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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正确的执法思想,是每一位检察人员都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执法思想作为检察干警的一种思想武器,在执法过程中,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果检察人员没有纯洁的执法思想,不能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那么,就难以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等方面的执法活动开展法律监督,同时,还有可能将国家赋予的权力进行私有化,把权力转化为商品,甚至走上执法犯法的道路。所以说,加强检察人员的执法思想教育,强化公正执法意识,对于公正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执法思想对公正司法的影响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当前执法思想中存在的不良表现
表现一:“老好人”思想。大家都知道,“老好人”就是喜欢睁一眼闭一眼、怕得罪人、见谁说谁好、不管闲事、没有原则的这么一种人。应该说,“老好人”在某一个部门、某一个单位、某一个地方都有,就拿我们检察机关来说,“老好人”思想还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潜伏着,当人的思维受到外界一些因素的影响时,“老好人”思想自然就暴露出来了。比如:在办案中出现的“人情案”、“关系案”、“后门案”等等,都是“老好人”思想的具体表现。
表现二:“唯利是图”思想。不可否认,在我们检察队伍中,见利忘本,唯利是图的人固然存在,这种人由于受利益的驱动,扭曲了人生价值,有损于法律尊严,把法律赋予自已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黄牌”,大办“金钱案”。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种表现为主动性。一旦案子从自已手中经过,就要想方设法从中榨取一点油水,索贿受贿;另一种表现为被主动性。原告为了打蠃官司,从中行贿执法人员,或者是被告为了减轻罪行,向执法人员请客送礼。这种表现就是人们常说的“吃了原告吃被告”。
表现三:“前怕狼,后怕虎”思想。抱着这种思想的人在执法行为上表现为软弱无能,凡事都怕这怕那,一怕得罪人,二怕被人报复,三怕工作做不好被领导挨骂,总之,办起案来赡前顾后,看人家脸色办事,自己无主无意,态度不坚决,立场不稳定,甚至在办案中任人摆布,听人唆使,逾越了执法轨道,影响了办案工作。
表现四:“不进则退”思想。畏难情绪、怕蛮人恶棍这两种情况无疑给执法者产生了“不进则退”的畏缩心理。在现实工作中,这种人虽然极少见,但不能意味着没有。现举一例说明:某地一执法人员在一次执行公务过程中,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一位执法者、正义者,因此受到当事人的阻挠,被当事人用武力赶走,从而使执行工作处于被动。这一事例虽然暴露出某些政法干警的软弱,但从另一个侧面来看,正义始终压倒邪气,这是无可非议的。
表现五:“我行我素”思想。独断专横、武断行事、我说了算、不按客观规律办事,这是一些执法人员善于我行我素的具体表现。由于这些人个人主义思想严重,在执法过程中坚持以我为中心,听不进他人意见,结果,大家看法不统一,意见不集中,给办案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
二、不良执法思想对公正司法的影响
以上种种表现,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执法工作,阻碍着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那么,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检察人员不良的执法思想对公正司法有哪些影响呢?笔者认为,其影响可以归纳表现为两大方面:一方面表现在本身办案工作上;另一方面表现在法律监督活动上。讲具体一点,又突出表现在“六个字”:
其一、突出一个“偏”字,即:容易偏离法律,不依法办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法律一贯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一些人就是执法思想模糊,公正意识淡薄,善于打“擦边球”,钻法律空子,偏离法律办事,对于一些案件该立不立、该捕不捕、该诉不诉、该判不判,使一些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影响了司法公正,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从某种角度上看,这种执法人员成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黑后台”。现打个比方:某地一盗窃犯罪分子,由于他盗窃数额左右于立案标准,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立案,但也可以不立案,鉴于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对他作了不立案的处理,只是作个罚款而已。对这宗案子的处理,说轻一点,就是不依法办事,说重一点,就是放纵了犯罪。这无疑就影响了司法公正。
其二、突出一个“打”字,即:容易助长犯罪,造成打击不力。不良执法思想必然误导办案工作,出现工作上的被动。现就当前入室盗窃犯罪而言,各地对入室盗窃犯罪都有可能存在着这么一种错误思想,认为入室盗窃犯罪属小案一桩,而且有些不构成犯罪,打不打都影响不大,所以放松了思想。造成这一原因,主要是因为过去入室盗窃犯罪尚未引起公安机关的足够重视,面对治安形势严峻和公安警力有限的实际,侦查工作存在“抓大放小”、“就重避轻”被动应付的情况,对一些入室盗窃犯罪案件无法集中警力进行侦破,由此导致入室盗窃案件破案率低,打击不力的局面,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其三、突出一个“损”字,即:容易造成裁判不公,损害执法人员社会形象。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枉法裁判都是司法不公的主要表现之一。