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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国在入世后,接受的反补贴调查已近50起,最近的光伏产业反补贴又是一例。在应对这些调查时,中国企业应该多在可诉性补贴上下功夫,研究其中既符合SCM协议,又对中国有利的内容。当然,美国等国家提起反补贴调查的动机有很多,不排除保护本国产业的隐形贸易壁垒。但这些都可以通过合适的途径,尤其是DSB途径得以解决。
关键词 反补贴 SCM协议 专向性 可诉性补贴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59-02
2011年10月19日,以德国solarworld企业为首的7家企业向美国商务部以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指出中国政府向中国太阳能企业提供了不合理的补贴,使得中国企业才能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美国市场出售晶体硅光伏电池及其组件。11月18日,美国商务部立案,12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初裁结果,认定了实质性损害的存在;2012年3月19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反补贴初裁结果,认定中国企业至少缴纳2.9%的反补贴税,2012年11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给出的终裁结果为对中国企业征收反补贴税。
“打官司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外国企业通过贸易摩擦方式试图拖住中国有竞争力的光伏企业。企业应提高认识,重视反补贴调查的应诉工作。”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主任高瞻在论坛上表示。这表明中国政府和企业,也已经改变了应对方式。中国在早期的双反案件中,由于对世界贸易规则的理解不透彻、不到位,经常是不应诉,不响应,致使中国企业受到了很大的损失。现在中国的政府和企业已经成熟起来了,不仅积极的应诉,还在充分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对欧盟对华出口的多晶硅进行反倾销调查。光伏产业需要以多晶硅为原料进行生产,而该原材料很大一部分需要从欧盟进口。这种局面的形成,对欧盟将更加的不利。针对美国,中国也将该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
中国的企业在这次事件中也表现的更加成熟,有部分企业早在几年前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所以已经提前在海外建立生产企业,这样可以避免受到这种双反的影响。
WTO框架,其实质就是要尽量创造相对公平国际贸易环境,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减少因为某一个国家的利益而损害其他国家利益问题的产生。但在实践当中,各个国家一定会想方设法保护本国的经济发展,WTO框架就是在这样一个环境下,尽可能的创造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
目前,美国和欧盟的经济都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方法就是向内调整,如采取积极的货币政策等,向外就是尽量组织其他国家的产业影响到本国的产业。双反就是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产生。中国作为WTO成员国,在加入之初,就放弃了一定的本国利益。现在我们就要充分的利用WTO的相关条文,在其框架范围内,解决各种贸易问题,为本国企业争取最大的利益。比如中国针对欧盟的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就是一个非常好的例子。这有可能使欧盟与中国走到谈判桌前,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该问题。通过这种谈判方式解决该问题,将是对欧盟与中国最好的解决办法。避免这种报复与反报复措施的持续出台,使双方的经济都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虽然自入世以来中国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应当看到,截至2011年5月,中国共接受来自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的反补贴调查共45件豍,我国虽然也曾对国外发起了反补贴调查,但总数不过6件,且不一定都能胜诉。中国被动的局面仍然很明显,上述不合理的补贴究竟是什么意思,中国又应当如何更加成熟地应对上述问题?本文试就此问题略谈一点看法,粗鄙之见,还望求教于同仁。
一、反补贴的概念及其SCM协议下的双轨解决机制
