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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在我国均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和大众认知均有不同程度的脱节。但是,社会工作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与社区矫正工作有着天然的联系。本文从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入手,介绍了社区矫正的迅猛发展及社工就业现状的困境,在此基础上分析指出社区矫正的发展需要专业社工的介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职业化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8-0-02
一、社区矫正介绍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上世纪70年代末首先在欧美国家产生,其实质是国家对犯罪人实施的刑事处罚。根据根据我国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统计的数字,就缓刑和假释两项,2000年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达到77.48%,美国为70.25%,韩国、俄罗斯较低,但也分别达到45.9%和44.48%。国外之所以采用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的主要方式,是因为实践证明:与通过监禁刑矫正的罪犯比起来实行社区矫正的罪犯的交叉感染与再犯的比率要小得多。因此,社区矫正在国外得到广泛的普及和推广,是当今世界各国非监禁刑罚的主要方式。
在我国社区矫正开始于2003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司法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成为首批社区矫正的试点地区。接下来的几年时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全国23个省(区、市)的85个地市、375个县(区、市)、3142个街道展开,分别占全国省(区、市)、地市、县(市、区)、街道建设数的72%、25%、13%和24%。
二、社会工作专业介绍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社会工作专业作为一种专业助人活动在西方国家已有百年历史,而在我国,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却相当迟晚。20世纪20~40年代,我国的一些大学开设过社会服务、社会事业等课程,但是50年代社会工作教学在大学中被取消了,直到1986年,国家教委决定在北京大学等高等院校开办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到了2003年底就增至152所,据不完全统计有二百余所院校设置了社会工作专业。照此专业发展趋势全国高校每年培养出的专业社工人才约万人,可各种大众媒体报道的却是诸如《河南省7800人争考“社工证”专业社工缺口至少万人》、《东莞社工专业化缺口大,民政局拟引入专才》等,从这些报道中可发现,我国各省的专业社会工作者都处于匮乏状态。高校毕业生数量和实际从业人数之间的差异直接揭示出当前我国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人才严重流失。
从笔者日常教学工作中及各种统计数据中,可以发现目前社会工作专业的招生大部分是调剂来的,第一志愿的学生很少,甚至有的学校90%以上的社会工作专业学生都是调剂来的。社会工作专业在我国虽然是一个比较年轻的专业,但是也已经有了二十多年的发展时间,虽然在高校内迅速得到了普及,也受到了政府的认可和重视,但是社会大众的认知却是严重脱节。社会大众对“社会工作”的认知基本等同于居委会。而同时历届毕业生无对口岗位的就业现实又导致了恶性循环。据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会长、北京大学王思斌教授所说,目前北京大学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从事前沿社工的比率不到10%。北京大学作为国内一流的学府又是最早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的高校对口就业率尚且如此低,其他省份和地区有的甚至低到无对口就业。这种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和反思。
三、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双赢
(一)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工作的必然性
从社区矫正的根本目标:促使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来看,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有着其他学科所没有的天然优越性。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伦理和价值观要求对待案主的态度是敬业、接纳、自决、个别化和尊敬人。而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是对社会和他人有损的个人,他们的行为在法律和道德的意义上是受到谴责的。但是在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视角下,他们都是受助者。这种平等待人的态度有助于犯罪人员不抵触矫正工作者并以平等的心理接受,并积极融入社会正常生活。
从社会工作方法来看,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这三大直接工作方法已经在社区矫正实践中成功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目的都在于帮助个人和家庭减轻压力、解决问题,达到个人和社会的良好福利状态,其共同点都是重视案主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使得犯罪人员接受司法矫正人员及他人提供的物质或情感服务和支持,从而阻断其犯罪心理并顺利回归社会。
从其他国家的矫正服务人员严格的选择和资格认定标准来看,美国侧重于社会工作或社会及心理学科方面的人员;而香港法例则规定:感化主任必须由持有大学学位的专业社会工作者方可担任,且上岗前还须经过严格的有关法律知识方面的专门培训;台湾的任用资格则要求获社会、法律、心理等学科大专以上学历者。
(二)社区矫正工作本土化离不开社会工作
对罪犯的矫正是一个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化的工程,需要各方面专业人士的共同合作才能到达治愈目的。由西方矫正社会工作的介入途径,我们可以看到整个矫正的过程都离不开专业的社会工作者。
