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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还是有很多不同的成果,加强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有助于对经济法本质认识的深化,所以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已有研究的了解,参照已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相关知识,提出笔者认为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框架搭建首先应考虑其内涵、外延,同时,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的具体描述也是必不可少的。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干预
一、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从微观上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我们研究经济法学这门学科的逻辑起点,如果把经济法学比如成一栋楼房的话,那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这栋楼房的地基,正所谓“万丈高楼平地起”,研究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们准确把握和理解这门学科中的经济法的价值、功能、体系以及基本范畴具有指导意义。同时社会生活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立法滞后于现实生活是必然的现象,由于在立法方面,经济法的法典化难以达到,要提高经济立法的统一化和整体化水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这方面可以有效地弥补不足。
从宏观上看:经济法是政府调控市场经济的工具,是解决市场失灵的保障,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又必须贯穿于经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过程,那么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能更有利于知晓政府进行市场调控的目的和原因,也便于理解国家颁布的经济政策的大政方针。
二、对现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批判
我国的经济法,产生20世纪70年代末,与民商法、刑法这类有着历史积淀的学科相比,经济法只能算是一门新兴学科。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块,在学理研究中没有统一认识,从各类教材和一些较为流行的编著中可以发现经济法基本原则构成竟有多种不同种类,到目前为止仍没有形成意见较为一致的经济法基本原则之通说。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存在着以下不同的观点:“最核心的内涵就是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公平。”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调剂绩效原则。”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③;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合法财产所有制原则;适度干预原则;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干预适度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保护社会公平原则。”⑦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行为法定原则;经济管理权限及程序法定的原则。”⑧
众多的经济法基本原则构成,反映了经济法本质的不同侧面,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了有益的探索,同时也表明在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正逐步深入,尽管学者的观点尚未一致,有多种归纳,但每一种提法都反映了提出者在明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问题上所做的努力。然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尚存一些值得进一步商榷的地方。主要反映在:
1、“维护社会经济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公平”作为经济法的目的可能比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更加确切,经济法确实是为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但仅以效益和公平来贯穿目前的经济法体系就略显单薄。现在我们面临的是如何“维护效率”,怎么“兼顾公平”,如果仅仅只提及效率和公平而不从更高一个层次的角度出发来谈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很显然是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
2、“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似乎是不妥当的。凡是法都具有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宪法就是对社会资源的基本优化配置,其他部门法也是在宪法的基础之上再进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所以“资源优化配置”最多只能算是经济法的作用之一而不能做为基本原则,同理“可持续发展原则”也是所有部门法所具备的,它们都不能代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平衡协调原则”法律是利益之调节器,平衡协调各种关系和利益,不仅是对经济法的需要,也是其他部门法的需要,平衡协调就其本质而言,作为一项调整方法则更为恰当,不应将其纳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为什么这么多学者对于一个问题有这么多不同的见解,归根结底还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不统一,只有标准统一了确定出来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才不会杂乱无章。因此如何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就是解决经济法基本原则统一的关键。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外延以及确立标准
笔者认为应该先了解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外延,掌握其内涵及外延之后,对于我们解决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才会事半功倍。其实就像一个圆一样以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出发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再到经济法基本原则内涵和外延,再回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判断标准。
