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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公务员回避制度,都将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作为保障公务执行之公正性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纳入。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制度本身的不尽完备、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等原因,任职回避在实行过程中还存在回避范围过窄、缺乏监督体系、程序性规定缺陷等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这一制度的完善策略进行相应的分析和探讨。
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的建立,是对我国原有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公正廉洁,有着重要意义。但我国目前在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方面还存在很多缺陷,如何完善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是提高办公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及预防和减少腐败发生的重要途径。
一、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廉政建设。腐败问题,长期以来都是中国政府和社会大众广泛关注的众多热点问题之一。其中,公务员腐败问题就是我国现阶段面临诸多问题中的最为突出的一个,公务员贪污腐败的现象在全国各级机关中屡屡发生,从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出,“关系”是他们贪腐的一个原因之一。一个国家想要长久就必须要大力惩治贪污腐败问题,建立清廉的社会风气。我国从古至今便是一个关系社会。封建社会时期,人们在分封制和宗法制的影响下,领土甚至爵位都是世袭的,官职有时也是父子相承,这种世卿世禄制度下,血缘宗亲变得无须回避,反而成为赐爵授官的主要依据。
(二)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如果大量的亲属聚集在一个部门或单位,就会产生各类“抱团”现象,就会复杂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因为在亲属派系之间,很容易产生利益交织,导致冲突发生,不能有效合理地相互配合工作,整体工作效益降低。最终,导致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失去了人民的信任。同时,大量的亲属关系存在于一个部门或单位,也会影响存在其中的每个公务员公正、合法地行使自己所拥有的行政职权。如果公务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牵扯到自己所熟识的亲属,一般清况下,公务员都会选择人情程序,绕过法律,视自己手中的职权为私有,忽视或无视法律的存在。当对自己的亲属不利时,合理的决定往往难以做出,因为必然会受到亲属关系的牵制。但是,当处理结果是对自己的亲属有利时,又担心由于他们之间的这层关系,害怕被别人指责。怕别人说他袒护亲属,对事件处理不公。这样就会对内部的人事管理产生负面影响,与我国现代科学人事管理目标也是背道而驰的。严格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对每个公务员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有效手段。也能合理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把每个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使其达到最佳的工作状态,工作效果也会是最佳的。
二、我国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回避范围过窄
我国《公务员法》中所规定的任职回避的亲属范围是三代以内的近亲属关系及相应的姻亲关系,对于最重要、最具有法律意义和实际意义的亲属范围都进行了涵盖。但作为利害关系中,“利”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有“害”的关系。也就是仇嫌关系或仇敌关系。这类关系对公务员任职回避有很大影响,尤其是影响公务员公平执法和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建设,可惜,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所规定的所有需要回避的社会关系中,只包括“利”的关系而没有“害”的社会关系。
(二)监督制度不健全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五章第十四条明确指出,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这一规定虽然以行政责任的形式明确未履行回避行为的处分规定,但其基本出发点是存在问题的:一是要求公务员对回避申请应当主动提出;二是违背回避规定的人所接受的处分乃是基于行政处分形式的内部行政行为。从实际效果来讲,该《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并未能摆脱中国传统自律的实践误区,以此种方式开展的所谓回避最终仍不能符合回避制度的要求与原意,无法满足群众对当下中国反腐的渴望。此外,更为重要的是,以此规定所采用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仍是发达国家所摒弃的模式,从形式上看己经不符合现代监督权力制约这一基本制度要求,从根本说乃是内部机关领导的个人所为。这不符合当下实质意义上的监督、无关第三方监督的基本要求。
(三)责任主体过多且不明确