首先,从司法审判前的服务来看,法庭对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调查报告十分重视。这份调查报告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背景(如家庭、经历等)和性格,以及犯罪行为的成因和性质等资料。这份由社会工作者出具的调查报告是在承认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为法庭判决提出建议和参考,虽然不是像律师一样为被告作无罪辩护,但这些资料有助于法庭做出有利于罪犯改过自新的判决。其次,在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治疗罪犯的措施的执行中,社会工作者的督促和引导是培养罪犯的劳动习惯和社会责任感的重要执行因素,各地的试点城市经验表明,通过向受助者提供服务调动其自身的潜能,使其掌握正常的生活技能从而降低甚至消灭其再犯罪的可能,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最后,对违法青少年提供的服务来看,青少年处于儿童向成人的过渡期,是由生理人向社会人转化的关键期,这一时期各种成长问题的几率大大高于其他年龄段的人群。而青少年社会工作就是根据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兴趣倾向、特长爱好、家庭背景以及智力等实际情况,予以个别的或集体的辅导,使其获得正常的发展与进步,并启发其个别的才能与志趣,使其发展至最大限度,以贡献于社会和国家。从以上几点来看,社会工作的矫正职能目的与司法工作的目的是一致的,即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因此,社会工作的矫正功能是司法矫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社区矫正工作推动社会工作的大众认知
当前国家对社会工作专业不断地在政策层面给予支持,更于2010年6月在《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社会工作位列12项重大人才工程,提升社会工作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水平被列为重点。无疑,这为我国未来社会工作发展和人才培养提供了有利保障。但是对于推进大众认知和学科发展相匹配而言,社会工作人才进入社区矫正领域工作有着重要的现实影响。 目前,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走在发展前沿的主要是北京、深圳、上海等地,多是通过设立社会工作事务所并由政府针对不同的项目购买其服务,目前还属于区域性的尝试,未在全国形成影响。社会大众提起社会工作专业仍然等同于“居委会老大妈”,我们可以发现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大众形象仍未树立。而社区矫正工作因其服务对象是在社区进行改造,所在社区的群众和单位职工及其朋友都会发挥监督的作用,都会和社会工作者有接触并以社区矫正为介入进而熟悉社会工作这一职业领域。
四、建议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社会工作和社区矫正具有天然的联系,组成一支以专业社工为主体的矫正工作人员队伍,不仅能够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更能够减少社工专业人才流失,从而在实际社会中扩大社会工作的专业影响度。鉴于社区矫正在我国还处于发展初期,各方面的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对于社会工作方法的运用和人员的使用还只是一种自觉性行为,缺乏制度支持和约束。因此建议政府出台文件不仅要明确社区矫正人员的准入制度、岗位职责、岗位性质、工作定额;更要将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以公开招聘的方式录用,加大力度将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吸引到基层加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队伍来。只有将社会工作纳入社区矫正的制度范围,将社会工作的工作流程在社区矫正的实践中加以规范化管理,才能够取得:以社区矫正本土化实现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双赢。
参考文献:
[1]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2]刘淑娟.社会工作对社区矫正的推动作用研究[J].社会工作,2007.
[3]刘强.社区矫正的定位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基本素质要求[J].法治论丛,2003.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职业化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8-0-02
一、社区矫正介绍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上世纪70年代末首先在欧美国家产生,其实质是国家对犯罪人实施的刑事处罚。根据根据我国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统计的数字,就缓刑和假释两项,2000年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达到77.48%,美国为70.25%,韩国、俄罗斯较低,但也分别达到45.9%和44.48%。国外之所以采用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的主要方式,是因为实践证明:与通过监禁刑矫正的罪犯比起来实行社区矫正的罪犯的交叉感染与再犯的比率要小得多。因此,社区矫正在国外得到广泛的普及和推广,是当今世界各国非监禁刑罚的主要方式。
在我国社区矫正开始于2003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司法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成为首批社区矫正的试点地区。接下来的几年时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全国23个省(区、市)的85个地市、375个县(区、市)、3142个街道展开,分别占全国省(区、市)、地市、县(市、区)、街道建设数的72%、25%、13%和24%。
二、社会工作专业介绍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社会工作专业作为一种专业助人活动在西方国家已有百年历史,而在我国,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却相当迟晚。20世纪20~40年代,我国的一些大学开设过社会服务、社会事业等课程,但是50年代社会工作教学在大学中被取消了,直到1986年,国家教委决定在北京大学等高等院校开办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到了2003年底就增至152所,据不完全统计有二百余所院校设置了社会工作专业。照此专业发展趋势全国高校每年培养出的专业社工人才约万人,可各种大众媒体报道的却是诸如《河南省7800人争考“社工证”专业社工缺口至少万人》、《东莞社工专业化缺口大,民政局拟引入专才》等,从这些报道中可发现,我国各省的专业社会工作者都处于匮乏状态。高校毕业生数量和实际从业人数之间的差异直接揭示出当前我国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人才严重流失。
从笔者日常教学工作中及各种统计数据中,可以发现目前社会工作专业的招生大部分是调剂来的,第一志愿的学生很少,甚至有的学校90%以上的社会工作专业学生都是调剂来的。社会工作专业在我国虽然是一个比较年轻的专业,但是也已经有了二十多年的发展时间,虽然在高校内迅速得到了普及,也受到了政府的认可和重视,但是社会大众的认知却是严重脱节。社会大众对“社会工作”的认知基本等同于居委会。而同时历届毕业生无对口岗位的就业现实又导致了恶性循环。据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会长、北京大学王思斌教授所说,目前北京大学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从事前沿社工的比率不到10%。北京大学作为国内一流的学府又是最早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的高校对口就业率尚且如此低,其他省份和地区有的甚至低到无对口就业。这种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和反思。
