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害人过错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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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不以引发犯罪为目的,对被告人犯罪动机的产生和犯罪行为的发生以及犯罪程度的激化起推动作用的不当或违法行为。被害人的行为具有不当性、关联性、非引诱性才能构成被害人过错。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构成要件;公序良俗;
  我国刑事立法中,对被害人过错并未有明确的文字表述。刑法第二十条中关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无限防卫的规定中,对正当防卫和无限防卫中的“被害人”的描述是建立在其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而在防卫过当的规定中,更是用“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来进行描述,避开了对被害人过错构成要件的规定。在一些司法解释中,虽然有被害人过错的字眼出现,但都没有明确的表述①。
  笔者认为,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不以引发犯罪为目的,对被告人犯罪动机的产生和犯罪行为的发生以及犯罪程度的激化起推动作用的不当或违法行为。因此,要认定被害人有过错,应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一、被害人的行为具有可责性
  若要构成被害人过错,那么被害人的行为应是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当受到法律、道德、社会秩序的否定性评价,在法律上或道德上应受到谴责或归责。这也是被害人过错的直接体现,即被害人行为具有不当性,若被害人行为对案件起因有一定影响,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被害人行为即不构成被害人过错,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不产生影响。如干某某故意杀人案中,干某某在被害人暂住房内居住,并提供二人购买毒品和日常开支,后干某某算账得出被害人应支付其120元,但被害人认为应抵扣房租,不肯给钱,干某某遂持刀将被害人杀害。本案中,由于被害人不给干某某毒资和生活费是因为其负担了房租,是否欠干某某的钱还有待商榷,因此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具有不当性根据目前证据无法核实,就不能認定被害人违背民法的诚信义务而构成被害人过错。
  值得注意的是,被害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行为是否具有可责,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如李某某故意杀人案中,李某某与被害人管某未领结婚证,但在双方老家已办过酒席,且两人在李某某出钱购买、登记在两人名下的商品房内居住。李某某因管某与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而将被害人杀死。在本案中,李某某与管某的关系因没有领取结婚证而不满足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婚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要求,且我国现有婚姻法也不承认1994年之后的事实婚姻,因此管某对李某某没有我国婚姻法要求的对配偶的忠诚义务,其与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两人在双方老家办过酒席,且同居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内,不论是在老家还是在现居住地,对外俨然已是夫妻关系,按照一般的公序良俗,两人已具有婚姻关系的事实,那么为了尊重风俗,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应认定为管某具有过错,但对于李某某量刑的影响应小于婚内出轨。如果是在老家办了酒席,尚未同居,或者是同居但对外宣称系男女朋友,那么两人之间就不存在公序良俗所要求的对配偶忠实义务,也就不存在被害人过错。
  二、被害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
  认定被害人有过错,并不要求被害人的行为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被害人的行为与被告人的行为密切相关却是不可或缺的条件。关联性包括利益关联性和时间关联性。
  利益关联性包括直接关联和间接关联。直接关联是指被害人的行为与行为人的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也是常见的被害人过错。间接关联是被害人虽与行为人的利益没有直接联系,但可能对行为人近亲属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例如被害人强奸行为人的妻子,被害人出于对妻子权益的保护而实施了犯罪行为。间接关联性还引发了一个问题,即共同犯罪中,针对单一或某几个被告人的被害人过错是否影响其他被告人的量刑。有法官根据共同犯罪理论“部分行为完全责任”的原则反推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行为被作为一个整体评价,则对其量刑时亦应作为一个整体,故被害人整对其中某一或某几个对象的过错理应对其他被告人产生影响。但笔者认为,用以犯罪人作为研究对象的犯罪学中的“部分行为完全责任”理论来解释共同犯罪中被害人过错的问题实属不妥。共同犯罪中之所以会“部分行为完全责任”,是因为共同犯罪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主观心态,对同案犯的行为有追求、放任等心态,但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非利益损害者的行为人并不全都知情,若在行为人根本不知道被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被害人过错仍对不知情的行为人的量刑产生影响,则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时间关联性则要求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发生或存续状态之间的间隔要短。时间关联性并不是应激性,而考虑的是被害人受损的法益是否得到修复或补偿。例如李某、王某抢劫案中,因被害人张某盗窃李某项链,李某对其进行恐吓,后张某归还项链后,李某便伙同王某殴打张某,并让张某交出了100元钱。本案中被害人张某虽盗窃李某的项链,先不论项链的价值是否达到盗窃罪立案的数额,但张某的行为却已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然而张某在受到李某恐吓后归还项链,那么之前因张某造成的李某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此时李某仍然殴打张某并让张某拿出100元钱的行为,已与被害人张某先前的盗窃行为割裂了时间关联性,因此李某、王某抢劫案中,被害人不存在过错。
  三、被害人的行为具有非引诱性
  被害人过错的目的不能是故意引发行为人的犯罪,否则被害人过错与一般的犯罪行为难以区分。故意引发犯罪的情况有两种,一是防卫挑拨,即以正当防卫为借口伤害他人,二是诱发他人针对自己的财物、身体造成损害,如碰瓷。
  注释:
  ①如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和200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都规定了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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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陈兴良.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从被害与加害的关系切入[J].当代法学,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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