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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苏州创业资本发展的制度特征是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以政府财政出资为主、投资战略与投资方向反映出资人的要求和资金支持方式以贷款、担保为主。所以苏州创业资本的运做效率有待提高,甚至偏离了创业资本的本来意义,退化为产业投资或信贷投资。对策是进行创业资本组织制度的创新,疏通创业资本的退出路径,并通过积极引进国外创业资本培育创业投资环境。还要通过设立引导基金、加强融资支持和培育市场主体等途径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
关键词:苏州;创业资本;制度特征
近年来。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苏州创业资本发展迅速。作为国内重要的高新技术集聚中心之一,苏州已成为国内外创业资本的密集区域。至2006年底,苏州已有创业投资企业近20家,比较典型的有12家,分别是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登记资金75000万元)、苏州高新区创业科技投资管理公司(登记资金1000万元)、江苏省苏高新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登记资金10000万元)、苏州天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登记资金3000万元)、江苏苏大投资有限公司(登记资金2000万元)、苏州科技创业投资公司(登记资金2650万元)、昆山市创锐创业投资公司(登记资金5000万元)、昆山创业担保有限公司(登记资金5000万元)、昆山市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登记资金1000万元)、江苏兴业投资有限公司(登记资金10000万元)、苏州瑞兴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登记资金500万元)和苏州市沧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资金2000万元)。其中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还进入了2003年中国本土创业投资机构30强,并排名第13位。同时,拥有资本10亿美元以上的国内外一百多家创业投资企业接踵而来。在苏州寻找创业资本项目。但由于苏州创业资本体系和机制尚未形成,致使创业投资企业不多,与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广州等地相差甚远,实际创业资本运做资金量不大,技术和资本结合困难。这一问题阻碍了苏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的大规模发展。
一、苏州创业资本的制度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调查表明,苏州目前已经建立起来的创业投资企业全部采取公司制,而且大部分是有限责任公司。如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CSVS)就是有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等五家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类公司占苏州创业投资企业的91%,只有江苏省苏高新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这与苏州资本市场尤其是私人权益资本市场的成熟度有关。更是受到现行法规的制约。如苏州没有直接针对创业资本的法规,目前只能按照《公司法》来进行规范,按照该法,苏州不允许注册有限合伙制投资机构,只能以公司制的组织形式设立。而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量不能超过50人。这就限制了创业资本的规模。更为重要的是不能形成有效投资机制及吸引投资者参与,产生重复征税现象。
2、政府背景的融资渠道。苏州接受调查的12家创业投资企业登记资本总额11亿元人民币,它们大多拥有政府背景,政府拥有股权的机构占81%,纯民营的占19%,尚无外资参股。苏州科技创业投资公司是经市政府2003年第六次常务会议决定成立。公司注册资本金3450万元。政府计划每年从财政科技经费中提取20%注入公司,逐步扩大公司规模。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是由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苏州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共同组建的。而江苏省苏高新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苏州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苏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等6家单位共同组建,首期股本总额为1亿股,每股面值1元。并计划逐步扩股增至5亿元。
3、投资战略与投资方向反映出资人的要求。苏州创业资本的出资人主要是政府事业性开发团体和有政府背景的开发公司,所以创业资本资金来源的相对集中,必然使创业资本在运行当中反映这些出资人的战略要求。例如,位于苏州东吴北路31号吴中科技园A203的苏州科技创业投资公司是一家以国家和苏州经济、科技、产业政策为导向,发挥对社会资金投入的导向作用,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政策性投资机构。由于公司由政府出资。公司的经营范围界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基础设施投资:科技创业投资及担保:企业收购、兼并、重组、管理等。投资计划按照三个“三分之一”的思路实施,即根据政策性投资机构的特点,发挥政策性导向的作用,建立公共服务平台,突出社会效益为主;按照商业运作模式,选择效益性强、处于成熟期企业,突出经济效益为主;结合科技创新机制建设,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突出创业投资为主。实现科技创业投资公司的三大功能:投资、管理、退出。保障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