因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就必须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努力维护法律尊严,敢于对司法不公现象开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如果检察人员本身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明确的指导思想,认为审判权在于法院,法院要怎么判就怎么判,存在着“公”与“不公”都与已无关的错误思想,当明知法院在判决上有错误的时候,也不敢或者不愿意过问,以致拿起国家赋予的“尚方宝剑”去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纠正其错误判决,那么就有可能出现冤假错案,因此而损害执法人员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其四、突出一个“难”字,即:容易滋生司法腐败,难于开展渎检工作。本来,检察机关渎职侵权工作一向是处于被动状态,是一项难中难工作。事实证明,要清除司法机关内部的种种腐败,对于渎检部门来说的确是一个相当辣手的问题。现就一个县级检察院而言,如果每年都要立一件以上的渎职案件,可以说是相当困难的。当然,这种困难可能存在着两种原因:一种是客观方面原因。大家都知道,司法人员或者说是行政执法人员本身就是执法者,他们懂法律,有时候自己犯了法不易被人觉察,甚至还会钻法律的空子,就好象人们所说的“偷吃会洗嘴”一样,这种情况往往就难以暴露出来,一旦暴露,不是自身做手脚,就是被人掩饰或保护;另一种是主观方面原因。也就是检察人员自身在执法思想上存在着错误认识,认为大家都是同一系统的人,办起案来怕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得过且过,由此滋长了司法腐败。
其五、突出一个“失”字,即:容易失民意,难以取信于民。群众对检察工作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关键一条就要看检察工作是否做好了,执行法律是否公正了,是否得民心,顺民意,真正做到取信于民。否则,就要认真开展自查,首先查找执法思想是否正确,然后查找在执法过程中有无违法办案,有无司法不公等现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在我们检察机关,不但要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而且还要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因此,我们不管在办案中,还是在法律监督上,如果你违背法律办事,导致司法不公,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那么,我们的检察工作就是做得再好,也会失民意,不能得到社会的肯定。
其六、突出一个“效”字,即:容易降低案件质量,影响公正与效率。一向来,公正与效率是检察机关一直追求的目标,是办案工作的生命线,只有公正才是最为重要的终级性的价值目标。所以说,一切检察工作都必须确保公正,只有在这个条件下,才能谈得上效率问题。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除履行法律监督之外,其次就是依法办案,可以说,所有检察职能都包含着“执法”这个概念,体现在整个执法活动中,如果在某一个执法环节出现不良的执法思想,那么就有可能影响办案工作,直至降低案件质量。这一点就是所有不良执法思想对公正司法的集中体现,也是不良思想所造成的社会结果,它直接影响着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端正不良执法思想的基本途径
事实证明,不良执法思想必然带来司法不公,影响公正与效率。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了检察工作要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主题,以“公正与效率”为目标,全面推进检察工作改革。公正,是改革的保证,改革,为了司法更公正。因此,检察工作要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同步发展,当前,务必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抓好执法观念的转变,消除不良思想的影响。
首先,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全面树立“执法为民”思想。思想指导言行,言行是思想的具体表现。因此,要端正执法行为,就必须从理智上提高认识,从认识上转变观念,从观念上端正思想,做到这一点,一是加强学习。着重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加强执法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按照新时期执法工作的要求,认真学习和全面理解中政委“四条禁令”和高检院“九条硬性规定”,把认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二是加强教育。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执纪教育,并运用执法中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影响、教育和鞭策执法者,使执法人员自觉地认识到不良执法思想对公正司法所带来的影响,改变过去单一、徇情、简单、粗暴、唯利等执法中的不良倾向。通过加强学习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水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执法思想转移到公正执法轨道上来。
其次,要清除腐败,扫除障碍,积极创造良好执法环境。虽然,中央政法委和高检院都多次强调:执法人员要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四条禁令”和“九条硬性规定”也明确了这一点。但是,再严明的纪律,司法腐败还必然存在,不可能消声灭迹,主要原因就是在我们的执法队伍中还潜伏着不良执法思想因素,它始终是滋生司法腐败的“导火线”,是助长司法腐败的“催化剂”。因此,要最大限度地消除司法腐败,必须从抓好执法思想的转变入手,只有扫除执法思想上的种种障碍,消除一切干扰,端正思想作风,才能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再次,要建立制度,加强监督,努力提高执法水平。端正执法思想,目的是为了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司法公正。当前,抓好执法思想的落实,除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消除影响以外,建立必要的执法思想责任制也势在必行,要针对执法思想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同时,还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不良思想,要及时消除苗头,不能让它滋生蔓延,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执法思想的纯洁性,把执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当前执法思想中存在的不良表现
