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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内幕交易索赔案件已有两起案件在北京立案”。11月22日,知情人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黄光裕索赔案件立案具有标志性意义,意味着内幕交易者将在受法律制裁的同时,还将面临高额赔付。
11月18日,中证监相关负责人披露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五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指出,当前资本市场内幕交易面临的形势较为严峻。
在此之前,中国证监会也曾出台过类似打击内幕交易的文件,但与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强势部门联合发文还是第一次,“这样的政策力度,前所未有。”中证监相关负责人坦言。
中证监相关负责人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该《意见》的出台,与今年发生的如中山公用、天山纺织、中信证券涉嫌内幕交易等大案频发不无关联,“现在内幕交易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了。”
向行政权力开刀
“这个《意见》太原则性,不好具体操作。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需要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出台具体配套执行措施。”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感觉政府是希望通过出台文件给投机者以震慑作用。
长期关注证券业务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证券部主任刘海则认为,《意见》更加强调部门之间的相互责任,即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以及国务院下属的预防腐败局五个主体联系更加紧密。
“尽管之前五部委也是相互联系,但是配合得还不够紧密。例如:证监会发现了某个企业在利用内部信息操纵股价,但是由于跟公安部门没有很好的对接,造成股价仍然持续上涨,再持续下跌,在损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之后,公安部门才发现有问题,然后再去追查,即使追查到,普通散户的利益已经受到损害。”刘海说。
除了加强监管部门之间责任之外,黄光裕内幕交易赔偿案代理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认为《意见》还强调了对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监管,比如,国资委和监察部门的介入,有利于减少政府部门对资本市场的行政干预。
过去20年时间,中国的资本市场在条件并不完全成熟的情况下,由行政力量推动建立到不断壮大。
政府部门积极推进资本“市场化”,诸如新股发行、公司重组等仍需要通过权力之手的审核。这种行政调控的长期存在,使市场上的内幕交易往往与权力的腐败交织在一起。
5月30日,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涉嫌上市股票“中山公用”内幕交易被查,她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她治下的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而其家族利用重组的机会大肆进行股票炒作,从中牟利。
近几年随着资本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众多中央直属的国有企业进入市场后,监管难度愈来愈大,原因是一些央企的行政级别与证监会级别不相上下。
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不仅可以对上市公司的有关事项作出审批,而且可以调动资金炒作股票,使股价按照政府或行政首长的需要进行运作。公权力参与内幕交易,远远超过了上市公司高管所从事内幕交易的破坏程度。
正是基于这种监管困局,此次证监会与其他四个强势部委联合出台《意见》,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旨在破解行政干预资本市场的难题。
早前,时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任胡汝银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坦言,在证券市场上,大量的国有股使政府成为最大的市场参与者。对证券监管机构来说,受制于政府又要管制政府,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监管者的坚牙利齿被包了起来,证券监管过程成了一个复杂的政治过程”。
“民抓贼”优于“官抓贼”
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国美黄光裕案进行了二审宣判。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
尽管国美黄光裕案件已尘埃落定,但有关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的呼声却愈演愈烈,全国各地多家律师事务所主动受理因黄光裕内幕交易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投资者投诉。
据报道,利益受损的相关投资者人数超过13万名,涉嫌索赔金额超过3亿元。
张远忠向《中国新闻周刊》分析称,打击内幕交易行为,一方面要让内幕交易者受到严厉的处罚;另一方面,就是向投资者进行高额赔付,使其不敢贸然内幕交易。
该《意见》的另外一个亮点是,积极探索内幕交易举报奖励制度,对此,刘海认为,这里面隐含出来的意思是鼓励投资者提供线索,让公共投资者积极参与打击内幕交易。
“目前我国已经有1700多家上市公司,作为监管部门很难对每一个上市公司进行全方位监管,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股民的力量。”刘海说。
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颇有研究的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鲁桂华认为《意见》只关注了所谓的“官抓贼”的一面:就是由政府或政府的执法机关,去管内幕交易。
“其实国际上有一种做法叫‘民抓贼’,如果投资者感到有内幕交易的嫌疑,可以直接聘请律师去调查,律师将在调查后胜诉所获得的赔偿当中收取律师费,中小投资者根本不需要自己掏太多的钱。”鲁桂华说。
“与公权力监督比起来,这种来自民间的力量,效果会更好一些,我们应该鼓励民间的力量参与监督。”鲁桂华举例表示,在美国就有很多律师经常向股民说,“你炒股赔钱了吗?我替你要回来!”
