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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古代的反腐倡廉举措
(一)倡节俭,戒奢侈,少兴作
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各朝代的创业君主或中举君主,往往身体力行,提倡俭朴的生活方式,同时实行少兴土木、少事更张的“无为而治”的治理方式。西汉文帝时曾欲建露台,后得知需费百金,相当于10户中产人家的财产,便主动取消此项计划。他在建陵时又下诏,要“因其山,不起坟”,“皆瓦器,不得以金银铜锡为饰”。唐太宗亲眼目睹了隋炀帝“驱天下以纵欲,罄万物而自奉”,终致“民不堪命,率土分崩”,深刻指出:“为主贪,必丧其国。”(《贞观政要·君道》)他即位伊始,便把后宫美女释放3000人,任其择偶出嫁。贞观十二年(638年),太宗出巡山西,浦州刺史赵元楷大肆铺张接迎,太宗斥责他此举纯属“亡隋弊俗”,吓得赵元楷“数日不食而卒”。农民出身的皇帝朱元璋说:“所谓俭约,非身先之,何以率下?”洪武八年(1375年)改建大内宫殿,他指示只求安全牢固,不可追求华丽奇巧。他的生活非常朴素,每日早膳,只用蔬菜就餐。
(二)严刑峻法,惩治贪官污吏
我国历代封建王朝都非常重视反腐败立法工作,一些王朝还制定了反腐败的专项法律法规,如秦朝的《为吏之道》、唐律中的《职律》、明朝的《大诰》等。古代反腐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重刑治贪。如秦律规定贪污与“盗”同罪;汉律规定“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市”,且子孙三世“皆禁锢不得为吏”;唐律规定对监临主司受财“二十五匹绞”,收受钱财而枉法者“加役流”;宋律除重申唐律对贪污行为的规定外,还利用“准敕”、“臣等参详”等形式加强对赃罪的惩处,且对犯赃官员实行连坐制。
只有立法而没有执法,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所以,严格执法、审明政纪是吏治清明的关键。
唐太宗的“贞观之治”与他的严格执法是分不开的。《资治通鉴》记载:当时有广州刺史党仁弘因“赃百万”而被弹劾,按律处死。太宗“哀其死而有功”,免其死,废为庶人,流徙钦州。事后太宗下诏罪己,认为自己犯了三条罪:“纵舍任心,以欺众庶罪一也;知人不明,委用贪冒罪二也;善善未赏,恶恶不诛罪三也。”以后高官多有因赃下狱者,如功臣庞相寿、皇叔李道宗等。后世评价贞观时认为“官吏多自清谨,制驭王公妃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屏迹,无敢侵袭细人。”(赵翼:廿二史札记》)明太祖朱元璋目睹元末政治之腐败,深感贪污之弊端如不革除,吏治无法清明,百姓生活不会安宁,因此对贪官污吏的惩处尤为严厉。如他发现各府、县往往用盖好印信的空白帐目作假,便下令将各地衙门中掌管印信的官员全部处死;又发现户部有贪污现象,下令将户部侍郎及涉嫌官吏全部处死,且规定官吏赃至60两以上即枭首示众并剥皮装草,置于衙门公座旁,以警示后人。
(三)慎于用人,严于考课,奖掖廉吏
历代封建明君都非常注意用人问题。在他们选拔任用官吏的诸多标准中,廉能是仅次于忠君的一条非常重要的标准。秦简《为吏之道》中对官员的第二项要求就是“精契正直”,“精廉勿谤”,反对官员“贱士而贵货币”。考廉是我国古代官吏考核制度(又称考课)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成为官员的内容有四格,即清(清廉)、政(政绩)、才(才能)、年(年龄),其中把廉放在首位,据此定出“称职”、“勤职”、“不称”三个等级。“称职”者加一级,有官缺时优先晋升。凡属贪、酷、浮躁等不合格者,轻则罢官,重则终身禁锢或斩首弃市。在严惩贪官的同时,封建王朝还非常重视表彰和重用廉吏。唐朝开元初年,宰相卢怀慎廉洁俭朴,当他患病玄宗去看望时,只见他家四面围墙矮陋,床上铺着破旧的竹席,门上连个帘子都没有,皇帝甚是感动,立即赐他一所大房并予以表彰。明初廉吏方克勤在济宁府任职时清廉自守,政绩斐然,朱元璋称赞他“善治民,赐宴仪曹”,并召入朝中做官。清雍正年间,河南巡扶田文镜因惩贪除暴招来参劾,有人给他列了十大罪状,雍正经核实各款皆虚,除将诬告者严惩外,还以田文镜“忠诚体国,公正廉明”升为总督,树立为官吏楷模。
