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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同一企业只能采用成本法或者公允价值其中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而已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通过会计政策变更为成本模式。这种规定限制了公允价值的应用.不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本文从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及计量属性的计量原则的角度,结合现状进行分析,说明这种规定的不必要性,同时指出应该按实际情况对不同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不同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