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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被盗打后话费由谁支付?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家的电话费突然巨增,达到每月3800多元,是正常月份的50倍。通过电信公司调查,主要是连续几天拨打国外声讯台而产生的费用。电信公司在检查线路时,发现户外通往我家的电话线接线口处有被他人加接的痕迹。电信公司人员说,我家的电话被人盗打。我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尚未破案。请问:被他人盗打而产生的电话费用,应该由谁埋单?
读者 贺桂秋
贺桂秋读者!
固定电话号码作为一种信息资源,虽然为特有的用户专用,但它依附于电信公司的电话线及传送设备而存在,从话机到电话传送设备之间,有较长的电话线路相连,这段线路是用户无法控制的,他人可以在这段线路上连接话机,盗用电话号码所有人的号码拨打电话。因此。如果根据电话号码所有权来确定话费风险的承担义务,于电信用户而言是显失公平的。而按照电信部门的规定,用户户外的电信线路,所有权属于电信公司,电信公司根据客户的申请,出租给客户使用,因此。电信线路的维护、管理、维修等工作,应当由电信公司承担。由于是在你家户外的电话线路上发现了被他人盗打电话的痕迹。而这些线路属于电信公司所有和管理,由此产生的话费,在公安机关未破获案件查明盗打电话人之前,理当由电信公司承担后果。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法官 袁仕友
试用期超过规定工资该如何补发?
编辑同志:
技校毕业后经校友介绍,我到一家汽修厂打工。厂老板和我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当时我是觉得试用期长了些,可新来乍到。又不知道具体的试用期规定,也就没有吱声。最近一次同学集会,我才知道法律规定签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知道这事时,我已在这个修理厂工作五个多月了。我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试用期规定三个月的工资该如何补发?
读者 尚 人
尚人读者:
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你与老板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二个月。你现在已工作了五个多月,超试用期工作了三个多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应当从你法定试用期满,即从你工作的二个月后的第三个月起,至你工作的第五个月止,每个月给你支付以试用期满的工资为标准的二个月的工资。这里包括试用期满的月基本工资和相当于这一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法官 王景龙 聂春秀 孙 艳
事先约定好的物业费能随意涨价吗?
编辑同志:
前不久,小区物业公司突然宣布,物业费每平方米上涨l角。物业费的标准在合同中写得清清楚楚,怎么能说涨价就涨价呢?小区内议论纷纷,大家态度不一致,行动也不统一,有的已按涨价后的标准交了物业费,更多的人则跟我一样,反对物业费随意上涨。因涨价后的标准执行不了,物业公司宣称要停止服务,我们也不愿逆来顺受,事情便僵持下来。我想问一下,事先约定好的物业费能说涨就涨吗?
读者 王 坤
王坤读者:
业主是小区的主人,物业是小区的管理者。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关系既是一种雇请和受雇请的关系,也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你们之间这种双向的关系,通过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来约定和规范。
物业合同签订后,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情势变更,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改变。物业公司未与你们协商,便单方面涨价,这显然不能对你们发生效力,你们可以继续履行原合同,按原价格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如果拒绝接受,你们可以将物业费交到公证机关,进行提存;物业公司如果停止服务,你们则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诉请其承担违约责任。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法官 辛 祥
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当如何分配才合理?
编辑同志:
我表哥一个月前在一场车祸中丧生。表哥所在村的村委会主任代表姑姑和表嫂与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其中有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但是姑姑和表嫂在分配这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发生分歧:姑姑认为,表嫂和表哥结婚才半年并且也没有孩子,而自己从表哥3岁时就一个人抚养表哥,今年已经56岁且身体不好,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丧子,其精神损害是巨大的,自己应当取得儿子的全部精神损害赔偿金;而表嫂则认为她作为死者的妻子,与表哥感情至深,从恋爱到结婚已有两年的时间,精神损害赔偿金自己应当分得一大部分,至少也不能少于一半。请问。在死者的母亲与妻子之间到底该如何分配精神损害赔偿金才合理?
