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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家暴案例入手,阐述我国家暴数量较多、频率大、单次暴力伤情较轻、行政处罚效果差、刑事救济率较低、受暴者精神压力大等现状,分析我国家暴产生的几种原因,并从法制及社会对待等角度提出增设罪名、提高女性经济地位等应对构想。
关键词:家暴;社会救济;社会心理;经济地位
一、我国家暴及其救济现状
最近,“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美籍妻子遭打、女演员白静因家庭纠纷被丈夫残忍杀害,又有“温市华裔女遭家暴”等等类似报道,家暴以其迅猛发展的速度而使大家耳熟能详,并已屡见不鲜。反家暴公益机构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曾做的一个主题调查显示1858份网民答卷,有高达54.6%的受调查者遭遇过家庭暴力。中国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上世纪90年代家庭暴力现象比80年代上升了25. 4%。在二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每年约有十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受害者中绝大多数为家庭妇女,约占72%,;施暴者绝大部分为家庭成年男性,约占96%。
此外,原先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一些知识水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但根据近期抽样调查显示,每10个施暴者中,就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家庭暴力的范围正从农村向城市、从低文化素质向高文化素质人群蔓延。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民、个体私营者家庭,在干部、教师和法制工作者家庭也是屡见不鲜。
可是我国家暴的救济手段少,可操作性低,一般司法机关不会主动介入干预。据统计,家庭暴力造成妇女轻伤和一般疼痛的较多,分别占30.5%和31.9%,造成重伤和轻微伤的比例相对较少,分别占9.8%和12%,另有6.1%的妇女难以判断伤害程度。在比较典型的暴力案件中,丈夫施暴而受到治安处罚、刑事制裁或负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只有16.5%,这与妇女受暴力的严重情况是极不相称的。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宪法》、《刑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的关于惩处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规定大而不实,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婚姻法将家暴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理由将救济人群划定在离婚群体上,涉猎范围过小,且因无其他非离婚群体可适用的有效规定,而使大多家暴隐没于无奈与隐忍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当中规定相对较为具体并且细致。可对于家暴也多是禁止性和倡导性规定,大多运用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威慑力低,举证较难,程序复杂,因此执行力较差;这些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并不多,这也就决定了这些条文多数时候成为了废纸。
当暴力达到一定程度,我们要考虑刑法救济,但是正如中国法学会教授、反家暴网络主席陈明侠指出,家庭暴力对人身的伤害是分等级的,人身伤害属于刑法处罚的范畴,由于80%的伤害程度属于轻微伤害,达不到刑法自诉最低达到轻伤害的要求,使大量加害者在实施暴力后,得不到法律的惩治,逍遥法外。这一残酷事实告诉我们,大多数家暴受害者,就算遍体鳞伤,也大多未得到法律救济。
二、家暴原因分析
首先,由前一部分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家暴的法律规制及社会救济很不健全,多属于宣示性条款,且证据认定标准很高,惩罚力度较小,缺乏可操作性,其威慑力势必不大,则控制率极其有限,这是家暴一直以来都无法有效控制的重要原因。
其次,我们发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压力逐渐增大,家暴现象也有愈演愈烈之势,其存在范围也逐渐扩大。这不难理解,而且很常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生活节奏不断加快,现代人的生存压力越来越大,这就是一个大的社会背景,其将严重影响社会心理,这时社会心理学者的人类挫折—攻击行为学说就得到体现了,社会生活的压力会使人们有时将其宣泄于对配偶的暴力行为。
再次,社会心理学着重于家庭暴力发生的社会心理背景的线性— 因果关系式分析的另外三种角度也是有一定数量的: 1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人格特质的因果关系2社会化研究, 寻找社会化过程中原有家庭经验对现有施暴行为的关系 3心理动力论,此处不展开。
