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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开店,长子打工,薪金化为高楼,成了一笔糊涂账。然而,当父亲金口一张,将高楼划归次子名下之后,风波出现了。长子不堪十年辛劳变为义务劳动,愤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楼房系其打工期间的薪金所建,要求法院判令其父一次性支付十年欠薪,将楼房依法分割。
2009年底,湖南省芷江县法院对这起家庭劳务纠纷案作出判决,以家庭成员贡献率为依据判定了楼房的归属,部分支持了长子索讨欠薪的请求。
为父亲打工十年换来一笔糊涂账
吴文波与王冬梅夫妇共生育了两子一女,长子吴军,次子吴斌,女儿吴倩。上世纪80年代末,吴文波夫妇开了一家装潢店。1992年,吴军初中毕业,没考上高中,时年16岁的他拜父为师,成为了装潢店里的小学徒。
吴军头脑机灵,聪慧好学,又有一定的文化底子,很快便得到父亲的真传,成为了店里的好帮手。由于年纪小,吴军的收入也就没有单独分出来,与父母的混在一起成为了家庭的共同收入。吴文波夫妇精打细算,用店里的收入维持着一家人的生活,以及吴斌、吴倩兄妹俩的学费。
吴军在父亲店里做事,父亲没有给他发工资,他也没什么怨言。家里经济不宽裕,日常生活要花钱,弟妹读书要花钱,能为父母减轻一点家庭负担,他感到满足,感到骄傲,感到幸福。“都是一家人,有必要那么斤斤计较吗?就当是把工资存在父母那里吧!”吴军很坦然地觉得,父母是他结婚成家的经济基础。父母虽然没有以工资的形式支付给他薪金,但父母会一碗水端平,会返还给他,用之于他的。
儿子的未来的确在吴文波夫妇的规划中。当吴军22岁的时候,吴文波夫妇给他娶了媳妇,还将一栋木质楼房安排给小两口居住,而他们则居住在另一幢木质楼房内。吴军婚后不久即与父母分家,开始独立生活,他白天在父亲的店里做事,晚上则回家里居住。按理说,此时吴文波应该给儿子发工资,但吴文波牢牢地抓住全部经济大权,只是在吴军伸手的时候才给儿子一点钱贴补家用。吴军是个本分人,加之1996年后,弟弟吴斌偶尔来店里帮忙也没有领取报酬,他也就不好意思向父亲索要工资。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繁荣,装潢店的生意越来越红火,挣的钱也越来越多,这个家庭在日常开支外慢慢地有了一笔不菲的积蓄。2002年底,吴文波用这笔钱在芷江县城修建了一幢三层楼的砖房子。
高楼拔地而起,一家人十分高兴。吴军心中的高兴劲儿更甭提了,这幢楼房也凝聚着他的汗水,在父亲店里工作十年了,除了领点零用钱外,从未向父亲要过什么报酬。父亲没说要付工资,作儿子的自然也不好开口,十来年的报酬就成了一笔糊涂账。现在楼房修起来了,那可是用店里挣的钱修的,再怎么说,他也得有一份吧。吴军心里盘算着:楼房共三层,父母一层,自己一层,弟弟一层,妹妹嘛,迟早要嫁出去的,到时候多准备些嫁妆,楼房就没她的份了……
新屋建成后,吴文波夫妇从村里搬到县城的新屋居住,原来住的那幢木质楼房就此闲置下来。过了不久,吴军的弟弟、妹妹先后成家,留住村上的吴军也另开了一家装潢店,开始独自经营。
分家析产谁作主家庭风波难平息
光阴荏苒,转眼5年时间又过去了。2007年底,已步入晚年的吴文波夫妇产生了与两个儿子分家析产的想法,夫妇俩谋划后,很快便定了主意。
一天晚饭后,吴文波夫妇将两个儿子叫到跟前,说出了老俩口商量的结果:城里的楼分给吴斌,村里的楼分给吴军。
父亲的话在吴军心中掀起了波澜,城里的楼与村里的楼虽然都是一幢,价值上却有天壤之别。父母这样分,不是明显偏袒弟弟吗?吴军是百般不情愿,却不知如何拒绝。见吴军迟迟没有表态,吴文波解释说,吴军有手艺,单干后生意红火,将来会越过越好。吴斌没有技术,却也为装潢店作过贡献,楼房理应属于他。
本来就对父母的安排很不服气,现在又听父亲将弟弟对装潢店有贡献作为分家析产的理由,吴军心里就更不愉快。要论对家庭的贡献,他比弟弟大得多,怎么反而分不到房子呢!“爸,你这个意见我不能接受。城里的房子我也应该分得一份。或者,你将村上的两幢房子都给我。”吴军终于说出了自己的反对意见。但是,吴文波夫妇决心已定,吴军的反对没有任何效果,当晚,父子俩一番争执后不欢而散。
2008年3月,吴文波不顾吴军的反对,将位于县城的三层楼房给了二儿子吴斌。得知父亲将县城的房子过户给了弟弟,吴军立即找到父亲理论,然而,不管怎么说,父亲都没有理会。“我是一户之主,分家析产我说了算。”吴文波的态度十分强硬。因为分家,这对父子的关系越闹越僵……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08年7月,吴文波夫妇因手头急需钱用,准备将村上那幢闲置的楼房卖掉。吴军知情后,认为房子应归他所有,极力阻拦。由于儿子从中作梗,购买者顾虑重重,房子很少有人问津。
