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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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生活日益富足的同时,下一代的教育问题却被忽视,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仅犯罪率呈增长状态,犯罪情节也愈加恶劣,甚至出现低龄化趋势。在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我国仍在沿用二十年前的未成年人的刑罚制度,不仅与国外存在差距,更是不符合当前我国国情。本文认为完善未成年人刑罚制度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一环,是事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事后教育、惩戒未成年人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我国的社会安定程度。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刑罚制度 犯罪
  作者简介:黄乾涛,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科员,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270
  一、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这表明我国严格地从法律上来说,未成年人就是指不满18周岁的公民,与前述国际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我国在刑法上并没有未成年人的概念,我国《刑法》第17条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原则上只有满16周岁以上的人犯罪才能科以刑罚,但对于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八类暴力犯罪特别规定为14至16岁,而14岁以下一律不能处以刑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在立法上对“未成年人”采用的是一种纯年龄的表述,而没有明确其概念,与当前社会的发展状况与未成年犯罪的现状是脱节的。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现状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指导原则
  1.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指导原则
  我国对未成年犯罪行为人采取“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处理原则。《未成年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最高院《若干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科以刑罚时,要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为首要目的,使其能够 正常的回到社会中生活。
  2.“双向保护”原则
  未成年人刑罚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了将未成年人罪犯与成年人罪犯区分开来,进行特殊保护,避免未成年人罪犯在受到刑罚时遭受到二次伤害。但刑罚的另外一个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稳定性,保障社会利益,此为双向保护原则。
  3.相称原则
  该原则是由《北京规则》,即联合国1985年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确立的,其主要内涵是当对未成年人罪犯科以刑罚时,其所受到的刑事处罚要与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其自身情况相适应。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罚种类
  1.主刑的规定
  未成年人罪犯适用除了死刑以外的所有主刑,但是无期徒刑作为监禁刑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未成年人罪犯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存在争议的。
  有期徒刑和拘役都是限制自由刑,但有期徒刑的刑期较长而拘役刑期较短,都是通过剥夺行为人的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接受教育的方法对其进行身体、思想上的改造,减轻其社会危害性,使罪犯可以正常的回到社会生活。有期徒刑和拘役在对未成年人罪犯的适用上与成年人无异,但在判处刑罚时可依据从宽原则进行处理。
  管制是我国独创的限制自由刑,对罪犯不予以关押,而采取限制其一定自由,又公安机关和社会群众监督方式对其改造。但这种方法在我国由于管理的不善,执行的松散导致效果不佳。
  2.附加刑的规定
  罚金与没收财产刑都属于财产刑的范畴,而没收财产相比罚金来说更为严厉。但是大多数未成年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法律虽无明文规定其家属承担缴纳罚金的义务,但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法律默认了未成年人家属为未成年人罪犯缴纳罚金的行为。但这种形式难以使未成年人感受到刑罚的惩戒,以其不成熟的心理,可能会产生“以钱赎过”的错误想法,刑罚的专属性决定刑罚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法律后果,而不能由其意外的人代替,对未成年人罪犯采取罚金刑的手段有待完善。
  剥夺政治权利属于资格刑的范畴,我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三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一是应当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针对被判死刑、无期徒刑和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二是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针对暴力犯罪分子;三是刑法分则确立的可以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但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罪犯不适用死刑,而《司法解释》规定对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罪犯只有在其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况下才适用无期徒刑,从而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完善
  (一)主刑的完善
  1.废除未成年人无期徒刑的适用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刑罚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的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但实际执行刑期需要10年以上。而且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多是犯了严重的暴力性犯罪,没有假释的机会,也就失去了走出监狱的机会。十年的监狱生活,足以让一个花季少年消磨完自己的美好青春年华,也失去了其人生中最重要的发展阶段,没有一技之长,无法在社会上立足。这也是为什么未成年人罪犯在接受刑罚的教育改造以后,不仅难以融入社会,在犯罪率还居高不下的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要认真遵守监狱规定且具有悔过心理,在刑罚执行三四年后便可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鲜有彻底执行的情况。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废除对未成年人的无期徒刑适用,而采取更适合的手段对其进行改造,使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能后回归社会,做出贡献,提高司法效率、社会效率,不仅体现国家刑事政策的教育保护精神,同时未成年人刑罚也有更大的操作空间,完善了未成年人刑罚体系。(陈鹏帆、范晓伟、洪戎的 《建立科学的预防、惩戒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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