(四)建立监察制度,加强廉政监察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初创于秦汉,发展于魏晋,日臻成熟于唐宋,高度完备于明清。中央最高的监察机构为御史台(明清时期改为都察院),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等官职,地方为州刺史(宋代改为通判)。从体制上看,监察机构独立自成系统,实行上下垂直领导,不受地方长官约束,直接对皇帝负责;从职权上看,古代的监察官员地位高、职权大,“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且可以“风闻奏事”。从西汉武帝颁布的《监御史九条》和《刺史诏六条》开始,正式把“吏不廉,背公向私”和“阿附豪强,进行贿赂”列为监察的重要内容,以后历代相沿不绝。从唐代开始,监察官“二周年一替”,且以较快的速度升迁,既鼓励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又防止了在位长久带来的弊病,因为“久则情亲而弊生,望轻而法玩。”(顾炎武:《日知录》)明清时期常用新科状元、进士充任监察史巡视地方,借其初登殿堂,敢作敢为,且在朝中没有“裙带”关系,敢于查处官吏的腐败行为。
对监察机构的重要性,古代的一些贤明君主也多有评价。元世祖曾说:“中书朕左手,枢密院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也。”(《元史·世祖纪》),明太祖朱元璋也曾说:“国家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纲纪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洪武实录》卷70)从封建社会多年的吏治实践来看,监察机构为纠举不洁,惩恶扬善,澄清吏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加强廉政教育
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十分重视教化的作用,并用通过学校、家庭和社会等多种途径传播廉政信条,力图使官吏能够自我约束、自我克制。
古代国家对官吏的廉政教育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学校教育。中国古代从私塾、乡学到国子监,学校教育制度之完备在同时代世界各国中属于前列。学校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从儒家经典中接受“敛从其薄”、“平政爱民”、“节用而爱民”以及“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治世之道,其目的在于孝亲忠君。二是家庭教育。中国古代社会的特点就是国、家不分,家庭承担了部分对后代进行政治道德教育的义务。宋代司马光为教诫儿子,专门写了篇《训俭示廉》的家训,教育儿子:“俭,德之兴也。侈则多欲。君子多欲,则贪慕富贵,枉道速祸;小人多欲,则多求妄用,丧身败家,是以居室必贿,居乡必盗。故曰:侈,恶之大也。”家庭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将来“居官必贿”。三是皇帝的教育。官吏自踏入仕途后,皇帝经常對他们进行“仁、义、廉、耻”的朝廷教育。“为臣贪,必丧其身。”唐太宗这样告诫群臣说:“大丈夫岂得苛贪财物,以害及身命,使子孙每怀愧耻耶?”并要百官“深思此言”。他还打比方说,鸟栖于林,鱼藏于水,还是被人捉拿,都是它们贪吃诱饵的缘故。“陷其身者,皆为贪冒财利,与夫鱼鸟何以异哉?”(《贞观政要·贪鄙)谕劝百官不要因贪图钱财而毁了身家性命。明太祖朱元璋也曾说:“诸衙门官到任,朕常开谕:无作是非,显尔祖宗,荣尔妻子,贵尔本身,以德助朕,为民造福,立名于天地之间千万年不朽,永为贤称。”(《洪武实录》卷30) (六)建立和完善各项具体的廉政制度
