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法思想对公正司法的影响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24415048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树立正确的执法思想,是每一位检察人员都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执法思想作为检察干警的一种思想武器,在执法过程中,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果检察人员没有纯洁的执法思想,不能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那么,就难以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等方面的执法活动开展法律监督,同时,还有可能将国家赋予的权力进行私有化,把权力转化为商品,甚至走上执法犯法的道路。所以说,加强检察人员的执法思想教育,强化公正执法意识,对于公正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执法思想对公正司法的影响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当前执法思想中存在的不良表现
  
  表现一:“老好人”思想。大家都知道,“老好人”就是喜欢睁一眼闭一眼、怕得罪人、见谁说谁好、不管闲事、没有原则的这么一种人。应该说,“老好人”在某一个部门、某一个单位、某一个地方都有,就拿我们检察机关来说,“老好人”思想还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潜伏着,当人的思维受到外界一些因素的影响时,“老好人”思想自然就暴露出来了。比如:在办案中出现的“人情案”、“关系案”、“后门案”等等,都是“老好人”思想的具体表现。
  表现二:“唯利是图”思想。不可否认,在我们检察队伍中,见利忘本,唯利是图的人固然存在,这种人由于受利益的驱动,扭曲了人生价值,有损于法律尊严,把法律赋予自已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黄牌”,大办“金钱案”。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种表现为主动性。一旦案子从自已手中经过,就要想方设法从中榨取一点油水,索贿受贿;另一种表现为被主动性。原告为了打蠃官司,从中行贿执法人员,或者是被告为了减轻罪行,向执法人员请客送礼。这种表现就是人们常说的“吃了原告吃被告”。
  表现三:“前怕狼,后怕虎”思想。抱着这种思想的人在执法行为上表现为软弱无能,凡事都怕这怕那,一怕得罪人,二怕被人报复,三怕工作做不好被领导挨骂,总之,办起案来赡前顾后,看人家脸色办事,自己无主无意,态度不坚决,立场不稳定,甚至在办案中任人摆布,听人唆使,逾越了执法轨道,影响了办案工作。
  表现四:“不进则退”思想。畏难情绪、怕蛮人恶棍这两种情况无疑给执法者产生了“不进则退”的畏缩心理。在现实工作中,这种人虽然极少见,但不能意味着没有。现举一例说明:某地一执法人员在一次执行公务过程中,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一位执法者、正义者,因此受到当事人的阻挠,被当事人用武力赶走,从而使执行工作处于被动。这一事例虽然暴露出某些政法干警的软弱,但从另一个侧面来看,正义始终压倒邪气,这是无可非议的。
  表现五:“我行我素”思想。独断专横、武断行事、我说了算、不按客观规律办事,这是一些执法人员善于我行我素的具体表现。由于这些人个人主义思想严重,在执法过程中坚持以我为中心,听不进他人意见,结果,大家看法不统一,意见不集中,给办案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
  
  二、不良执法思想对公正司法的影响
  
   以上种种表现,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执法工作,阻碍着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那么,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检察人员不良的执法思想对公正司法有哪些影响呢?笔者认为,其影响可以归纳表现为两大方面:一方面表现在本身办案工作上;另一方面表现在法律监督活动上。讲具体一点,又突出表现在“六个字”:
  其一、突出一个“偏”字,即:容易偏离法律,不依法办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法律一贯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一些人就是执法思想模糊,公正意识淡薄,善于打“擦边球”,钻法律空子,偏离法律办事,对于一些案件该立不立、该捕不捕、该诉不诉、该判不判,使一些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影响了司法公正,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从某种角度上看,这种执法人员成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黑后台”。现打个比方:某地一盗窃犯罪分子,由于他盗窃数额左右于立案标准,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立案,但也可以不立案,鉴于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对他作了不立案的处理,只是作个罚款而已。对这宗案子的处理,说轻一点,就是不依法办事,说重一点,就是放纵了犯罪。这无疑就影响了司法公正。
  其二、突出一个“打”字,即:容易助长犯罪,造成打击不力。不良执法思想必然误导办案工作,出现工作上的被动。现就当前入室盗窃犯罪而言,各地对入室盗窃犯罪都有可能存在着这么一种错误思想,认为入室盗窃犯罪属小案一桩,而且有些不构成犯罪,打不打都影响不大,所以放松了思想。造成这一原因,主要是因为过去入室盗窃犯罪尚未引起公安机关的足够重视,面对治安形势严峻和公安警力有限的实际,侦查工作存在“抓大放小”、“就重避轻”被动应付的情况,对一些入室盗窃犯罪案件无法集中警力进行侦破,由此导致入室盗窃案件破案率低,打击不力的局面,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其三、突出一个“损”字,即:容易造成裁判不公,损害执法人员社会形象。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枉法裁判都是司法不公的主要表现之一。因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就必须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努力维护法律尊严,敢于对司法不公现象开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如果检察人员本身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明确的指导思想,认为审判权在于法院,法院要怎么判就怎么判,存在着“公”与“不公”都与已无关的错误思想,当明知法院在判决上有错误的时候,也不敢或者不愿意过问,以致拿起国家赋予的“尚方宝剑”去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纠正其错误判决,那么就有可能出现冤假错案,因此而损害执法人员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其四、突出一个“难”字,即:容易滋生司法腐败,难于开展渎检工作。