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视野下在校大学生兼职状况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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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以韩山师范学院在校大学生为调查对象,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法了解在校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动因,对兼职过程中突显的问题进行总结剖析,在此基础上,探讨保障大学生兼职权益的途径,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及政策出台提供实践依据。
  关键词:在校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G64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8)01 — 0139 — 03
  一、大学生兼职状况调查情况
  本文所指的兼职是指在校大学生利用寒、暑假或课余时间到校外为各类单位提供劳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不包括由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行为。本文以韩山师范学院在校大学生包括本科生和大专生为调查对象,以调查问卷的形式,通过网络问卷星平台,对全校各学院的部分本、专科生抽样调查,并对个别学生进行访谈,详细了解在校大学生兼职的情况,全校回收有效问卷共1072份。调查情况如下:
  1.被调查学生的分布情况
  在回收的1072份有效问卷中,有786人从事过兼职,占被调查人数的73.32%,这说明大部分大学生从事过兼职的工作,兼职已经成为很多大学生大学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被调查的兼職人员中权益受侵害人数为231人,占被调查人数的29%,权益未受侵害为555人,占71%。
  2.被调查学生兼职的首要目的
  83%的大学生兼职的首要目的是赚钱,增加社会经验。这表明大部分大学生有意愿让自已经济独立,减轻家庭负担,也意识到实践的重要性,希望能够积累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锻炼自已,为将来就业增强自身优势。
  3.兼职的类型及与专业相关程度
  从调查可知,大学生兼职的类型有服务员、派发传单、家教、送外卖、快递、销售等,其中服务员、派发传单、家教为主要类型,分别占比26.47%、23.96%、16.11%。而美术学院、音乐学院、旅游管理与烹饪学院学生从事的兼职工作与专业相关度较高,这得益于其专业特点及市场需求的优势,学科应用性强,比较容易找到与专业相关的兼职工作。
  4.兼职时间及收入情况
  根据调查,不论从工时还是从月收入看,学生兼职收入普遍偏低。每小时收入以“6-10元/小时”最为普遍(42.88%),最低的3-5元/小时占比5.6%,15-18元/小时(2.93%);兼职月收入200元的占34.86%,600元以上的占26.21%。
  侵权的类型
  调查对权益侵害类型设置了多项选择,数据统计的结果显示(如图1):拖欠、克扣工资这类侵权现象最严重,其次分别为未签定劳动合同、工作强度太大、用人单位苛刻、个人信息泄露、性别歧视、劳动安全未保障、无故辞退等。
  5.兼职的信息来源与受侵害相关度
  大学生兼职所获取的兼职信息来源渠道广泛(如图2)。实际上,在熟人介绍与网络信息里也涉及中介,因此,中介比统计的数字大得多。在统计获取中介的信息来源中,有50%的信息来自校内同学代中介机构的宣传,27%通过互联网获取。通过中介机构寻找兼职的受害者占通过该途径寻找兼职的总人数59.62%,通过其他渠道受害的占24.78%。由此可见,通过中介机构寻找兼职权益受侵害的机率要比其他渠道高得多。在访谈中发现,学生鲜有主动去了解、查询中介机构及招聘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企业的固定场所等信息内容,很少主动要求签定书面合同,偶有提出签约被拒绝后也不再坚持。
  二、兼职过程突显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学生兼职的工作普遍与专业相关度不高且报酬低
  大学生兼职工作只有少部分与专业相关度高,大部分与专业无关,主要从事送外卖、派传单、推销产品、服务员等工作,这些工作重复性高、无技术含量,报酬低,在一定程度上虽然可以锻炼学生吃苦耐劳的精神,学到与人沟通的技巧,体验生活,但与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和专业实践能力关系不大。反之,如果不能合理安排时间,还会影响到其正常的学习生活。造成兼职相关度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社会、企业面向在校大学生提供的与专业相关的工作少,学生可选择范围窄;另一方面,大学生兼职的主要目的是赚取生活费,增加社会阅历,因而在选择上并不太注重专业相关度。
  兼职工作不仅技术含量低,报酬也普遍偏低。根据调查数据,近一半学生小时工资低于10元,不仅远低于深圳市2016年18.5元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大部分学生所能赠取的报酬在其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远低于同岗位同时间段其他劳动者的收入,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大学生兼职没有明确被纳入劳动法律保护范围,雇主利用大学生的特殊身份,钻了法律的空子,大肆压榨其劳动力。
  2.兼职权益受侵害,人身安全存隐患
  调查数据显示,近1/3兼职大学生在兼职期间权益受侵害。侵害的类型大致表现为:拖欠、克扣工资、骗财、延时支付加班费、工资低,无故辞退、不签订协议书、不购买保险等。学生在寒、暑假兼职以进入工厂流水作业的生产线居多,工厂对学生的安全防护教育、岗前培训不规范、有的甚至直接上岗,有的生产车间工作环境恶劣,多数工厂没有为学生购买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学生取证困难,势单力薄,往往得不到赔偿。学生兼职的安全保障问题令人堪忧。
  3.中介市场鱼龙混杂
  在关于如何联系到中介机构这项调查中,一半学生是通过校内同学宣传联系到中介机构的。通过访谈了解到,在校园里活跃着一批学生充当中介机构代言人的角色,在学生的网络平台上发布兼职信息,或到宿舍发传单,为中介机构招兵买马。代言同学按人头或1元/小时/人提取收益,未成功介绍兼职工作的,大部分不全额退还。用工企业一般为深圳、东莞等珠三角制造企业,企业通过中介机构招人,向中介支付管理费(一般按人头计)及学生的工资,由中介公司发放给学生,而企业给学生的工资往往会被中介克扣。在寒假期间,学生可得的收入一般为小时工资约10元/小时,在暑假期间,小时工资约7元/小时,工作时间一般被要求11个小时以上,延时没有支付加班费。在充当中介代言的学生中,并非每个代言的学生均能获益,小部分能较好与中介、用工企业对接,确保中介与学生签订的协议兑现,并获取收益;也有部分学生被中介、企业欺骗,如带领学生到工厂入职时发现与事先约定的招录条件不符,或工厂已不招人,这时代言学生得自掏腰包支付被带学生的车旅费;还有极少数师兄、师姐级的学生打着中介的招牌招摇撞骗,在招人收费后逃之夭夭。   4.法律常识匮乏,维权意识淡薄