古代的封建王朝还创立了一些具体的廉政制度,如官员回避制度、轮调制度以及禁止官吏经商谋利等。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官员回避制度。它初创于汉代,实行“三互法”,其内容规定: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有血缘关系或婚姻戚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地区为官。自此以后,历代相沿,并不断完善,到明清时期实行地区回避、亲属回避、师生回避、科举回避、诉讼回避等众多的回避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官员徇私舞弊或徇私枉法。
二、几点启示
抛开古代社会的廉政动机不谈,我们应该承认,在中国封建社会的特定时期,统治者推行的一系列反腐倡廉的举措,对于吏治的清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对我们今天的反腐倡廉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一,反腐倡廉措施必须周密具体。廉政措施约束的对象是官吏的不廉洁行为,虽然为官者都懂得廉是贪非的道理,但是贪官污吏却屡禁不绝。当一些官吏为贪欲支配时,能够阻止它们腐败行为的就是严密的措施。反腐倡廉措施的细腻化可以防止贪官钻法律空子,它明确告之官员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什么为罪什么为非罪,罪当何罚,促使官员据此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措施的周密具体,使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第二,治贪必须从重从严。中国封建社会的治贪措施以从重从严为特色,这主要从两个方面表现出来:其一,与盗窃罪、抢劫罪相比,在所得财物相等的情况下,对贪赃的处罚要严厉得多,绝不手软,以此严正吏治,清廉官风。其二,从细微处着手治理官吏的贪赃枉法行为。中国古代社会对贪赃枉法的规定有的非常严格、细微,无论是直接接受对方的财物还是间接接受对方的财物,无论是事前接受他人的财物还是事后接受他人的财物,不论接受财物的数量多少,统统构成犯罪。就是利用人情托请,利用职位使用、占有他人或公共财物,亦构成犯罪。治贪从严对于防范贪污等违法行为有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加强监察是廉政成功的重要保障。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组织体系完备,上下实行垂直统辖领导,因而避免了中央部门和地方行政长官的干扰。监察官员政治地位突出,行权自主独立。自秦朝建立监察制度以来就以御史大夫为丞相之副,银印青绶,凡属国家政事,无论大小均参与监察,在执行监察时可不受任何机构、官员的约束,直接对皇帝本人负责。同时在监察机构内部职能明确,上下各司其职,进而保证了对各级官僚机构和官员的有效监督。监察制度对中国封建社会反腐倡廉措施取得成效提供了保障。
在积极借鉴中国封建社会反腐倡廉成功经验的同时,我们不应该忽略中国封建社会在此方面留下的沉重教训:尽管治吏惩贪贯穿于封建社会的全过程,但是,封建王朝的官吏腐败却屡禁不止,形成“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恶性循环,最终导致一个一个封建王朝的覆灭。究其原因还在于封建的专制制度。在专制的社会中,君主拥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依靠这种权力至多能抑制权力以外的腐败,却不能抑制权力本身的腐败。在人治社会里,君主是否能够自觉地约束自己,完全取决于君主的主观意志和道德品质。历代开国君主之所以能做到生活俭朴,少事兴作,从善如流,是由于他们吸取了前朝灭亡的教训,到王朝的后期昏君、暴君登场,随着追求奢侈享乐的不断升级,腐败现象就在所难免了。正是如此,虽然中国封建社会的反腐倡廉措施相当完备,但是这些详尽而又严厉的措施因没能贯穿始终,最终没能拯救封建王朝覆灭的命运。
中國封建社会治贪而又亡于贪的教训说明,反腐倡廉要从法治开始。历史告诉我们:只有积极地吸取古今中外的一切廉政经验,才能使廉政制度更加完善;只有长期不懈地进行反腐倡廉,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只有立足于民主和法治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廉政建设走向成功。