张文显教授在《法哲学范畴研究》中提到“在法的诸构成要素中,法律原则体现着法的灵魂,又是法的价值的承载者,从内涵讲,法的价值为: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积极意义或有用性。”⑨如果我们能够切确的掌握,法的本就有价值和功能,在此基础上确立法的原则,这些原则还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所以经济法原则的确立应该受到经济法的价值、功能以及经济法应用的理念制约,也受到人们对于经济法价值、功能的把握以及实际形成的理念等影响。因此笔者认为既然经济法的价值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间是打断骨头连着筋的关系,那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涵也应该是指导作为客体的经济法能够解决作为主体社会、政府、市场三者的关系。当然要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外延就要看社会、政府、市场它们三者之间具有什么关系。
新凯恩新主义学派,认为“在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波动根源主要是外生的,起因于总需求冲击和总供给冲击。”⑩这说明市场经济会因为其本身具有的不完全性从而产生经济上的波动,造成了市场失灵,一旦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政府运用经济法干预就成一种全世界都公认的常态。当然,市场经济也讲究有规则的竞争,规制市场经济、解决市场失灵是政府通过运用经济法宏观调控的效果,通过这种效果以期达到解决社会实质分配公平的终极目标。所以综上所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外延就是通过指导经济法,使得政府运用经济法干预解决市场失灵,让市场回归正常竞争,从而保障社会实质分配公平的顺利进行。 所以再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内涵和外延后,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主要有:
(一)贯穿性。法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法的普遍性。所以经济法也不例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能够贯穿于整个经济法始终的原理和准则,对整个经济法体系具有指导和纲领作用,指导、保护和促进经济法实践,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监督等各个环节中都得到普遍遵守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所体现的经济法精神必须要渗透到经济法各环节的关系之中,仅在某些部门法中适用而不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是不能作为整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
(二)特有性。既然是作为经济法这门部门法的基本原则,那必须和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有不同之处,法律原则是区分部门法的依据之一,也是一个部门法成熟的标志之一,所以必须具有其鲜明的特有性,才能突显出经济法是作为一门部门法屹立于其他部门法之中。体现经济法特色,表明经济法所调整的是特殊经济关系的特征的原则,凡是与经济法无关的原则,都不应列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中。
(三)高度性。“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原则的重要功用,就是说明详细的规则和具体制度的基本目的。”B11而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又与经济法原则中的具体原则是相区别的,它是统率着经济法的各种具体原则,是原则的原则。所以它要具备一定的“高度”,因为既要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又得是统率着经济法中各种具体原则,使得各具体原则不能与之相抵触。同时法律的基本原则往往体现着一个部门法的基本的精神、价值与本质,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则,而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与抽象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该具有这种特性,即具有一定的“高度”。
四、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结合国内著名学者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以前文提出的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为依据,那么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适度干预原则。它包括两个方面:1、干预手段的适度。要进行尊重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预,任何背离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干预,只能阻碍乃至破坏现代市场经济。所以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不是对立的,国家干预是经济自由的内在需要,干预是会限制一定的自由,但是干预往往只是手段,为了让失效的市场再次回归平衡才是目的。2、干预范围适度。笔者认为的适度干预是建立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利益前提下的适度,必须把握好一个平衡的度量,以此为基础再来解决在实践中法律对各类主体法益保护的均衡,解决社会财富的实质分配公平,解决达成宏观的经济指标。
(二)干预法定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可见“法定原则”必须是一项被贯穿于经济法制度始终的基本原则,在经济法中,既然国家干预又是经济法的本质,那么从干预的实体内容和程序都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
(三)实质公平原则。公平是任何法律所追求的永恒价值,而且从“法尚公平”的角度,公平更应该是法的首要价值。面对贫富差距的巨大悬殊,如何以更加合理的分配方式解决这种悬殊,已经成为经济法不可回避的问题,实质公平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应该起到指引经济法去解决这些社会不公平问题。
五、小结
干预适度原则、合法干预原则、实质公平原则,都是贯穿于经济法始末的根本准则,都是根据经济法本身的特殊性提出的,也具备统筹经济法所有具体原则的高度,当然在经济法学界中,对于基本原则的概括,始终未尽一致,相关的研究成果也特别的多,笔者提及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定义、确立标准以及由此确立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在综合了各方面的学说之后提出的,所以还有待于进一步论证。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注释:
① 漆多俊:《经济法学》第三版,载于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
② 张守文:《经济法原理》,载于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
③ 杨紫煊:《经济法学》,载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④ 李昌麒:《经济法学》,载于法律出版社,2007年
⑤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争论》,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⑥ 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43-51页
⑦ 戚昌文主编:《经济法概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1页