依照笔者看到的资料,对反补贴法产生的动机最早的描述当属美国的Zenithradiocorpv.unitedstates一案中提到的结论,即“反补贴法是为了抵消由于外国生产者从政府获取的某种类型的补贴而产生的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豎。美国商务部除了按照美国的反补贴法案中规定的两类豏补贴类型的列表来判定是否可以提起反补贴调查外,还可以依照自己的权力在实务中判定哪些属于可以提起反补贴的补贴。豐美国的做法对于后来WTO框架下的SCM(subsidiesandcountervailingmeasure)协议中对于补贴的仍定产生了很大影响。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了反补贴当依照SCM协议来进行。该协议对补贴划分为三种类型,即可诉性补贴(actionablesubsidies),禁止性补贴(prohibitedsubsidies)和不可诉性补贴(nonactionablesubsidies,又称为可实施的补贴),三者分别被形象化为黄灯补贴,红灯补贴和绿灯补贴。豑就禁止性补贴而言,SCM协议为新加入国家规定了3年的过渡期,第27条为三类不同的发展中国家规定了不同的特殊待遇,自2001年入世以来,我国已经度过了三年的过渡期,因此,禁止性补贴在实践中问题并不大。就近年来我国经受的补贴和反补贴实务来看,在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性补贴上才是争议的焦点。
至于SCM协议对于反补贴诉讼机制,该协定“构建了双轨制反补贴诉讼机制,授权那些因其他成员的补贴行为而致利益受损的成员方向DSB(即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诉讼,也可由受害方成员的相关企业向本国主管机关提起反补贴诉讼,由主管机关依据本国反补贴法规定采取诸如征收反补贴税等行政措施予以救济。根据统计,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备案的补贴争端案件中,成员方采用国内法律机制解决的约占70%,而诉诸DSB解决的约占30%。”豒
由以上内容可见,双轨制赋予了成员国在出现类似情形时的的选择权,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一般乐于将争端提交DSB,而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则往往根据本国立法来对中国征收反补贴税。
二、光伏案中中国的补贴类型
2012年9月28日,国家能源局在其官网公布《关于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中规定光伏的补贴方式由原来的分布式发电补贴转变为单位电量定额补贴。豓依笔者之见,分布式发电补贴是一种事前补贴,很容易触犯SCM协议第2.1.1条中有关补贴专项性的“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该当局据以行动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特定企业,这种补贴即具有专向性。”规定,这或许也是美国、欧盟等国家认为我国光伏产业存在不合理补贴的关键原因。而单位电量定额补贴,是以用电量为补贴的计算单位,更像是一种对产业的补贴。而这更加符合SCM协议中第8.2.3中的“对为促进现有设施适应由法律和/或条例所施加的给企业带来更大限制和更重财政压力的新的环境要求的资助”的要求,因而属于不可诉性补贴,这样做更容易令中国在同类问题上占取主动地位。 事实上,专项性是SCM协议中认定是否构成补贴的核心概念,而对于这一问题,并非形成了世界统一的标准。中国学界也已经出现多篇研究这一问题的学术论文,但即便这样,世界范围内对中国目前提起反补贴和应对反补贴的模式依然存有极大的质疑之声,例如,有香港学者就在其论文中将中国目前应对美国等发达国家提起的反补贴调查的模式归纳为政府赞助型回应机制(Government-sponsoredresponsemechanism),并称这种应对模式主要是政策主导,而非市场主导豔。早有学者在2001年就提出了我国在入世之后应对国外反倾销时的策略包括“增加环保补贴。我国传统的粗放型的对外贸易发展模式,不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而且正日益受到国际绿色消费浪潮的挑战,严重制约着我国外贸的发展。因此我国要逐步提高环境保护的标准,并利用补贴资助企业的技术改造,使企业适应新的环境标准。增加非专向性的不可申诉补贴。例如普遍性地降低税率、提供贷款及财政援助资助”豖,笔者深表赞同。因此,我国企业在应对反补贴调查时应该多在可诉性补贴上下功夫。
在我国走向世界的过程中,熟悉、运用DSB规则并熟练运用,是一个练内功,提升我国综合国力的绝佳机会,我们应该在细微处多思考,多总结,以便变被动为主动。
注释:
郭策.中国面临的反补贴及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救济.国际贸易.2011(9).第60页.
SeeThomasv.Vakerics,Davidi.Wilson,Kennethg.Weigel,‘Antidumping,CountervailingDuty,andOthertradeactions’,Practicing law institute new york city.193.
即出口补贴和进口补贴。出口补贴是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进口替代补贴是指以使用国产货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See Thomas v. Vakerics , David i. Wilson, Kenneth g. Weigel,‘Antidumping, Countervailing Duty, and Other trade actions’,Practicing law institute new york city.218-219.
顾功耘,李本.WTO框架下中国的补贴与反补贴制度定位分析.政治与法律.2003(2).第88页.