(一)倡节俭,戒奢侈,少兴作
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各朝代的创业君主或中举君主,往往身体力行,提倡俭朴的生活方式,同时实行少兴土木、少事更张的“无为而治”的治理方式。西汉文帝时曾欲建露台,后得知需费百金,相当于10户中产人家的财产,便主动取消此项计划。他在建陵时又下诏,要“因其山,不起坟”,“皆瓦器,不得以金银铜锡为饰”。唐太宗亲眼目睹了隋炀帝“驱天下以纵欲,罄万物而自奉”,终致“民不堪命,率土分崩”,深刻指出:“为主贪,必丧其国。”(《贞观政要·君道》)他即位伊始,便把后宫美女释放3000人,任其择偶出嫁。贞观十二年(638年),太宗出巡山西,浦州刺史赵元楷大肆铺张接迎,太宗斥责他此举纯属“亡隋弊俗”,吓得赵元楷“数日不食而卒”。农民出身的皇帝朱元璋说:“所谓俭约,非身先之,何以率下?”洪武八年(1375年)改建大内宫殿,他指示只求安全牢固,不可追求华丽奇巧。他的生活非常朴素,每日早膳,只用蔬菜就餐。
(二)严刑峻法,惩治贪官污吏
我国历代封建王朝都非常重视反腐败立法工作,一些王朝还制定了反腐败的专项法律法规,如秦朝的《为吏之道》、唐律中的《职律》、明朝的《大诰》等。古代反腐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重刑治贪。如秦律规定贪污与“盗”同罪;汉律规定“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市”,且子孙三世“皆禁锢不得为吏”;唐律规定对监临主司受财“二十五匹绞”,收受钱财而枉法者“加役流”;宋律除重申唐律对贪污行为的规定外,还利用“准敕”、“臣等参详”等形式加强对赃罪的惩处,且对犯赃官员实行连坐制。
只有立法而没有执法,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所以,严格执法、审明政纪是吏治清明的关键。
唐太宗的“贞观之治”与他的严格执法是分不开的。《资治通鉴》记载:当时有广州刺史党仁弘因“赃百万”而被弹劾,按律处死。太宗“哀其死而有功”,免其死,废为庶人,流徙钦州。事后太宗下诏罪己,认为自己犯了三条罪:“纵舍任心,以欺众庶罪一也;知人不明,委用贪冒罪二也;善善未赏,恶恶不诛罪三也。”以后高官多有因赃下狱者,如功臣庞相寿、皇叔李道宗等。后世评价贞观时认为“官吏多自清谨,制驭王公妃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屏迹,无敢侵袭细人。”(赵翼:廿二史札记》)明太祖朱元璋目睹元末政治之腐败,深感贪污之弊端如不革除,吏治无法清明,百姓生活不会安宁,因此对贪官污吏的惩处尤为严厉。如他发现各府、县往往用盖好印信的空白帐目作假,便下令将各地衙门中掌管印信的官员全部处死;又发现户部有贪污现象,下令将户部侍郎及涉嫌官吏全部处死,且规定官吏赃至60两以上即枭首示众并剥皮装草,置于衙门公座旁,以警示后人。
(三)慎于用人,严于考课,奖掖廉吏
历代封建明君都非常注意用人问题。在他们选拔任用官吏的诸多标准中,廉能是仅次于忠君的一条非常重要的标准。秦简《为吏之道》中对官员的第二项要求就是“精契正直”,“精廉勿谤”,反对官员“贱士而贵货币”。考廉是我国古代官吏考核制度(又称考课)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成为官员的内容有四格,即清(清廉)、政(政绩)、才(才能)、年(年龄),其中把廉放在首位,据此定出“称职”、“勤职”、“不称”三个等级。“称职”者加一级,有官缺时优先晋升。凡属贪、酷、浮躁等不合格者,轻则罢官,重则终身禁锢或斩首弃市。在严惩贪官的同时,封建王朝还非常重视表彰和重用廉吏。唐朝开元初年,宰相卢怀慎廉洁俭朴,当他患病玄宗去看望时,只见他家四面围墙矮陋,床上铺着破旧的竹席,门上连个帘子都没有,皇帝甚是感动,立即赐他一所大房并予以表彰。明初廉吏方克勤在济宁府任职时清廉自守,政绩斐然,朱元璋称赞他“善治民,赐宴仪曹”,并召入朝中做官。清雍正年间,河南巡扶田文镜因惩贪除暴招来参劾,有人给他列了十大罪状,雍正经核实各款皆虚,除将诬告者严惩外,还以田文镜“忠诚体国,公正廉明”升为总督,树立为官吏楷模。
