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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其他部门法的“最后一道屏障”,《刑法》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做出了很多重要的规定和修正,与《食品安全法》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有效衔接,加强了惩治力度,体现了对民生的刑法保护。但是笔者认为:惩治和保护的力度还不够。因此,调整犯罪体系归类、增加修改必要罪名以及细化罚金刑、修正资格刑等刑罚体系的设置,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惩治,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