读者 刘新同
刘新同读者:
精神损害赔偿金又称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死者亲人的抚慰,至于在死者亲人之间到底又该如何分配。我国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都是在死者近亲属之间平均分配的。但由于客观情况是复杂的,由于死者与其近亲属之间的亲密程度及生活密切程度以及依赖程度的不同,死者的逝去,其近亲属的痛苦程度及精神损害的影响也是有差别的,在分配精神损害赔偿金时。考虑这些差别,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也是更合理的。就以本案来说,你的姑姑一手将你表哥拉扯大,几十年来是他们母子相依为命,这种情况下的老年丧子,其精神损害显然是巨大的,其痛苦是难以克服的:而你表嫂与你表哥结婚时间仅半年,还没有孩子,于你姑姑相比其痛苦程度显然就小一些,克服起来相对你姑姑来说就稍容易一些。因此,在本案中你姑姑应当适当多分一些精神损害赔偿金。她们之间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讼到法院解决,法院是会合情合理解决的。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玉文
在娱乐场所被罪犯刺伤,经营者也应当担责吗?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迪斯科舞厅业主,舞厅大门配备了安全检查设备,其他地方也安装了闭路电视监控,并有相应的保安人员。四个月前,素不相识的顾客李某(从后门进入)与刘某因故发生争执,李某一怒之下,拔出随身携带的一把约五寸长的短刀,刺中刘某右肋部,造成甲级重伤。近日,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附带民事赔偿刘某医疗费用等计2l万余元。令我难于接受的是,我也被判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在李某无力赔偿时,则由我赔偿余款。我认为,我已配有必要的安检、保安,刘某之伤是由于李某突然实施犯罪所致。与我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对吗?
读者 肖 琳
肖琳读者: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即你应当担责。
一方面,你没有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由于娱乐场所是一个特殊的环境。对其“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较特别。《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迪斯科舞廳应当配备安全检 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尽管你在大门处有安检设备和保安人员,但在后门没有。却听任顾客从后门出入,导致大门所备形同虚设,从而让李某能够携刀而入且不被发现。有机会持刀刺伤刘某,表明你未尽到防止义务。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刘某之伤虽系李某的突然犯罪行为所致,但因你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廖春梅
父亲工伤死亡,工厂应否支付超生女生活费?
编辑同志:
不久前,陶瓷厂的中年男子谢某在厂内做工时,不慎脚底踩滑,摔倒在正运转的机器内,被当场碾死。谢某上有父母,下有两个孩子,男孩12岁,女儿9岁,其中女儿为超生,至今没有上户口。在工伤理赔时,陶瓷厂只同意赔偿死者安置费、老人赡养费、配偶及儿子的生活费等,而拒绝赔偿超生女儿的生活费用。请问。陶瓷厂的做法对吗?
读者 徐正展
徐正展读者:
陶瓷厂拒绝赔偿谢某超生女的生活费,这是不对的。孩子有没有户口,跟能否享受赔偿没有联系。就此事件来说,虽然谢某超生的女儿至今没有上户口,但只要证明孩子与死者谢某具有父女关系,无论是否有户口,都应享受同样的民事权利。非法生育,只能对违法者从行政上给予处罚,而不能因此连罚无辜的孩子,剥夺超生子女的民事权利。这显然是错误的。总之,谢某的超生女儿有权要求陶瓷厂支付其生活费。如果陶瓷厂一意孤行,权利人可以向工伤保险办机构申诉,由经办机构责令陶瓷厂支付其生活费。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 潘家永
我的孩子在校受伤,谁应当负责?我能要求什么赔偿?
