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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资料
1.1简要案情
2011年4月24日凌晨某高速公路支线第十三合同段项目部办公楼发生火灾,办公楼被烧毁,经清点核实有三人失踪,三人分别为蔡某、宋某某、刘某某,后经现场勘验于火灾现场发现三具被烧焦的尸体,发现的第一具尸体位于火场办公楼东北角第一间屋里,发现的第二具尸体位于火场办公楼南侧的第二个屋里(财务部),发现的第三具尸体位于火场办公楼背侧第三个门对着的走廊里。按着尸体被发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将三具尸体编为1号、2号、3号。
1.2尸表检验
1号尸体:尸体呈高度炭化状,大部分软组织和骨骼被烧毁损。尸体剩余部分长110cm,颅骨爆裂炭化及灰化,颜面部软组织烧毁残留颅面骨,胸腹壁大部烧透,胸腹腔内组织、器官外露,部分炭化。双上肢挛缩状,大部分软组织及手骨烧毁。双下肢由大腿上段下部以下缺失,缺失部分呈灰化狀于尸体现场原下肢位置。2号尸体:尸体呈高度炭化状,大部分软组织和骨骼被烧毁损缺失。尸体剩余部分长105cm,颅骨爆裂炭化及灰化,颜面部软组织烧毁残留颅面骨。胸腹壁被烧透,胸腹腔内组织、器官外露,部分炭化。双上肢挛缩状,大部分软组织及手骨烧毁。双下肢由大腿上段下部以下缺失,缺失部分呈灰化状于尸体现场原下肢位置。3号尸体:尸长101cm,尸体呈高度炭化状,大部分软组织和骨骼被烧毁损。顶部颅骨烧毁灰化状,脑组织烧毁炭化,颜面部软组织烧毁残留颅面骨。颈部气管、食管被烧毁。胸腹壁及背部被烧透,胸腹腔内组织、器官被烧毁,部分炭化。双上肢挛缩状,大部分软组织及手骨烧毁。双下肢由大腿上段下部以下缺失,缺失部分呈灰化状于尸体现场原下肢位置。
1.3解剖检验
1号尸体:切开气管及支气管见管腔内壁有大量黑色灰尘粘附,气管壁被严重烧伤。打开胸腹腔可见胸腹腔内组织、器官被烧灼严重。2号尸体:切开气管及支气管见管腔内壁有大量黑色灰尘粘附,气管壁严重烧伤。打开胸腹腔可见胸腹腔内组织、器官被烧灼严重。3号尸体:打开胸腹腔可见胸腹腔内组织、器官被严重烧毁。
2讨论
本案中首要任务是确定死者身份,判明死者死因。火灾现场的尸体常因炭化而使尸体体表许多征象被破坏,包括死者的样貌及明显体表特征均被破坏,使得死者身份的确定比较困难,我们可以通过现场勘查初步判断死者生前位于哪个房间,结合发现尸体的位置,初步判断死者是否位于该房间,或者死者从房间逃出后行走的路径,确定死者活动的大致范围,从而判断出死者的身份。该案中三位死者均未逃出房间,依据其身前所在房间位置,可以初步推断出死者的身份。通过尸体检验提取死者的组织或者骨骼做亲子鉴定(DNA鉴定)则可明确死者身份。
明确死者身份后,需进一步确定死者的死亡原因。常遇到的烧死发生的火场有房屋建筑物中的火灾,汽车、飞机事故后起火等。判断尸体的烧伤是生前形成还是死后形成尤为关键,也是确定死因的首要任务。从理论上说,任何能证明起火后人体尚有生命功能的征象就是生前烧伤的依据。最重要也最多见的生前烧死征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皮肤烧伤的局部征象,皮肤局部严重烧伤边缘组织的红肿时生前烧伤的特征,水泡可以死后形成,但水泡周围皮肤组织的红肿却是血管受热扩张充血和渗出的生前反应。第二,呼吸道热作用综合征,指火场中如果人体具有呼吸功能,那么人体可因吸入外界火场的物质和热空气而导致呼吸道受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呼吸道内的烟灰和炭末,气管及其以下呼吸道内有烟灰和炭末价值较大;②呼吸器官的热刺激反应,形态学上表现为咽喉水肿,气管支气管粘膜充血、出血和坏死,白喉样假膜,肺水肿和出血。