不可忽视的一点是我们已经批判了几十年的传统男尊女卑观念,中国大男子主义几千年,女人要听男人的话早已在众多男性心中根深蒂固,因此,随着当代女权主义的提倡,女性独立性的不断提高,“不听话”已是习惯,也正是这一点是男性的自尊心虚荣心受着考验,并最终以家暴来捍卫其地位。
还有更为重要的一点,那就是男女的经济地位差异,我们不妨想一下,封建时期男耕女织,男人掌握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女人的地位就十分卑微,而当代,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和女权地位的提高,女人在家庭经济收入中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女人在家庭的地位也得到了提高,但是由于各种因素,女性收入仍然普遍低于其配偶,这样就不可排除女性因为在家庭中经济地位较低而容易受到暴力侵害。
另外,我们看到多数受暴者都不曾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这是一个社会传统习惯,家丑不可外扬,受暴者及其家人顾及自身脸面,不希望事情“闹大”,而邻里自然也会知趣的远离别人的家务事,因此,大多家暴案就这样在各种“庇护”下茁壮成长。
最后,施暴者文化水平不高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据《中国妇女报》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的调查,55%的调查对象归因于男性的素质差,文化教育水平低。
三、我的家暴应对构想
当我们有不足时就要积极向他人学习,很多国家已颁布实施了家庭暴力法,我国家暴法的制定虽已被人大代表提及过,但距离颁布似乎还有一段距离。另外,像台湾地区指定的保护令也是一个很值得借鉴的措施。
然后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家暴形式有精神上的,肉体上的,经济上的以及性暴力。通过以上分析,我总结出一下结论:我国家暴数量较多;家暴频率大,单次暴力伤情较轻;行政处罚效果差,刑事救济率较低;受暴者精神压力大,自尊心严重受挫等等。 对于精神上的冷暴力我认为可分为冷漠性暴力以及威胁恐吓性暴力,对于冷模性暴力法律很难做出有效约束,这需要婚姻双方的感情基础等进行缓解改善,因此在此我不赘述。至于对威胁恐吓性暴力进行规制,我想我们可以设立“致命暴力恫吓罪”等,即将对受害者进行致命性暴力恐吓的定罪,以减少其发生。
对于经济暴力我想法律的强制规制首先是可行性不大,另外也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我想较为有效的方式是婚内约定财产制,或是仲裁,或是寻求妇联等社会团体的调节教育。
对于性暴力,我目前研究不深,肤浅的讲,其认定难度大,我认为情节较重或有明显证据证明的应考虑“婚内强奸”的适用,有伤害情节的可以考虑肉体暴力的相关规定。
对于肉体暴力我想重点阐述一下我的规制构想。首先,我们要制定罪名及惩罚手段应考虑其实行作用及威慑力大小,我认为我国目前的行政处罚,以及上升到刑法的规制首先都过轻,当家暴发生,这些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对其给予的遏制力很小,行与罚严重不对等,从博弈的角度,使很多施暴者无法产生畏惧与自我控制。那么如何规制才能产生较大威慑力呢?鉴于媒体宣传、公告等形式对受暴者产生精神压力较大,不宜实行,所以家暴案件首先要保证隐私权,这样受暴者才会更倾向于寻求救助。另外加重对施暴者的处罚,尽量减少经济的处罚(因为多会牵涉到受暴者经济利益),可采取较长的劳动教养,限制人身自由和强制思想心理教育等对施暴者改造较为明显、威慑力较大的处罚方式。其次,我认为应降低家暴入刑的标准,因为受家暴者多是忍受时间较长,精神摧残较大,相比普通的同刑故意伤害案件受害者遭受的痛苦要多出几倍,因此,家暴案件应单独设立较低入刑标准。同时,由于受害者大多是多次遭受暴力,我们有必要建立“暴力累计与伤情鉴定”机制,设立独立机构,及时方便的对受暴者的伤势及受暴次数进行登记,当其达到一定累计次数时即可以更轻的伤害程度入刑。这样就使得受暴者能够及时得到救助,并减少减轻伤亡。
最后,我想针对由于经济定位的不平等而产生家暴这一现象我们应该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如在法律上规制工作对男女的不平等待遇,包括岗位工资以及退休年龄等,应尽量减少或是消灭在此类问题上的男女不平等,以保证男女家庭地位的平等,从而减少家暴的发生。
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不可小视的社会危害现象,我们有义务从法律及社会角度全面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佟新.不平等性别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对中国家庭暴力的分析[J].社会学研究,2000(1)
[2]吴仙.基于内容分析法的中国家暴根源探析—以李阳家暴门为例[J].现代女性,2012(2)
[3]立夏.家庭暴力法律范畴论纲—基于社会性别的角度[J].社会科学研究,2005(4)
[4]陈晗霖 王玲.家庭暴力及其防范和控制[J].理论探索,2005(2)
[5]白银燕.建立和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机制的几点思考[N].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19
