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3.0时代:“互联网+慈善”面临的困境及其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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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慈善3.0时代最大的特点是跨界、协同、众创、共享,是慈善过程的“全民参与”和“共同创造”。当前“互联网+慈善”呈现主体大众年轻化、内容积极多样化、形式互动创新化和效果扩大精准化的特点,但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法律规范不严谨、行业规范过于固化、慈善信息公开透明度不足、社会信任危机等问题,影响着“互联网+慈善”的深入发展。因此,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行业自律建设、信息公开制度、道德与技术并行等方面着手予以完善,以促进“互联网+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  键  词:慈善;慈善组织;“互联网+慈善”
  中图分类号:D6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0)04-0043-08
  收稿日期:2019-10-22
  作者简介:金碧华(1978—),男,浙江富阳人,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律社会学、慈善组织、社会工作;陈苗青(1994—),女,浙江金华人,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社会工作。
  一、慈善3.0时代“互联网+慈善”概述
  “互联网+”是指以互联网为主的一整套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生活各部门的扩散应用过程,包括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技术等。“互联网+”最早由于扬在2012年易观第五届移动互联网博览会上提出。马化腾在2015年全国两会上将其表述为:“互联网+”是指利用互联网平台、信息通信技术把互联网和包括传统行业在内的各行各业结合起来,从而在新领域创造一种新生态。[1]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此后,慈善与互联网开始深度融合,“互联网+慈善”逐渐被公众所周知。从这一角度看,互联网与慈善有一种天然的关系,互联网信息所具有的共享性特征使得其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强烈的公益性、慈善性。事实上,当前我国的慈善发展已从最初的名人名企的传统慈善1.0发展到普通大众通过机构中介参与慈善的平民慈善2.0,再到机构、企业搭台全民参与慈善的“互联网+”慈善3.0时代。互联网的“去中心化与社交链接正在让公益圈走向一个多维的立体生态,并聚合出巨大的公益增量”,[2]“互联网+慈善”让慈善发展展现出跨界、协同、众创、共享的新特征。现有文献中最早对“互联网+慈善”定义的是王云斌,他认为互联网+慈善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慈善事业进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发展生态。”[3]贾识渝则将“互联网+慈善”的概念界定为慈善团体、准团体以互联网平台为慈善活动开展的渠道所进行的非盈利性志愿服务、善款筹集和慈善宣传等活动。[4]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出台后,我国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有了法律层面的概念界定。本论文认为“互联网+慈善”是指慈善组织或自然人自愿依托互联网技术或平台,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为方式,开展我国慈善法所列公益活动的慈善新领域。
  近几年,“互联网+慈善”从传统的线下慈善到便捷、快速、去中心化的线上慈善、人人慈善、随手慈善、指尖慈善,慈善发展步入协同众创阶段。慈善3.0时代“互联网+慈善”这种新型的慈善模式彻底颠覆慈善发展观。例如,从2008年汶川地震支付宝开通快速捐款通道仅一周左右便募得善款1738万元,到201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再到2016年至今民政部遴选出20家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慈善与互联网不断深入融合,为传统慈善注入了强大的改革力量。互联网企业开始成长为“互联网+慈善”的主力,阿里巴巴公益、蚂蚁金服公益、腾讯公益、新浪微公益逐渐成为最主流的网络捐赠平台(见下图)。2013-2016年腾讯公益、淘宝公益、蚂蚁金服公益三家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公布的筹款金额变化,恰恰说明“互联网+慈善”快速发展的现实和势头强劲的上升趋势。[5]清华大学王名教授在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提到“互联网在推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诞生出一批重要的平台”;中国人民大学郑功成教授认为“互联网是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途径”;苏宁云商集团董事长张近东也表示互联网大环境将塑造出全新的公益生态,捐款以及其他公益资源的筹集都将提速。[6]
