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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不断给社会制造严重风险和恐慌。过去由于刑法规制漏洞,这种"醉酒驾车、飙车"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没有受到刑罚的制裁。为顺应民意,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危险驾驶罪入罪,可谓众望所归。然而,其罪名的设置适用与理解并不尽善尽美,对于这一年的实践中遇到的挑战,可借鉴外域经验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