表现一:“老好人”思想。大家都知道,“老好人”就是喜欢睁一眼闭一眼、怕得罪人、见谁说谁好、不管闲事、没有原则的这么一种人。应该说,“老好人”在某一个部门、某一个单位、某一个地方都有,就拿我们检察机关来说,“老好人”思想还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潜伏着,当人的思维受到外界一些因素的影响时,“老好人”思想自然就暴露出来了。比如:在办案中出现的“人情案”、“关系案”、“后门案”等等,都是“老好人”思想的具体表现。
表现二:“唯利是图”思想。不可否认,在我们检察队伍中,见利忘本,唯利是图的人固然存在,这种人由于受利益的驱动,扭曲了人生价值,有损于法律尊严,把法律赋予自已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黄牌”,大办“金钱案”。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种表现为主动性。一旦案子从自已手中经过,就要想方设法从中榨取一点油水,索贿受贿;另一种表现为被主动性。原告为了打蠃官司,从中行贿执法人员,或者是被告为了减轻罪行,向执法人员请客送礼。这种表现就是人们常说的“吃了原告吃被告”。
表现三:“前怕狼,后怕虎”思想。抱着这种思想的人在执法行为上表现为软弱无能,凡事都怕这怕那,一怕得罪人,二怕被人报复,三怕工作做不好被领导挨骂,总之,办起案来赡前顾后,看人家脸色办事,自己无主无意,态度不坚决,立场不稳定,甚至在办案中任人摆布,听人唆使,逾越了执法轨道,影响了办案工作。
表现四:“不进则退”思想。畏难情绪、怕蛮人恶棍这两种情况无疑给执法者产生了“不进则退”的畏缩心理。在现实工作中,这种人虽然极少见,但不能意味着没有。现举一例说明:某地一执法人员在一次执行公务过程中,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一位执法者、正义者,因此受到当事人的阻挠,被当事人用武力赶走,从而使执行工作处于被动。这一事例虽然暴露出某些政法干警的软弱,但从另一个侧面来看,正义始终压倒邪气,这是无可非议的。
表现五:“我行我素”思想。独断专横、武断行事、我说了算、不按客观规律办事,这是一些执法人员善于我行我素的具体表现。由于这些人个人主义思想严重,在执法过程中坚持以我为中心,听不进他人意见,结果,大家看法不统一,意见不集中,给办案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
二、不良执法思想对公正司法的影响
以上种种表现,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执法工作,阻碍着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那么,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检察人员不良的执法思想对公正司法有哪些影响呢?笔者认为,其影响可以归纳表现为两大方面:一方面表现在本身办案工作上;另一方面表现在法律监督活动上。讲具体一点,又突出表现在“六个字”:
其一、突出一个“偏”字,即:容易偏离法律,不依法办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法律一贯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一些人就是执法思想模糊,公正意识淡薄,善于打“擦边球”,钻法律空子,偏离法律办事,对于一些案件该立不立、该捕不捕、该诉不诉、该判不判,使一些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影响了司法公正,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从某种角度上看,这种执法人员成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黑后台”。现打个比方:某地一盗窃犯罪分子,由于他盗窃数额左右于立案标准,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立案,但也可以不立案,鉴于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对他作了不立案的处理,只是作个罚款而已。对这宗案子的处理,说轻一点,就是不依法办事,说重一点,就是放纵了犯罪。这无疑就影响了司法公正。
其二、突出一个“打”字,即:容易助长犯罪,造成打击不力。不良执法思想必然误导办案工作,出现工作上的被动。现就当前入室盗窃犯罪而言,各地对入室盗窃犯罪都有可能存在着这么一种错误思想,认为入室盗窃犯罪属小案一桩,而且有些不构成犯罪,打不打都影响不大,所以放松了思想。造成这一原因,主要是因为过去入室盗窃犯罪尚未引起公安机关的足够重视,面对治安形势严峻和公安警力有限的实际,侦查工作存在“抓大放小”、“就重避轻”被动应付的情况,对一些入室盗窃犯罪案件无法集中警力进行侦破,由此导致入室盗窃案件破案率低,打击不力的局面,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其三、突出一个“损”字,即:容易造成裁判不公,损害执法人员社会形象。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枉法裁判都是司法不公的主要表现之一。因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就必须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努力维护法律尊严,敢于对司法不公现象开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如果检察人员本身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明确的指导思想,认为审判权在于法院,法院要怎么判就怎么判,存在着“公”与“不公”都与已无关的错误思想,当明知法院在判决上有错误的时候,也不敢或者不愿意过问,以致拿起国家赋予的“尚方宝剑”去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纠正其错误判决,那么就有可能出现冤假错案,因此而损害执法人员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其四、突出一个“难”字,即:容易滋生司法腐败,难于开展渎检工作。