4、资金支持方式以贷款、担保为主。虽然苏州大多数创业投资企业都把主营业务界定为进行以高新技术企业为目标的创业投资,但实际在执行过程中,不约而同地偏离了主营业务,而兼营业务获得长足发展。在调查的12家创业投资企业中,有包括昆山创业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市沧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两家公司实际上并不进行创业投资业务,只是在开展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担保业务。而苏州瑞兴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的是产业投资,虽然其投资带有一定的风险性,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创业资本。作为苏州市创业投资企业的代表,江苏省苏高新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范围上也规定,公司主营高新技术企业成长阶段的创业资本,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项目的贷款担保以及产业基金的发起和管理;兼营企业的并购、重组、投资及管理咨询,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及其相关业务以及主营以外的其它项目的投资。2000年,江苏省苏高新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就出资100万元,与苏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交通银行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合作。设立了总额为240万元的高科技投资项目风险担保基金。调查表明。实际以股权投资形式注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还不到苏州全部创业投资企业运做总资金量的20%。与此相对应,在投资金融工具的选择上,大部分投资选择了普通股权和普通债权,而选择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权和附认股证债权等创业资本经常使用的金融工具的只有10%,期股在苏州创业资本中很少应用。
二、苏州创业资本发展的思路
1、组织制度的最优选择。规范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在目前情况下,促成创业资本基金尽快以公司形式起步或许是一种更为现实的选择。在创业资本市场尚未成熟,市场声誉约束机制还很难发挥作用的情况下,以公司形式设立创业资本基金有利于建立起适合当前中国国情 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可以根据《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借鉴有限合伙制的某些制度设计来解决激励与约束问题。同时,探索专业合伙制创业资本管理公司委托管理模式。这个思路的基本框架如下:创业投资企业并不直接从事创业资本的管理,而是根据《合同法》由董事会通过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将企业的资金委托给根据《合伙企业法》采取合伙制的形式由创业资本管理专家组建创业资本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管理公司根据委托管理协议每年可以按资金总额提取1%-3%的管理费和根据盈利情况提成,并要求1%的运做资金来自这家合伙制的管理公司。专业合伙制创业资本管理公司委托管理的制度创新是在苏州现行的法律环境下做出的,充分吸收了公司型的信托基金和有限合伙两种组织形式的优点。它对促进苏州创业资本事业的发展具有更深刻的意义。
2、蜕资制度安排。苏州政府应该积极扶植创业企业在国内中小企业板和境外二板市场上市。当前重点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针对部分企业上市积极性不商的情况,学习借鉴江阴等地做法,积极制定相应的扶持鼓励政策,弥补企业因上市而在税收、土地等方面增加的成本。二是要强化分类指导,对基本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要加强上市辅导,排除上市障碍;对暂时不符合上市要求、但成长性好、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要帮助其确定上市目标,进行重点培育,以形成“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格局。三是要针对国内A股市场上市周期长、政策多变、不确定因素较多的情况,坚持境内外并举、多渠道上市的思路。稳步推进民营科技企业在境外上市。创业企业权益的出售也是创业资本退出的重要渠道。建议在积极与上海产权联合交易市场对接的基础上,加快产权交易品种的开发和创新。技术资本化的重要表现是将技术成果及其衍生形态转化为技术产权,这是为科技成果转化目的而直接或衍生形成的各种可交易标的,其具体表现包括科技成果、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新技术企业产权、技术创新型企业产权,以及成果与项目投资、创业资本所形成的产权。中国产权交易市场长期以来一直以整体或部分产权为主。并且又以国有产权交易为主,交易品种单一的状况严重地制约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当前,充分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平台功能,加快开展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登记托管业务,是增加交易品种、增强市场交易量的有效途径。同时。积极探索对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股权的质押置换,企业应收款项等具有权益指标的交易新品种,使产权交易市场具有较长的生存周期。