  调查数据显示,绝大部分兼职大学生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了解处于模糊状态,在面对解决权益侵害问题的途径选择时,首选与雇主协商,在与雇主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基本放弃维权。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其一,缺乏法律知识,维权意识薄弱,不懂维权;其二,维权成本太高,学生主要以学业为主,兼职的地方有些不在学校或家庭所在的城市,即使在本地,繁琐的诉讼程序及对结果的不自信,让学生没有意愿耗费精力和时间投入到维权诉讼方面;其三,劳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导致一旦发生纠纷维权时困难重重,政府监管不力,学校不重视,学生缺乏有效的保护和支持。
  5.学校、政府缺乏监管
  从调查中了解到,学生兼职不需要向学校报备,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兼职并不知情。学校对学生兼职关注度不够,明显缺乏有效管理。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招聘在校大学生的行为同样缺乏相应的监管,造成企业、中介明目张胆侵害大學生权益,造成这种现象最根本的原因,是劳动法律没有明确在校大学生兼职的主体资格,政府部门、企业、学校各方责任没有厘清。
  三、在校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的途径
  (一)明确大学生兼职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在调查中,绝大部分学生认为兼职的在校大学生是劳动者,实际上,因现有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尚未明确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也未将其排除在外,理论上对兼职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者争议较大,其中,两种观点泾渭分明,一种认为兼职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如知名学者董保华教授、陆胤在《企业雇用在校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一文中指出,学生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其身份是学生,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企业在目前法律规定范围内灵活使用劳动力是守法的表现,不能苛求企业都用最贵的、而不用最合适的、最经济的劳动者〔1〕;一种观点认为兼职大学生属于劳动者,如劳动法专家梁智认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个选择性条款,即可以签,也可以不签,如果大学生不是劳动主体,怎么还能签订劳动合同呢?因此大学生是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的。〔2〕
  由于法律上未明确,理论上有争议,实践中为用工方侵犯兼职大学生的权益埋下了隐患,侵权的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随着大学生兼职群体的壮大,在兼职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必将越来越突出,因此,大学生兼职是否具有劳动者的身份,是保护兼职大学生劳动权利首先要解决的最关键问题,笔者认为立法上应针对这一立法空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在校大学生兼职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明确在校大学生兼职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意味着这一类群体将在工时、保险、工资、签订合同、救济等多方面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而政府、劳动仲裁机构、法院等也将有法可依。
  (二)加强对中介的监管
  在现实中,存在着一些正规中介和黑中介,利用有兼职意愿大学生的急切心理,做出不诚信的行为。对于中介的不诚信行为,公安机关只有在用人单位涉嫌欺诈、武力威胁大学生时才会介入;工商管理部门职权仅限于登记、营业执照的办理、经营内容违法。〔3〕政府应该严格职业介绍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加大非法中介的打击力度,对不符合标准的中介机构限期整顿,对黑中介勒令关闭。建立信用评级和处罚制度,针对正规中介向工厂输入大学生劳动力的行为制定细则,对其克扣大学生的工资,要求大学生超负荷工作等侵权行为严加处罚。对于通过在校学生进入学校宣传招工的现象,学校应重视、加强管理,对入校宣传的企业要求提供相应的资质、信息并一一核实,要求中介企业说明招工的具体工作内容,人数,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报酬、是否提供保险等事项,并在学校相关部门统一登记,以便日后跟踪、监督、维权。
  (三)高校应创新管理模式,为大学生兼职提供指导、服务与支持
  学校应创新管理模式,设立与企业、社会合作的多样化兼职平台,线上线下结合,在学校的监督下,为学生与用人单位、社会提供双向选择的机会,对进入平台的信息进行筛选、甄别,确保信息安全、可靠,引导学生在兼职时有意识地选择与专业相关的工作。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普及法律基础知识、劳动法律知识以及兼职注意事项,每学期开展至少一次的法律知识讲座,及时给有法律疑问的学生答疑解难,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除了创建兼职平台,普法宣传外,在学校相关部门设置管理小组,或增加相关部门管理职能,负责学生兼职事项的管理,接受日常兼职学生的咨询,在大学生兼职遭受侵权时,给予支持和帮助,积极协助其维权,切实维护大学生兼职的合法权益。
  〔参 考 文 献〕
  〔1〕董保华、陆胤.企业雇用在校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中国劳动,2007,(06):25-26.
  〔2〕中律网.http://www.148com.com/html/547/80476.html.
  〔3〕迟宇彤.兼职大学生对职业中介机构信任缺失研究——以南京地区为例〔D〕.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9.〔责任编辑:侯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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