7月23日,北京市二中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兼证券犯罪侦查局北京直属总队总队长相怀珠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但对于此前媒体报道其卷入黄光裕内幕交易事件却没有提及。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2007年,在黄光裕操纵中关村科技股票过程中,得到内幕消息的相怀珠也全仓买进100万元的股票,因此也卷入黄的内幕交易案中。
彼时舆论认为,相怀珠作为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和证券犯罪侦查局的厅局级官员,却最终“落马”于经济犯罪和证券犯罪,颇具讽刺意味,其背后的警示意义值得关注。
尚需司法衔接
自有证券市场之始,内幕交易就相随而生,但其损害赔偿却长期处于空白。更为罕见的是,司法制度长期把公众投资者排除在内幕交易监督之外。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于股民针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行为提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不予受理。
5年后,公众投资者迎来一丝曙光,2005年新的《证券法》实施,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其规定极具原则和概括性,在实践中也缺乏操作性。
2007年8月,时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副理事长、中国证监会前副主席高西庆曾在媒体撰文指出,盛行的“内幕交易”查处不力,并不仅仅是证监会的问题。当年最高法院在各地证券民事诉讼案呈上升趋势时突然出了一个规定,要求各地法院停止接受审理与证券有关的民事案件;过了一年多后宣布只接收一种,就是虚假陈述,而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至今还是不被受理。这应被看做是中国司法界的一大遗憾。
2008年7月初,股民陈宁丰诉陈建良案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被视为国内第一起“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但最终以和解了事。
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已起草完毕,仍在征求意见过程中。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财经维权律师宋一欣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的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让投资者共同参与打击内幕交易行为。
早前证监会原稽查一局局长陈舜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能不能减少行政力量的直接干预,既决定于行政放不放手,更决定于法治能不能接手。
对打击内幕交易,高西庆在《证监不作运动战》一文中曾有段精辟的论述:查处案件光靠“龙颜震怒”是不够的,“专项行动,予以重点查处”也解决不了根本性的问题,还是要有机制设计、调动民间力量积极参与,要争取整个司法体系对证券执法的支持。★
11月18日,中证监相关负责人披露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五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指出,当前资本市场内幕交易面临的形势较为严峻。
在此之前,中国证监会也曾出台过类似打击内幕交易的文件,但与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强势部门联合发文还是第一次,“这样的政策力度,前所未有。”中证监相关负责人坦言。
中证监相关负责人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该《意见》的出台,与今年发生的如中山公用、天山纺织、中信证券涉嫌内幕交易等大案频发不无关联,“现在内幕交易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了。”
向行政权力开刀
“这个《意见》太原则性,不好具体操作。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需要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出台具体配套执行措施。”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感觉政府是希望通过出台文件给投机者以震慑作用。
长期关注证券业务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证券部主任刘海则认为,《意见》更加强调部门之间的相互责任,即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以及国务院下属的预防腐败局五个主体联系更加紧密。
“尽管之前五部委也是相互联系,但是配合得还不够紧密。例如:证监会发现了某个企业在利用内部信息操纵股价,但是由于跟公安部门没有很好的对接,造成股价仍然持续上涨,再持续下跌,在损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之后,公安部门才发现有问题,然后再去追查,即使追查到,普通散户的利益已经受到损害。”刘海说。
除了加强监管部门之间责任之外,黄光裕内幕交易赔偿案代理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认为《意见》还强调了对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监管,比如,国资委和监察部门的介入,有利于减少政府部门对资本市场的行政干预。
过去20年时间,中国的资本市场在条件并不完全成熟的情况下,由行政力量推动建立到不断壮大。
政府部门积极推进资本“市场化”,诸如新股发行、公司重组等仍需要通过权力之手的审核。这种行政调控的长期存在,使市场上的内幕交易往往与权力的腐败交织在一起。
5月30日,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涉嫌上市股票“中山公用”内幕交易被查,她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她治下的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而其家族利用重组的机会大肆进行股票炒作,从中牟利。