3、制度创新的催化剂:外国创业资本。利用外国资本参与苏州创业资本事业,主要有三条渠道:第一,吸引外国创业投资企业在苏州直接投资。以这种方式利用外资发展风险产业可以不增加外债,不必担心被外方控制创业企业,也不会产生游资冲击等金融风险。第二,境内创业投资企业吸引外资参与。这样既可以更多地利用外资。同时对于外资来说,吸引中方资本参与,适应苏州特点运作,有利于创业资本本土化。这必将促进苏州创业资本资金来源的多元化。第三,组建海外投资基金。苏州的投资环境日益改善,对境外企业和个人投资的吸引力越来越大。可通过建立中外合资、外资创业资本基金的方式吸引海外投资。使外资成为苏州创业资本的重要补充来源。
为了更好地开展引进国外创业资本的工作。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外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参与设立创业资本基金经营时间达三年以上者,其到期本金的货币兑换向境外转移可不受限制。(2)中外合资投资、外资比重超过规定比例(如25%),且境外债务融资工具期限达十年以上者,可不纳入国家外债指标管理范围,只报有关部门备案。(3)切实依据涉外经济合同法,保障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之间投资协议的执行。
4、设立创业资本引导基金。通过规范的政策性创业资本引导基金来扶持创业资本发展,能较好地克服政府直接从事创业资本的诸多问题,有效发挥政策性创业资本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作用。为有效发挥政府资金的作用,我们建议:第一,坚持商业性独立运作。在这方面,江苏省科技发展创业投资基金为我们提供了较好的榜样。江苏省科技发展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特点是两个分离:一是基金和公司分离,创业投资基金是一个专用账户,上面有一个基金管委会,江苏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是一个独立注册的公司,相当于一个托管机构,高新公司有自己的董事会;二是投资公司和管理公司分离,在省级基金参与组建的创业投资公司(基金)中,高新公司仅仅作为投资人的代表,在投资公司(基金)中行使投资人的权利,不干预管理公司组建和运作。按照《江苏省科技发展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设置有限存续期等方式对高新公司进行约束和激励。目前参与创投公司(基金)的总规模超过11亿元,其中省级基金(江苏省科技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共投资2.9亿元,占26.6%。第二,为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提供有限参股支持。可通过适当比例参股(如20%)的方式支持民间部门和外资设立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的行业性创业投资企业或区域性创业投资企业。2006年10月21日,浦东新区宣布启动全国首只由地方政府倡导设立的创业资本引导基金——浦东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据了解,此举将充分发挥10亿元政府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在“十一五”期间集聚规模达200亿元的创业投资基金。第三,实行“跟投”模式。即由政策性资金与社会资本(包括企业、私人、境外资本)分别组成各自的创投基金。结合成立创业投资的战略联盟,共同寻找或建立专业创投管理团队,并由这些团队进行具体的创投项目管理,政府不介入项目管理过程,只是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进行“跟投”,但保留对超出协议范围的项目不“跟投”的权利。
关键词:苏州;创业资本;制度特征
近年来。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苏州创业资本发展迅速。作为国内重要的高新技术集聚中心之一,苏州已成为国内外创业资本的密集区域。至2006年底,苏州已有创业投资企业近20家,比较典型的有12家,分别是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登记资金75000万元)、苏州高新区创业科技投资管理公司(登记资金1000万元)、江苏省苏高新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登记资金10000万元)、苏州天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登记资金3000万元)、江苏苏大投资有限公司(登记资金2000万元)、苏州科技创业投资公司(登记资金2650万元)、昆山市创锐创业投资公司(登记资金5000万元)、昆山创业担保有限公司(登记资金5000万元)、昆山市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登记资金1000万元)、江苏兴业投资有限公司(登记资金10000万元)、苏州瑞兴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登记资金500万元)和苏州市沧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资金2000万元)。其中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还进入了2003年中国本土创业投资机构30强,并排名第13位。同时,拥有资本10亿美元以上的国内外一百多家创业投资企业接踵而来。在苏州寻找创业资本项目。但由于苏州创业资本体系和机制尚未形成,致使创业投资企业不多,与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广州等地相差甚远,实际创业资本运做资金量不大,技术和资本结合困难。这一问题阻碍了苏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的大规模发展。
一、苏州创业资本的制度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调查表明,苏州目前已经建立起来的创业投资企业全部采取公司制,而且大部分是有限责任公司。如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CSVS)就是有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等五家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类公司占苏州创业投资企业的91%,只有江苏省苏高新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这与苏州资本市场尤其是私人权益资本市场的成熟度有关。更是受到现行法规的制约。如苏州没有直接针对创业资本的法规,目前只能按照《公司法》来进行规范,按照该法,苏州不允许注册有限合伙制投资机构,只能以公司制的组织形式设立。而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量不能超过50人。这就限制了创业资本的规模。更为重要的是不能形成有效投资机制及吸引投资者参与,产生重复征税现象。
