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法政策学的角度对侵权责任的制度绩效进行观察和验证,是后侵权责任立法时期中国民法学的重要学术使命之一。一套以实现公共卫生政策为价值取向,并且能够提供有效激励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需要满足五个条件:(1)激励适当。假设侵权责任配置能够对医院和医师行为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那么,责任的苛严性程度必须是适中的。(2)激励均衡。在控制医疗服务质量与数量方面,医院和医师各司其职。从风险相关的角度看,必须同时向医院和医师提供激励,方能实现完全的社会成本内部化。(3)医疗服务资源相对充足。(4)一定的医疗损害赔偿成功率。(5)医方不滥用权利。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损害责任,其共同的前提必然是医方合理克制的利益追求如果牟利取代厂医疗服务成为医院或医生的首要目标时,医疗行为的规范性难免受到掣肘,容易出现以职业独立性来掩盖经济动机的情况。可以从更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供应体系着手,将医方的经济动机维持在最低限度。研究表明。现阶段公共卫生政策的实质是通过加强管制约束来提高医疗服务的质与量。在此背景下,医疗损害责任的功能定位只能是激励而非补偿:且由于医疗服务自身的特性,相关责任激励作用更加突出。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责任在归责原则、责任形态和损失分摊方面分别存在激励不足、不当管制和风险无关的缺陷,极有可能导致制度失灵、立法目的落空,亟需加以改进。
(摘自《现代法学》2011年第5期)
(摘自《现代法学》201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