三、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双赢
(一)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工作的必然性
从社区矫正的根本目标:促使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来看,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有着其他学科所没有的天然优越性。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伦理和价值观要求对待案主的态度是敬业、接纳、自决、个别化和尊敬人。而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是对社会和他人有损的个人,他们的行为在法律和道德的意义上是受到谴责的。但是在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视角下,他们都是受助者。这种平等待人的态度有助于犯罪人员不抵触矫正工作者并以平等的心理接受,并积极融入社会正常生活。
从社会工作方法来看,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这三大直接工作方法已经在社区矫正实践中成功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目的都在于帮助个人和家庭减轻压力、解决问题,达到个人和社会的良好福利状态,其共同点都是重视案主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使得犯罪人员接受司法矫正人员及他人提供的物质或情感服务和支持,从而阻断其犯罪心理并顺利回归社会。
从其他国家的矫正服务人员严格的选择和资格认定标准来看,美国侧重于社会工作或社会及心理学科方面的人员;而香港法例则规定:感化主任必须由持有大学学位的专业社会工作者方可担任,且上岗前还须经过严格的有关法律知识方面的专门培训;台湾的任用资格则要求获社会、法律、心理等学科大专以上学历者。
(二)社区矫正工作本土化离不开社会工作
对罪犯的矫正是一个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化的工程,需要各方面专业人士的共同合作才能到达治愈目的。由西方矫正社会工作的介入途径,我们可以看到整个矫正的过程都离不开专业的社会工作者。
首先,从司法审判前的服务来看,法庭对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调查报告十分重视。这份调查报告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背景(如家庭、经历等)和性格,以及犯罪行为的成因和性质等资料。这份由社会工作者出具的调查报告是在承认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为法庭判决提出建议和参考,虽然不是像律师一样为被告作无罪辩护,但这些资料有助于法庭做出有利于罪犯改过自新的判决。其次,在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治疗罪犯的措施的执行中,社会工作者的督促和引导是培养罪犯的劳动习惯和社会责任感的重要执行因素,各地的试点城市经验表明,通过向受助者提供服务调动其自身的潜能,使其掌握正常的生活技能从而降低甚至消灭其再犯罪的可能,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最后,对违法青少年提供的服务来看,青少年处于儿童向成人的过渡期,是由生理人向社会人转化的关键期,这一时期各种成长问题的几率大大高于其他年龄段的人群。而青少年社会工作就是根据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兴趣倾向、特长爱好、家庭背景以及智力等实际情况,予以个别的或集体的辅导,使其获得正常的发展与进步,并启发其个别的才能与志趣,使其发展至最大限度,以贡献于社会和国家。从以上几点来看,社会工作的矫正职能目的与司法工作的目的是一致的,即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因此,社会工作的矫正功能是司法矫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社区矫正工作推动社会工作的大众认知
当前国家对社会工作专业不断地在政策层面给予支持,更于2010年6月在《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社会工作位列12项重大人才工程,提升社会工作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水平被列为重点。无疑,这为我国未来社会工作发展和人才培养提供了有利保障。但是对于推进大众认知和学科发展相匹配而言,社会工作人才进入社区矫正领域工作有着重要的现实影响。 目前,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走在发展前沿的主要是北京、深圳、上海等地,多是通过设立社会工作事务所并由政府针对不同的项目购买其服务,目前还属于区域性的尝试,未在全国形成影响。社会大众提起社会工作专业仍然等同于“居委会老大妈”,我们可以发现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大众形象仍未树立。而社区矫正工作因其服务对象是在社区进行改造,所在社区的群众和单位职工及其朋友都会发挥监督的作用,都会和社会工作者有接触并以社区矫正为介入进而熟悉社会工作这一职业领域。
四、建议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社会工作和社区矫正具有天然的联系,组成一支以专业社工为主体的矫正工作人员队伍,不仅能够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更能够减少社工专业人才流失,从而在实际社会中扩大社会工作的专业影响度。鉴于社区矫正在我国还处于发展初期,各方面的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对于社会工作方法的运用和人员的使用还只是一种自觉性行为,缺乏制度支持和约束。因此建议政府出台文件不仅要明确社区矫正人员的准入制度、岗位职责、岗位性质、工作定额;更要将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以公开招聘的方式录用,加大力度将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吸引到基层加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队伍来。只有将社会工作纳入社区矫正的制度范围,将社会工作的工作流程在社区矫正的实践中加以规范化管理,才能够取得:以社区矫正本土化实现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双赢。
参考文献:
[1]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2]刘淑娟.社会工作对社区矫正的推动作用研究[J].社会工作,2007.
[3]刘强.社区矫正的定位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基本素质要求[J].法治论丛,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