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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目前实践中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设置的主流模式政府法制机构模式而言,政府法律顾问模式的价值不只体现在合法性审查机构的名称改变上,而且更能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时可以充分享有足够的独立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除了应坚持独立审查和书面审查原则,还应将合法性审查意见本身排除在法律责任追究情形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