编辑同志:
我的孩子王洋(17岁)今年上高三。中午休息时与同学在学校操场上玩篮球,就在王强腾空跳起投篮,脚刚落地。一个同学从他身后飞奔而来,跳起踩在他的腿上,王强当时就瘫倒地上,腿疼难忍。打电话叫来救护车,到医院检查后,医生说王强小腿两根骨头骨折,需住院治疗。现在孩子已经住院近半个月了,我们两口子不分昼夜地照顾生病的孩子。班也上不了,精神上还承担着压力——既担心孩子误了学习,一年后考不上好大学:又害怕孩子的病腿留下后遗症,影响他一生的健康。我们一家三口在医院里备受煎熬,而肇事学生的家长却对此不闻不问,还说事故是在学校发生的,他们不负责,让我有问题找学校解决。我对他的答复很不满意,就找到学校。学校负责此事的教师很理解我的心情,说会找肇事学生家长谈谈,帮助协调此事,但又说。这不是学校组织的活动,是学生的自发行为,出现这样的事,是意外,因此谁都没有责任。如果协商不成,你只能走司法途径,我们也无能为力了。我的孩子在校受伤。应当由谁担责?如果我到法院起诉,法律支持哪些赔偿项目(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如何计算)?孩子出院后,养伤期间我还能向对方索要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吗?应该怎样计算?另外,我孩子养病期间请的学习家教,能否让对方承担费用?如果孩子因病耽误了学习。今年没有考上大学。我能否向对方索赔一年的复读费或让所在学校免收复读费?如果孩子今后落下病根。影响生活,能否索赔?
读者 佳 玲
佳玲读者:
对于你孩子遭遇的这件事,其法律性质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性质。但是其特殊性在于,案件发生在校园里。而且侵权人和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因此。赔偿主体的确定不同于一般的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校园发生的这类案件中,还要考虑校方是否有过错。是否有赔偿义务。
就你来信所说的情况。尽管打篮球是学生自己组织的活动,但是活动时间是在中午休息时,这个时段校方并不禁止学生自由活动;活动场所又是在校园内,属于学校监管的范围,所以,如果校方在监管方面有疏漏,比如对于午间学生打篮球是持完全放任态度,既没有对学生进行足够的事前提醒,也没有派教师对这一活动进行必要的監管,那么,对于你儿子受伤这一结果,校方就存在一定过错,也就应当负相应的责任。
至于踩断你儿子腿的这个同学,对于其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他是在校学生,又未成年,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其监护人也就是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你儿子本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校方、踢人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还要根据具体案情再分析。
另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类案件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抚慰金。
你儿子系在校学生。故无误工费一项。其他项的计算标准建议你可到当地法院进行咨询。
家教费用和复读费用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关键在于你能否举证证实:家教费用和复读费用的发生与被踢伤一事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就可以支持,如果不存在,就不能支持。
天津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 剑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家的电话费突然巨增,达到每月3800多元,是正常月份的50倍。通过电信公司调查,主要是连续几天拨打国外声讯台而产生的费用。电信公司在检查线路时,发现户外通往我家的电话线接线口处有被他人加接的痕迹。电信公司人员说,我家的电话被人盗打。我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尚未破案。请问:被他人盗打而产生的电话费用,应该由谁埋单?
读者 贺桂秋
贺桂秋读者!
固定电话号码作为一种信息资源,虽然为特有的用户专用,但它依附于电信公司的电话线及传送设备而存在,从话机到电话传送设备之间,有较长的电话线路相连,这段线路是用户无法控制的,他人可以在这段线路上连接话机,盗用电话号码所有人的号码拨打电话。因此。如果根据电话号码所有权来确定话费风险的承担义务,于电信用户而言是显失公平的。而按照电信部门的规定,用户户外的电信线路,所有权属于电信公司,电信公司根据客户的申请,出租给客户使用,因此。电信线路的维护、管理、维修等工作,应当由电信公司承担。由于是在你家户外的电话线路上发现了被他人盗打电话的痕迹。而这些线路属于电信公司所有和管理,由此产生的话费,在公安机关未破获案件查明盗打电话人之前,理当由电信公司承担后果。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法官 袁仕友
试用期超过规定工资该如何补发?
编辑同志:
技校毕业后经校友介绍,我到一家汽修厂打工。厂老板和我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当时我是觉得试用期长了些,可新来乍到。又不知道具体的试用期规定,也就没有吱声。最近一次同学集会,我才知道法律规定签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知道这事时,我已在这个修理厂工作五个多月了。我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试用期规定三个月的工资该如何补发?
读者 尚 人
尚人读者:
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你与老板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二个月。你现在已工作了五个多月,超试用期工作了三个多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应当从你法定试用期满,即从你工作的二个月后的第三个月起,至你工作的第五个月止,每个月给你支付以试用期满的工资为标准的二个月的工资。这里包括试用期满的月基本工资和相当于这一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法官 王景龙 聂春秀 孙 艳
事先约定好的物业费能随意涨价吗?
