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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替代措施就是在不适用死刑的情况下应该采取的、用来代替死刑的刑罚方法。死刑替代措施应以现行刑罚体系为基础,以废除或限制死刑实际适用为前提进行考察,选择能够直接担当“最严厉”法定刑角色,保持足够的威慑力的刑种。死缓不是刑罚种类意义上的死刑替代措施;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不符合“人总是可以改造的”的基本理念;无期徒刑是中国刑罚体系中仅次于死刑的刑种,蕴含有较强的威慑力,通过适当改良,能够产生足够的类似于死刑的威慑力。由于死刑制度的反人权性和反价值性,从应然层而看,死刑应当被替代是不可避免的,并且其重要性也是非常大的。作为替代死刑的方法,设置无期徒刑先予关押期是上乘选择。作为替代死刑的力一法,本文提出设置无期徒刑先予关押期的方法:先予关押期的期限为10年,在这个期限内,罪犯一律不得被减刑或假释,待关押期届满后,再根据罪犯的悔罪、立功情况和人身危险性强弱综合考虑是否给予减刑、假释。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能够保持无期徒刑的严厉性。真正发挥无期徒刑“无期”的威慑力。二是有利于与有期徒刑的衔接。三是维护无期徒刑执行上的平等性。四是借鉴国外实际执行无期徒刑的经验,10年的先予关押期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
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基本向度及方法论原则 马俊峰
马克思主义对待公正和公正观的方法论原则至少包括如下几点:第一,不能从抽象的人性、理性等为基础来确定公正不公正的标准,并将之当作是一种一经发现就永恒不变的“绝对真理”。相反。要根据一定历史时期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由之制约的人们的实际地位和权利结构来揭示不同公正观的实质及其历史变迁。第二。从实践的角度看,不同公正观是不同主体(阶级、阶层、民族等)的利益诉求的抽象表现,不同的公正观之间的分歧和对立,表面上看是不同理论观点的对立,实际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如阶层阶级集团等的不同利益诉求之间的对立,这种矛盾和对立的解决,不是理论的事情而是实践的事情。在现实的社会实践生活中,无数的个人之间要通过合作互助,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来进行交往,但这些个人从来都不是作为孤立的同质的个人而是作为有差别的个人并结成不同的集团、阶层、阶级来行动的,他们站在不同的立场上,有选择地继承不同的文化传统或文化传统的不同方面而形成自己的公正观和价值观。进而对现实的社会秩序、利益分配制度进行一定的评价,作出一定的价值判断,形成自己的态度。第三,公正观作为法权观念、道德观念的最高抽象,作为评价各种制度、规范之合理性与否的最高标准和原则,绝不是直观的思维方式和抽象的逻辑推理能够胜任的,只有辩证思维才能揭示其中的奥秘所在。
产业结构调整的反垄断法思考
叶卫平
产业结构调整是我国一项有连续性并目趋体系化的公共政策,是产业政策的核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后,过于扩张性的产业结构调整措施必然在理念和制度层面与更为倡导市场理性的反垄断法发生诸多碰撞。考虑到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制度背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与反垄断法实施之间的协调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确立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实现政府治理方式的转型和有效实施《反垄断法》。我國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价格联盟调查、电信重组并购审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交易等案件中的消极和退让,反垄断理论和实务界对汽车、钢铁等产业重振计划中产业主管部门人为推动产业重组行动的失语,都是需要反思的。第二,改变产业政策的作用范围和作用方式。第三,推动产业政策的法制化。当前应该抓紧制定产业政策的专门法和行政程序法等政府行为规制的一般性法律,优化产业政策决策机制评价机制并完善产业政策的程序性控制措施。第四,建立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机制。在反垄断法实施的过程中,应该赋予竞争执法机构参与产业政策的制订以及从反垄断审查角度监督产业政策实施的职权。在此基础之上,可以进一步地探索不同政府干预机构之间沟通和协调的渠道,以便使政府的干预措施形成合力。
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基本向度及方法论原则 马俊峰
马克思主义对待公正和公正观的方法论原则至少包括如下几点:第一,不能从抽象的人性、理性等为基础来确定公正不公正的标准,并将之当作是一种一经发现就永恒不变的“绝对真理”。相反。要根据一定历史时期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由之制约的人们的实际地位和权利结构来揭示不同公正观的实质及其历史变迁。第二。从实践的角度看,不同公正观是不同主体(阶级、阶层、民族等)的利益诉求的抽象表现,不同的公正观之间的分歧和对立,表面上看是不同理论观点的对立,实际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如阶层阶级集团等的不同利益诉求之间的对立,这种矛盾和对立的解决,不是理论的事情而是实践的事情。在现实的社会实践生活中,无数的个人之间要通过合作互助,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来进行交往,但这些个人从来都不是作为孤立的同质的个人而是作为有差别的个人并结成不同的集团、阶层、阶级来行动的,他们站在不同的立场上,有选择地继承不同的文化传统或文化传统的不同方面而形成自己的公正观和价值观。进而对现实的社会秩序、利益分配制度进行一定的评价,作出一定的价值判断,形成自己的态度。第三,公正观作为法权观念、道德观念的最高抽象,作为评价各种制度、规范之合理性与否的最高标准和原则,绝不是直观的思维方式和抽象的逻辑推理能够胜任的,只有辩证思维才能揭示其中的奥秘所在。
产业结构调整的反垄断法思考
叶卫平
产业结构调整是我国一项有连续性并目趋体系化的公共政策,是产业政策的核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后,过于扩张性的产业结构调整措施必然在理念和制度层面与更为倡导市场理性的反垄断法发生诸多碰撞。考虑到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制度背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与反垄断法实施之间的协调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确立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实现政府治理方式的转型和有效实施《反垄断法》。我國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价格联盟调查、电信重组并购审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交易等案件中的消极和退让,反垄断理论和实务界对汽车、钢铁等产业重振计划中产业主管部门人为推动产业重组行动的失语,都是需要反思的。第二,改变产业政策的作用范围和作用方式。第三,推动产业政策的法制化。当前应该抓紧制定产业政策的专门法和行政程序法等政府行为规制的一般性法律,优化产业政策决策机制评价机制并完善产业政策的程序性控制措施。第四,建立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机制。在反垄断法实施的过程中,应该赋予竞争执法机构参与产业政策的制订以及从反垄断审查角度监督产业政策实施的职权。在此基础之上,可以进一步地探索不同政府干预机构之间沟通和协调的渠道,以便使政府的干预措施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