本来,检察机关渎职侵权工作一向是处于被动状态,是一项难中难工作。事实证明,要清除司法机关内部的种种腐败,对于渎检部门来说的确是一个相当辣手的问题。现就一个县级检察院而言,如果每年都要立一件以上的渎职案件,可以说是相当困难的。当然,这种困难可能存在着两种原因:一种是客观方面原因。大家都知道,司法人员或者说是行政执法人员本身就是执法者,他们懂法律,有时候自己犯了法不易被人觉察,甚至还会钻法律的空子,就好象人们所说的“偷吃会洗嘴”一样,这种情况往往就难以暴露出来,一旦暴露,不是自身做手脚,就是被人掩饰或保护;另一种是主观方面原因。也就是检察人员自身在执法思想上存在着错误认识,认为大家都是同一系统的人,办起案来怕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得过且过,由此滋长了司法腐败。
其五、突出一个“失”字,即:容易失民意,难以取信于民。群众对检察工作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关键一条就要看检察工作是否做好了,执行法律是否公正了,是否得民心,顺民意,真正做到取信于民。否则,就要认真开展自查,首先查找执法思想是否正确,然后查找在执法过程中有无违法办案,有无司法不公等现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在我们检察机关,不但要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而且还要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因此,我们不管在办案中,还是在法律监督上,如果你违背法律办事,导致司法不公,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那么,我们的检察工作就是做得再好,也会失民意,不能得到社会的肯定。
其六、突出一个“效”字,即:容易降低案件质量,影响公正与效率。一向来,公正与效率是检察机关一直追求的目标,是办案工作的生命线,只有公正才是最为重要的终级性的价值目标。所以说,一切检察工作都必须确保公正,只有在这个条件下,才能谈得上效率问题。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除履行法律监督之外,其次就是依法办案,可以说,所有检察职能都包含着“执法”这个概念,体现在整个执法活动中,如果在某一个执法环节出现不良的执法思想,那么就有可能影响办案工作,直至降低案件质量。这一点就是所有不良执法思想对公正司法的集中体现,也是不良思想所造成的社会结果,它直接影响着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端正不良执法思想的基本途径
事实证明,不良执法思想必然带来司法不公,影响公正与效率。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了检察工作要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主题,以“公正与效率”为目标,全面推进检察工作改革。公正,是改革的保证,改革,为了司法更公正。因此,检察工作要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同步发展,当前,务必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抓好执法观念的转变,消除不良思想的影响。
首先,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全面树立“执法为民”思想。思想指导言行,言行是思想的具体表现。因此,要端正执法行为,就必须从理智上提高认识,从认识上转变观念,从观念上端正思想,做到这一点,一是加强学习。着重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加强执法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按照新时期执法工作的要求,认真学习和全面理解中政委“四条禁令”和高检院“九条硬性规定”,把认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二是加强教育。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执纪教育,并运用执法中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影响、教育和鞭策执法者,使执法人员自觉地认识到不良执法思想对公正司法所带来的影响,改变过去单一、徇情、简单、粗暴、唯利等执法中的不良倾向。通过加强学习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水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执法思想转移到公正执法轨道上来。
其次,要清除腐败,扫除障碍,积极创造良好执法环境。虽然,中央政法委和高检院都多次强调:执法人员要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四条禁令”和“九条硬性规定”也明确了这一点。但是,再严明的纪律,司法腐败还必然存在,不可能消声灭迹,主要原因就是在我们的执法队伍中还潜伏着不良执法思想因素,它始终是滋生司法腐败的“导火线”,是助长司法腐败的“催化剂”。因此,要最大限度地消除司法腐败,必须从抓好执法思想的转变入手,只有扫除执法思想上的种种障碍,消除一切干扰,端正思想作风,才能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再次,要建立制度,加强监督,努力提高执法水平。端正执法思想,目的是为了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司法公正。当前,抓好执法思想的落实,除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消除影响以外,建立必要的执法思想责任制也势在必行,要针对执法思想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同时,还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不良思想,要及时消除苗头,不能让它滋生蔓延,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执法思想的纯洁性,把执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