根据公务员任职回避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务员任职回避的程序主要包括三个环节,在这三个环节中包括三个责任主体,即任免机关、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利于这种制度的执行是主体责任的多元化,从而影响效率的执行。最主要责任主体缺乏,以至于出现程序问题时,有可能造成相互之间推诿责任,造成责任主体不明,最终使任职回避程序不了了之。
三、完善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的建议
(一)扩大任职回避范围
仇嫌关系。公务员在任职的过程中与其关系友好的人员回避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要对其不友善的人进行回避。这是因为与有仇嫌关系的人共事时,会时常发生矛盾,很容易产生冲突,对和谐友好的工作环境造成破坏,影响工作效率和公平正义。
(二)建立健全任职回避制度的监督体系
公务员回避制度得以执行的根本在于健全的检查监督体系。只有充分发挥民主监督、过程监督、群众监督,形成“主体多元,相互配合”的监督监管体系,才能增强公务员回避工作的透明度,才能对任何违反回避规定的违法行政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纠正与惩戒,从而达到严格依据回避规定合法行政的最终目标 。这一体系应该包括政府部门内部监督、共产党党内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法律监督,特别是包括以网络和微博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在内的新闻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的检查监督。当然,健全检查监督体系的重点是推进和完善民主监督机制,通过逐步完善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投诉机制,聘请社会人士担任“监督员”,设立投诉热线和投诉箱,制定公务员投诉处理办法,对干部调任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公开曝光典型等措施,使回避制度变得具体化、可操作化。只有把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主体多元,相互补充,民主共治”的检查监督体系,才能增强公务员回避工作的透明度,形成无所小在的威慑力量,使得任何询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现象都被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为及时发现、处理、纠正和惩戒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真正提供制度保证,达到激励公务员勤恳履职,铲除以权谋私和腐败毒瘤的目的。
(三)完善公务员任职回避的问责机制
全面地构建一个责任清晰、流程明确、运转流畅、首尾相继的问责机制。首先,要设计好问责的机制和程序,理顺问责的权力关系和构建明确、清晰的问责流程;如针对公务员任职回避程序中多头责任主体的情况,选出牵头主体,对整个任职回避程序负全部责任。然后,制定分明的责任问责领域,明确每个任职回避程序环节的责任主体,对本环节负责。其次,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提高问责度,加大惩处力度,对违反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的人员,绝不姑息,从严处理。(作者单位为陕西广播电视大学)
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的建立,是对我国原有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公正廉洁,有着重要意义。但我国目前在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方面还存在很多缺陷,如何完善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是提高办公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及预防和减少腐败发生的重要途径。
一、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廉政建设。腐败问题,长期以来都是中国政府和社会大众广泛关注的众多热点问题之一。其中,公务员腐败问题就是我国现阶段面临诸多问题中的最为突出的一个,公务员贪污腐败的现象在全国各级机关中屡屡发生,从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出,“关系”是他们贪腐的一个原因之一。一个国家想要长久就必须要大力惩治贪污腐败问题,建立清廉的社会风气。我国从古至今便是一个关系社会。封建社会时期,人们在分封制和宗法制的影响下,领土甚至爵位都是世袭的,官职有时也是父子相承,这种世卿世禄制度下,血缘宗亲变得无须回避,反而成为赐爵授官的主要依据。
(二)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如果大量的亲属聚集在一个部门或单位,就会产生各类“抱团”现象,就会复杂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因为在亲属派系之间,很容易产生利益交织,导致冲突发生,不能有效合理地相互配合工作,整体工作效益降低。最终,导致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失去了人民的信任。同时,大量的亲属关系存在于一个部门或单位,也会影响存在其中的每个公务员公正、合法地行使自己所拥有的行政职权。如果公务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牵扯到自己所熟识的亲属,一般清况下,公务员都会选择人情程序,绕过法律,视自己手中的职权为私有,忽视或无视法律的存在。当对自己的亲属不利时,合理的决定往往难以做出,因为必然会受到亲属关系的牵制。但是,当处理结果是对自己的亲属有利时,又担心由于他们之间的这层关系,害怕被别人指责。怕别人说他袒护亲属,对事件处理不公。这样就会对内部的人事管理产生负面影响,与我国现代科学人事管理目标也是背道而驰的。严格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对每个公务员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有效手段。也能合理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把每个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使其达到最佳的工作状态,工作效果也会是最佳的。
