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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现代合伙合同的成立规则经由北京政府时期的大理院判例【4年上字第244号】及其他辅助判例初步建立,由此成为这一领域的立法及学术脉络起源。但长期以来,受制于大理院判例编纂中的编年体限制,本部内容全貌及其过程始终无法得到突出反映,故拟以此文攫取有关判例,就其概况及其相对于实践所体现出的不足等层面予以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