第三,血肿碳氧血红蛋白浓度明显增高。明确尸体的烧伤是生前形成还是死后形成有助于鉴别烧死和死后焚尸。人体在火场中死亡的原因有五类:①一氧化碳中毒,②呼吸道热烧伤,③创伤性休克,④机械性损伤,⑤其他有毒气体中毒。一氧化碳中毒约占75%,可见人体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含量的检测应作为火场中尸体检验的常规。火场中高温可以引起损伤征象,象热创、热血肿、颅骨骨折等。烧死炭化尸体分为五级:一级:体表组织以水疱和局部焦痂为主,头面部毛发烧焦,尸体能予辨认;二级:尸体总体仍可辨认,体表炭化程度不一,严重者手、脚、外生殖器等缺失;三级:肢体严重损毁缺失,头面部严重炭化损毁已无法辨认但仍与躯体相连;四级:颅骨炭化碎裂且与躯体分离,炭化的肢体部分仍可成形;五级:人体软组织极少或已毁损消失,骨骼成碎块而不完整。
本案中三具尸体均属于四级炭化尸体,1号和2号尸体气管及支气管见管腔内壁有大量黑色灰尘粘附,气管壁严重烧伤,符合生前烧死征象中的呼吸道热作用综合征,3号尸体颈部气管、食管被烧毁,1号和2号尸体颅骨爆裂炭化及灰化,符合火场中高温可以引起颅骨骨折的征象。综上所述,该案中三名死者系生前被高温燃烧后死亡,可以排除死后焚尸的可能。
参考文献:
[1]闵建雄,法医损伤学[M]。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419-423.
[2]赵子琴,陈玉川,张益鹄,等法医病理学[M].第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304-312.
作者简介:
郑国领,男,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检案工作.
1.1简要案情
2011年4月24日凌晨某高速公路支线第十三合同段项目部办公楼发生火灾,办公楼被烧毁,经清点核实有三人失踪,三人分别为蔡某、宋某某、刘某某,后经现场勘验于火灾现场发现三具被烧焦的尸体,发现的第一具尸体位于火场办公楼东北角第一间屋里,发现的第二具尸体位于火场办公楼南侧的第二个屋里(财务部),发现的第三具尸体位于火场办公楼背侧第三个门对着的走廊里。按着尸体被发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将三具尸体编为1号、2号、3号。
1.2尸表检验
1号尸体:尸体呈高度炭化状,大部分软组织和骨骼被烧毁损。尸体剩余部分长110cm,颅骨爆裂炭化及灰化,颜面部软组织烧毁残留颅面骨,胸腹壁大部烧透,胸腹腔内组织、器官外露,部分炭化。双上肢挛缩状,大部分软组织及手骨烧毁。双下肢由大腿上段下部以下缺失,缺失部分呈灰化狀于尸体现场原下肢位置。2号尸体:尸体呈高度炭化状,大部分软组织和骨骼被烧毁损缺失。尸体剩余部分长105cm,颅骨爆裂炭化及灰化,颜面部软组织烧毁残留颅面骨。胸腹壁被烧透,胸腹腔内组织、器官外露,部分炭化。双上肢挛缩状,大部分软组织及手骨烧毁。双下肢由大腿上段下部以下缺失,缺失部分呈灰化状于尸体现场原下肢位置。3号尸体:尸长101cm,尸体呈高度炭化状,大部分软组织和骨骼被烧毁损。顶部颅骨烧毁灰化状,脑组织烧毁炭化,颜面部软组织烧毁残留颅面骨。颈部气管、食管被烧毁。胸腹壁及背部被烧透,胸腹腔内组织、器官被烧毁,部分炭化。双上肢挛缩状,大部分软组织及手骨烧毁。双下肢由大腿上段下部以下缺失,缺失部分呈灰化状于尸体现场原下肢位置。
1.3解剖检验