秦国荣.论WTO反补贴诉讼机制——兼论我国应对国际反补贴诉讼的对策.法商研究.2006(2).第139页.
http://www.gbtzchina.com/dispnews.asp?rootid=1
关键词 反补贴 SCM协议 专向性 可诉性补贴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59-02
2011年10月19日,以德国solarworld企业为首的7家企业向美国商务部以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指出中国政府向中国太阳能企业提供了不合理的补贴,使得中国企业才能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美国市场出售晶体硅光伏电池及其组件。11月18日,美国商务部立案,12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初裁结果,认定了实质性损害的存在;2012年3月19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反补贴初裁结果,认定中国企业至少缴纳2.9%的反补贴税,2012年11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给出的终裁结果为对中国企业征收反补贴税。
“打官司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外国企业通过贸易摩擦方式试图拖住中国有竞争力的光伏企业。企业应提高认识,重视反补贴调查的应诉工作。”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主任高瞻在论坛上表示。这表明中国政府和企业,也已经改变了应对方式。中国在早期的双反案件中,由于对世界贸易规则的理解不透彻、不到位,经常是不应诉,不响应,致使中国企业受到了很大的损失。现在中国的政府和企业已经成熟起来了,不仅积极的应诉,还在充分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对欧盟对华出口的多晶硅进行反倾销调查。光伏产业需要以多晶硅为原料进行生产,而该原材料很大一部分需要从欧盟进口。这种局面的形成,对欧盟将更加的不利。针对美国,中国也将该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
中国的企业在这次事件中也表现的更加成熟,有部分企业早在几年前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所以已经提前在海外建立生产企业,这样可以避免受到这种双反的影响。
WTO框架,其实质就是要尽量创造相对公平国际贸易环境,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减少因为某一个国家的利益而损害其他国家利益问题的产生。但在实践当中,各个国家一定会想方设法保护本国的经济发展,WTO框架就是在这样一个环境下,尽可能的创造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
目前,美国和欧盟的经济都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方法就是向内调整,如采取积极的货币政策等,向外就是尽量组织其他国家的产业影响到本国的产业。双反就是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产生。中国作为WTO成员国,在加入之初,就放弃了一定的本国利益。现在我们就要充分的利用WTO的相关条文,在其框架范围内,解决各种贸易问题,为本国企业争取最大的利益。比如中国针对欧盟的多晶硅反倾销调查,就是一个非常好的例子。这有可能使欧盟与中国走到谈判桌前,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该问题。通过这种谈判方式解决该问题,将是对欧盟与中国最好的解决办法。避免这种报复与反报复措施的持续出台,使双方的经济都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虽然自入世以来中国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应当看到,截至2011年5月,中国共接受来自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的反补贴调查共45件豍,我国虽然也曾对国外发起了反补贴调查,但总数不过6件,且不一定都能胜诉。中国被动的局面仍然很明显,上述不合理的补贴究竟是什么意思,中国又应当如何更加成熟地应对上述问题?本文试就此问题略谈一点看法,粗鄙之见,还望求教于同仁。
一、反补贴的概念及其SCM协议下的双轨解决机制
依照笔者看到的资料,对反补贴法产生的动机最早的描述当属美国的Zenithradiocorpv.unitedstates一案中提到的结论,即“反补贴法是为了抵消由于外国生产者从政府获取的某种类型的补贴而产生的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豎。美国商务部除了按照美国的反补贴法案中规定的两类豏补贴类型的列表来判定是否可以提起反补贴调查外,还可以依照自己的权力在实务中判定哪些属于可以提起反补贴的补贴。豐美国的做法对于后来WTO框架下的SCM(subsidiesandcountervailingmeasure)协议中对于补贴的仍定产生了很大影响。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了反补贴当依照SCM协议来进行。该协议对补贴划分为三种类型,即可诉性补贴(actionablesubsidies),禁止性补贴(prohibitedsubsidies)和不可诉性补贴(nonactionablesubsidies,又称为可实施的补贴),三者分别被形象化为黄灯补贴,红灯补贴和绿灯补贴。豑就禁止性补贴而言,SCM协议为新加入国家规定了3年的过渡期,第27条为三类不同的发展中国家规定了不同的特殊待遇,自2001年入世以来,我国已经度过了三年的过渡期,因此,禁止性补贴在实践中问题并不大。就近年来我国经受的补贴和反补贴实务来看,在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性补贴上才是争议的焦点。
