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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利义务条款的完善是《教师法》修订的关键任务。《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第9-14条专章设定教师权利义务条款,采用了基本权利义务与特别权利义务结合的立法模式,完善了权利义务内容并界定了公办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但仍然存在值得商榷之处。条文的体系结构方面,“基本权利义务+个别特别权利义务”的立法格局欠缺周延性和包容性,不符合教师基本法的法律定位,建议增设兜底条款,为其他教师权利义务留出规范接口;教师法律身份条款可以统摄本法各个章节,建议将其前移至总则。教师基本权利内容方面,建议增设对不当指派、无关事项的拒绝权和获得救济权;教育惩戒作为附属于指导评价权的手段行为,难以适用于所有学段学生。对于公办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通过考量立法目的、立法成本、法律衔接和立法效果,建议将其界定为教育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