本来,检察机关渎职侵权工作一向是处于被动状态,是一项难中难工作。事实证明,要清除司法机关内部的种种腐败,对于渎检部门来说的确是一个相当辣手的问题。现就一个县级检察院而言,如果每年都要立一件以上的渎职案件,可以说是相当困难的。当然,这种困难可能存在着两种原因:一种是客观方面原因。大家都知道,司法人员或者说是行政执法人员本身就是执法者,他们懂法律,有时候自己犯了法不易被人觉察,甚至还会钻法律的空子,就好象人们所说的“偷吃会洗嘴”一样,这种情况往往就难以暴露出来,一旦暴露,不是自身做手脚,就是被人掩饰或保护;另一种是主观方面原因。也就是检察人员自身在执法思想上存在着错误认识,认为大家都是同一系统的人,办起案来怕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得过且过,由此滋长了司法腐败。
  其五、突出一个“失”字,即:容易失民意,难以取信于民。群众对检察工作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关键一条就要看检察工作是否做好了,执行法律是否公正了,是否得民心,顺民意,真正做到取信于民。否则,就要认真开展自查,首先查找执法思想是否正确,然后查找在执法过程中有无违法办案,有无司法不公等现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在我们检察机关,不但要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而且还要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因此,我们不管在办案中,还是在法律监督上,如果你违背法律办事,导致司法不公,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那么,我们的检察工作就是做得再好,也会失民意,不能得到社会的肯定。
  其六、突出一个“效”字,即:容易降低案件质量,影响公正与效率。一向来,公正与效率是检察机关一直追求的目标,是办案工作的生命线,只有公正才是最为重要的终级性的价值目标。所以说,一切检察工作都必须确保公正,只有在这个条件下,才能谈得上效率问题。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除履行法律监督之外,其次就是依法办案,可以说,所有检察职能都包含着“执法”这个概念,体现在整个执法活动中,如果在某一个执法环节出现不良的执法思想,那么就有可能影响办案工作,直至降低案件质量。这一点就是所有不良执法思想对公正司法的集中体现,也是不良思想所造成的社会结果,它直接影响着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端正不良执法思想的基本途径
  
  事实证明,不良执法思想必然带来司法不公,影响公正与效率。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了检察工作要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主题,以“公正与效率”为目标,全面推进检察工作改革。公正,是改革的保证,改革,为了司法更公正。因此,检察工作要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同步发展,当前,务必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抓好执法观念的转变,消除不良思想的影响。
  首先,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全面树立“执法为民”思想。思想指导言行,言行是思想的具体表现。因此,要端正执法行为,就必须从理智上提高认识,从认识上转变观念,从观念上端正思想,做到这一点,一是加强学习。着重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加强执法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按照新时期执法工作的要求,认真学习和全面理解中政委“四条禁令”和高检院“九条硬性规定”,把认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二是加强教育。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执纪教育,并运用执法中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影响、教育和鞭策执法者,使执法人员自觉地认识到不良执法思想对公正司法所带来的影响,改变过去单一、徇情、简单、粗暴、唯利等执法中的不良倾向。通过加强学习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水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执法思想转移到公正执法轨道上来。
  其次,要清除腐败,扫除障碍,积极创造良好执法环境。虽然,中央政法委和高检院都多次强调:执法人员要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四条禁令”和“九条硬性规定”也明确了这一点。但是,再严明的纪律,司法腐败还必然存在,不可能消声灭迹,主要原因就是在我们的执法队伍中还潜伏着不良执法思想因素,它始终是滋生司法腐败的“导火线”,是助长司法腐败的“催化剂”。因此,要最大限度地消除司法腐败,必须从抓好执法思想的转变入手,只有扫除执法思想上的种种障碍,消除一切干扰,端正思想作风,才能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再次,要建立制度,加强监督,努力提高执法水平。端正执法思想,目的是为了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司法公正。当前,抓好执法思想的落实,除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消除影响以外,建立必要的执法思想责任制也势在必行,要针对执法思想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同时,还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不良思想,要及时消除苗头,不能让它滋生蔓延,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执法思想的纯洁性,把执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其他文献
当前,各级各部门都高度重视青年干部的健康成长,作为党的后备军的青年干部,在新的形势下面临着新的考验,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如何培养出一批年轻有为的干部,使年轻干部逐步走向成熟,综合素质、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发挥主力军的作用,这是摆在政工部门的一大课题。下面,笔者就加强新时期青年干部教育管理问题谈几点浅见。  一要加强学习,不断激活青年干部的素质提高。一是在思想上“加压