  然而,慈善3.0时代在“互联网+慈善”带来巨大利益和社会意义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信息公开、慈善监管以及社会公信力方面等问题,例如知乎大V童瑶诈捐事件、德国留学生“轻松筹”网络诈捐事件、四川凉山“伪慈善”直播事件、深圳罗尔事件等。北京理工大学邱越教授分析当前我国互联网背景下公益慈善领域主要存在“公众信任危机;信息不足,效率低下;缺乏尊重,体验差”三方面问题。[7]浙江大学副校长罗建红在2018年两会期间提出,现阶段“互联网+慈善”存在着“对求助者信息真实性無法有效辨识、多头众筹信息无法有效互联共享、对特殊困难对象无法有效持续帮扶”等问题。[8]针对“互联网+慈善”发展出现过程中的问题,我国相继出台了《慈善法》以及《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并着力打造全国慈善信息公开网站“慈善中国”,这些制度和措施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同时,法律规范、行业规范、慈善信息公开、社会信任等一系列问题不断凸显,影响着“互联网+慈善”的健康有序发展。有鉴于此,本论文在分析当前“互联网+慈善”发展的特点和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互联网+慈善”发展路径的对策建议,以期为“互联网+慈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二、慈善3.0时代“互联网+慈善”的主要特征
  慈善3.0时代实质是互联网背景下慈善过程的“全民参与”和“共同创造”。《慈善法》的实施开启了我国全新的“善时代”。借由互联网,慈善3.0时代全民慈善成为潮流,众筹、公益网店等新慈善形态相继出现,“互联网+慈善”成为“善时代”重要的慈善创新模式。根据行为主体划分,“互联网+慈善”主要有个人自发型和慈善组织主导型两种形式。[9]前者是指求助者本人或其亲朋好友个人通过网络社交平台或众筹平台发起求助;后者则是通过建立自己的或是互联网公司开发的网络平台发起慈善,充分发挥自身和网络平台的影响力优势。相较于传统慈善,“互联网+慈善”具有如下特点:
  (一)主体大众化年轻化
  2008年以来,互联网在“全民慈善”理念推广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普通民众的慈善行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力。自规范互联网募捐以来,“全民慈善”得以普及,我国已进入慈善3.0时代并正在形成全新的慈善形态。更为显著的是,随着“全民慈善”的不断发展,慈善的主体结构也在发生改变,尤其是“互联网+慈善”的主体趋向于大众化和年轻化。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61.2%,10-39岁群体占整体网民的65.1%,其中20-29岁群体占比最高为24.6%。[10]据不完全统计,《慈善法》施行至2017年10月中旬,互联网捐赠超过10亿人次,捐赠数额已超20亿元,捐赠主体由80后、90后构成,捐赠额度多在几元至几十元之间,“人人公益、随手公益”日趋成为人们习以为常的社会生活方式和推崇的文明新风尚。[11]
  (二)内容积极化多样化
  慈善3.0时代互联网与慈善的深度融合催生了慈善内容的积极向上且形式多样。慈善3.0时代“互联网+慈善”的内容积极包括内容本身积极和内容产生的效果积极。前者表现在“互联网+慈善”的内容传递出更多积极向上的正能量,传统慈善多通过展现悲惨的状况来博取同情心;后者体现在“互联网+慈善”的内容正在让越来越多的人们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慈善中来,而不是过去需要单位组织、被动慈善。慈善3.0时代“互联网+慈善”的内容多样化体现在“互联网+慈善”涉及领域的不断扩大。《慈善法》的实施,使得慈善在我国法律上不再只是筹集善款用以扶弱济贫,慈善内容扩大到公益内容的范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等领域均有所涉及。慈善3.0时代互联网与慈善的深度融合更是为慈善内容多样化注入了持续可能性。
  (三)形式互动化创新化
  慈善3.0时代“互联网+慈善”的出现不仅在于通过网络平台提高了慈善行为的互动性,更是对传统慈善理念和行为的突破。首先,慈善3.0时代“互联网+慈善”形式的互动相较于传统慈善更具优势。传统慈善是线下活动,一般由慈善组织或政府部门在线下开展宣传动员、募捐善款,施善者后续也难以及时得知求助者的受助情况;而“互联网+慈善”改变了施善者与受助者之间、施善者之间的状态,增强了双方互动性,尤以网络社交平台为支持的慈善活动最为典型。受助者在得到慈善帮助后,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受助情况,施善者便可以得到受助者的亲自反馈。其次,慈善3.0时代形式创新是“互联网+慈善”焕发勃勃生机的持续动力。传统慈善的形式多以捐款捐物为主,而互联网催生出丰富多样的慈善形式,吸引着网民参与慈善。如腾讯公益的“小朋友画廊”“益行家”、淘宝的“网商公益”等众多项目,社会反响强烈,使得参与慈善变得更加有趣和方便。以“阿拉善”为例,支付宝用户通过日常的绿色消费行为就能进行绿色慈善,好友之间能相互吸收绿色能量和评论,增强了慈善的趣味性和参与者的积极性。
  (四)效果扩大化精准化
  “互联网+慈善”能够最大程度体现慈善效果的广泛性和慈善行为的精准化。效果扩大化是指与传统慈善相比,慈善3.0时代通过互联网开展的慈善項目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动员大范围的民众参与,效果显著。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一条慈善信息,全世界的网民都有可能关注到并采取慈善行动。以2014年“ALS冰桶挑战赛”为例,该慈善活动虽在美国发起,因互联网却使之在短短两周内迅速传入中国。仅在美国就有170万人参与挑战,250万人捐款,总金额达1.15亿美元。[12]“互联网+慈善”在效果扩大化的同时其精准化水平也在稳步提升。需求和资源难以匹配的问题一直制约着传统慈善发展,而这一问题在“互联网+慈善”中得到了有效解决。借助互联网平台,地域空间不再是阻隔,互联网可将施善者的施善意愿和求助者的慈善需求相衔接。如“阿福公益”APP设计就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互联网+慈善”的精准化。“阿福公益”APP通过确定“点对点精准捐赠”的理念,改变过去“捐赠者有什么,捐什么”的局面,打造“受助者需要什么,捐什么”的新模式,关注个体需求的差异性,提高慈善资源的配置效率。[13]