⑧ 王剑:《浅谈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载《辽宁大学学报》,1981年第5期
⑨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⑩ 管毅平:《宏观经济波动:重大争论的回顾与评论》,载于《国外社会科学》,2001年。
B11 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干预
一、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从微观上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我们研究经济法学这门学科的逻辑起点,如果把经济法学比如成一栋楼房的话,那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这栋楼房的地基,正所谓“万丈高楼平地起”,研究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们准确把握和理解这门学科中的经济法的价值、功能、体系以及基本范畴具有指导意义。同时社会生活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立法滞后于现实生活是必然的现象,由于在立法方面,经济法的法典化难以达到,要提高经济立法的统一化和整体化水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这方面可以有效地弥补不足。
从宏观上看:经济法是政府调控市场经济的工具,是解决市场失灵的保障,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又必须贯穿于经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过程,那么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能更有利于知晓政府进行市场调控的目的和原因,也便于理解国家颁布的经济政策的大政方针。
二、对现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批判
我国的经济法,产生20世纪70年代末,与民商法、刑法这类有着历史积淀的学科相比,经济法只能算是一门新兴学科。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块,在学理研究中没有统一认识,从各类教材和一些较为流行的编著中可以发现经济法基本原则构成竟有多种不同种类,到目前为止仍没有形成意见较为一致的经济法基本原则之通说。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存在着以下不同的观点:“最核心的内涵就是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公平。”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调剂绩效原则。”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③;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合法财产所有制原则;适度干预原则;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干预适度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保护社会公平原则。”⑦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行为法定原则;经济管理权限及程序法定的原则。”⑧
众多的经济法基本原则构成,反映了经济法本质的不同侧面,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了有益的探索,同时也表明在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正逐步深入,尽管学者的观点尚未一致,有多种归纳,但每一种提法都反映了提出者在明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问题上所做的努力。然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尚存一些值得进一步商榷的地方。主要反映在:
1、“维护社会经济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公平”作为经济法的目的可能比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更加确切,经济法确实是为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但仅以效益和公平来贯穿目前的经济法体系就略显单薄。现在我们面临的是如何“维护效率”,怎么“兼顾公平”,如果仅仅只提及效率和公平而不从更高一个层次的角度出发来谈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很显然是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
2、“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似乎是不妥当的。凡是法都具有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宪法就是对社会资源的基本优化配置,其他部门法也是在宪法的基础之上再进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所以“资源优化配置”最多只能算是经济法的作用之一而不能做为基本原则,同理“可持续发展原则”也是所有部门法所具备的,它们都不能代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平衡协调原则”法律是利益之调节器,平衡协调各种关系和利益,不仅是对经济法的需要,也是其他部门法的需要,平衡协调就其本质而言,作为一项调整方法则更为恰当,不应将其纳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为什么这么多学者对于一个问题有这么多不同的见解,归根结底还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不统一,只有标准统一了确定出来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才不会杂乱无章。因此如何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就是解决经济法基本原则统一的关键。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外延以及确立标准
笔者认为应该先了解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外延,掌握其内涵及外延之后,对于我们解决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才会事半功倍。其实就像一个圆一样以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出发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再到经济法基本原则内涵和外延,再回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判断标准。
张文显教授在《法哲学范畴研究》中提到“在法的诸构成要素中,法律原则体现着法的灵魂,又是法的价值的承载者,从内涵讲,法的价值为: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积极意义或有用性。”⑨如果我们能够切确的掌握,法的本就有价值和功能,在此基础上确立法的原则,这些原则还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所以经济法原则的确立应该受到经济法的价值、功能以及经济法应用的理念制约,也受到人们对于经济法价值、功能的把握以及实际形成的理念等影响。因此笔者认为既然经济法的价值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间是打断骨头连着筋的关系,那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涵也应该是指导作为客体的经济法能够解决作为主体社会、政府、市场三者的关系。当然要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外延就要看社会、政府、市场它们三者之间具有什么关系。
