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立反渎职侵权联络员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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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已成为长期困扰反渎工作的突出问题,其中发现难是“四难”中的基本问题。在着力破解“四难”问题中,反渎职侵权部门应积极探索建立发现案件线索新机制。2010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探索建立反渎职侵权联络员制度”。笔者试对此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建立反渎职侵权联络员制度的必要性
  
  (一) 是解决查办反渎职侵权案件“发现难”的有效途径
  渎职侵权犯罪中,大多侵犯的是国家利益。不直接损害群众个人利益,因而导致了群众举报少、有关部门移交少。从检察机关来讲,查办有影响的渎职侵权大要案、新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少,宣传力度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这样就导致了“发现难”的问题。建立反渎职侵权联络员制度,正是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多管齐下,标本兼治,让反渎职侵权工作获得基层最广泛、最有力的民众支持,是解决“发现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二) 是贯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的重大举措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检察工作更是离不开群众的支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就是把专门机关依法查处与充分发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反渎职侵权联络员制度,就是“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司法原则的重要体现。发动群众为反渎工作提供线索,依靠群众证实犯罪,倾听群众意见建议、改进工作等等。离不开人民群众支持,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 是倾听民意、接受监督、改进工作的纽带桥梁
  检察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反渎职侵权联络员是基层的优秀代表,他们熟悉基层基层情况。了解群众呼声。是发挥检察工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又有经常与人民群众接触的机会,可以将倾听到来自群众的呼声向反渎部门反映。同时,联络员通过参与、协助办案,有利于扩大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能更深层次地了解反渎职侵权工作,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将侦查人员的行为置身于基层干部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促使侦查人员更加注重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办案,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反渎职侵权联络员制度的构建
  
  (一) 反渎职侵权联络员的产生
  笔者认为,公民担任反渎职侵权联络员,应当具备一些基本条件。除了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之外,还应当在有关部门或者当地群众中拥有较高威望,品德优秀,为人正派,崇尚公平正义,同时还要了解和支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为了保证此类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工作热情,年龄可由23周岁适当放宽到60周岁之间。反渎职侵权联络员一经审查通过,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培训、颁发聘书。聘期视工作需要而定。一般为2—3年为宜。为保持工作的继续性、队伍活力,聘任期满后,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聘任。那么。反渎职侵权联络员来源于哪些部门什么岗位的人员更合适呢?一是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中适合担任联络员的人员。如党委的纪检、政法部门工作人员,人大、政府、政协的法制工作部门人员、信访部门工作人员。二是在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中适合担任联络员的人员。从当前的反渎职侵权受理案件的情况看,渎职侵权案件几乎涉及所有的司法、行政执法部门,为了方便工作,建议由司法、行政执法单位的紀检监察部门人员担任联络员。以上两类人员向检察机关提供案件线索,也是他们的职责所在。可以将他们在查办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渎职犯罪的线索及时向反渎职侵权部门移送,也可以邀请反渎职侵权部门人员介入相关的调查或者案件,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三是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中适合担任联络员的人员。四是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接触面广,解各行业的岗位职责及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因而由法律工作者担任更为适宜。五是记者等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瘦肉精”、“染色馒头”、“毒豆芽”等食品安全事件曾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这些案件最初都是由记者发现第一手资料。由媒体进行曝光后才得以查处的,这说明新闻媒体也具有很强的发现线索能力,因此聘请新闻媒体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也较为适宜。
  
  (二) 反渎职侵权联络员的权力与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权被赋予人民检察院行使,其他任何主体均不具备侦查主体资格,反渎职侵权联络员也不应该例外。为此,笔者认为,反渎职侵权联络员既然从群众中产生,就必须充分考虑其群众性和社会性,应当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从党政有关部门、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法律工作者、新闻媒体或村(社区)等组织中聘请从事协助人民检察院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人员。反渎职侵权联络员应当享有依法协助反渎工作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权利;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特别保护的权利;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和侵害等。同时也包括参加培训的权利及辞职的权利。
  反渎职侵权联络员应当向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提供辖区或所在机关有关反渎案件的线索,被查对象、证人的相关情况、去向,该行业的岗位职责及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应当及时掌握执法和管理动态,了解掌握各行业或者周边地区民情、社情,向反渎职侵权部门反映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对反渎职侵权工作与队伍建设的批评和合理化建议:协助反渎职侵权部门做好因办理渎职案件而引发的矛盾疏导化解工作:协助反渎部门办案同时,要遵守相关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等。反渎职侵权联络员向反渎职侵权部门提供涉嫌渎职犯罪的线索,一经查实即给予奖励。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经查证不构成犯罪或应作其他处理的。及时给予有理有据的答复。
  
  三、反渎职侵权联络员制度的保障
  
  (一) 建立反渎职侵权联络员制度的经费保障机制
  为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提供线索、协助反渎职侵权部门查处案件势必消耗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还会承担一些必要的经济支出,主要是交通、住宿、通讯、打印以及误工费等。让联络员自己承担经济支出,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这笔经费应从人民检察院的业务经费中支出。这将加大检察机关的业务开支。因此,在实施反渎职侵权联络员、线索有偿收集制度的同时。可以借鉴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做法,将这项经费列入人民检察院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检察机关应向地方人大、党委汇报。征得地方政府的支持,以保障该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 建立反渎职侵权联络员制度的立法保障机制
  为使反渎职侵权联络员制度长期、有效、规范运行,建议国家立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制定保障反渎职侵权联络员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或制度,给联络员以合法的“身份”。可参考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的制度设计,对联络员的职责等事项作出统一规定。以使其有法可依,更加有力地运行,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 建立反渎职侵权联络员制度的安全保障机制
  一是建立联络员信息保密制度。对联络员提供的线索进行保密。设立专人任线索保管员,限定提供线索的知悉范围:二是建立联络员安全的紧急保护机制。联络员在举报后,只要联络员发出人身安全需要保护的求助。检察机关应当派司法警察予以保护,必要时通报公安机关协助;三是严厉打击报复陷害联络员、利用职权让联络员下岗、转岗、撤职、停发奖金等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查处。
  
  (四) 建立反渎职侵权联络员制度的培训、监督、基础设施建设机制
  一是抓好培训工作。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组织开展联络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建立和完善联络员自我学习和提高的平台和机制,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提高,使每一位联络员都成为法律工作的行家里手。二是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对联络员协助办案、收集线索所需的书籍、软硬件设备要落实到位。三是加强对联络员得管理监督。反渎职侵权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是为了建立廉洁、高效的协助办案网络。反渎部门在重视联络员的选人的同时,应加强对联络员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积极配合反渎部门办案、在担任联络员期间利用工作便利敲诈、勒索当事人的。或有其他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其他行为的,坚决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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