  三、慈善3.0时代“互联网+慈善”发展面临的主要困境
  慈善3.0时代,“互联网+慈善”得以蓬勃发展,快速普及,与传统慈善相比,更具有慈善公益的号召力,公众对慈善的关注度和参与度进一步提升,能够汇聚更磅礴的慈善力量。但是,作为慈善发展的创新模式,“互联网+慈善”正面临法律规范过于固化、公众信任等问题的影响。
  (一)法律法规存在漏洞
  目前,我国关于慈善方面的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对规范“互联网+慈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慈善3.0时代“互联网+慈善”深度融合的发展现状看,这些法律规范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主要表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慈善组织运作网络慈善行为的规制存在法律缺失。如“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财务的定期审查制度以及资金流向等监管制度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14]二是对个人网络求助行为的规制存在法律缺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能够接受捐赠的主体只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大一部分网络捐赠是由网民自发形成的。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对这一部分的捐赠款项流向、使用情况就难以进行监督。三是平台提供者行为的规制存在法律缺失。互联网平台在网络慈善中扮演着重要的中介角色。目前我国对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规定极少,虽然《慈善法》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核验的法律责任,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义务的,仅主管部门分情形予以警告和通报批评。较轻的违法处罚难以提高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犯罪的温床。   (二)行业规范可操作性不强
  2017年7月民政部发布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和《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但都过于固化笼统。首先,《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对平台的指定、运行、监管等方面制定了行业标准,但标准以定性为主,缺少可量化操作的规定。如要求平台公平、公正地对待公开募捐活动,对公开募捐信息进行合理排序和展示,应建立与社会组织、媒体、公众的良性沟通机制等等,其中公平、公正、合理、良性等原则都只是定性要求。再如要求平台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信用进行客观、公正、合法的采集与记录,但未涉及信用评价的标准和操作方法,若各平台的信用采集与记录方法不一致,其信用结果便缺少可比性。其次,《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对平台的性能、功能、安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该标准所致问题体现为部分界限模糊:一是标准中两处使用“宜”字样,导致平台具备数据接口、在线募捐支付以及技术保障功能成为可有可无的条件;二是数据恢复要求中出现的“尽可能”和“最近时间”让平台享有解释和避责的空间;三是在安全事故响应方面,对于未能在30分钟内解决的安全事故,只要求平台“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没有对“及时”进一步划分时限。以上种种模糊的规定,对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慈善事业的发展都无法提供安全保障。
  (三)慈善信息透明度不够
  为贯彻落实我国《慈善法》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民政部组织开发了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截至2018年4月12日,该平台能搜索到3966条慈善组织数据,其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数据1042条;82条慈善信托备案信息,财产总规模共95221.27万元。①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慈善组织的监管,拓宽了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的监督渠道,但从整体情况来看,慈善信息公开透明度仍旧不足。首先是慈善组织自身信息公开不全面,仅公开了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和组织章程,其变更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评优获奖信息、等级评估信息缺失;其次表现在慈善组织对慈善项目信息公开不及时。以“慈善项目进展”模块为例,大多显示“慈善组织就该慈善项目尚无进展情况描述”。造成慈善信息公开透明度不足的最大原因在于缺少互联网慈善信息公开的实施细则。虽然我国《慈善法》第八章、第十一章对信息公开、不同责任主体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专章规定,但相关法条都欠缺较为具体的操作流程和办法,导致责任主体缺乏对信息公开流程了解以及对信息公开程度的认识。