新凯恩新主义学派,认为“在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波动根源主要是外生的,起因于总需求冲击和总供给冲击。”⑩这说明市场经济会因为其本身具有的不完全性从而产生经济上的波动,造成了市场失灵,一旦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政府运用经济法干预就成一种全世界都公认的常态。当然,市场经济也讲究有规则的竞争,规制市场经济、解决市场失灵是政府通过运用经济法宏观调控的效果,通过这种效果以期达到解决社会实质分配公平的终极目标。所以综上所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外延就是通过指导经济法,使得政府运用经济法干预解决市场失灵,让市场回归正常竞争,从而保障社会实质分配公平的顺利进行。 所以再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内涵和外延后,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主要有:
(一)贯穿性。法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法的普遍性。所以经济法也不例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能够贯穿于整个经济法始终的原理和准则,对整个经济法体系具有指导和纲领作用,指导、保护和促进经济法实践,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监督等各个环节中都得到普遍遵守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所体现的经济法精神必须要渗透到经济法各环节的关系之中,仅在某些部门法中适用而不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是不能作为整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
(二)特有性。既然是作为经济法这门部门法的基本原则,那必须和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有不同之处,法律原则是区分部门法的依据之一,也是一个部门法成熟的标志之一,所以必须具有其鲜明的特有性,才能突显出经济法是作为一门部门法屹立于其他部门法之中。体现经济法特色,表明经济法所调整的是特殊经济关系的特征的原则,凡是与经济法无关的原则,都不应列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中。
(三)高度性。“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原则的重要功用,就是说明详细的规则和具体制度的基本目的。”B11而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又与经济法原则中的具体原则是相区别的,它是统率着经济法的各种具体原则,是原则的原则。所以它要具备一定的“高度”,因为既要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又得是统率着经济法中各种具体原则,使得各具体原则不能与之相抵触。同时法律的基本原则往往体现着一个部门法的基本的精神、价值与本质,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则,而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与抽象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该具有这种特性,即具有一定的“高度”。
四、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结合国内著名学者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以前文提出的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为依据,那么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适度干预原则。它包括两个方面:1、干预手段的适度。要进行尊重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预,任何背离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干预,只能阻碍乃至破坏现代市场经济。所以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不是对立的,国家干预是经济自由的内在需要,干预是会限制一定的自由,但是干预往往只是手段,为了让失效的市场再次回归平衡才是目的。2、干预范围适度。笔者认为的适度干预是建立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利益前提下的适度,必须把握好一个平衡的度量,以此为基础再来解决在实践中法律对各类主体法益保护的均衡,解决社会财富的实质分配公平,解决达成宏观的经济指标。
(二)干预法定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可见“法定原则”必须是一项被贯穿于经济法制度始终的基本原则,在经济法中,既然国家干预又是经济法的本质,那么从干预的实体内容和程序都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
(三)实质公平原则。公平是任何法律所追求的永恒价值,而且从“法尚公平”的角度,公平更应该是法的首要价值。面对贫富差距的巨大悬殊,如何以更加合理的分配方式解决这种悬殊,已经成为经济法不可回避的问题,实质公平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应该起到指引经济法去解决这些社会不公平问题。
五、小结
干预适度原则、合法干预原则、实质公平原则,都是贯穿于经济法始末的根本准则,都是根据经济法本身的特殊性提出的,也具备统筹经济法所有具体原则的高度,当然在经济法学界中,对于基本原则的概括,始终未尽一致,相关的研究成果也特别的多,笔者提及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定义、确立标准以及由此确立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在综合了各方面的学说之后提出的,所以还有待于进一步论证。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注释:
① 漆多俊:《经济法学》第三版,载于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
② 张守文:《经济法原理》,载于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
③ 杨紫煊:《经济法学》,载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④ 李昌麒:《经济法学》,载于法律出版社,2007年
⑤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争论》,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⑥ 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43-51页
⑦ 戚昌文主编:《经济法概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1页
⑧ 王剑:《浅谈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载《辽宁大学学报》,1981年第5期
⑨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⑩ 管毅平:《宏观经济波动:重大争论的回顾与评论》,载于《国外社会科学》,2001年。
B11 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