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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刑法学都把刑法上的错误分为“事实上的错误”和“法律上的错误”。一般认为事实上的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而法律上的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违法判断和客观的违法不一致。围绕“错误问题”刑法犯罪领域聚诉纷纷,主要原因在于其并不是建构在共识性的认识基础之上。只有对事实错误进行逻辑上的推理并建构认识模型,处罚原则才能更趋向合理性,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