编辑同志:
前不久,小区物业公司突然宣布,物业费每平方米上涨l角。物业费的标准在合同中写得清清楚楚,怎么能说涨价就涨价呢?小区内议论纷纷,大家态度不一致,行动也不统一,有的已按涨价后的标准交了物业费,更多的人则跟我一样,反对物业费随意上涨。因涨价后的标准执行不了,物业公司宣称要停止服务,我们也不愿逆来顺受,事情便僵持下来。我想问一下,事先约定好的物业费能说涨就涨吗?
读者 王 坤
王坤读者:
业主是小区的主人,物业是小区的管理者。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关系既是一种雇请和受雇请的关系,也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你们之间这种双向的关系,通过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来约定和规范。
物业合同签订后,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情势变更,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改变。物业公司未与你们协商,便单方面涨价,这显然不能对你们发生效力,你们可以继续履行原合同,按原价格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如果拒绝接受,你们可以将物业费交到公证机关,进行提存;物业公司如果停止服务,你们则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诉请其承担违约责任。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法官 辛 祥
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当如何分配才合理?
编辑同志:
我表哥一个月前在一场车祸中丧生。表哥所在村的村委会主任代表姑姑和表嫂与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其中有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但是姑姑和表嫂在分配这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发生分歧:姑姑认为,表嫂和表哥结婚才半年并且也没有孩子,而自己从表哥3岁时就一个人抚养表哥,今年已经56岁且身体不好,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丧子,其精神损害是巨大的,自己应当取得儿子的全部精神损害赔偿金;而表嫂则认为她作为死者的妻子,与表哥感情至深,从恋爱到结婚已有两年的时间,精神损害赔偿金自己应当分得一大部分,至少也不能少于一半。请问。在死者的母亲与妻子之间到底该如何分配精神损害赔偿金才合理?
读者 刘新同
刘新同读者:
精神损害赔偿金又称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死者亲人的抚慰,至于在死者亲人之间到底又该如何分配。我国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都是在死者近亲属之间平均分配的。但由于客观情况是复杂的,由于死者与其近亲属之间的亲密程度及生活密切程度以及依赖程度的不同,死者的逝去,其近亲属的痛苦程度及精神损害的影响也是有差别的,在分配精神损害赔偿金时。考虑这些差别,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也是更合理的。就以本案来说,你的姑姑一手将你表哥拉扯大,几十年来是他们母子相依为命,这种情况下的老年丧子,其精神损害显然是巨大的,其痛苦是难以克服的:而你表嫂与你表哥结婚时间仅半年,还没有孩子,于你姑姑相比其痛苦程度显然就小一些,克服起来相对你姑姑来说就稍容易一些。因此,在本案中你姑姑应当适当多分一些精神损害赔偿金。她们之间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讼到法院解决,法院是会合情合理解决的。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玉文
在娱乐场所被罪犯刺伤,经营者也应当担责吗?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迪斯科舞厅业主,舞厅大门配备了安全检查设备,其他地方也安装了闭路电视监控,并有相应的保安人员。四个月前,素不相识的顾客李某(从后门进入)与刘某因故发生争执,李某一怒之下,拔出随身携带的一把约五寸长的短刀,刺中刘某右肋部,造成甲级重伤。近日,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附带民事赔偿刘某医疗费用等计2l万余元。令我难于接受的是,我也被判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在李某无力赔偿时,则由我赔偿余款。我认为,我已配有必要的安检、保安,刘某之伤是由于李某突然实施犯罪所致。与我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对吗?
读者 肖 琳
肖琳读者: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即你应当担责。
一方面,你没有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由于娱乐场所是一个特殊的环境。对其“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较特别。《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迪斯科舞廳应当配备安全检 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尽管你在大门处有安检设备和保安人员,但在后门没有。却听任顾客从后门出入,导致大门所备形同虚设,从而让李某能够携刀而入且不被发现。有机会持刀刺伤刘某,表明你未尽到防止义务。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刘某之伤虽系李某的突然犯罪行为所致,但因你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廖春梅
父亲工伤死亡,工厂应否支付超生女生活费?