[6]金眉.论家庭暴力的立法缺失[J].法学家,2006(2)
(作者通讯地址: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关键词:家暴;社会救济;社会心理;经济地位
一、我国家暴及其救济现状
最近,“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美籍妻子遭打、女演员白静因家庭纠纷被丈夫残忍杀害,又有“温市华裔女遭家暴”等等类似报道,家暴以其迅猛发展的速度而使大家耳熟能详,并已屡见不鲜。反家暴公益机构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曾做的一个主题调查显示1858份网民答卷,有高达54.6%的受调查者遭遇过家庭暴力。中国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上世纪90年代家庭暴力现象比80年代上升了25. 4%。在二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每年约有十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受害者中绝大多数为家庭妇女,约占72%,;施暴者绝大部分为家庭成年男性,约占96%。
此外,原先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一些知识水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但根据近期抽样调查显示,每10个施暴者中,就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家庭暴力的范围正从农村向城市、从低文化素质向高文化素质人群蔓延。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民、个体私营者家庭,在干部、教师和法制工作者家庭也是屡见不鲜。
可是我国家暴的救济手段少,可操作性低,一般司法机关不会主动介入干预。据统计,家庭暴力造成妇女轻伤和一般疼痛的较多,分别占30.5%和31.9%,造成重伤和轻微伤的比例相对较少,分别占9.8%和12%,另有6.1%的妇女难以判断伤害程度。在比较典型的暴力案件中,丈夫施暴而受到治安处罚、刑事制裁或负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只有16.5%,这与妇女受暴力的严重情况是极不相称的。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宪法》、《刑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的关于惩处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规定大而不实,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婚姻法将家暴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理由将救济人群划定在离婚群体上,涉猎范围过小,且因无其他非离婚群体可适用的有效规定,而使大多家暴隐没于无奈与隐忍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当中规定相对较为具体并且细致。可对于家暴也多是禁止性和倡导性规定,大多运用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威慑力低,举证较难,程序复杂,因此执行力较差;这些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并不多,这也就决定了这些条文多数时候成为了废纸。
当暴力达到一定程度,我们要考虑刑法救济,但是正如中国法学会教授、反家暴网络主席陈明侠指出,家庭暴力对人身的伤害是分等级的,人身伤害属于刑法处罚的范畴,由于80%的伤害程度属于轻微伤害,达不到刑法自诉最低达到轻伤害的要求,使大量加害者在实施暴力后,得不到法律的惩治,逍遥法外。这一残酷事实告诉我们,大多数家暴受害者,就算遍体鳞伤,也大多未得到法律救济。
二、家暴原因分析
首先,由前一部分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家暴的法律规制及社会救济很不健全,多属于宣示性条款,且证据认定标准很高,惩罚力度较小,缺乏可操作性,其威慑力势必不大,则控制率极其有限,这是家暴一直以来都无法有效控制的重要原因。
其次,我们发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压力逐渐增大,家暴现象也有愈演愈烈之势,其存在范围也逐渐扩大。这不难理解,而且很常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生活节奏不断加快,现代人的生存压力越来越大,这就是一个大的社会背景,其将严重影响社会心理,这时社会心理学者的人类挫折—攻击行为学说就得到体现了,社会生活的压力会使人们有时将其宣泄于对配偶的暴力行为。
再次,社会心理学着重于家庭暴力发生的社会心理背景的线性— 因果关系式分析的另外三种角度也是有一定数量的: 1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人格特质的因果关系2社会化研究, 寻找社会化过程中原有家庭经验对现有施暴行为的关系 3心理动力论,此处不展开。
不可忽视的一点是我们已经批判了几十年的传统男尊女卑观念,中国大男子主义几千年,女人要听男人的话早已在众多男性心中根深蒂固,因此,随着当代女权主义的提倡,女性独立性的不断提高,“不听话”已是习惯,也正是这一点是男性的自尊心虚荣心受着考验,并最终以家暴来捍卫其地位。
