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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程序,但可以视情况而定。实践中对流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多半采取回避的态度。本文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北京规则》出发论证了对上述情形开展社会调查的必要性,分析了异地开展社会调查的障碍并提出了探索性的建议,认为建立统一的独立于公安、检察院、法院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体系是解决上述难题的可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