编辑同志:
不久前,陶瓷厂的中年男子谢某在厂内做工时,不慎脚底踩滑,摔倒在正运转的机器内,被当场碾死。谢某上有父母,下有两个孩子,男孩12岁,女儿9岁,其中女儿为超生,至今没有上户口。在工伤理赔时,陶瓷厂只同意赔偿死者安置费、老人赡养费、配偶及儿子的生活费等,而拒绝赔偿超生女儿的生活费用。请问。陶瓷厂的做法对吗?
读者 徐正展
徐正展读者:
陶瓷厂拒绝赔偿谢某超生女的生活费,这是不对的。孩子有没有户口,跟能否享受赔偿没有联系。就此事件来说,虽然谢某超生的女儿至今没有上户口,但只要证明孩子与死者谢某具有父女关系,无论是否有户口,都应享受同样的民事权利。非法生育,只能对违法者从行政上给予处罚,而不能因此连罚无辜的孩子,剥夺超生子女的民事权利。这显然是错误的。总之,谢某的超生女儿有权要求陶瓷厂支付其生活费。如果陶瓷厂一意孤行,权利人可以向工伤保险办机构申诉,由经办机构责令陶瓷厂支付其生活费。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 潘家永
我的孩子在校受伤,谁应当负责?我能要求什么赔偿?
编辑同志:
我的孩子王洋(17岁)今年上高三。中午休息时与同学在学校操场上玩篮球,就在王强腾空跳起投篮,脚刚落地。一个同学从他身后飞奔而来,跳起踩在他的腿上,王强当时就瘫倒地上,腿疼难忍。打电话叫来救护车,到医院检查后,医生说王强小腿两根骨头骨折,需住院治疗。现在孩子已经住院近半个月了,我们两口子不分昼夜地照顾生病的孩子。班也上不了,精神上还承担着压力——既担心孩子误了学习,一年后考不上好大学:又害怕孩子的病腿留下后遗症,影响他一生的健康。我们一家三口在医院里备受煎熬,而肇事学生的家长却对此不闻不问,还说事故是在学校发生的,他们不负责,让我有问题找学校解决。我对他的答复很不满意,就找到学校。学校负责此事的教师很理解我的心情,说会找肇事学生家长谈谈,帮助协调此事,但又说。这不是学校组织的活动,是学生的自发行为,出现这样的事,是意外,因此谁都没有责任。如果协商不成,你只能走司法途径,我们也无能为力了。我的孩子在校受伤。应当由谁担责?如果我到法院起诉,法律支持哪些赔偿项目(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如何计算)?孩子出院后,养伤期间我还能向对方索要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吗?应该怎样计算?另外,我孩子养病期间请的学习家教,能否让对方承担费用?如果孩子因病耽误了学习。今年没有考上大学。我能否向对方索赔一年的复读费或让所在学校免收复读费?如果孩子今后落下病根。影响生活,能否索赔?
读者 佳 玲
佳玲读者:
对于你孩子遭遇的这件事,其法律性质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性质。但是其特殊性在于,案件发生在校园里。而且侵权人和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因此。赔偿主体的确定不同于一般的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校园发生的这类案件中,还要考虑校方是否有过错。是否有赔偿义务。
就你来信所说的情况。尽管打篮球是学生自己组织的活动,但是活动时间是在中午休息时,这个时段校方并不禁止学生自由活动;活动场所又是在校园内,属于学校监管的范围,所以,如果校方在监管方面有疏漏,比如对于午间学生打篮球是持完全放任态度,既没有对学生进行足够的事前提醒,也没有派教师对这一活动进行必要的監管,那么,对于你儿子受伤这一结果,校方就存在一定过错,也就应当负相应的责任。
至于踩断你儿子腿的这个同学,对于其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他是在校学生,又未成年,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其监护人也就是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你儿子本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校方、踢人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还要根据具体案情再分析。
另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类案件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抚慰金。
你儿子系在校学生。故无误工费一项。其他项的计算标准建议你可到当地法院进行咨询。
家教费用和复读费用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关键在于你能否举证证实:家教费用和复读费用的发生与被踢伤一事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就可以支持,如果不存在,就不能支持。
天津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