还有更为重要的一点,那就是男女的经济地位差异,我们不妨想一下,封建时期男耕女织,男人掌握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女人的地位就十分卑微,而当代,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和女权地位的提高,女人在家庭经济收入中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女人在家庭的地位也得到了提高,但是由于各种因素,女性收入仍然普遍低于其配偶,这样就不可排除女性因为在家庭中经济地位较低而容易受到暴力侵害。
另外,我们看到多数受暴者都不曾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这是一个社会传统习惯,家丑不可外扬,受暴者及其家人顾及自身脸面,不希望事情“闹大”,而邻里自然也会知趣的远离别人的家务事,因此,大多家暴案就这样在各种“庇护”下茁壮成长。
最后,施暴者文化水平不高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据《中国妇女报》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的调查,55%的调查对象归因于男性的素质差,文化教育水平低。
三、我的家暴应对构想
当我们有不足时就要积极向他人学习,很多国家已颁布实施了家庭暴力法,我国家暴法的制定虽已被人大代表提及过,但距离颁布似乎还有一段距离。另外,像台湾地区指定的保护令也是一个很值得借鉴的措施。
然后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家暴形式有精神上的,肉体上的,经济上的以及性暴力。通过以上分析,我总结出一下结论:我国家暴数量较多;家暴频率大,单次暴力伤情较轻;行政处罚效果差,刑事救济率较低;受暴者精神压力大,自尊心严重受挫等等。 对于精神上的冷暴力我认为可分为冷漠性暴力以及威胁恐吓性暴力,对于冷模性暴力法律很难做出有效约束,这需要婚姻双方的感情基础等进行缓解改善,因此在此我不赘述。至于对威胁恐吓性暴力进行规制,我想我们可以设立“致命暴力恫吓罪”等,即将对受害者进行致命性暴力恐吓的定罪,以减少其发生。
对于经济暴力我想法律的强制规制首先是可行性不大,另外也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我想较为有效的方式是婚内约定财产制,或是仲裁,或是寻求妇联等社会团体的调节教育。
对于性暴力,我目前研究不深,肤浅的讲,其认定难度大,我认为情节较重或有明显证据证明的应考虑“婚内强奸”的适用,有伤害情节的可以考虑肉体暴力的相关规定。
对于肉体暴力我想重点阐述一下我的规制构想。首先,我们要制定罪名及惩罚手段应考虑其实行作用及威慑力大小,我认为我国目前的行政处罚,以及上升到刑法的规制首先都过轻,当家暴发生,这些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对其给予的遏制力很小,行与罚严重不对等,从博弈的角度,使很多施暴者无法产生畏惧与自我控制。那么如何规制才能产生较大威慑力呢?鉴于媒体宣传、公告等形式对受暴者产生精神压力较大,不宜实行,所以家暴案件首先要保证隐私权,这样受暴者才会更倾向于寻求救助。另外加重对施暴者的处罚,尽量减少经济的处罚(因为多会牵涉到受暴者经济利益),可采取较长的劳动教养,限制人身自由和强制思想心理教育等对施暴者改造较为明显、威慑力较大的处罚方式。其次,我认为应降低家暴入刑的标准,因为受家暴者多是忍受时间较长,精神摧残较大,相比普通的同刑故意伤害案件受害者遭受的痛苦要多出几倍,因此,家暴案件应单独设立较低入刑标准。同时,由于受害者大多是多次遭受暴力,我们有必要建立“暴力累计与伤情鉴定”机制,设立独立机构,及时方便的对受暴者的伤势及受暴次数进行登记,当其达到一定累计次数时即可以更轻的伤害程度入刑。这样就使得受暴者能够及时得到救助,并减少减轻伤亡。
最后,我想针对由于经济定位的不平等而产生家暴这一现象我们应该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如在法律上规制工作对男女的不平等待遇,包括岗位工资以及退休年龄等,应尽量减少或是消灭在此类问题上的男女不平等,以保证男女家庭地位的平等,从而减少家暴的发生。
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不可小视的社会危害现象,我们有义务从法律及社会角度全面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佟新.不平等性别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对中国家庭暴力的分析[J].社会学研究,2000(1)
[2]吴仙.基于内容分析法的中国家暴根源探析—以李阳家暴门为例[J].现代女性,2012(2)
[3]立夏.家庭暴力法律范畴论纲—基于社会性别的角度[J].社会科学研究,2005(4)
[4]陈晗霖 王玲.家庭暴力及其防范和控制[J].理论探索,2005(2)
[5]白银燕.建立和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机制的几点思考[N].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19
[6]金眉.论家庭暴力的立法缺失[J].法学家,2006(2)
(作者通讯地址: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