近几年随着资本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众多中央直属的国有企业进入市场后,监管难度愈来愈大,原因是一些央企的行政级别与证监会级别不相上下。
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不仅可以对上市公司的有关事项作出审批,而且可以调动资金炒作股票,使股价按照政府或行政首长的需要进行运作。公权力参与内幕交易,远远超过了上市公司高管所从事内幕交易的破坏程度。
正是基于这种监管困局,此次证监会与其他四个强势部委联合出台《意见》,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旨在破解行政干预资本市场的难题。
早前,时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任胡汝银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坦言,在证券市场上,大量的国有股使政府成为最大的市场参与者。对证券监管机构来说,受制于政府又要管制政府,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监管者的坚牙利齿被包了起来,证券监管过程成了一个复杂的政治过程”。
“民抓贼”优于“官抓贼”
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国美黄光裕案进行了二审宣判。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
尽管国美黄光裕案件已尘埃落定,但有关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的呼声却愈演愈烈,全国各地多家律师事务所主动受理因黄光裕内幕交易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投资者投诉。
据报道,利益受损的相关投资者人数超过13万名,涉嫌索赔金额超过3亿元。
张远忠向《中国新闻周刊》分析称,打击内幕交易行为,一方面要让内幕交易者受到严厉的处罚;另一方面,就是向投资者进行高额赔付,使其不敢贸然内幕交易。
该《意见》的另外一个亮点是,积极探索内幕交易举报奖励制度,对此,刘海认为,这里面隐含出来的意思是鼓励投资者提供线索,让公共投资者积极参与打击内幕交易。
“目前我国已经有1700多家上市公司,作为监管部门很难对每一个上市公司进行全方位监管,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股民的力量。”刘海说。
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颇有研究的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鲁桂华认为《意见》只关注了所谓的“官抓贼”的一面:就是由政府或政府的执法机关,去管内幕交易。
“其实国际上有一种做法叫‘民抓贼’,如果投资者感到有内幕交易的嫌疑,可以直接聘请律师去调查,律师将在调查后胜诉所获得的赔偿当中收取律师费,中小投资者根本不需要自己掏太多的钱。”鲁桂华说。
“与公权力监督比起来,这种来自民间的力量,效果会更好一些,我们应该鼓励民间的力量参与监督。”鲁桂华举例表示,在美国就有很多律师经常向股民说,“你炒股赔钱了吗?我替你要回来!”
7月23日,北京市二中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兼证券犯罪侦查局北京直属总队总队长相怀珠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但对于此前媒体报道其卷入黄光裕内幕交易事件却没有提及。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2007年,在黄光裕操纵中关村科技股票过程中,得到内幕消息的相怀珠也全仓买进100万元的股票,因此也卷入黄的内幕交易案中。
彼时舆论认为,相怀珠作为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和证券犯罪侦查局的厅局级官员,却最终“落马”于经济犯罪和证券犯罪,颇具讽刺意味,其背后的警示意义值得关注。
尚需司法衔接
自有证券市场之始,内幕交易就相随而生,但其损害赔偿却长期处于空白。更为罕见的是,司法制度长期把公众投资者排除在内幕交易监督之外。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于股民针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行为提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不予受理。
5年后,公众投资者迎来一丝曙光,2005年新的《证券法》实施,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其规定极具原则和概括性,在实践中也缺乏操作性。
2007年8月,时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副理事长、中国证监会前副主席高西庆曾在媒体撰文指出,盛行的“内幕交易”查处不力,并不仅仅是证监会的问题。当年最高法院在各地证券民事诉讼案呈上升趋势时突然出了一个规定,要求各地法院停止接受审理与证券有关的民事案件;过了一年多后宣布只接收一种,就是虚假陈述,而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至今还是不被受理。这应被看做是中国司法界的一大遗憾。
2008年7月初,股民陈宁丰诉陈建良案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被视为国内第一起“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但最终以和解了事。
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已起草完毕,仍在征求意见过程中。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财经维权律师宋一欣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的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让投资者共同参与打击内幕交易行为。
早前证监会原稽查一局局长陈舜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能不能减少行政力量的直接干预,既决定于行政放不放手,更决定于法治能不能接手。
对打击内幕交易,高西庆在《证监不作运动战》一文中曾有段精辟的论述:查处案件光靠“龙颜震怒”是不够的,“专项行动,予以重点查处”也解决不了根本性的问题,还是要有机制设计、调动民间力量积极参与,要争取整个司法体系对证券执法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