(四)建立监察制度,加强廉政监察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初创于秦汉,发展于魏晋,日臻成熟于唐宋,高度完备于明清。中央最高的监察机构为御史台(明清时期改为都察院),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等官职,地方为州刺史(宋代改为通判)。从体制上看,监察机构独立自成系统,实行上下垂直领导,不受地方长官约束,直接对皇帝负责;从职权上看,古代的监察官员地位高、职权大,“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且可以“风闻奏事”。从西汉武帝颁布的《监御史九条》和《刺史诏六条》开始,正式把“吏不廉,背公向私”和“阿附豪强,进行贿赂”列为监察的重要内容,以后历代相沿不绝。从唐代开始,监察官“二周年一替”,且以较快的速度升迁,既鼓励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又防止了在位长久带来的弊病,因为“久则情亲而弊生,望轻而法玩。”(顾炎武:《日知录》)明清时期常用新科状元、进士充任监察史巡视地方,借其初登殿堂,敢作敢为,且在朝中没有“裙带”关系,敢于查处官吏的腐败行为。
对监察机构的重要性,古代的一些贤明君主也多有评价。元世祖曾说:“中书朕左手,枢密院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也。”(《元史·世祖纪》),明太祖朱元璋也曾说:“国家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纲纪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洪武实录》卷70)从封建社会多年的吏治实践来看,监察机构为纠举不洁,惩恶扬善,澄清吏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加强廉政教育
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十分重视教化的作用,并用通过学校、家庭和社会等多种途径传播廉政信条,力图使官吏能够自我约束、自我克制。
古代国家对官吏的廉政教育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学校教育。中国古代从私塾、乡学到国子监,学校教育制度之完备在同时代世界各国中属于前列。学校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从儒家经典中接受“敛从其薄”、“平政爱民”、“节用而爱民”以及“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治世之道,其目的在于孝亲忠君。二是家庭教育。中国古代社会的特点就是国、家不分,家庭承担了部分对后代进行政治道德教育的义务。宋代司马光为教诫儿子,专门写了篇《训俭示廉》的家训,教育儿子:“俭,德之兴也。侈则多欲。君子多欲,则贪慕富贵,枉道速祸;小人多欲,则多求妄用,丧身败家,是以居室必贿,居乡必盗。故曰:侈,恶之大也。”家庭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将来“居官必贿”。三是皇帝的教育。官吏自踏入仕途后,皇帝经常對他们进行“仁、义、廉、耻”的朝廷教育。“为臣贪,必丧其身。”唐太宗这样告诫群臣说:“大丈夫岂得苛贪财物,以害及身命,使子孙每怀愧耻耶?”并要百官“深思此言”。他还打比方说,鸟栖于林,鱼藏于水,还是被人捉拿,都是它们贪吃诱饵的缘故。“陷其身者,皆为贪冒财利,与夫鱼鸟何以异哉?”(《贞观政要·贪鄙)谕劝百官不要因贪图钱财而毁了身家性命。明太祖朱元璋也曾说:“诸衙门官到任,朕常开谕:无作是非,显尔祖宗,荣尔妻子,贵尔本身,以德助朕,为民造福,立名于天地之间千万年不朽,永为贤称。”(《洪武实录》卷30) (六)建立和完善各项具体的廉政制度
古代的封建王朝还创立了一些具体的廉政制度,如官员回避制度、轮调制度以及禁止官吏经商谋利等。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官员回避制度。它初创于汉代,实行“三互法”,其内容规定: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有血缘关系或婚姻戚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地区为官。自此以后,历代相沿,并不断完善,到明清时期实行地区回避、亲属回避、师生回避、科举回避、诉讼回避等众多的回避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官员徇私舞弊或徇私枉法。
