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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具有悠久的生命力,作为前近代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之一一直存在下来。因此不能否认宗族作为乡村社会运营中的重要因素而发挥作用这一点。明清时代的乡村组织里甲、保甲、乡约等也和宗族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迄今为止的乡村社会研究中对宗族和乡村社会组织关系的研究还没有充分进行。文章通过分析明隆庆六年(1572)徽州祁门县文堂陈氏所施行的《文堂陈氏乡约家法》,试图发现乡约与宗族之间的复杂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