期刊
摘 要:上市公司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而引起信息失真,必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随着一些上市公司舞弊案的查处与披露,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已成为证券市场无法回避的焦点之一。信息技术的日益先进,也将为会计信息披露多种计量基础进行编报并增加预测性数据创造可能。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及基本原则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  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无论
期刊
摘 要:目前青少年犯罪中留守儿童占了相当的比例,留守儿童犯罪的日益增多也暴露了我们当前不良社会环境中,家庭教育的缺失和学校教育的不当,本文针对这些问题分析的相关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留守儿童;原因;对策    近年来,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城镇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大批农村劳动力离开家乡融向城市务工,随之也就产生了农村一个新的群体—农村留守儿童。所谓的“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
期刊
摘 要:在我国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下,立足本土资源,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本文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出发,按刑事和解存在的理论基础、实践操作现状和实体与程序完善三个部分,一方面对国外关于刑事和解的理论研究成果、实践操作经验等进行整理和分析,论证刑事和解存在与发展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在认真总结我国目前探索刑事和解的有关实践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刑事和
期刊
贿赂案件是目前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查办得较多的案件,作为贿赂犯罪的赃款赃物,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都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但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在侦查阶段退赃、追赃的款物里,有部分未得到法院最终的判决认定,导致退赃、追赃数额大于贿赂犯罪的数额。对构成犯罪的退赃、追赃部分侦查部门都能按照规定上缴国库,而对于退赃、追赃中没有被认定是贿赂犯罪的部分(以下简称“未被认定部分”),侦查部门没有很好地
期刊
在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中,一些犯罪分子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往往销赃灭迹、串供翻供,结果地是欲盖弥彰,留下新的痕迹,更加暴露自己的罪行。检察机关在参加刑事诉讼过程中,要注意和搜集这些再生证据,并据此查明真相,揭露犯罪,作为定案的根据,笔者现就再生证据的概念特征、收集与运用及法律后果作一论述。    一、再生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再生证据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或有关人员在犯罪行为发生后,为了掩盖犯
期刊
对未成年犯处以监外执行旨在利于其改造与日后成长,利用其原有的生活环境并加入一定的政府行为约束,使未成年犯走出歧途。未成年人犯罪在犯罪原因、犯罪心理及犯罪后的矫治等方面,与成年人犯罪有很大的不同,将其进行监外执行有利于调动未成年犯自我改造的积极性,培养未成年犯的社会性,创造条件使之重返社会,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诸多优点此处不再赘述,现主要论述其弊端及面对这些问题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期刊
摘 要:虽然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将配偶权写入法律中,但是随着社会上对于婚姻法律关系的探讨,尤其是近来对于“包二奶”,婚外恋,“婚内强奸”现象的层出不穷,整个社会对于婚姻关系中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展开了广泛的讨论,配偶权侵权的民事救济问题探讨成了话题的焦点。配偶权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人身权。我国民法对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应
期刊
摘 要: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兴的事物,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本身的特殊性及其法律性质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仍存在争议,因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仍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本文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特征及财产属性进行论证分析,探究我国应尽快确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体系,以保障我国游戏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与社会稳定。  关键词:虚拟财产;刑事立法保护     计算机与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侵犯虚拟财产案件
期刊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市场经济逐步深入发展的新形势下,这种权钱交易极容易被所谓正常的、必要的,合理的应酬或不正之风等现象所掩盖、所混淆。如果收集证据时出现疏漏,往往造成全案或部分犯罪事实被否定,致使犯罪分子逃避了法律制裁,直接影响到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下面,笔者结合多年以来的司法实践,对受贿案件在收集证据上易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