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审判组织形式,但由于审判委员会固有的运作方式存在判 审审分离,裁判过程不公开等与司法运行一般原则相背离的因素,致使这一组织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反而招致诸多批评。审判委员会应当定位为一种代表全体法官进行法院管理的组织,其功能除有限制的保留部分审判职能外,还应具有监督职能,指导职能和管理职能。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人员组成方式也相应随之调整;根据不同职能要求可采用合议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