至于SCM协议对于反补贴诉讼机制,该协定“构建了双轨制反补贴诉讼机制,授权那些因其他成员的补贴行为而致利益受损的成员方向DSB(即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诉讼,也可由受害方成员的相关企业向本国主管机关提起反补贴诉讼,由主管机关依据本国反补贴法规定采取诸如征收反补贴税等行政措施予以救济。根据统计,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备案的补贴争端案件中,成员方采用国内法律机制解决的约占70%,而诉诸DSB解决的约占30%。”豒
由以上内容可见,双轨制赋予了成员国在出现类似情形时的的选择权,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一般乐于将争端提交DSB,而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则往往根据本国立法来对中国征收反补贴税。
二、光伏案中中国的补贴类型
2012年9月28日,国家能源局在其官网公布《关于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中规定光伏的补贴方式由原来的分布式发电补贴转变为单位电量定额补贴。豓依笔者之见,分布式发电补贴是一种事前补贴,很容易触犯SCM协议第2.1.1条中有关补贴专项性的“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该当局据以行动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特定企业,这种补贴即具有专向性。”规定,这或许也是美国、欧盟等国家认为我国光伏产业存在不合理补贴的关键原因。而单位电量定额补贴,是以用电量为补贴的计算单位,更像是一种对产业的补贴。而这更加符合SCM协议中第8.2.3中的“对为促进现有设施适应由法律和/或条例所施加的给企业带来更大限制和更重财政压力的新的环境要求的资助”的要求,因而属于不可诉性补贴,这样做更容易令中国在同类问题上占取主动地位。 事实上,专项性是SCM协议中认定是否构成补贴的核心概念,而对于这一问题,并非形成了世界统一的标准。中国学界也已经出现多篇研究这一问题的学术论文,但即便这样,世界范围内对中国目前提起反补贴和应对反补贴的模式依然存有极大的质疑之声,例如,有香港学者就在其论文中将中国目前应对美国等发达国家提起的反补贴调查的模式归纳为政府赞助型回应机制(Government-sponsoredresponsemechanism),并称这种应对模式主要是政策主导,而非市场主导豔。早有学者在2001年就提出了我国在入世之后应对国外反倾销时的策略包括“增加环保补贴。我国传统的粗放型的对外贸易发展模式,不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而且正日益受到国际绿色消费浪潮的挑战,严重制约着我国外贸的发展。因此我国要逐步提高环境保护的标准,并利用补贴资助企业的技术改造,使企业适应新的环境标准。增加非专向性的不可申诉补贴。例如普遍性地降低税率、提供贷款及财政援助资助”豖,笔者深表赞同。因此,我国企业在应对反补贴调查时应该多在可诉性补贴上下功夫。
在我国走向世界的过程中,熟悉、运用DSB规则并熟练运用,是一个练内功,提升我国综合国力的绝佳机会,我们应该在细微处多思考,多总结,以便变被动为主动。
注释:
郭策.中国面临的反补贴及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救济.国际贸易.2011(9).第60页.
SeeThomasv.Vakerics,Davidi.Wilson,Kennethg.Weigel,‘Antidumping,CountervailingDuty,andOthertradeactions’,Practicing law institute new york city.193.
即出口补贴和进口补贴。出口补贴是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进口替代补贴是指以使用国产货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See Thomas v. Vakerics , David i. Wilson, Kenneth g. Weigel,‘Antidumping, Countervailing Duty, and Other trade actions’,Practicing law institute new york city.218-219.
顾功耘,李本.WTO框架下中国的补贴与反补贴制度定位分析.政治与法律.2003(2).第88页.
秦国荣.论WTO反补贴诉讼机制——兼论我国应对国际反补贴诉讼的对策.法商研究.2006(2).第139页.
http://www.gbtzchina.com/dispnews.asp?rooti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