1号尸体:切开气管及支气管见管腔内壁有大量黑色灰尘粘附,气管壁被严重烧伤。打开胸腹腔可见胸腹腔内组织、器官被烧灼严重。2号尸体:切开气管及支气管见管腔内壁有大量黑色灰尘粘附,气管壁严重烧伤。打开胸腹腔可见胸腹腔内组织、器官被烧灼严重。3号尸体:打开胸腹腔可见胸腹腔内组织、器官被严重烧毁。
2讨论
本案中首要任务是确定死者身份,判明死者死因。火灾现场的尸体常因炭化而使尸体体表许多征象被破坏,包括死者的样貌及明显体表特征均被破坏,使得死者身份的确定比较困难,我们可以通过现场勘查初步判断死者生前位于哪个房间,结合发现尸体的位置,初步判断死者是否位于该房间,或者死者从房间逃出后行走的路径,确定死者活动的大致范围,从而判断出死者的身份。该案中三位死者均未逃出房间,依据其身前所在房间位置,可以初步推断出死者的身份。通过尸体检验提取死者的组织或者骨骼做亲子鉴定(DNA鉴定)则可明确死者身份。
明确死者身份后,需进一步确定死者的死亡原因。常遇到的烧死发生的火场有房屋建筑物中的火灾,汽车、飞机事故后起火等。判断尸体的烧伤是生前形成还是死后形成尤为关键,也是确定死因的首要任务。从理论上说,任何能证明起火后人体尚有生命功能的征象就是生前烧伤的依据。最重要也最多见的生前烧死征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皮肤烧伤的局部征象,皮肤局部严重烧伤边缘组织的红肿时生前烧伤的特征,水泡可以死后形成,但水泡周围皮肤组织的红肿却是血管受热扩张充血和渗出的生前反应。第二,呼吸道热作用综合征,指火场中如果人体具有呼吸功能,那么人体可因吸入外界火场的物质和热空气而导致呼吸道受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呼吸道内的烟灰和炭末,气管及其以下呼吸道内有烟灰和炭末价值较大;②呼吸器官的热刺激反应,形态学上表现为咽喉水肿,气管支气管粘膜充血、出血和坏死,白喉样假膜,肺水肿和出血。第三,血肿碳氧血红蛋白浓度明显增高。明确尸体的烧伤是生前形成还是死后形成有助于鉴别烧死和死后焚尸。人体在火场中死亡的原因有五类:①一氧化碳中毒,②呼吸道热烧伤,③创伤性休克,④机械性损伤,⑤其他有毒气体中毒。一氧化碳中毒约占75%,可见人体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含量的检测应作为火场中尸体检验的常规。火场中高温可以引起损伤征象,象热创、热血肿、颅骨骨折等。烧死炭化尸体分为五级:一级:体表组织以水疱和局部焦痂为主,头面部毛发烧焦,尸体能予辨认;二级:尸体总体仍可辨认,体表炭化程度不一,严重者手、脚、外生殖器等缺失;三级:肢体严重损毁缺失,头面部严重炭化损毁已无法辨认但仍与躯体相连;四级:颅骨炭化碎裂且与躯体分离,炭化的肢体部分仍可成形;五级:人体软组织极少或已毁损消失,骨骼成碎块而不完整。
本案中三具尸体均属于四级炭化尸体,1号和2号尸体气管及支气管见管腔内壁有大量黑色灰尘粘附,气管壁严重烧伤,符合生前烧死征象中的呼吸道热作用综合征,3号尸体颈部气管、食管被烧毁,1号和2号尸体颅骨爆裂炭化及灰化,符合火场中高温可以引起颅骨骨折的征象。综上所述,该案中三名死者系生前被高温燃烧后死亡,可以排除死后焚尸的可能。
参考文献:
[1]闵建雄,法医损伤学[M]。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419-423.
[2]赵子琴,陈玉川,张益鹄,等法医病理学[M].第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304-312.
作者简介:
郑国领,男,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检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