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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说起“一把手”,一般人的感觉是“老大、很牛、神秘”“高高在上”“是指组织、单位的最高领导人”……“一把手”在家庭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单位拥有实际上的人事权、经营管理权、财务管理权和职务、薪资调动权。
近年,山西省县官涉贪腐案件呈高发多发态势,极大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影响了当地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阻碍了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2005年至2014年,陕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共立查原祁县县长崔保红,原吉县县委书记张金风等县级“一把手”贿赂犯罪4件4人,涉案金额7343万元。
问题症结
症结一:信念淡化,权力集中
基层“一把手”职务犯罪,虽然有其客观的机会和条件,但是,在主观上具有腐败的动机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其核心就是理想信念淡化,道德缺失,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淡忘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经不住利益的诱惑,耐不住清贫,管不好自己。正如一些落马官员的忏悔书中写道:“回首往事彻夜难眠,反思过去痛彻心扉。自己之所以一步一步走入罪恶的泥潭却浑然不觉,究其原因,是放松了世界观改造,使权力观、政绩观、价值观发生扭曲,从而忘却了一个共产党人应有的根本,改变了一个共产党人应有的本色。”
同时,权力的集中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许多“一把手”认为负总责就是什么都负责,把地方财权、人权、事权高度集中于自己一身,把权力看做是自己“地位”“权威”的象征,凌驾于各级组织的监督之上,独断专横、暗箱操作,使其成为手中谋利的工具,捞取个人好处的资源,市场经济中进行交易的商品和资本。
症结二:监督机制不完善,制约失衡
权力监管不到位,“一把手”权力制约乏力。县“一把手”处于权力绝对地位,自上而下监督模式整体效能弱化,监督力量整合不足,监管制度执行不力。虽然有党内监督、舆论监督、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也有不少好的规章制度,但针对新形势、新环境下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监督制度普遍操作性不强、实效性差,处在“上级管不着、同级管不了、下级不敢管”的尴尬境地。“一把手”个人逃避监督管理,组织疏于监督管理,长期以来大权独揽,搞“一言堂”,决策缺乏民主、公平。“一把手”在同一地区、同一岗位上任职时间过长,地方保护主义、关系网、人情网以及人为的设置障碍,致使监察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效果受到层层制约,群众监督更是无从说起,使得对“一把手”的监督形同虚设。
对策建议
对策一:加强监督制约
对“一把手”的权力制约与监督,必须以“六权治本”的要求,做到权力分工明确化、权力清单透明化、权力监督常态化、权力运行科学化,依法律行事,按規则办事,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以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来确定、规范和约束领导干部的用权行为,避免越权,走出一条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党内监督新路子,如加强反腐败立法,制定大额现金管理制度等。同时,加强对涉及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的科学配置和有效监管,避免揽权,杜绝权力寻租,如公共资源交易、国有企业监管、财政资金使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按照权力制约的原则,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细化和分解,改变权力配置失衡,“一把手”位高权重的现象,从制度上使“一把手”的一票在党内等同为“普通的一票”,从而达到以权制权,互相制衡的目的。
此外,行使权力要公开透明,权力清单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各级监督,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要拓宽监督的渠道,让少数人的权力受制于多数人,让“看得见的可以管、能够管,让公众成为管得着的人”。自上而下发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作用;将公共权力置于法制和人民群众的有效制约和监督之下。强化落实班子内部的分工负责制度,实行权力分治;规范落实领导班子对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深化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干部交流力度。
对策二:惩治和预防相结合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彻底纠正“重打击、轻预防”现象,在保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高压态势的同时,进一步加大预防工作力度。注重“惩防结合”,以“侦防一体化”为工作主线,预防部门与侦查部门密切配合,将预防延伸到查办职务犯罪的全程,通过“案例分析、检察建议、庭审教育、以案说法”模式,将打击和预防、惩治和教育相互融合,切实增强预防工作的及时性和实效性。在从严惩治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基础上,通过对案件多发领域的关注和典型案例的剖析,创新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和预防宣讲,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职务犯罪土壤,减少职务犯罪发生。
通过法律法规将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法定化,预防职务犯罪的责任法律化的同时,构建各种职务犯罪防范制度,逐步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一把手”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杜绝一些单位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制度的落实上打折扣、不出实招、不动真格。推广约谈制度,加强对重点部门和重点人员的警示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坚持和完善审计制度,把审计决定及执行情况纳入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机关的管理范围,形成审计监督与组织监督有机结合的干部管理与监督机制。