2、政府背景的融资渠道。苏州接受调查的12家创业投资企业登记资本总额11亿元人民币,它们大多拥有政府背景,政府拥有股权的机构占81%,纯民营的占19%,尚无外资参股。苏州科技创业投资公司是经市政府2003年第六次常务会议决定成立。公司注册资本金3450万元。政府计划每年从财政科技经费中提取20%注入公司,逐步扩大公司规模。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是由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苏州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共同组建的。而江苏省苏高新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苏州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苏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等6家单位共同组建,首期股本总额为1亿股,每股面值1元。并计划逐步扩股增至5亿元。
3、投资战略与投资方向反映出资人的要求。苏州创业资本的出资人主要是政府事业性开发团体和有政府背景的开发公司,所以创业资本资金来源的相对集中,必然使创业资本在运行当中反映这些出资人的战略要求。例如,位于苏州东吴北路31号吴中科技园A203的苏州科技创业投资公司是一家以国家和苏州经济、科技、产业政策为导向,发挥对社会资金投入的导向作用,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政策性投资机构。由于公司由政府出资。公司的经营范围界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基础设施投资:科技创业投资及担保:企业收购、兼并、重组、管理等。投资计划按照三个“三分之一”的思路实施,即根据政策性投资机构的特点,发挥政策性导向的作用,建立公共服务平台,突出社会效益为主;按照商业运作模式,选择效益性强、处于成熟期企业,突出经济效益为主;结合科技创新机制建设,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突出创业投资为主。实现科技创业投资公司的三大功能:投资、管理、退出。保障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
4、资金支持方式以贷款、担保为主。虽然苏州大多数创业投资企业都把主营业务界定为进行以高新技术企业为目标的创业投资,但实际在执行过程中,不约而同地偏离了主营业务,而兼营业务获得长足发展。在调查的12家创业投资企业中,有包括昆山创业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市沧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两家公司实际上并不进行创业投资业务,只是在开展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担保业务。而苏州瑞兴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的是产业投资,虽然其投资带有一定的风险性,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创业资本。作为苏州市创业投资企业的代表,江苏省苏高新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范围上也规定,公司主营高新技术企业成长阶段的创业资本,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项目的贷款担保以及产业基金的发起和管理;兼营企业的并购、重组、投资及管理咨询,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及其相关业务以及主营以外的其它项目的投资。2000年,江苏省苏高新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就出资100万元,与苏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交通银行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合作。设立了总额为240万元的高科技投资项目风险担保基金。调查表明。实际以股权投资形式注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还不到苏州全部创业投资企业运做总资金量的20%。与此相对应,在投资金融工具的选择上,大部分投资选择了普通股权和普通债权,而选择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权和附认股证债权等创业资本经常使用的金融工具的只有10%,期股在苏州创业资本中很少应用。
二、苏州创业资本发展的思路
1、组织制度的最优选择。规范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在目前情况下,促成创业资本基金尽快以公司形式起步或许是一种更为现实的选择。在创业资本市场尚未成熟,市场声誉约束机制还很难发挥作用的情况下,以公司形式设立创业资本基金有利于建立起适合当前中国国情 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可以根据《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借鉴有限合伙制的某些制度设计来解决激励与约束问题。同时,探索专业合伙制创业资本管理公司委托管理模式。这个思路的基本框架如下:创业投资企业并不直接从事创业资本的管理,而是根据《合同法》由董事会通过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将企业的资金委托给根据《合伙企业法》采取合伙制的形式由创业资本管理专家组建创业资本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管理公司根据委托管理协议每年可以按资金总额提取1%-3%的管理费和根据盈利情况提成,并要求1%的运做资金来自这家合伙制的管理公司。专业合伙制创业资本管理公司委托管理的制度创新是在苏州现行的法律环境下做出的,充分吸收了公司型的信托基金和有限合伙两种组织形式的优点。它对促进苏州创业资本事业的发展具有更深刻的意义。
