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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桂明是安徽省全椒县某村村民。1996年,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中,唐家承包了0.58公顷土地,期限为30年,承包手续完备齐全。
2003年3月,因觉得农耕收益过少,唐桂明在城里找了份工作,全家搬到县城居住,原承包的土地也就没有继续耕种了。唐桂明搬走不久,村民小组即以“避免土地荒芜”为由,将唐家的土地作为非承包地高价发包给别的村民代耕。对此,唐家虽有意见,但未提出。
2005年1月,村民小组再次决定将唐家承包的土地分配给本组汤家的新增人口。对于这样的“分配”,唐家再也无法忍受,不断地向村民小组提出申拆,还同汤家交涉,要求汤家归还本属于他家的责任田。
2007年11月,申诉、交涉无果的唐家将村民小组和汤家一并告到全椒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村民小组与汤家签订的以唐家承包地为标的物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村民小组应在当季农作物收获后将本属于唐家承包的责任田返还唐家。
律师点评:《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唐家将土地弃耕的行为固然有错,但唐家弃耕的时间并未满上述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因此村民小组不能将唐家的承包土地作为非承包地高价发包给别的村民代耕,更不能将唐家的承包土地“分配”给他人。
因此,法院判决村民小组归还唐家承包的土地是正确的。
安徽 胡芳
编后记:我国的国情是人多地少,建窑、建房、采石、采矿等经济生产活动使耕地面积逐渐减少。另外,在全国农村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劳务输出地区的农村。由于农民外出打工、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等原因使土地撂荒的面积越来越大。土地是农业生产的根本,事关社会稳定和粮食安全的大局,土地承包人要依法管理好、使用好、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宝贵的耕地资源。如果确实无能力耕种。可以采取转包、出租、转让等土地流转方式交予他人耕种,尽一切努力避免耕地撂荒。
编者
2003年3月,因觉得农耕收益过少,唐桂明在城里找了份工作,全家搬到县城居住,原承包的土地也就没有继续耕种了。唐桂明搬走不久,村民小组即以“避免土地荒芜”为由,将唐家的土地作为非承包地高价发包给别的村民代耕。对此,唐家虽有意见,但未提出。
2005年1月,村民小组再次决定将唐家承包的土地分配给本组汤家的新增人口。对于这样的“分配”,唐家再也无法忍受,不断地向村民小组提出申拆,还同汤家交涉,要求汤家归还本属于他家的责任田。
2007年11月,申诉、交涉无果的唐家将村民小组和汤家一并告到全椒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村民小组与汤家签订的以唐家承包地为标的物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村民小组应在当季农作物收获后将本属于唐家承包的责任田返还唐家。
律师点评:《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唐家将土地弃耕的行为固然有错,但唐家弃耕的时间并未满上述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因此村民小组不能将唐家的承包土地作为非承包地高价发包给别的村民代耕,更不能将唐家的承包土地“分配”给他人。
因此,法院判决村民小组归还唐家承包的土地是正确的。
安徽 胡芳
编后记:我国的国情是人多地少,建窑、建房、采石、采矿等经济生产活动使耕地面积逐渐减少。另外,在全国农村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劳务输出地区的农村。由于农民外出打工、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等原因使土地撂荒的面积越来越大。土地是农业生产的根本,事关社会稳定和粮食安全的大局,土地承包人要依法管理好、使用好、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宝贵的耕地资源。如果确实无能力耕种。可以采取转包、出租、转让等土地流转方式交予他人耕种,尽一切努力避免耕地撂荒。
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