说起“一把手”,一般人的感觉是“老大、很牛、神秘”“高高在上”“是指组织、单位的最高领导人”……“一把手”在家庭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单位拥有实际上的人事权、经营管理权、财务管理权和职务、薪资调动权。
近年,山西省县官涉贪腐案件呈高发多发态势,极大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影响了当地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阻碍了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2005年至2014年,陕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共立查原祁县县长崔保红,原吉县县委书记张金风等县级“一把手”贿赂犯罪4件4人,涉案金额7343万元。
问题症结
症结一:信念淡化,权力集中
基层“一把手”职务犯罪,虽然有其客观的机会和条件,但是,在主观上具有腐败的动机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其核心就是理想信念淡化,道德缺失,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淡忘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经不住利益的诱惑,耐不住清贫,管不好自己。正如一些落马官员的忏悔书中写道:“回首往事彻夜难眠,反思过去痛彻心扉。自己之所以一步一步走入罪恶的泥潭却浑然不觉,究其原因,是放松了世界观改造,使权力观、政绩观、价值观发生扭曲,从而忘却了一个共产党人应有的根本,改变了一个共产党人应有的本色。”
同时,权力的集中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许多“一把手”认为负总责就是什么都负责,把地方财权、人权、事权高度集中于自己一身,把权力看做是自己“地位”“权威”的象征,凌驾于各级组织的监督之上,独断专横、暗箱操作,使其成为手中谋利的工具,捞取个人好处的资源,市场经济中进行交易的商品和资本。
症结二:监督机制不完善,制约失衡
权力监管不到位,“一把手”权力制约乏力。县“一把手”处于权力绝对地位,自上而下监督模式整体效能弱化,监督力量整合不足,监管制度执行不力。虽然有党内监督、舆论监督、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也有不少好的规章制度,但针对新形势、新环境下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监督制度普遍操作性不强、实效性差,处在“上级管不着、同级管不了、下级不敢管”的尴尬境地。“一把手”个人逃避监督管理,组织疏于监督管理,长期以来大权独揽,搞“一言堂”,决策缺乏民主、公平。“一把手”在同一地区、同一岗位上任职时间过长,地方保护主义、关系网、人情网以及人为的设置障碍,致使监察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效果受到层层制约,群众监督更是无从说起,使得对“一把手”的监督形同虚设。
对策建议
对策一:加强监督制约
对“一把手”的权力制约与监督,必须以“六权治本”的要求,做到权力分工明确化、权力清单透明化、权力监督常态化、权力运行科学化,依法律行事,按規则办事,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以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来确定、规范和约束领导干部的用权行为,避免越权,走出一条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党内监督新路子,如加强反腐败立法,制定大额现金管理制度等。同时,加强对涉及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的科学配置和有效监管,避免揽权,杜绝权力寻租,如公共资源交易、国有企业监管、财政资金使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按照权力制约的原则,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细化和分解,改变权力配置失衡,“一把手”位高权重的现象,从制度上使“一把手”的一票在党内等同为“普通的一票”,从而达到以权制权,互相制衡的目的。
此外,行使权力要公开透明,权力清单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各级监督,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要拓宽监督的渠道,让少数人的权力受制于多数人,让“看得见的可以管、能够管,让公众成为管得着的人”。自上而下发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作用;将公共权力置于法制和人民群众的有效制约和监督之下。强化落实班子内部的分工负责制度,实行权力分治;规范落实领导班子对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深化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干部交流力度。
对策二:惩治和预防相结合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彻底纠正“重打击、轻预防”现象,在保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高压态势的同时,进一步加大预防工作力度。注重“惩防结合”,以“侦防一体化”为工作主线,预防部门与侦查部门密切配合,将预防延伸到查办职务犯罪的全程,通过“案例分析、检察建议、庭审教育、以案说法”模式,将打击和预防、惩治和教育相互融合,切实增强预防工作的及时性和实效性。在从严惩治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基础上,通过对案件多发领域的关注和典型案例的剖析,创新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和预防宣讲,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职务犯罪土壤,减少职务犯罪发生。
通过法律法规将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法定化,预防职务犯罪的责任法律化的同时,构建各种职务犯罪防范制度,逐步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一把手”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杜绝一些单位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制度的落实上打折扣、不出实招、不动真格。推广约谈制度,加强对重点部门和重点人员的警示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坚持和完善审计制度,把审计决定及执行情况纳入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机关的管理范围,形成审计监督与组织监督有机结合的干部管理与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