吴文波意识到,有儿子阻拦,要将房子变成钞票几乎无法实现。为了扫清卖房的障碍,2008年8月初,吴文波将吴军推上法庭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位于村上的那幢木质楼房归其所有,责令吴军停止侵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所涉的木质楼房系吴文波的合法财产,其享有对该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占和阻拦。被告吴军阻拦原告吴文波出卖该房屋,其行为是错误的。据此,依法判决诉争房屋归原告吴文波所有,原告在行使处分权时,被告吴军不得阻拦。
状告父亲索欠薪用工付酬儿胜诉
败诉的吴军并不甘心。自1992年以来,他在父亲的装潢店里干了十来年的时间,为家庭财富的积累作出了极大的贡献。但是父母的家庭裁决一下子将应属于他的那部分剥夺得一干二净,让他的十年辛劳化为义务劳动,他心里不服。吴军早就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儿子告老子,他怕别人背后议论他不仁不孝,一时还迈不出这一步,不过,现在既然已经被父亲告了,他也就不再客气。
2009年7月初,吴军以父母为被告、弟妹为第三人向芷江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吴军诉称:其自1992年以来在父亲吴文波的装潢店打工,十年的时间里吴文波未向他支付过工资报酬,他打工应当获得的收入全部被父母占有,用于支付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及添置家庭财产。2002年,吴文波用经营装潢店的收入在芷江县城修建了一幢三层楼的砖混结构楼房。他的工资成为了这幢楼房的修建资金,因而他对该幢楼房享有部分所有权。因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吴文波一次性支付所欠的工资,对坐落于芷江县城由二被告占有的三层砖混结构依法分割。
2009年11月,芷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吴军诉其父母及弟妹家庭劳务纠纷案。法庭上,被告吴文波夫妇辩称:吴军在他的装潢店里做事十年之久是事实,但他养育了原告,为原告娶了媳妇,还将一幢木质楼房送给了原告,因而,原告的报酬他以前述方式支付了。诉争的房屋系他所建,归他所有,分给谁,取决于他的意愿,没有任何法律要求分家析产一定要等价分配,特请求法院驳回吴军的诉讼请求。
芷江法院在查明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吴文波、原告吴军及第三人吴斌共同经营装潢店。经营期间,装潢店的收入未分割,吴文波未以工资形式支付报酬这一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足以认定。被告吴文波辨称,其养育了原告,为原告成婚,并送给了原告一栋木质楼房,因而应视为其已支付报酬的主张,因其养育原告源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为原告成婚及送给原告楼房属于赠与,故不予支持。原告在被告吴文波装潢店打工未获得相应报酬,其报酬被吴文波作为家庭共同收入用于修建房屋一幢,故这幢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凡对该幢房屋的修建作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都对该房屋享有一定的所有权。原告吴军、被告吴文波、第三人吴斌。均参与了装潢店的经营。他们都应当参与诉争房屋的分割。而被告王冬梅虽未直接参与装潢店的经营,但其从事家庭劳动,照料全家人的生活,亦应参与诉争房屋的分割。在装潢店的经营过程中,被告吴文波、王冬梅贡献最多,原告吴军次之,第三人吴斌最少。第三人吴倩则没有贡献。由于诉争房屋为不动产,故只能以当事人的贡献率为依据进行分割。据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诉争房屋一幢25%的产权由原告吴军所有,60%的产权由被告吴文波、王冬梅所有,15%的产权由第三人吴斌所有。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谢绝转载、上网及摘编)
