设能取得什么样的进展。文化建设需要硬件的支持,我想应该把图书馆、剧院这样的文化场所也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的名单,当然,建好之后如何用好管好也是很重要的问题” 。
四、图书馆职业道德
在读者权利维护方面,道德是起着经常性、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作为图书馆服务工作主体的图书馆员素质或职业精神,需要全面提高。法律只能设定一个伦理底线,而道德才是创建和谐图书馆的最佳润滑剂。一个高素质的、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的图书馆工作人员必然是维护读者权利的模范。用《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来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每一个图书馆工作人员都能做到爱岗敬业、文明热情、保守读者秘密、尊重读者权利,读者权利被侵害的事件就会大大减少。图书馆人文管理既要注重“读者至上,服务第一”的服务宗旨,又要强调“以工作人员为本”的主观能动意识。在诸多图书馆管理客体要素中,以人为中心来配置管理资源,培植人文精神,实施人文关怀,营造人文环境,充分调动和开发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最终达到创新服务的目的。
纵观世界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各个国家的图书馆学会或协会都非常重视对馆员职业道德的培养,注重职业道德建设。美国图书馆协会早在1939年就制定了图书馆员职业道德规范, 2002年底,中国图书馆学会颁布试行了《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这表明中国图书馆界已经向行业自律的道路迈出了历史性的第一步,现今,我们可以在已有的《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图书馆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加强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培养。
五、注重人才培养,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素质
图书馆必须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注重对人才的培养,将人才资源当作图书馆“活”的资源,对于人才的培养要有新思维、新观念。根据现代化图书馆发展的要求,可以把培养的重点放在非图书馆学专业毕业的工作人员身上,尤其是鼓励一些年轻有为的精通计算机、外国语言的非图书馆学专业毕业的骨干去进行深层次的学习和研究,充分利用图书馆的资源优势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素质教育,让他们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从根本上保证图书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辞海》辞海编辑委员会.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1.
[2] 蒋建林.我国图书馆人文精神研究综述.图书馆,2004,(1):30~ 34.
[3] 刘羚.现代图书馆人文精神的技术体现.河北科技图苑,2004,17(6):19~21.
[4] 李国新.图书馆权利的定位、实现与维护.图书馆建设,2005,(1).
[5]《南方日报》,200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