  (四)社会公信力亟待重塑
  信任对于“互联网+慈善”的发展至关重要。“从消极的意义上讲,没有信任就没有社会,因为社会即为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而交互作用之所以可以发生,来自交互双方彼此的信任;从积极意义上讲,有了信任,就会增强社会成员的向心力,降低社会运行的成本,提高其运行效率。”[15]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熟悉的人和物更容易产生信任,但互联网在打破地域限制的同时,也使得人们接触着比爆炸式增长的陌生人和新颖物。加之近年来网络慈善的诈捐事件频频发生,磨灭着公众善心的同时,更多的是摧毁着善心的基础——信任。因此,信任危机一旦产生,“互联网+慈善”的发展便会受到巨大阻力。如2011年6月“郭美美事件”发生后,根据全国捐赠数据监测显示,慈善组织在同年3-5月接收捐赠总额为62.6亿元,而6-8月便降至8.4亿元,下降幅度高达86.6%。可以看出,公众通过慈善组织进行的捐赠大幅降低,慈善组织公信力明显受到“郭美美事件”的负面影响。[16]再如“罗一笑事件”,网民持反对态度的占比一度高达94%,其中58%的网民表示非常反对。[17]而“深圳四胞胎事件”更是让网民迅速將两事件联系起来,人们对“互联网+慈善”的信任度再次下降,“互联网+慈善”的社会公信力再次立于危机的风口。
  四、慈善3.0时代推动“互联网+慈善”发展的对策建议
  互联网正在不断颠覆慈善模式,不断推陈出新构建着一个协同众创的新生态。本质上,慈善3.0时代“互联网+慈善”的创新模式有助于建立人人愿善、人人能善、大众行善的社会慈善生态环境,成为促进传统慈善变革的潜在动力。当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互联网+慈善”发展无论是在制度建设还是在行动体系上都有不小的落差,仍然还有很多问题要解决。因此,为慈善3.0时代“互联网+慈善”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慈善生态环境势在必行。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相关立法进程
  法律的实施过程实则亦是其不断完善的过程。笔者认为针对当前我国慈善立法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完善慈善组织在“互联网+慈善”运作方面的立法。一是要对慈善组织的章程增加互联网慈善的内容,在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内部监督机制、财产管理使用制度、项目管理制度上制定相应的规定,要求决策、执行机构中必须有一定数额的人员具备专业的互联网知识,设立专门管理互联网慈善项目的机构开展内部监督和项目管理;二是要加强对慈善组织财务状况的审查监管。可以将慈善组织的财务定期审查制度和资金流向监管制度作为硬性规定在《慈善法》中予以明确,要求慈善组织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其次,建立针对自然人网络求助行为的法律规范。一方面要在界定自然人网络求助行为的法律概念基础上,明确求助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其依法享有受益权、隐私权等,同时承担出具真实的证明材料、定期公布善款使用情况以及个人生活状况等义务;另一方面要明确个人诈捐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相应的追责机制,使得受害者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以增强慈善立法的全面性和威慑性。[18]三是加强对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强化其安全保障义务。在发生因平台提供者未尽核验义务而产生侵权的情形中,在行政处罚之上,对构成犯罪的,应设立刑事责任。同时,应规定若直接侵权人不确定或直接侵权人无法赔偿,被侵权人也可直接向平台提供者提起诉讼。总之,要健全互联网慈善立法体系,加快互联网慈善立法进程,实现“互联网+慈善”有法可循、有法必依的法治化发展。   (二)推進行业规范发展,加强标准化建设
  面对海量化增长的“互联网+慈善”,仅依靠政府力量难以产生良好的监管效果。需要推进行业规范发展,形成双管齐下的监管体系。首先,针对行业标准存在的界限模糊问题,政府应进行细化修订,将标准清晰化、明确化。即在原则指导下,定性要求与量化规定相结合,将原则具体为可量化比较的指标进行评定;对界限模糊的规定进一步确定,如将技术规范标准中的两处“宜”字改为“应当”以保证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具有数据接口,且开通在线募捐支付功能并提供技术保障,将“尽可能”“最近时间”“及时”进一步划分时限,提高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应对安全事故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其次,应建立关于“互联网+慈善”专门的、权威的行业自律组织,与政府形成合力,共同担负起促进“互联网+慈善”发展的社会责任。“互联网+慈善”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及时针对“互联网+慈善”出现的新问题在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出更加详细、更具操作性、更加严格的行业守则,弥补由于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需要经过较长时间而无法对“互联网+慈善”出现的新问题进行及时规制;可通过法律对“互联网+慈善”行业自律组织授权,加大行业自律组织的权威,规定其有权制定统一的信用采集与记录方法,有权针对尚未被民政部遴选指定的互联网慈善平台开展定期审核,评定结果可作为民政部遴选指定的依据之一,提高互联网慈善平台建设的稳定性。