(责编:文韬)
2009年底,湖南省芷江县法院对这起家庭劳务纠纷案作出判决,以家庭成员贡献率为依据判定了楼房的归属,部分支持了长子索讨欠薪的请求。
为父亲打工十年换来一笔糊涂账
吴文波与王冬梅夫妇共生育了两子一女,长子吴军,次子吴斌,女儿吴倩。上世纪80年代末,吴文波夫妇开了一家装潢店。1992年,吴军初中毕业,没考上高中,时年16岁的他拜父为师,成为了装潢店里的小学徒。
吴军头脑机灵,聪慧好学,又有一定的文化底子,很快便得到父亲的真传,成为了店里的好帮手。由于年纪小,吴军的收入也就没有单独分出来,与父母的混在一起成为了家庭的共同收入。吴文波夫妇精打细算,用店里的收入维持着一家人的生活,以及吴斌、吴倩兄妹俩的学费。
吴军在父亲店里做事,父亲没有给他发工资,他也没什么怨言。家里经济不宽裕,日常生活要花钱,弟妹读书要花钱,能为父母减轻一点家庭负担,他感到满足,感到骄傲,感到幸福。“都是一家人,有必要那么斤斤计较吗?就当是把工资存在父母那里吧!”吴军很坦然地觉得,父母是他结婚成家的经济基础。父母虽然没有以工资的形式支付给他薪金,但父母会一碗水端平,会返还给他,用之于他的。
儿子的未来的确在吴文波夫妇的规划中。当吴军22岁的时候,吴文波夫妇给他娶了媳妇,还将一栋木质楼房安排给小两口居住,而他们则居住在另一幢木质楼房内。吴军婚后不久即与父母分家,开始独立生活,他白天在父亲的店里做事,晚上则回家里居住。按理说,此时吴文波应该给儿子发工资,但吴文波牢牢地抓住全部经济大权,只是在吴军伸手的时候才给儿子一点钱贴补家用。吴军是个本分人,加之1996年后,弟弟吴斌偶尔来店里帮忙也没有领取报酬,他也就不好意思向父亲索要工资。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繁荣,装潢店的生意越来越红火,挣的钱也越来越多,这个家庭在日常开支外慢慢地有了一笔不菲的积蓄。2002年底,吴文波用这笔钱在芷江县城修建了一幢三层楼的砖房子。
高楼拔地而起,一家人十分高兴。吴军心中的高兴劲儿更甭提了,这幢楼房也凝聚着他的汗水,在父亲店里工作十年了,除了领点零用钱外,从未向父亲要过什么报酬。父亲没说要付工资,作儿子的自然也不好开口,十来年的报酬就成了一笔糊涂账。现在楼房修起来了,那可是用店里挣的钱修的,再怎么说,他也得有一份吧。吴军心里盘算着:楼房共三层,父母一层,自己一层,弟弟一层,妹妹嘛,迟早要嫁出去的,到时候多准备些嫁妆,楼房就没她的份了……
新屋建成后,吴文波夫妇从村里搬到县城的新屋居住,原来住的那幢木质楼房就此闲置下来。过了不久,吴军的弟弟、妹妹先后成家,留住村上的吴军也另开了一家装潢店,开始独自经营。
分家析产谁作主家庭风波难平息
光阴荏苒,转眼5年时间又过去了。2007年底,已步入晚年的吴文波夫妇产生了与两个儿子分家析产的想法,夫妇俩谋划后,很快便定了主意。
一天晚饭后,吴文波夫妇将两个儿子叫到跟前,说出了老俩口商量的结果:城里的楼分给吴斌,村里的楼分给吴军。
父亲的话在吴军心中掀起了波澜,城里的楼与村里的楼虽然都是一幢,价值上却有天壤之别。父母这样分,不是明显偏袒弟弟吗?吴军是百般不情愿,却不知如何拒绝。见吴军迟迟没有表态,吴文波解释说,吴军有手艺,单干后生意红火,将来会越过越好。吴斌没有技术,却也为装潢店作过贡献,楼房理应属于他。
本来就对父母的安排很不服气,现在又听父亲将弟弟对装潢店有贡献作为分家析产的理由,吴军心里就更不愉快。要论对家庭的贡献,他比弟弟大得多,怎么反而分不到房子呢!“爸,你这个意见我不能接受。城里的房子我也应该分得一份。或者,你将村上的两幢房子都给我。”吴军终于说出了自己的反对意见。但是,吴文波夫妇决心已定,吴军的反对没有任何效果,当晚,父子俩一番争执后不欢而散。
2008年3月,吴文波不顾吴军的反对,将位于县城的三层楼房给了二儿子吴斌。得知父亲将县城的房子过户给了弟弟,吴军立即找到父亲理论,然而,不管怎么说,父亲都没有理会。“我是一户之主,分家析产我说了算。”吴文波的态度十分强硬。因为分家,这对父子的关系越闹越僵……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08年7月,吴文波夫妇因手头急需钱用,准备将村上那幢闲置的楼房卖掉。吴军知情后,认为房子应归他所有,极力阻拦。由于儿子从中作梗,购买者顾虑重重,房子很少有人问津。