二、我国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回避范围过窄
我国《公务员法》中所规定的任职回避的亲属范围是三代以内的近亲属关系及相应的姻亲关系,对于最重要、最具有法律意义和实际意义的亲属范围都进行了涵盖。但作为利害关系中,“利”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有“害”的关系。也就是仇嫌关系或仇敌关系。这类关系对公务员任职回避有很大影响,尤其是影响公务员公平执法和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建设,可惜,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所规定的所有需要回避的社会关系中,只包括“利”的关系而没有“害”的社会关系。
(二)监督制度不健全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五章第十四条明确指出,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这一规定虽然以行政责任的形式明确未履行回避行为的处分规定,但其基本出发点是存在问题的:一是要求公务员对回避申请应当主动提出;二是违背回避规定的人所接受的处分乃是基于行政处分形式的内部行政行为。从实际效果来讲,该《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并未能摆脱中国传统自律的实践误区,以此种方式开展的所谓回避最终仍不能符合回避制度的要求与原意,无法满足群众对当下中国反腐的渴望。此外,更为重要的是,以此规定所采用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仍是发达国家所摒弃的模式,从形式上看己经不符合现代监督权力制约这一基本制度要求,从根本说乃是内部机关领导的个人所为。这不符合当下实质意义上的监督、无关第三方监督的基本要求。
(三)责任主体过多且不明确
根据公务员任职回避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务员任职回避的程序主要包括三个环节,在这三个环节中包括三个责任主体,即任免机关、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利于这种制度的执行是主体责任的多元化,从而影响效率的执行。最主要责任主体缺乏,以至于出现程序问题时,有可能造成相互之间推诿责任,造成责任主体不明,最终使任职回避程序不了了之。
三、完善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的建议
(一)扩大任职回避范围
仇嫌关系。公务员在任职的过程中与其关系友好的人员回避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要对其不友善的人进行回避。这是因为与有仇嫌关系的人共事时,会时常发生矛盾,很容易产生冲突,对和谐友好的工作环境造成破坏,影响工作效率和公平正义。
(二)建立健全任职回避制度的监督体系
公务员回避制度得以执行的根本在于健全的检查监督体系。只有充分发挥民主监督、过程监督、群众监督,形成“主体多元,相互配合”的监督监管体系,才能增强公务员回避工作的透明度,才能对任何违反回避规定的违法行政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纠正与惩戒,从而达到严格依据回避规定合法行政的最终目标 。这一体系应该包括政府部门内部监督、共产党党内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法律监督,特别是包括以网络和微博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在内的新闻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的检查监督。当然,健全检查监督体系的重点是推进和完善民主监督机制,通过逐步完善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投诉机制,聘请社会人士担任“监督员”,设立投诉热线和投诉箱,制定公务员投诉处理办法,对干部调任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公开曝光典型等措施,使回避制度变得具体化、可操作化。只有把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主体多元,相互补充,民主共治”的检查监督体系,才能增强公务员回避工作的透明度,形成无所小在的威慑力量,使得任何询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现象都被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为及时发现、处理、纠正和惩戒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真正提供制度保证,达到激励公务员勤恳履职,铲除以权谋私和腐败毒瘤的目的。
(三)完善公务员任职回避的问责机制
全面地构建一个责任清晰、流程明确、运转流畅、首尾相继的问责机制。首先,要设计好问责的机制和程序,理顺问责的权力关系和构建明确、清晰的问责流程;如针对公务员任职回避程序中多头责任主体的情况,选出牵头主体,对整个任职回避程序负全部责任。然后,制定分明的责任问责领域,明确每个任职回避程序环节的责任主体,对本环节负责。其次,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提高问责度,加大惩处力度,对违反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的人员,绝不姑息,从严处理。(作者单位为陕西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