  (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慈善的社会公信力强弱与其透明度高低有着密切联系,要提高慈善组织透明度的重要途径则是加强其信息公开程度。据资料显示美国虽然至今没有专门的慈善立法,但对慈善事业却有着十分严苛的监管,并通过“990表”将慈善组织信息准确完整地在网络上公布,以便社会公众监督,切实提高了美国慈善组织的透明度。[19]有鉴于此,我国政府应尽快出台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实施细则,其中在“互联网+慈善”方面应进行专章规定,增强政府监管部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以及慈善组织进行信息公开的可操作性、及时性、规范性和全面性,同时要畅通公众监督渠道。一方面,要做到社会公众能够在互联网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方便地查询和清晰地知晓每一笔捐款的用处、每一个慈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另一方面,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社会公众有权对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的信息提出疑问和质询,要求慈善组织应于规定时限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予以答复。若慈善组织未尽该义务,导致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受损,则互联网慈善行业自律组织有权对该慈善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四)道德与技术并行,增强公众网络信任
  “与传统社会不同,网络社会中基于亲缘利他所产生的信任基础已经被以陌生人为主的交往环境的变化而慢慢失去其信任体系中的主导地位,网络中道德体系的缺失甚至瓦解更是让纯粹利他的信任失去建立的根本前提。”[20]因此,推进网络道德体系建设刻不容缓。政府应加大弘扬“全民慈善”理念的力度,通过法治节目、新媒体、法律课堂等途径,增强慈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提高公民的诚信、守法和维权意识,减少甚至是杜绝诈捐事件的发生。同时可以尝试将区块链技术融入“互联网+慈善”。华声慈善网总编辑彭文杰在“互联网+社会组织”座谈会上讲到:“区块链的本质是利用分布式技术和共识算法重新构造的一种信任机制,在于实现用共信力助力公信力。存储在区块链上的数据,具备无法篡改。可靠性高的优势,天然适用于慈善领域。”[21]构建网络道德体系,将区块链技术运用于“互联网+慈善”,需要政府的政策与财力支持,帮助慈善组织运用先进技术保障社会公众的权益,增强人们对网络慈善的信任,促进“互联网+慈善”的和谐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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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赵婧姝)
  Charity 3.0 Era:the Dilemma of “Internet+Charity” and its Solution
  Jin Bihua,Chen Miaoqing
  Abstract:Charity 3.0 era is characterized by cross-border,collaborative,mass creation and sharing,which is the “universal participation” and “co creation” of charity process.At present,China's “Internet+charity” has many positive characteristics,such as the youth of the main body,the active diversification of content,the innovation of form interaction and the accuracy of effect expansion.However,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such as the lack of strict legal norms,the over solidification of industry norms,the lack of transparency of charity information,and the crisis of social trust,which affect the in-depth development of “Internet+charity”.Therefore,we need to improve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industry self-discipline construction,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morality and technology in parallel,so as to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charity”.