吴文波意识到,有儿子阻拦,要将房子变成钞票几乎无法实现。为了扫清卖房的障碍,2008年8月初,吴文波将吴军推上法庭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位于村上的那幢木质楼房归其所有,责令吴军停止侵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所涉的木质楼房系吴文波的合法财产,其享有对该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占和阻拦。被告吴军阻拦原告吴文波出卖该房屋,其行为是错误的。据此,依法判决诉争房屋归原告吴文波所有,原告在行使处分权时,被告吴军不得阻拦。
状告父亲索欠薪用工付酬儿胜诉
败诉的吴军并不甘心。自1992年以来,他在父亲的装潢店里干了十来年的时间,为家庭财富的积累作出了极大的贡献。但是父母的家庭裁决一下子将应属于他的那部分剥夺得一干二净,让他的十年辛劳化为义务劳动,他心里不服。吴军早就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儿子告老子,他怕别人背后议论他不仁不孝,一时还迈不出这一步,不过,现在既然已经被父亲告了,他也就不再客气。
2009年7月初,吴军以父母为被告、弟妹为第三人向芷江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吴军诉称:其自1992年以来在父亲吴文波的装潢店打工,十年的时间里吴文波未向他支付过工资报酬,他打工应当获得的收入全部被父母占有,用于支付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及添置家庭财产。2002年,吴文波用经营装潢店的收入在芷江县城修建了一幢三层楼的砖混结构楼房。他的工资成为了这幢楼房的修建资金,因而他对该幢楼房享有部分所有权。因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吴文波一次性支付所欠的工资,对坐落于芷江县城由二被告占有的三层砖混结构依法分割。
2009年11月,芷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吴军诉其父母及弟妹家庭劳务纠纷案。法庭上,被告吴文波夫妇辩称:吴军在他的装潢店里做事十年之久是事实,但他养育了原告,为原告娶了媳妇,还将一幢木质楼房送给了原告,因而,原告的报酬他以前述方式支付了。诉争的房屋系他所建,归他所有,分给谁,取决于他的意愿,没有任何法律要求分家析产一定要等价分配,特请求法院驳回吴军的诉讼请求。
芷江法院在查明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吴文波、原告吴军及第三人吴斌共同经营装潢店。经营期间,装潢店的收入未分割,吴文波未以工资形式支付报酬这一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足以认定。被告吴文波辨称,其养育了原告,为原告成婚,并送给了原告一栋木质楼房,因而应视为其已支付报酬的主张,因其养育原告源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为原告成婚及送给原告楼房属于赠与,故不予支持。原告在被告吴文波装潢店打工未获得相应报酬,其报酬被吴文波作为家庭共同收入用于修建房屋一幢,故这幢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凡对该幢房屋的修建作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都对该房屋享有一定的所有权。原告吴军、被告吴文波、第三人吴斌。均参与了装潢店的经营。他们都应当参与诉争房屋的分割。而被告王冬梅虽未直接参与装潢店的经营,但其从事家庭劳动,照料全家人的生活,亦应参与诉争房屋的分割。在装潢店的经营过程中,被告吴文波、王冬梅贡献最多,原告吴军次之,第三人吴斌最少。第三人吴倩则没有贡献。由于诉争房屋为不动产,故只能以当事人的贡献率为依据进行分割。据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诉争房屋一幢25%的产权由原告吴军所有,60%的产权由被告吴文波、王冬梅所有,15%的产权由第三人吴斌所有。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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