二、几点启示
抛开古代社会的廉政动机不谈,我们应该承认,在中国封建社会的特定时期,统治者推行的一系列反腐倡廉的举措,对于吏治的清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对我们今天的反腐倡廉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一,反腐倡廉措施必须周密具体。廉政措施约束的对象是官吏的不廉洁行为,虽然为官者都懂得廉是贪非的道理,但是贪官污吏却屡禁不绝。当一些官吏为贪欲支配时,能够阻止它们腐败行为的就是严密的措施。反腐倡廉措施的细腻化可以防止贪官钻法律空子,它明确告之官员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什么为罪什么为非罪,罪当何罚,促使官员据此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措施的周密具体,使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第二,治贪必须从重从严。中国封建社会的治贪措施以从重从严为特色,这主要从两个方面表现出来:其一,与盗窃罪、抢劫罪相比,在所得财物相等的情况下,对贪赃的处罚要严厉得多,绝不手软,以此严正吏治,清廉官风。其二,从细微处着手治理官吏的贪赃枉法行为。中国古代社会对贪赃枉法的规定有的非常严格、细微,无论是直接接受对方的财物还是间接接受对方的财物,无论是事前接受他人的财物还是事后接受他人的财物,不论接受财物的数量多少,统统构成犯罪。就是利用人情托请,利用职位使用、占有他人或公共财物,亦构成犯罪。治贪从严对于防范贪污等违法行为有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加强监察是廉政成功的重要保障。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组织体系完备,上下实行垂直统辖领导,因而避免了中央部门和地方行政长官的干扰。监察官员政治地位突出,行权自主独立。自秦朝建立监察制度以来就以御史大夫为丞相之副,银印青绶,凡属国家政事,无论大小均参与监察,在执行监察时可不受任何机构、官员的约束,直接对皇帝本人负责。同时在监察机构内部职能明确,上下各司其职,进而保证了对各级官僚机构和官员的有效监督。监察制度对中国封建社会反腐倡廉措施取得成效提供了保障。
在积极借鉴中国封建社会反腐倡廉成功经验的同时,我们不应该忽略中国封建社会在此方面留下的沉重教训:尽管治吏惩贪贯穿于封建社会的全过程,但是,封建王朝的官吏腐败却屡禁不止,形成“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恶性循环,最终导致一个一个封建王朝的覆灭。究其原因还在于封建的专制制度。在专制的社会中,君主拥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依靠这种权力至多能抑制权力以外的腐败,却不能抑制权力本身的腐败。在人治社会里,君主是否能够自觉地约束自己,完全取决于君主的主观意志和道德品质。历代开国君主之所以能做到生活俭朴,少事兴作,从善如流,是由于他们吸取了前朝灭亡的教训,到王朝的后期昏君、暴君登场,随着追求奢侈享乐的不断升级,腐败现象就在所难免了。正是如此,虽然中国封建社会的反腐倡廉措施相当完备,但是这些详尽而又严厉的措施因没能贯穿始终,最终没能拯救封建王朝覆灭的命运。
中國封建社会治贪而又亡于贪的教训说明,反腐倡廉要从法治开始。历史告诉我们:只有积极地吸取古今中外的一切廉政经验,才能使廉政制度更加完善;只有长期不懈地进行反腐倡廉,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只有立足于民主和法治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廉政建设走向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