2、蜕资制度安排。苏州政府应该积极扶植创业企业在国内中小企业板和境外二板市场上市。当前重点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针对部分企业上市积极性不商的情况,学习借鉴江阴等地做法,积极制定相应的扶持鼓励政策,弥补企业因上市而在税收、土地等方面增加的成本。二是要强化分类指导,对基本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要加强上市辅导,排除上市障碍;对暂时不符合上市要求、但成长性好、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要帮助其确定上市目标,进行重点培育,以形成“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格局。三是要针对国内A股市场上市周期长、政策多变、不确定因素较多的情况,坚持境内外并举、多渠道上市的思路。稳步推进民营科技企业在境外上市。创业企业权益的出售也是创业资本退出的重要渠道。建议在积极与上海产权联合交易市场对接的基础上,加快产权交易品种的开发和创新。技术资本化的重要表现是将技术成果及其衍生形态转化为技术产权,这是为科技成果转化目的而直接或衍生形成的各种可交易标的,其具体表现包括科技成果、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新技术企业产权、技术创新型企业产权,以及成果与项目投资、创业资本所形成的产权。中国产权交易市场长期以来一直以整体或部分产权为主。并且又以国有产权交易为主,交易品种单一的状况严重地制约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当前,充分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平台功能,加快开展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登记托管业务,是增加交易品种、增强市场交易量的有效途径。同时。积极探索对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股权的质押置换,企业应收款项等具有权益指标的交易新品种,使产权交易市场具有较长的生存周期。
3、制度创新的催化剂:外国创业资本。利用外国资本参与苏州创业资本事业,主要有三条渠道:第一,吸引外国创业投资企业在苏州直接投资。以这种方式利用外资发展风险产业可以不增加外债,不必担心被外方控制创业企业,也不会产生游资冲击等金融风险。第二,境内创业投资企业吸引外资参与。这样既可以更多地利用外资。同时对于外资来说,吸引中方资本参与,适应苏州特点运作,有利于创业资本本土化。这必将促进苏州创业资本资金来源的多元化。第三,组建海外投资基金。苏州的投资环境日益改善,对境外企业和个人投资的吸引力越来越大。可通过建立中外合资、外资创业资本基金的方式吸引海外投资。使外资成为苏州创业资本的重要补充来源。
为了更好地开展引进国外创业资本的工作。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外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参与设立创业资本基金经营时间达三年以上者,其到期本金的货币兑换向境外转移可不受限制。(2)中外合资投资、外资比重超过规定比例(如25%),且境外债务融资工具期限达十年以上者,可不纳入国家外债指标管理范围,只报有关部门备案。(3)切实依据涉外经济合同法,保障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之间投资协议的执行。
4、设立创业资本引导基金。通过规范的政策性创业资本引导基金来扶持创业资本发展,能较好地克服政府直接从事创业资本的诸多问题,有效发挥政策性创业资本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作用。为有效发挥政府资金的作用,我们建议:第一,坚持商业性独立运作。在这方面,江苏省科技发展创业投资基金为我们提供了较好的榜样。江苏省科技发展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特点是两个分离:一是基金和公司分离,创业投资基金是一个专用账户,上面有一个基金管委会,江苏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是一个独立注册的公司,相当于一个托管机构,高新公司有自己的董事会;二是投资公司和管理公司分离,在省级基金参与组建的创业投资公司(基金)中,高新公司仅仅作为投资人的代表,在投资公司(基金)中行使投资人的权利,不干预管理公司组建和运作。按照《江苏省科技发展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设置有限存续期等方式对高新公司进行约束和激励。目前参与创投公司(基金)的总规模超过11亿元,其中省级基金(江苏省科技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共投资2.9亿元,占26.6%。第二,为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提供有限参股支持。可通过适当比例参股(如20%)的方式支持民间部门和外资设立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的行业性创业投资企业或区域性创业投资企业。2006年10月21日,浦东新区宣布启动全国首只由地方政府倡导设立的创业资本引导基金——浦东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据了解,此举将充分发挥10亿元政府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在“十一五”期间集聚规模达200亿元的创业投资基金。第三,实行“跟投”模式。即由政策性资金与社会资本(包括企业、私人、境外资本)分别组成各自的创投基金。结合成立创业投资的战略联盟,共同寻找或建立专业创投管理团队,并由这些团队进行具体的创投项目管理,政府不介入项目管理过程,只是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进行“跟投”,但保留对超出协议范围的项目不“跟投”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