  Key words:Charity 3.0;charity organization;internet+cha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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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流动人口积分政策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政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应用性。该项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教育治理格局,有助于满足流动人口对随迁子女的教育诉求,有助于流动人口的良善治理。然而,积分入学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宣传不到位与认同度降低、部分积分指标设置不合理、优质教育资源供不应求、地方政府动力不足与开放有限等问题。积分入学政策的完善不仅取决于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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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新型传播方式不断涌现,政府施政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突发公共事件网络舆情频发多发。本文诠释了突发公共事件网络舆情的概念及特点,并对突发公共事件网络舆情演化生命周期各阶段的风险点加以辨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效引导突发公共事件网络舆情的相应建议,希冀能为消减突发公共事件网络舆情风险、有效引导舆论提供参考。  关 键 词:突发公共事件;网络舆情;生命周期;风险点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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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是新时期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永修县作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试点县,以六个“一”为抓手,全力推动改革落地,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在实践中仍面临“一窗受理”不够彻底、审批流程不够优化、审批部门上下对口不畅、审批队伍能力不足和审批对接效力不强等问题。现阶段,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大胆创新,实施无差别受理模式,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行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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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P2P平台准入制度尚存在准入方式不当、准入条件混乱和准入标准模糊等不足,导致P2P市场出现野蛮增长、良莠不齐、鱼目混珠的乱象。重构P2P平台准入制度,应遵循“理念——模式——制度”的路径,以“适度”为理念设置控制与激励双重标准,选择差异化准入监管模式,具化准入方式、条件和标准等实质性要件。  关键词:P2P平台;网络借贷;准入制度;准金融牌照  中图分类号:F724.6文献标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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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型研发机构是我国城市创新驱动发展的生力军和新引擎,已进入全国性推广与应用的“操作阶段”。但在新型研发机构的生长路径及其主要推动因素方面,目前尚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的理论探索。本文选取武汉、深圳和长沙三市的新型研发机构为考察对象,发现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具有结构性的非均衡特征,这给新型研发机构在城市创新发展中功能的发挥带来了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对此,可借鉴发达地区经验,运用协同治理思维,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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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时代推进农民远程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其既是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需要,也是提升农民科学文化素养的需要。安徽省在推进农民远程教育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包括出台规章制度、搭建适宜的学习平台、注重教学理念变革等,但面对新时代新情况新要求,农民远程教育也面临一些困境。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对策:注重宣传教育,形成正确的认知理念;树立协同发展理念,提升推进效果;优化学习资源供给体系;强化师资力量,增强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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